现在不是禁放烟花扰民可以报警吗了吗?想问一下有小孩玩摔炮,这个报警有用吗?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集锦9篇)由网友“神才公司董事长”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铁路道口管理规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 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 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 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 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 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 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 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 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 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 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 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 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 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 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 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篇2: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总结

我县境内共有铁路道口7处,人行过道20处,其中两处无人看守道口由县经信委负责管理,即(K193+841)和(K201+310)两个道口。为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县经信委不断强化措施,全力做好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委会同镇安办于12月10日对两处道口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良好。

1、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已在3月28日同道口看护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成立了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及铁路护路办。强化了安全管理,落实了一岗双责,制订了应急预案,并就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及春运安全专门下发了文件,进行了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

2、道口监护(看守)设施、设备良好、齐全,各种安全标志已在、进行了更换,清晰醒目。道口通行条件良好,无积水、积冰。我委为改善看护人员工作环境,为两处道口添置了空调,对看护房进行了粉刷及修善,道口水、电、通讯信号畅通。

3、我委及镇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对道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管理工作已成为常态化。我委专门拨付了经费,由镇安办对看守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两处道口看守人员持证上岗,无脱岗、顶岗现象,履职情况良好。

4、结合“三线三边”工作,县政府对非法道口进行了整治。将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围,召开铁路联护工作会议,整治达到了预期效果。

5、铁路道口“平改立”工作,我县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列入改造计划有10处,其中20计划完成3处道口改造工作。从我县实际出发,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交运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有关乡镇协调,确定为乡两处,镇一处。交运局开展了紧锣密鼓的前期工作,并于8月7日对改造方案进行了评审。目前,协议正在与铁路部门沟通商谈中。

1、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为加强道口监管工作,县经信委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专人分管、专人负责,道口所在乡镇政府(镇)由一名主要领导分管道口工作。由县经信委牵头,会同所在乡镇和铁路派出所对铁路道口进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查行车记录、交接班记录等监护人员工作实况,查硬件设施状况,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要求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我县铁路道口监管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三方联合机制。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强化岗前教育培训,真情关爱看护人员。

根据国家六部委以及省、市经信委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坚持标准,严把看护人员入口关,并会同铁路部门积极做好看护人员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安全常识教育常态化。道口看护工作责任重大、工作环境差、待遇不高,所以需要多方面的关心道口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此,经信委想法设法、多方协调,积极筹措铁路道口看护经费,确保看护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并且在节假日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慰问和关心。月20日,我委召开了铁路道口专题会,对超龄的监护人员进行了解聘,对新聘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基础工资的同时,实行了绩效工资,工作环境方面,对两个道口安装了空调,对看护房进行了维修和粉刷。

3、健全制度严明纪律,确保铁路道口安全。

根据上级精神及辖区的实际情况,经信委会同镇安办制定了“看守道口交通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道口故障防护方法”等相应制度。分道口将看护人员集中起来,进行谈话,对他们进行专项安全教育,根据所处的位置和不同的情况,对两个道口分别明确责任和要求,并将责任和工资挂钩。目前,我县两个道口监护人员能认真坚守岗位、规范操作,行车记录、交接班记录规范化填写。

篇3:铁路道口安全总结

尽管所有的平交道口都安设有警示标志,且大多数道口设有栏杆,但道口安全事故依然频繁发生,每年均会造成相当数量的人员死伤。在这些事故中,98%以上是由于行人车辆不遵守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法国路网公司将道口安全臵于重中之重,希望能够动员各有关方面的力量打好道口安全的“攻坚战”。

全国铁路网上共有19000个平交道口,其中大约15000个为公铁平交道口,所有这些道口设备都符合相关规范,十年来几乎从未发生过设备故障和其它方面问题。但是,每年却发生1200多起道口事故,尽管相对于道口的庞大数量,事故率并非很高(平均每个道口0.08件事故),且大多数事故均属于违章穿越防护设备,并未引起任何严重后果,但15%的事故为火车与汽车相撞或火车撞人,结果往往是悲剧性的,例如:20xx年,道口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和14人重伤,与前些年的统计基本相同。

道口安全的首要因素在于公路方面

该怎么解释呢?道口安全事故的98%,乃至全部,是由于道路使用者的粗心或不文明行为而引发,包括超速、刹车迟缓、违章跨越防护栏、不按规定停车、酒后驾车等。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有的平交道口都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举一个最有说服力的事实:以时速50km行驶的列车,从实施制动到完全停下来大约需要运行400m的距离,再说,即使驾驶员在看见线路上有车辆时,他也不太可能立即刹车,因此,在任何条件下,火车都具有优先通过权,其它机动车有义务先于火车进行减速或制动。

上世纪xx年代期间及20xx年间,道口事故曾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然而今天的安全形势却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为了根治道口安全这一“顽疾”,路网公司制定了一项充满意志主义色彩的政策,目的是在短期内减少道口事故和人员伤亡。从本质上讲,解决道口安全问题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是取消所有的平交道口(即平交改立交),但鉴于目前情况及其庞大的数量,目前还难以做到,因为所有这些平交道口还都未完全具备立交改造的条件,再说改造也需要占用较多的时间和巨额资金,这是我们一时难以承受的'。平交道口的立交改造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从计划到实施至少要5、6年的时间,每处平改立工程费用超过500万欧元。

一项体现高度的责任感且兼具意志主义色彩的计划

路网公司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了一套措施,优先对最危险的道口进行整治。目前,法国铁路网中共有364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平交道口,每年,在这些道口发生的碰撞事故占全部道口事故的15%,有5-10处道口已经在相关的桥隧工程(公路桥或铁路桥)中进行了改造。由于目前尚不可能对全部道口进行平改立改造,必须加强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强化道口信号的作用、对道路进行整治,等等。此外,待时机成熟,路网公司也将对其它道口进行改造或整治。最后,路网公司还积极参与“平交道口管理中心”(这是一个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国家铁路公司和路网公司参加的专门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措施制定和项目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动员多方力量打好道口安全“攻坚战”

实际上,用于平交道口安全问题的投资逐年飙升,自20xx年起,路网公司每年将投入2250万欧元用于改善平交道口的安全现状,国家还会额外投入上千万欧元,做为道路交通管理部

门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其它方面的投资者也会积极参与,合力打好这一“攻坚战”,来自上述多方面的努力,将大大降低道口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从设计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到综合考虑来自各方面的期望和建议以及资金的筹措等,路网公司都不能“单打独斗”,平交道口整治这场“攻坚战”需要动员包括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多方面力量。

由于正在全速行驶的列车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减速而避免与其它车辆相撞,因此其它车辆和行人在通过平交道口时应高度注意。熟悉道口信号、遵守交通规则、必要时做出快速应等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有两种平交道口,即设有防护设备的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有防护设备的道口设有特殊的警示标志,当有列车通过时,栏杆由看守员人工或机械设备自动放下并显示红色闪光灯光;无人看守道口仅设有一个画有蒸汽机车标志的和斜“十”字标志的警示牌,有时还在有列车通过时显示停车标志和红色闪光灯光。

篇4:铁路道口安全谨记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灯或道口管理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车辆和行人必须依次靠右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停在距最外的钢轨5米以外。铁路道口的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当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需停车和止步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车辆在铁路道口停车等待通过时,要拉紧手闸制动,以防车辆溜滑。

载运超大型设备、构件时,应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篇5:铁路道口安全常识

1、行人和车辆在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处,严禁停留在铁路上,严禁抢行越过铁路。

2、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众道口看守人中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遇到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

4、设有信号机的铁路道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红灯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

6、遇有道口信号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须停车和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8、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板或吊链;载高度超过两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不准高举。

1.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2.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⑵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⑶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⑷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3.旅客或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时:在车站,安检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运输;在列车上,则由列车工作人员通知乘警依法进行检查。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运输的,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检测证明时,铁路可以不予运输。

4.站车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在车站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有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由送站亲友带回或放弃该物品;

⑵旅客拒绝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置危险物品或站车发现属于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品、违禁物品时,应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公安部门处理;

⑶列车检查发现的鞭炮、拉炮、摔炮、发令纸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水浸销毁。

1.我们坐火车的时候经常能够看见蓝灯,它是相对调车作业而言的.,调车机通过它来对列车进行编组,对货物进行位移,而且只有在车站才能看到。蓝灯表示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白灯表示可以越过该信号机。

2.“鸣”等信号标志给司机以提示,表示前方有不容易了望的地方,如曲线、隧道、岔口等。天气不好时,作用更加明显。

3.火车司机一般在接近车站前三公里就通过电台呼叫:“某某站,某某次接近”。通过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和车站进行“车机联控”,使得司机在行车过程中能够“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4.直达车司机(Z字头列车)的驾驶执照是A本,为火车司机中级别最高的。据介绍,火车司机的考核十分严格。一般来说,考试必须过三关:规章关(制动的理论、维护保养理论、技规行规);检查机车故障;路考,且不准看速度表,既要正点又要保证停车位置准确。此外对于司机的身体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视力,绝对不能是色盲。铁路长,至天边,大火车,开上面。很多人,坐里边,铁路快,又安全。过铁路,不应该,火车来,不安全。

篇6: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单、封套上的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更改。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丢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编制普通记录继运到站,并及时拍发电报向有关站查询,全列车运输票据丢失时,还应于当日上报主管铁路局。被查询站接电后,均应于48小时内电复或继续查询。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48小时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发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物本身、车辆技术状态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货车滞留,在站滞留时间达到48小时,应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必要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三十七条 装车站按施封办理的货车,途中不得改按

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棚车、冷藏车,应选用上下部门扣良好的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均应注明“○联”字样。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封印(铅饼)交接,发现封印丢失、失效,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并补施施封锁。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的,上部门扣以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在发站、到站、局间分界站(或商定的交接站)以及补封站,均应检查封印的站名、号码。

其他国际联运货车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国境站对外交接时,仍按现行国际联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间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交接的时间、地点由铁路局指定,涉及两个铁路局的由有关铁路局商定。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列车检查完毕并办理交接签证。

到达列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车站签证,车长不得退勤;超过规定时间,车站未同车长办理交接,车长要求车站值班负责人(无值班负责人时为车站值班员)签证后退勤。

站车交接中发现问题车长拒绝出具证明时,车站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拍发电报,主送责任列车段抄知主管铁路局。

第四十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l规定办理。

第三节 无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实行站与站间交接检查的区段负责制,车站负责交接检查的工作。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视为责任货运检查站(简称货检站),由车站组织人员进行货运检查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车站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货物列车无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仅凭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有关记载检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对站名、号码。货物列车有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交接时只核对站名,不核对号码。

第四十四条 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条 运输票据由编组列车的车站封固并与机车乘务组实行封票签字交接。列车运行中在车站更换机车时,由更换地所在车站检查封固状态,并负责传递。机车乘务人员负责将票据完整地传递至列车终到站、甩挂作业站,并与车站办理票据签字交接,没有车站签字不得退勤,发生票据丢失,追查当事人责任;途中临时甩挂车作业时,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后启封处理,并将运输票据连同普通记录重新封固。

车站与机车乘务员应在商定的地点进行地面交接。

第四十六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规定办理。

第四节 普通记录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 。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第五节 交接电报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车站对交接电报应建立登记制度,自编号码,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撒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铁路局指定站)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记事栏记明有关事项。

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如两天内未换装整理完毕时,应由换装站以电报通知到站,以便收货人查询。

编组、区段站对扣留的换装整理货车,应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铁路局,同时通知有关铁路局。

货物换装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车站购置,以成本列支并保证满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条 铁路责任的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路局)列销;换装费由原装车站(路局)负担,但由于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的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的换装,属车辆部门责任,换装费由发生局负担。

需要向责任单位清算的换装费,由换装站将记录连同有关费用的单据,按月汇总报主管铁路局,在发生换装的次月内向责任铁路局(或责任单位)清算,但每一责任路局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 000元的不清算。

第七节 货运检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货检站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货检人员技术、业务素质;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作业标准;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联、互控、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做好有关台账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货检站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处理交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货 场 管 理

第一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的场所,也是货运产品的营销窗口,并以铁路承运人资格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履行铁路运输企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除铁路运输主业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以铁路承运人资格和名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

为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安全、方便、快捷地运送货物,货场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货场应由主业实行生产和经营的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对外一体化经营,对内一体化考核,发挥货场整体经营的基本功能,积极开展货运营销,不断增强铁路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第五十四条 车站要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新设备管理货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货场要努力创优,不断改进装备设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经常保持安全、文明、整洁、畅通;做到:服务文明化,管理科学化,作业标准化,不断提高运输集装化和装卸机械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 货场内应建立适应货主办理运输手续的作业流程,加强各环节间内部衔接,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收取费用、一张支票结算。开办货运信息服务项目,利用电话、电传、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为货主提供进货、到货、运费等信息咨询。零星小件货物实行就地检斤、就地收货、就地承运。

第五十六条 车站应根据货运设备、装卸机具和办理货物种类等情况合理划分货区、确定货位分工,充分发挥货场的作业能力;应协调好货运、装卸、运转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货场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货区内严禁吸烟。

未经铁路局批准,货场内不允许其他单位设点办公。

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应对货场内的委托装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的“五统一”管理。凡未与铁路签订合同的,不准在货场内进行装卸作业。需用机械装卸至汽、马车或船舶的货物(包括集装箱),应由货场内设置的铁路装卸机械作业。货场允许托运人、收货人以自备交通工具进出货物。铁路局规定由铁路负责零担货物出入库的车站,托运人、收货人不得进库取货、送货。

第五十八条 货场应对经营、安全、技术业务、设备、消防、收入、专用线等实施规范和科学的管理。货场内的管理和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货装职工守则》(附件二)。

第二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货场应建立货装分工负责制,包区、包库或包线负责制,货场清扫分工负责制,运输票据、货物检查交接制,取送车作业制,站车交接检查制,保价运输管理制,施封锁请领、发放、使用、保管制,门卫、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维修、保管制,统计分析制等项作业制度。

第六十条 货运设备包括仓库、货棚、站台、货物线、堆货场及通道、房屋、装卸机具、衡器、军用加固材料、防湿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货运业务的电子计算机等各项设施。车站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建立设备台账,逐项登记入册。遇有变更及时修正,上报备案。

第六十一条 车站要充分利用货运设备,发挥设备的效能。凡属货场范围的土地、设备,未经铁路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要加大铁路货场建设,配置质量良好的仓库、雨棚、装卸机具和装卸场地,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为招揽货源、服务货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六十二条 车站应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货运、装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车站(车务段)应有专人负责货场内电子计算机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货场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的性能、构造,能够排除计算机常见故障。

第六十三条 为加强货运技术管理工作,在货运量较大的以及经常办理超长、超限、集重、危险、鲜活、军运、国际联运货物的车站货场内,应配备货运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货运技术室,实行技术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车站货运技术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负责车站货运技术工作,掌握车站货运技术情况,并对货运技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查定货运设备能力和作业能力,编制货场改建和扩建计划;编制货运作业程序和质量标准;研究改进货物运输条件,改善货物包装,签订试运协议和专用线运输协议;组织货运技术革新,推进现代化管理;编制货运技术业务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部有关规定制定超限、长大货物、危险货物和鲜活货物的装载运输方案以及其他货物的定型装载方案。

第五节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 为顺利执行日常货运作业计划,正确组织货物运输,落实各项货运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明确和协调货场内各种工作关系,车站(车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车站货运管理细则》。铁路局直管站、段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货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作业性质,设计能力,实际运量(标明年度),大宗货物品类。

2.各种货运设备、装卸机具、消防设施的数量、分布及能力(包括货场、专用线等平面图)。

3.货区和货位的数量、面积、分布及分工。

二、货运、装卸组织管理系统

1.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及货装职责分工。

1.货运需求的受理制度,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计划的编制办法。

2.装卸车方案和日班计划的编制、审核与执行。

五、货场内各种单项管理办法

单项办法包括:安全、防火、设备、规章、文电、业务教育、计算机、篷布、军运、票据、施封用具、加冰上水、货车洗刷除污、专用线、竞赛奖励,以及其他需要单独明确的办法。

七、各项作业基本程序、内容和质量标准

第六十七条 为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风建设,保证货运安全,总公司和铁路局均应建立货运监察制度,配备监察人员,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做好监察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货运监察人员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路风建设、安全管理、运杂费管理、执行规章等方面的货运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监督检查。

货运监察人员有权查阅有关部门和站段的案卷、记录、表报、票据及有关业务资料,检查作业现场,参加或召集调查、分析会议。对危及行车安全和货运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有权当场制止或纠正,并通知有关铁路局。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成监察记录(格式七)交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 货运监察人员应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业务熟练、严于律己、秉公办事的干部担任。

总公司的货运监察人员,由总公司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总公司备案。

总公司的货运监察证(格式八)由总公司核发,铁路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总公司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七十条 货运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有监察证。携带本人公用乘车证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可在乘务员公寓住宿,准予使用铁路电话、电报。

各铁路局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局货运监察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11月1日起施行。总公司1991年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同时废止。

篇7: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四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或运输合同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一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密度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测定的密度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七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对领货凭证,必须正确填写货票号码及各栏内容,并在领货凭证及货物运单与领货凭证接缝处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格式二)的,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据封套”的,按上下对齐折叠。货运票据封套除加盖经办人章外,还应加盖监封人员章。货运票据封套封口前,经办人、监封人必须同时对票据封套记载的事项和实际运单、货票核对,保证运输票据齐全。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以及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制票和收款不能由一人负责。发送存查及到达票据要装订整齐,妥善保管。计算机制票要使用规定的软件,货票各联必须一次复写打印,要建立计算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货票原始信息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鲜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录。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到站应负责检查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危规》)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对《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有关规定的运输条件办理。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装卸作业及存放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车站应按照《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

由于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到达时,应提前一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通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到达的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十二条 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送车要对准货位。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使用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第十四条 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载粮食、医药品、食盐、鲜活货物、饮食品、烟草制品以及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等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内装载情况,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

装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要认真监装,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偏重、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有定型方案的,严格按方案装车;无定型方案的,车站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按批准方案装车。装载散堆装货物,顶面应予平整。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搭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的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要严格执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建立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要认真监卸,根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核对标记,检查货物状态。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核对箱号和封印。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货位,按规定堆码货物。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理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格式四)、“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集装箱号卡片。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卸车日期。

第十六条 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凡货主在运单上指明到达专用线的,不得强制在货场或其他专用线卸车。凡货主未指定专用线卸车的,不得强制送往专用线。专用线装卸车时,铁路要加强交接检查,确保装载质量。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

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协助企业做好货车的取送、对货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协助企业改进货物包装,执行企业运输员业务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办理零担货物的专用线,还应指导企业合理配装;

4.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规定填写“货车调送单”,车站凭“货车调送单”正确核收货车使用费,做好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关闭、篷布使用和保管等情况的检查;

5.提高专用线装车质量,严格货物(车)的交接检查,防止超重、偏重、集重、超限和坠落及匿报品名;

6.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对合理使用货车和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铁路局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外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七)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十八条 铁路货场内装卸组织工作由货运部门统一指挥,装卸组织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监装卸由货运部门负责。

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算(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有关单据作为清算依据。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拧固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入库台;

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 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十九条 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

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的范围及填记和封固方法,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名章。一车有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1)、(2)、(3)等顺序号码。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记“内装票据××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并加盖经办人名章。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发站”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联”字,经办人名章。

装运危险货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危险货物的类项和编组隔离标记。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应填记“△K”标记。

装运属于“△B”的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B”标记。有关货车编组、解体、挂运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包括规定的标记、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 封套内运输票据的正确完整由封固单位负责。除卸车站或出口国境站外,不得拆开封套。当运输途中发生特殊情况必须拆开封套时,由拆封套的单位编制普通记录证明(附入封套内),并再行封固,在封口处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经办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 整车国际联运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发站(或进口国境站)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一份,随同货车递送到站(或出口国境站)。零担、集装箱货物按有关规定填制货车装载清单。

第二十三条 “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格式六,简称“回送清单”),是铁路内部根据规定运送下列铁路所属的货车或用具(产权属铁道部)的运输及交接凭证:

1.按规定免费挂运的非运用车;

2.卸(送)空罐车(润滑油专用空罐车应凭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填制货票免费回送)、散装粮食车(L17型)、散装水泥车(K15、U60型)、长大货物车(D型)、运梁专用车(N15型)、加冰冷藏车(B型)、毒品专用车(W型)、集装箱专用车(X型);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货车;

6.按规定以调度命令免费运送的装卸机械和工具;

7.军用移动设备(军用备品)、军用移动站台和装卸备品、军用捆绑加固材料(装置);

8.货车篷布及根据调度命令调拨、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湿篷布;

9.铁道部规定免费回送的其他物品。

回送清单由车站负责填发,各栏要填写清楚、正确,有更改时应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回送清单应具备车站编制的顺序号码,加盖车站日期戳,并有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按调度命令回送的应将命令号码记入“回送命令号码”栏内。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同货车(或用具)递送到站。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装车站应在货车两侧插挂“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由到站卸后撤除。

第二十五条 货物承运簿、卸货簿(卡)、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和回送清单的保管期均为一年。到达的施封锁保管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车站对到达的货物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收货人拒领或找不到收货人时,到站要按规定调查处理。发站接到到站函电后,应立即联系托运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第二十七条 到站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货物在货场内点交给收货人后,还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凭此验放货物。车站也可根据需要,建立货物搬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车站接到不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的货物预报后,应立即通告,必要时应发出通知。

货物的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依次从发站顺序查询。被查询的车站,应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两日内将查询结果电告到站,并向下一作业站(编组、区段或保留站)继续查询。到站应将查询的最终结果及时通知收货人。

第二十九条 对到达的海关监管货物,车站应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货物交接、检查和换装整理

第一节 货物交接和检查

第三十条 为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对运输中的货物(车)和运输票据,应进行交接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站和列车(车务)段应根据货物、运输票据交接检查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车站各工种之间也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货运交接检查的内容包括: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车辆篷布苫盖状态;施封及门、窗、盖、阀关闭情况;货车票据完整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如接方发现有异状,有运转车长的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无运转车长的要由发现站拍发电报。发现重罐车上盖开启,车站负责关好,并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在发站和中途站发现空罐车、加冰冷藏车冰箱盖上盖张开,要及时关闭。

第三十四条 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时,处理站应对该车的装载加固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封货车应检查施封是否完好,站名、号码是否与票据相符。

篇8: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三)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篇9:安全文化之铁路道口

道口值班要注意,来行车辆看仔细。

放杆幌旗要及时,疏忽大意出问题。

通过道口要小心,安全警示看清楚。

一停二慢三通过,细心观察莫麻痹。

违章作业接死神,严守规程除祸根。

巡回检查要做好,免得出事做检讨。

石油企业最特殊,进到油区要注意。

到处都是可燃物,留下火种再进去。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集锦9篇)】相关文章:

}

今天,微博一条热搜内容是,高铁站内,乘客想带着螃蟹上车,被安检员拦住,乘客踩死了螃蟹才上车。

事情发生在10月14日下午1点左右,永康南站内。

网上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男乘客携带一袋活螃蟹乘高铁时,乘务员进行劝阻,女乘务员说,螃蟹严重污染了环境,肯定不能携带。

男乘客倒出袋子里8只螃蟹后,一一踩死,随后带着这些死螃蟹上了车。

 该视频引发网友关注,部分网友对为何不能携带活螃蟹乘火车感到不解。

 据了解,视频是边上有围观乘客拍的。

网友说螃蟹是不能带,“螃蟹正常来说不让带的,但是如果包装完好(泡沫箱隔离),安检员会让你带,但是他们会提醒你说这个是不允许的,下次不要带了。”“塑料袋装螃蟹,还没捆起来,……这要是扎破袋子跑满地后世或者掉进轨道内谁负责啊?”

但也有网友表示不解,“活鸡活鸭不能带,这个也不能带吗?”

12306客服人员说,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乘客是不允许携带活螃蟹之类的鲜活农产品乘坐火车的。

千岛湖包头鱼要带上车先要倒掉水

记者采访了浙江境内其他高铁站,有高铁站工作人员说,像这类活物按规定是不能带,但在操作中,可以更人性化一点,比如可以跟乘客说,帮你联系快递点,帮你寄过去。

现在,高铁作为城市间的交通工具,让出行越来越方便了,比如去趟千岛湖,买了活的包头鱼像带回杭州。

千岛湖站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活鱼不能带上车的,如果是塑料袋装的,他们会建议乘客把水倒掉,拿掉氧气包(按规定氧气包也不能带),然后拎着鱼带上车,事实上鱼缺了水后,也不会跳了,也不会活很久;如果是泡沫箱装的话,过安检时,也是要把水倒掉,拿掉氧气包。

还有如果去舟山等地,买了生鲜海鲜,装在泡沫箱内,可以携带。

其他比如白酒,按规定每个人只能带两瓶没开封的白酒,开封的白酒就不能带了。

目前,高铁站内,不像机场内设有托运点,所以出行时,大家还是要检查自己的行李是不是符合乘车规定。

散装类酒水(如散装白酒、自制米酒)不能通过安检进站上车。正规厂家生产的商品类瓶装、听装酒等(未开封的原包装)可以携带。

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不管多小、不论多少都不可以带。还有像氢气球属于易燃易爆品,严禁携带。

宰杀后的鸡鸭、包装好的海鲜和生鲜肉类,以及腊肉、腊肠、火腿等熟食制品,在不超重的情况下可以携带。

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50条香烟进站乘车,超过数量的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携带证明。每名旅客只能随身携带2个普通打火机,2小盒安全火柴。注意!打火机油是禁止携带的。

动车组全列禁烟,请勿在车厢任何处所吸烟,电子烟也不可以!

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带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不能带进站乘车,例如榴莲、臭豆腐、鲱鱼罐头等。

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电扳手、螺丝刀、电钻、榔头、铁锤、冰镐、理发剪等也不能携带。

除了视力障碍旅客携带的导盲犬,任何活体动物,不论体型大小,都不能带进车厢。宠物狗、宠物猫、小乌龟、仓鼠、刺猬、泥鳅、金鱼、蝈蝈等都不可以。

喷雾以及发胶、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属于限量携带物品,只可以携带不超过120毫升的产品。注产品包装上对容量的标注是对其容量的唯一标准。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也是不允许携带上车的!

另外一点就是别超重!酒水与旅客携带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不过,各地车站对酒类的限制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大家提前咨询。

}

坐火车,香烟、白酒、打火机、食用油、电动玩具、充电宝、化妆品、肉类、海鲜、自热火锅、无人机、平衡车、金鱼、医用酒精、84消毒液等物品能过安检吗?来看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提醒↓

白酒、红酒、啤酒、米酒

散装类酒水(如散装白酒、自制米酒)不能通过安检进站上车。正规厂家生产的商品类瓶装、听装酒等(未开封的原包装)可以携带。

注意别超重!酒水与旅客携带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由于各地车站对酒类限制规定有所不同,建议您提前咨询当地车站。

充电宝、电动轮椅、无人机

生活中常见的蓄电池有电动车电池、汽车电瓶等,这类产品是禁止携带的。干电池、锂电池和正规厂家生产的充电宝可以携带上车。供残疾人士使用的电动轮椅可以携带。一般情况下小型无人机是可以携带的。

自热食品、鞭炮、氢气球

由于自热火锅、米饭等自热食品的加热包在数秒内就可达到100摄氏度高温,产生的蒸汽容易烫到您和周围旅客,甚至触发烟雾警报器。

有人觉得带点鞭炮过年回家多热闹,这可绝对不!可!以!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不管多小、不论多少都不可以带。

小朋友喜欢的氢气球属于易燃易爆品,严禁携带。

鸡鸭、海鲜、腊肉、火腿

宰杀后的鸡鸭、包装好的海鲜和生鲜肉类,以及腊肉、腊肠、火腿等熟食制品,在不超重的情况下可以携带,请妥善保管,以免污染车厢环境。为避免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腐败变质,建议短途携带,密封包装。

香烟、打火机、电子烟、火柴

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50条香烟进站乘车,超过数量的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携带证明。每名旅客只能随身携带2个普通打火机,2小盒安全火柴。注意!打火机油是禁止携带的。

动车组全列禁烟,请勿在车厢任何处所吸烟,电子烟也不可以哦!吸烟会引发烟雾报警,造成列车降速运行或紧急停车,后果十分严重!违反规定者除了被给予相应处罚,还将被纳入铁路征信系统的失信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购票,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

榴莲、臭豆腐、鲱鱼罐头

请勿携带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带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例如榴莲、臭豆腐等。由于动车组车厢是密闭空间,为了不给其他旅客带来困扰,建议不要食用气味较大的食品,比如螺蛳粉。

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大家经常问到的电扳手、螺丝刀、电钻、榔头、铁锤、冰镐、理发剪等也不能携带。如有需要,请提前咨询当地车站,您可以办理“站到门”托运服务,符合标准的物品当场寄走,方便快捷。

宠物狗、导盲犬、猫、金鱼

除了视力障碍旅客携带的导盲犬,任何活体动物,不论体型大小,都不能带进车厢。包括宠物狗、宠物猫、小乌龟、仓鼠、刺猬、泥鳅、金鱼、蝈蝈等。为了爱宠的安全,更不能藏匿携带。部分符合要求的宠物可以办理托运手续。

打包好的折叠自行车、公路自行车、平衡车可以携带上车,要求硬质包装完整,不会对列车和旅客造成伤害。注意!包装的长宽高总和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千万不要在车站和列车上使用。

经判明确属食用油的产品可以携带,但应密闭包装、妥善保管,以免污染列车环境和卧具。

化妆品、染发剂、杀虫剂

使用香水和防晒喷雾等产品时要注意,不能在装有烟感探头报警系统的狭小密闭空间大量使用,比如洗手台、厕所等。为了共同维护列车运行安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喷雾以及发胶、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属于限量携带物品,只可以携带不超过120毫升的产品。注意!产品包装上对容量的标注是对其容量的唯一标准。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也是不允许携带上车的哦!点击下方图片可放大观看

洗面奶、洗发水、沐浴露、粉底液、隔离霜、口红、睫毛膏等日化用品都是可以携带的,注意不要超重。其他液体、粉状物及化工产品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旅客不能携带进站乘车。

如今,很多人出门时会携带酒精、84消毒液等进行日常消毒。注意!这些物品安检过不了!酒精极易挥发,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84消毒液是以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具有刺激性气味。

此外,酒精类消毒剂、双氧水消毒液、含易燃物质的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液、含氯消毒泡腾片、漂白粉、高锰酸钾消毒片等都是禁止进站上车的。分装瓶中无法辨认成分的消毒液也不能携带。建议您随身携带有包装、有密封的酒精消毒湿巾、棉片等,以便擦拭双手、座椅等。

方法1:请您及时联系所处车站或该列车终点站的值班人员,要详细说明所乘坐的车次、座位以及物品所放的位置。

方法2:通过12306网站尝试找回,打开遗失物品查找页面后填写个人信息、乘坐的列车车次信息、遗失物品的信息,工作人员会尽快联系您。

方法3:可以拨打12306铁路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联系相对应车次的列车长、乘务员等,帮忙寻找遗失物品的下落。

注意!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均设有失物招领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放烟花扰民可以报警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