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质控样采样器已经有手动留样质控了,还需要质控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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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号:JSZCG*******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太湖湖心观测站水质自动站及质控巡查仪器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太湖湖心观测站水质自动站及质控巡查仪器
本项目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太湖湖心观测站水质自动站及质控巡查仪器,包含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及相关服务。
质控巡查仪器分包配置表

PH、DO、电导率、浊度测定仪

第5包太湖湖心观测站水质自动站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

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

采、配水单元(含取水栈桥等配套设施建设)

负责将LC-MS、GC-MS、生物毒性和藻类分类仪接入水站系统,并预留10套常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的接入空间。

按《江苏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数据交换协议规范》要求,无缝接入太湖流域水质监控系统VPN网络管理平台,同时保留原有监控软件,以便用户对自动站进行远程监控和维护。提供数据传输协议和数据库结构,便于用户对数据库软件的二次开发和利用。

质保期(三年)备品备件(二年)及报价

详细列出确保本包仪器设备质保期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型号、数量和报价

质保期相关服务要求见服务与技术支持条款

本次采购共5个分包,按分包中标。
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若投标人不是投标产品原厂家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所投主要产品的生产者或驻中国办事机构对其参加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3)投标人具有独立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次采购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自招标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文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参与投标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传真号码:***-********)。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2年5月3日上午8:30-9:30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2年5月3日上午9:30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南京草场门大街91号江苏学士园酒店会议室
开标时间:2012年5月3日上午9:30整
开标地点:南京草场门大街91号江苏学士园酒店会议室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山西路43号4楼
采购中心联系人:付钢 联系电话:***-********
技术咨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唐梦涵咨询电话:025-********
八、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4份
九、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送达开标地点(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户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
投标保证金应以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同城)、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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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说明:投标人所投本项目产品价格须包含:管理费、保险费、利润、各项税金、配套货物的出厂价、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商检费、仓储费、装卸费、安装费、检测费、产品对接费、人员培训费等伴随服务费和招标需求有关的其等费用。

2、支付依据:本项目最终价格以实际结算报告为准并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写入该条。

3、交货期:中标成交签订合同后60日内,并完成设备验收培训等。

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项目完成日期:中标成交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产品质量保证: 

6.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6.2质保期:投标人所投设备产品整体保(维)修3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6.3本项目质量、验收及技术支持应当执行国家最新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技术要求》、《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标准以及国家对站房监测仪器方面的其它规定。

7、水站系统集成要求:

7.1系统集成主要包括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分析单元、留样单元、质控单元、辅助单元等。投标人须提供合理、先进、完整的系统集成方案,具备智能化、标准化、流程化和可溯源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采水、配水及预处理、分析、质控、清洗以及数据采集和传输等环节的准确可靠。

7.2具体要求如下以集成控制模块为核心,由嵌入式主控模块、输入输出控制模块、电气控制模块等组成独立控制柜。系统集成包含硬件集成和软件集成,包含系统组态调试。控制柜需预留站房信息集成接入位置和端口。

水质分析仪表包括包含常规五参数(pH、温度、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取样器和智能数据传输单元以及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留样单元、质控单元等,通讯满足《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仪器通信协议技术要求》,将所有监测数据传输至指定的平台,包括仪器的实时状态、关键参数和监测数据等。其余未尽事宜,需满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技术要求(试行)》(2020年4月版)。

8、产品配套为保障产品运行维护质量,投标人所投5参数和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分析仪器须为同一品牌

9.1中标人应保证提供最有经验的教员,使本系统的用户在培训后能够独立地对设备进行操作、管理和维护。

9.2培训应包括技术培训和操作使用培训。

9.3培训教材应使用标准(包括维修及中、英文操作手册)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便于存档。

9.4培训课程应安排在整个项目计划的合适时间段内。

10.1中标方必须全程提供技术后援支持。须提供7*24小时的电话服务,并提供解决方案。若不能排除故障,中标方须派人在8小时内赶赴现场解决。

10.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售后服务过程中,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需在湖南省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10.3投标人需要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做好报备手续和申请。

10.4如系统发生故障,中标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响应售后服务,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如发生重大故障,需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11.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11.2验收标准参照最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安装验收技术要求执行,同步与国家总站、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

11.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1.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1.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12.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中标方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概由中标方负责。

1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注:对于上述项目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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