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一次驾驶证状态正常到期有吸毒前科能换吗

犯罪分子被监外执行的,也算是有前科。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制度,申请监外执行的人也是有前科的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律师说法 驾驶证到期有吸毒前科,如果是三年内有吸毒前科的则不能换证。根据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 醉驾者被判刑后,如果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能申请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有: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 律师说法 以下类型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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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诈骗犯罪事实 1、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伪造名为马某的身份证,并以马某自称,在辽宁省盘锦市某小区租得居民郑某房屋一套(501室),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1200元,被告人*****在交纳一个月租金及水电费押金合计2400元后,于2015年4月25日,谎称该房屋是其本人所有,骗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将所租房屋租给受害人刘某,骗取刘某租金、押金及水电费合计12800元后潜逃,赃款被其挥霍。 2、2015年6月7日,被告人*****采取同样手段,在吉林市居民解某处转租筑某小区1号楼317室,租期为十五天,租金为60元/天。2015年6月11日至6月16日间,被告人*****冒用马某之名,将该房屋租给受害人宋某,租期为半年,在骗得宋某租房款人民币8000元后潜逃,赃款被其挥霍。 3、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将被害人袁某在松原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所租用的吉AXXX**号奥迪牌A6L轿车一辆借出,并冒用该车原车主王某身份信息,于2016年5月30日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吉林省大安市的王某1后潜逃。经价格认定: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1.5万元。2016年10月该车被松原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业主吕某在长春发现并扣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郑某、矫某、金某、张某、解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宋某、袁某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3日,被告人*****伙同被告人*****并使用与其同名的王某身份证,在松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某处,以租代购牌号为吉JXXX**黑色的迈腾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每月租金4725。二被告人取得该车后,遂于2016年6月8日将该车以人民币5.8万元的价格卖至公主岭市郑某1处。后在与郑某1补签买卖协议过程中,被告人*****指使张某冒用张某1并以夫妻身份与郑某1签订车辆交易协议。案发后,赃物被郑某1退还给公安机关并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涉案车辆价值折合人民币83750元。 2、2016年6月7日,被告人*****伙同被告人王晓慧,以王晓慧的名义在松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某处租赁牌号为吉JXXX**的红色逍客越野汽车一辆。尔后二被告人伙同被告人*****,于2016年6月9日将该车以人民币4.8万元的价格卖至公主岭市郑某1处。现赃物已被被害人杨某找回。经价格认定:涉案车辆价值折合人民币762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晓慧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6年6月7日,被告人*****伙同王晓慧在松原市铭某汽车服务公司陈某处,采取以租代购的形式,租得牌号为吉JXXX**棕色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尔后伙同被告人*****于2016年6月9日将该车以人民币4.6万元的价格卖至公主岭市郑某1处。后在与郑某1补签买卖协议过程中,被告人*****指使张某冒用张某1并以夫妻身份与郑某1签订车辆交易协议。经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车辆价值折合人民币9.5万元。案发后,赃物被郑某1退还给公安机关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晓慧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伙同被告人王晓慧、*****并以王晓慧为租车人,*****为担保人,在松原某二手车经销租赁有限公司被害人赵某处租得牌号为吉JXXX**奥迪牌A6L轿车一辆,租期一天。尔后*****将车开走。2016年6月15日该车在运往(装载在一辆拖车上)沈阳市的高速路上被沈阳市大东区前进派所出所截获,并将涉案车扣回。经价格认定:涉案车辆价值折合人民币727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晓慧赔偿被害人赵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5、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指使妻子张某使用王晓慧的身份证,在公主岭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丁某处租得牌号为吉CXXX**速腾牌轿车一辆,租期为15日。尔后,被告人*****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公主岭市秦家屯的张某2,现赃物无法收缴,赃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王某、吕某、王某1、王某2、郭某、李某、郑某1、李某1、韩某、吴某、王某3、张某3、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陈某、赵某、丁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晓慧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6年4月至5月间某日,被告人*****在其所租住的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内,容留当日过生日的袁某及韩某、夏某等多人吸食毒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韩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款、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3.58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合法财物,作案五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7750元数额巨大;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吸食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合法财物,作案四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277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晓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晓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辩解称,指控我犯诈骗罪的第三起我有意见,这台奥迪A6L车是我用袁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分期付款买的,不是从他那借的,吕某的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租赁公司,车是我和车行阿龙谈的,后期签贷款是袁某谈的,我把首付钱给王某4了,车是王某4车行的车,我在吕某那贷款,他俩不是一家,王某4知道车是我租的,我跟王某4联系的。我把车买来之后抵押给王某1,我把钱也给王某1了,我母亲拿三万我自己拿三万,六万元就这么来的。 关于指控我犯合同诈骗的第四起事实我有意见,车我借给韩某了,之后车的去向我就不知道了。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意见。 被告人*****、王晓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王晓慧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晓慧属从犯,数次想从诈骗行为中抽身,但遭到被告人*****的劝阻和诱骗,且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请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诈骗第一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出租方马某、承租方刘某,签订时间2015年4月29日,租金1万元,押金2000元,租期一年。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天然气费、水费收据证实: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小区D座3单元501室房屋所有人为矫某。 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因诈骗刘某于2015年7月25日列为网上逃犯。 4、抓获经过:2016年7月7日12时许,在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奋进路派出所民警在松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在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A20栋4单元410房间将网上逃犯*****抓获。 5、户籍信息**证明证实:*****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所出租的房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小区D座3单元501室。我将房子于2015年4月17日租给一个叫马某的人,租期是一年。他给了我一个身份证照片,身份证上住址是吉林省**平市铁**区,留下的身份证号,电话是1XXXXXXXXXX,租房子的时候是我儿子矫某和马某签订的,每个月1200元,马某说他手里没有钱就先交了一个月的租金1200元钱和水电气押金1200元。但我又给他310元钱,让他帮我交物业费。2015年4月20日,她用这个马某提供的身份证号查了一下这个人的信息,但显示照片不是同一个人,然后我们就问马某是怎么回事,马某说可能是他当地派出所录入错误,但我们还是要求马某把身份证拿来跟我们去派出所刷一下,结果马某说他的身份证消磁了,这几天回老家派出所把信息改了。我们和他说如果身份证拿回来就接着住,拿不回来我们就不租了。 2015年4月29日10点左右,我儿子打电话说马某又把房子租给别人了,还收人家10000多元钱,让我带着购房发票和租房合同去作证,然后我就来公安机关了。 我没见到马某的媳妇和孩子,但是马某发了他媳妇的照片和学生证,学生证上显示他对象叫张某,1988年2月出生,在吉林师范大学旅游与地理学院读研究生。 2、证人矫某的证言:证实租房过程与郑某证实基本一致。租房子的人自称吉林人,叫马某,还给我看了身份证和驾驶证,说是刚来盘锦,媳妇名叫张某,调到东风市场那里的市一中当老师,下个月上班,收完钱我把钥匙交给马某了,过了几天后我就找他到我单位来刷身份证,结果他加我微信把驾驶证、身份证照片给我发过来了,还说在家(指的是我租他的房子)看孩子呢,没空。我就用银行的系统看了这张身份证件的信息(我怕房子租给吸毒的人),结果其他信息都一样,唯独照片不对,不是一个人。发现之后我就给马某挂电话问他身份证照片为什么不对,他说问了老家的派出所,信息弄错了,过完五一回家改去。我明确的告诉他如果过完五一他再改不回来,我就不租给他房子了,之后我也问过明白人,人家说这种弄错照片的情况万分之一的可能性都没有。 3、证人金某的证言:刘某在租住双台子区某小区D座三单元501室时我在场。当时是12点多,我和刘某一起来到某小区后,就看到一个男的(后来签合同的时候知道叫马某)在小区门口等我们,刘某说这个男的就是房主,我们跟着马某上了五楼,马某就拿门钥匙开的门,当时屋内还有一个小孩和一个女的,进屋后刘某和马某一直在谈房子的合同。签协议的时候我用手机拍了马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 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在诈骗刘某房款12800元这件事不知情。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我被一个自称叫马某的人骗了12800元。2015年4月24日我在百姓网站上面搜索双台子区的房子,我发现有一条信息是说在某小区有一户两室的房子出租,每月租金1000元。看完后我就和朋友朱某商量去看房子,就这样我记了联系电话(1XXXXXXXXXX),第二天我用的手机号(1XXXXXXXXXX)给这个人打了电话,上午10点多我和我朋友和租房子的人见面,见面后他把我们领进某小区D座三单元501室的房间里见面,屋子里面有台电脑,有冰箱,还有两张床,屋里子里面没有电视和洗衣机,我们谈了租房价格,按照一年期限少收两个月的房租,每年租金10000元,还要交2000元的抵押金,额外房子的水电费让我们交800元,他答应我周三也就是今天2015年4月29日给我搬来一台电视和洗衣机。我交了300元订金以后他说去打一份租房合同。当天下午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签合同和交款,我带我朋友金某一起去了房子里面,和马某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把12800元钱交给了他。之后我问他的名字和证件,他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让我拍照。他还拍了我的身份证和车牌子。给完钱我们约定第二天搬进来住,所以我们是25号签的合同,但是日期签的26号。他说房子是他的,我管他要过房屋产权证,他说这个小区没有房产证,我感觉说的挺真实的也没有起疑心,他还说孩子有病了,去兴隆台住老丈人家去。租房子的时候屋子里还有一个女的抱了个孩子,对他的态度不好,而且还背对着我们,也不和我们说话,但是我和马某谈租房子的事的时候她都听见了。26号住进去后,我给1XXXXXXXXXX这个号打电话,结果发现欠费了,我就去移动公司给这个号交了10元钱话费,交完货再挂电话是关机。后来我突然间想起来25号他给我发过短信要我身份证号码,随后给我发了短信告诉我房间里面的WIFI密码是一个手机号码1XXXXXXXXXX,我按照这个号码拨了过去,对方没接。后来对方回过来一个电话,对方是个男人,我就问他是不是马某,他说不是,我问他认不认识马某,他说马某就是租他们家房子的人。我说我租了马某的房子后找不到他了,对方就问我:你租马某的房子在哪啊?我说是某小区D座三单元501室的,那人说那间房子是我租给马某的,我听了以后感觉是被骗了。这个人说让他媳妇联系我,过了一会有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见面后人家拿出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我一看这是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看了实际马某户籍信息,,照片上的人不是租房子的人。 被告人*****的供述:2015年4月份,我在矫某手里租的房子,地址是:辽宁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小区D座3单元501室,后期在签合同的时候矫某发现我使用的假的马某的驾驶证,因为这事我俩闹的不太愉快,我就把这个房子的信息发到了58同城上去了,我想把房子转租给别人。过了不几天,刘某和他弟弟找到我看房子,经过协商每年租金一万元,交两千元抵押金,水电费800元,我一共收了刘某12800元,刘某问我有什么证件,我把马某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给刘某看,刘某用手机拍的照,之后我们签的合同,收完钱之后不几天,矫某反悔房子不租给我了,我收刘某的12800元给孩子看病花了,我拿不出来钱给刘某,我只能把电话关机,刘某和矫某谁也联系不上我了,我领着媳妇孩子走了。我诈骗刘某的事我媳妇张某不知道。马某本人我不认识。是谁给了我一个驾驶证,就是马某的,上面有他的身份证号,我就把驾驶证里面马某的照片拽了出来,把我自己的照片放进去了,在辽宁盘锦和吉林市两次以转租房子进行诈骗就是用的马某的名和身份信息,我本身没有驾驶证,我一个小名叫小薇的女朋友给了我一个叫马某的驾驶证,我花了200元钱在网上办了一个马某的假身份证,当时签合同时,我误把马某的驾驶证递给刘某了,我就将错就错用它跟刘某签合同了。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三份:辨认人刘某辨认出7号和4号就是骗其租住双台子区某小区D座三单元501室房子的犯罪嫌疑人马某(自称马某,真实身份*****);辨认人金某辨认出3号和8号是同一人,即租给刘某某小区D座三单元501室房子的犯罪嫌疑人马某(*****);辨认人矫某辨认出3号和10号是租其房子的“马某”(真实身份*****,自称名叫马某)。 上述诈骗第二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某小区1号楼317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 2、房屋出租协议及收条证实:宋某从“马某”手中租得房屋某小区1号楼317室,租金8000元,租期2015年6月18日至12月17日。马某电话1XXXXXXXXXX。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解某的证言:某小区1号楼317室是胡某的房子,是我从胡某手里整年租来的,然后我日租房租出去。6月份这个房子租了不少人,都是住一天就走的,最后租给一个叫*****的男的,租了十五天左右,之后就没租过别人。这个叫*****的前后来租过两次,都租了半个月,每次来了就给半个月的钱,我们之间没有签合同,就给他打了个收条。我用手机把*****的身份证照下来,然后给他打了个收条,写明收款日期。身份证号是220XXXXXXX********,房子现在让房东收回去了。因为*****租房子到期之后,我去收拾房子,敲了好几次门都没开,之后我就用钥匙进屋了,才知道*****把这个房子租出去了,之后租房子的一男一女说他租了半年,我就把房东胡某找来了,房东知道这个事就不租给我了。 我每天60元钱租给*****的,当时还有他老婆、孩子一起住的,6月7日租的,租了15天。6月23日房子到期,我给*****打电话没打通,我就去收拾房子,刚进屋看到一男一女,他们问我是谁,我说这房子是我的,他们说他们从马某手里租来的这个房子,租了半年,我说我没把房子租给一个叫马某的人,你们可能上当了。(你最后一次看到*****是什么时候)就是出这事的前六七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来找我退房钱,我没退给他。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诈骗宋某8000元房款一事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宋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要租房子,在58同城上看到有租房信息,我就去看房子。6月11日那天我去看房子觉得还行,就准备要租,骗我那个男的就说看好了的话要交3000元押金,我们当时在房子里交了3000元押金,他给我写了收条,落款是马某。等到16号我给他签的租房合同,并把余款5000元钱交给他。6月22日我和我对象搬进去了,等我今天来了一个女的,说是我租房子的房主叫胡某,说房子到期了。我们说我们刚跟马某租的房子,她说他租给的是叫解某的女的。之后胡某就把解某找来,解某就说她把房子转租给一个叫*****的男的。我就给马某打电话,他已经关机了。胡某拿出了房产合同,解某拿出了骗我那个男的跟他签订的租房的东西,上面有身份证号和姓名,叫*****。(你租房子签合同的时候看对方身份证了吗)看了,身份证上叫马某,身份证号:220XXXXXXX********,但是是假名。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的供述:2016年6月份,当时我在吉林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小区小区1号楼317室租住,然后我没有经过原房主解某的同意把这个房子以马某的名义转租给一个叫宋某的大学生,当时我骗了他8000元租金,之后我就手机关机走了。因为孩子有病,我手里没钱看病,我就想用这个方法骗钱给孩子看病。(你诈骗的事张某是否知道)她不知道。 五、辩认笔录证:2016年12月7日经宋某对十二张26-31岁的男性照片进行辩认,其辩认出3号照片男子为违法犯罪嫌疑人(*****,220XXXXXXXXXXXXXXX) 上述诈骗第三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袁某与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证:甲方:某公司,法人吕某;乙方:袁某,所租车辆为:吉AXXXX**奥迪,2016年5月23日,租赁期限至2017年11月23日。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交车确认书一份。签订时间:2016年5月23日13时。 2、王某驾驶信息:王某,身份证:220XXXXXXX********(原车主)。 3、*****与王某1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证、交款收条:*****将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当日交付9万元。时间2016年5月30日。 4、郭某、王某2两次汇款给*****的汇款凭:第一次由郭某汇款2万元,第二次汇入张某4账户3万元。 5、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从*****处扣押如下物品: 、吉JXXX**车辆买卖合同一份;、车辆卖卖合同一份,2016年5月20日,甲方李某2,乙方无;、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一份,2016年5月21日签订,甲方袁某,乙方李某3;机动车交易合同一份,2016年6月2日签订,甲方*****,乙方李某1;机动车交易合同一份2016年6月8日签订,甲方*****,乙方张某5。 6、办案说明:本案涉及的车辆吉AXXXX**奥迪牌A6L轿车在王某1手中时,多次联系估价,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王某1称该车被原车主吕某在场长春找回,联系吕某,吕某拒不配合取证。本案中的报案人袁某因吸食毒品躲避公安机关无法联系。 7、王某、王某1、袁户籍信息证实**人的自然情况。。 8、吉AXXXX**奥迪牌A6L轿车车辆信息证实:该车辆基本情况,所有人王某,身份证:220XXXXXXXXX********,住长春市**关区区。 9、吉AXXXX**奥迪牌A6L轿车强险单据证实:该车辆的被保险人为吕某。 10、办案说明:王某1多次电话联系,均以各种理由表示不再作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吉AXXXX**奥迪牌A6L轿车是我的车,我把该车卖给前郭七粮店附近的某车行的王某4了,但是始终没过户,后来我听王某4说他将车租给一个叫袁某的人了,这辆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在我朋友王某4那里。 2**证人吕某证言:我是松原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我认识袁某,我和袁某在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租车协议,费用是每月7160元。这台车的车牌号是:吉AXXXX**,发动机号是1XXXXX,大架子号是:LXXXXXXXXXXXXXXXX。前两天袁某给我打电话说车可能被他的一个叫*****的朋友开到大安去了,而且*****一直不给车,现在也不接电话。这辆车当时我买完后就落籍到一个叫王某的朋友名上了,因为当时提档提不出来,所以就落到朋友王某名上了,我朋友王某和袁某所说的*****不是同一个人。 我被骗走的吉AXXXX**奥迪A6L轿车被我从长春取回来了,是在2016年10月初,具体哪天我记不得了,是在长春二道区一个宾馆门口将车取回来的,车当时在宾馆门口停着,我也找不到开车的人,我就雇拖车将车运回来,车辆取回来时完好,没有损坏。吉AXXXX**奥迪A6L轿车是我公司的车,这台车不是“以租代购”租给袁某的,只是将车租给他。不知道实租车是否是*****(嫌疑人),*****也没向我公司分期付款。 3、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在大安市经营投资公司,做二手机动车买卖的。2016年5月30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朋友张某4和我说松原有一个叫*****的人手中有一台奥迪A6L轿车,问我买不买,我说先看一下车况。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张某4领着一个叫*****的人开着车来了,*****说这台车就是他的,我查阅一下*****拿的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车主都是王某,我就确定这台车就是*****的,然后我们确定价格就是9万元,并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这台车车牌号是:吉JAXXX***,发动机号是1XXXXX,大架子号是:LXXXXXXXXXXXXXXXX。我们双方约定六月末去机动车所在地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出示了身份证,身份证上面的照片是他本人,但是身份证号码我没注意。张某4现在外地,我能联系上他,他的手机号码是1XXXXXXXXXX.这台车现在是2016年6月13日中午去哈尔滨办事了。该车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9月24日,车况大约7成新,市场价格大约9万元左右。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的父亲,2016年6月23日,*****给其打电话称被王老四扣大安了,要两万元钱,不给钱就不放人,让其给汇钱,24日9点多,其妻子拿着两万元钱到秦家屯农业银行给对方汇的钱,对方账号是622XXXX********,钱汇过去后*****当天晚上又打电话,说还要三万元钱,这时李某1在场,其将自己土地使用证抵押给李某1,在李某1手中借了3万元,6月25日李某1和其在银行汇到了账号622XXXX********的账户中,对方名叫张某4。中午的时候*****就回来了。*****回来说他欠王老四的钱,但是啥事没说。 5、证人郭某的证言:其是*****的母亲,证实内容与王某2证实一致。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袁某陈述我来报案,我在2016年5月29日在开发区某小区被一个叫*****的人骗了。骗了一台银灰色奥迪A6轿车,这台车是我在2016年5月23日在松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的。5月29日当天*****找到我说想借这台车开开,过两天就还,我就把车借个他了。第三天开始我找*****要车的时候,他就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不换车,我始终没见到这台车,后来给他打电话他就关机了。今天下午的时候我在大安发现了我租的这台A6轿车,在一个叫王四的手里,王四说这个车是*****以63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的,这时我就知道我被骗了。这台车的车牌号是:吉JAXXX***,发动机号是1XXXXX,大架子号是:LXXXXXXXXXXXXXXXX,车主是王某,身份证号是:220XXXXXXXXXXXXXXX.这台车实际上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借我车的*****是我通过朋友孙某认识的,*****身高一米八多,短发,圆脸,左臂有纹身。车主王某和我借车的*****不是同一个人。王四大名我不知道,但是我能找到他。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2016年6月份的时候,我将一辆奥迪A6车抵押给王老四,王老四给我6.3万元,这辆车是我买的,交了两万多首付,现在我已经通过张某4给了王老四7.5万元了。 我和袁某是朋友关系。我将袁某的一台奥迪A6L轿车(车号吉AXXXX**,银灰色)开走,并转卖给大安市王某1(外号王老四),我和王某1之间出具了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但我是将车抵押给王某1,抵押了5万元钱。(你为什么在填写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上写的王某身份证号码是220XXXXXXX********)这个号码是我在奥迪A6L原车主王某信息中查到的。(你为什么使用原车主王某的身份证号码,你的动机是什么)我当时已经被公安机关列为网逃,我的身份证信息不敢泄露给对方,所以写的是原车主王某的身份证号码。我将车抵押给王某1,袁某他不知道。这台车原车主名叫王某,保险单的名是吕某,公司名是松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是吕某。(你和王某1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或者债务关系)2016年5月21日,袁某将一台迈腾轿车(吉JXXX**)卖给大安市李某3,价格是6万元,其实是抵押给李某3,袁某拿走3万元,后期签合同时写的是6万元,我听张某4说李某3和王某1是夫妻关系,我就将奥迪A6L轿车抵押给王某1,抵押了5万元钱,我向王某1要了2万元钱,然后将这台迈腾车开回来这两万元钱被我花了。2016年6月25日,我和王某1、张某4在大安市张某4家中,张某4让我给王某1还款,第一天让我还款9万元,第二天让我还款6.3万元,第三天,我让张某给张某4账户内汇款3万元,当时是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农业银行通过银行汇的款,我和张某4去银行取出来钱,张某4将这3万元钱交给李某3。我将迈腾车开回来以后,以顶账的方式给了公主岭的张某6,我以前欠张某6的钱,这台车给张某6以后就扯平了。 五、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吉AXXXX**号奥迪轿车价值115000元。 上述合同诈骗第一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6年8月1日在郑某1处依法扣押黑色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是JXXX**,行车证一本,车钥匙一把。 2、返还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依法将车牌号JXXXXX车辆,行车证一本,车钥匙一把返还杨某。 3、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工作人员在*****处依法扣押如下物品:1、吉JXXX**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一份,2016年6月8日签订,甲方*****、*****,乙方李某;2、车辆交易协议书一份,2016年6月10日签订,甲方无,乙方郑某1。 4、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证实:2016年6月8日,甲方*****、*****;乙方李某,车辆为黑色迈腾,吉JXXX**车辆,价格55000元。 5、车辆交易协议书证实2016年6月10日,甲方空白,乙方郑某1,车辆为黑色迈腾,吉JXXX**车辆,价格58000元。 6、车辆交易协议书证实:2016年6月8日,甲方*****张某1,乙方郑某1,车辆为黑色迈腾,吉JXXX**车辆,价格58000元。 7、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承诺书证实:承租方*****、*****;租赁方松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时间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3日,车辆车辆为黑色迈腾,吉JXXX**,每月租金4725。 8、涉案吉JXXX**迈腾车相关机动车手续、强制保险单、行车证及松原市某汽车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涉案吉JXXX**迈腾车相关信息及松原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基本信息。 9、户籍信息:息:张某无前科劣迹。 10、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11月4日11时许,在珲春站候车室通过对比将网上逃犯*****查获,*****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羁押证明: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珲春车站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11月4日送交至我所临时羁押,11月8日由松原市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解回。 1户籍证明及**科劣迹证明:明:*****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1的证言:李某1是我丈夫,*****是我同学,*****是*****的表弟。*****曾将一台黑色吉JXXX**迈腾轿车卖给我,花了58000元买的。因为我当时手浮肿,不方便写字,就让李某代笔,车是卖给我的。当时是在秦家屯某饭店签的买卖协议。 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媳妇郑某1在*****手中一共买了三台车,一台红色逍客,一台紫色奥德赛商务车,还有一台大众迈腾车。买车时我不在场,但有一次我媳妇买完一台车好像是迈腾车,我同*****两口子和孩子一起吃饭了,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媳妇从*****手中买车期间,我没找人威胁过*****。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6月8日在卖方为*****和*****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上在买方处签了李某的名字、身份证号并摁的手印。当时是否交现金我不清楚,帮签完合同就走了(你为什么帮签合同)因为当时郑某1怀孕了,肚子疼让我帮忙写一下,我们都很熟悉就帮签合同了。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来投案自首,我丈夫*****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局刑拘了,其中有一件事情我也参与了,所以我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我记得是2016年6月份的时候,我和*****当时在公主岭市,在她姥姥家里,因为我们一家三口当时刚出完车祸,我在家里养伤,*****就让我跟他一起去卖一台车,我就跟*****一起去了他姑姑开的狗肉馆,我当时根本就没看合同,*****让我签张某1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我当时就签了,签完之后我就走了。*****卖的是什么车我不知道,将车卖给公主岭秦家屯一个叫李某1的人,李某1只知道我叫张某,*****跟他说我的大名叫张某1。(你为什么要冒充张某1与李某1签订合同)我丈夫*****让我签我就签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只知道这是欺骗行为,也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出示卖车人(甲方夫妻)*****,身份证号:220XXXXXXX********,张某1,身份证号:220XXXXXXX********,买车人:郑某1,身份证号:220XXXXXXXXXXXXXXX的车辆交易协议书,这份协议张某1的签字和手印是你的吗)是,这份协议张某1的名字是我签的,手印也是我摁的,是*****让我签字摁手印的。我不认识张某1,*****说是他的朋友,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没发生什么事。我没见过这台车,合同是在吃饭时签的,*****让我签张某1的名我就签了,我没想那么多,我知道我签的身份信息是假的。(你当时否对所卖车辆来源产生过怀疑)没有,*****总倒腾车。我以为是正常的二手车买卖。(即然是正常汽车买卖,*****为什么让你签名字)我当时以为张某1是*****以前的妻子,我和*****毕竟不是真正的夫妻,我就签了张某1的名,我现在知道张某1不是*****的前妻。(2016年6月9日或10日,你是否又签了一份车辆卖卖协议(奥德赛),也是签的张某1)我就在买卖迈腾的时候签过一次协议。 被害人杨某两份陈述:2016年6月3日在松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我被一个叫*****和一个叫*****的给骗了一辆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吉JXXX**,价值八万七千元,车是被他们二人租走的,该车是08年老款迈腾,7、8成新。2016年6月3日二人在我公司租的,租金是每个月4725元。*****交了一万元租金,之后就把车开走了。(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中的以租代购是什么意思)按照合同规定,他必须还满两年的租车费用我们才能给他更名过户,他才有处置这台车辆的权利,否则之前的车辆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他无权买卖或抵押。之后到一个月,我就给*****打电话要租金,没给我们公司足金,我们就用GPS定位找这台黑色迈腾车,2016年7月5日在公主岭市秦家屯找到这台车了,这台车已经不是*****开了,我跟开车人说这台车是别人在我公司租的,开车那个人说他花钱买的车,这时候我就给*****打电话,*****就和开车的那个人通的电话,就听见开车的那个人跟*****说怎么还有人收车来了,我给你*****的钱就是买车的钱。之后我就报警了。在等警察来的时候,GPS信号就没有了,等警察到了那台车就没了。第二天我给*****打电话,*****说你别走,我再租台车把这台黑色迈腾轿车给你换回来,我在公主岭等了一天*****也没来,我就来报案了。2017年2月9日第二份证:*****在我们公司以租贷购的这台迈腾车没有按期还款,当是就是交了1000元钱GPS金。这台车租期是24个月,*****要是还完这台车钱,我们就给他过户,他才有处分权。 1、被告人*****的供述:(出示迈腾轿车交易书一份,车牌号为吉JXXX**这份合同书的甲方是否是你和*****签的字)甲方是我和*****本人签字并摁的手印,乙方是李某本人签名并摁的手印,我不认识李某,他是李某1的亲属,合同书的内容是李某1写的(出示车辆交易协议书,甲方空白,乙方为郑某1,为何没有你的签字)当时我和李某1在饭店吃饭,我看这个协议上写的是甲方夫妻签字,我怕把我媳妇连累进去,当时就没在上面签字,协议时李某1写的,让他媳妇郑某1签的字摁的手印。(你在同李某交易中,将车卖了55000元,在同郑某1的交易中,将车卖了58000元,这是怎么回事)这台车李某1给我16000元,那协议都是李某1自己写的,当时用吉JXXX**迈腾换的,李某1找给我16000元。(你是否如何租赁的)签的是汽车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以租代购,首付款加保险是2万多元,是我交的钱。这台车是一台黑色08款的顶配迈腾,8成新,市场价大约在7万元左右。我认为我对这台车有处置权,因为我是以租代购。我卖这台车时原车主不知道。(*****在这起案件中,你们是否合谋)没有。 2、被告人*****供述:(出示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甲方:*****、*****;乙方:李某(黑色迈腾:吉JXXX**)上边车的字是否是你本人签署和摁印指纹的)是我写的,包括我的名字、手机号都是我写的,指纹也是我的。(你与*****、王晓慧诈骗之前是否有预谋)没有,我之前也问过他,有没有事儿,他说没事,出事都找他,*****让我俩怎么做我俩就怎么做,我从小就怕*****,他总欺负我。我和*****一起去租的黑色迈腃车,卖的时候也是我俩一起卖的,(2016年6月10日以王晓慧名义租了一台奥迪A6L车你是否知道)我知道,当时我是担保人,车租出来后交给*****了,*****整那去了我不知道。 五、辨认笔录:杨某辨认出一组照片9号*****、2组照片5号*****、10号照片王晓慧就是在其公司实施诈骗的三人。 六、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吉JXXX**迈腾轿车总价格83750元。 上述合同诈骗第二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扣押笔录:工作人员依法在*****处扣押1、吉JXXX**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一份,2016年6月9日签订,甲方*****、*****,乙方吴某;2、车辆交易协议书一份,2016年6月8日签订,甲方*****,乙方吴某。 2、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车辆交易协议书:甲方*****、*****、乙方吴某,时间2016年6月9日,车辆为吉JW09**红色逍客越野车,价格为46000元;甲方*****、乙方吴某,时间2016年6月8日,车辆为吉JW09**红色逍客越野车,价格为48000元. 3、汽车以租代购合同证实:租赁方松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方为刘某,时间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7日,租赁车辆为吉JW09**东风日产逍客。租金每月4303元。 4、调解协议书:王晓慧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晓慧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并道歉,杨某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的证言:我叫韩某,我认识*****,他是公主岭的人。(你是否见过这份合同:公安机关向其出示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甲方松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刘某,2016年6月7日签的)见过,并且乙方刘某和身份证号都是*****提供给我,让我冒用刘某的名字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刘某你是否认识)我不认识,当天*****给我打电话,说他没在松原,让我帮忙去某公司签一份合同,并且把刘某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号告诉了我,我就去帮他签合同了。*****没给我好处,因为我俩是朋友关系,处的挺好的,我就帮忙了。 2、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6月9日,你是否与*****、*****签订了另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书)是的,*****和*****是甲方,我当时代表郑某1作为乙方签字,交易车辆是一台红色尼桑逍客,车号是吉JXXX**,合同上面都是我们本人签字并摁手印的,当时价格是48000元,签完协议我就走了,至于什么时候付钱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郑某1的证言:2016年6月9日,*****找我说有两台车问我买不买,价格便宜,我问他车是谁的,他说是他二姐的车,当时*****的二姐没吱声同,默许了,*****当时什么也没说,待了一会儿,*****他二姐就上边车上坐着了。我和*****还有吴某谈这个事,*****一直没吱声,因为我当时怀孕,手浮肿,写不了字,我就让吴某代我签的字。当时逍客给了*****一部分现金还给了他一台宝来车,奥德赛是给了*****48000元现金。(在你和*****交易的时候王晓慧说什么了,*****说啥了)他俩一直没有吱声,就*****和我说话了,我也看出来他们中间就*****说了算,他二姐和*****什么都听*****的,一直没掺言。 4、证人李某1证言:我媳妇郑某1在*****手中一共买了三台车,一台红色逍客,一台紫色奥德赛商务车,还有一台大众迈腾车。买车时我不在场,但有一次我媳妇买完一台车好像是迈腾车,我同*****两口子和孩子一起吃饭了,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两份陈述:2016年6月7日,王晓慧和*****来到我公司,租了一台红色逍客,当时是以王晓慧的名义租车,还签订了以租代购的手续,过了几天王晓慧给我打电话说不租这台车了,让我找*****要车,我给*****打电话,*****说换个人租车,我让别人去和你公司签合同,过几天刘某来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刘某的手机号码是1XXXXXXXXXX,身份证号是220XXXXXXX********。大约在7月初,我给*****打电话,问他租车钱谁给我,*****说他负责。等到7月7日租期满一个月,*****也没给我租金,我就给刘某打电话,刘某说那台逍客车已经被*****开走了,让我找*****要钱,后期我通过车载GPS定位将车找到,并开回我公司。我找到车时车已经撞了,车辆当时有8成新,市场价格在8.5万元左右。我通过当时留的身份证号码找到刘某,但是这个刘某不是当时在我公司租车的刘某,我现在找不到租车的刘某,我认为是*****、王晓慧和刘某他们合伙把我骗了。王晓慧的代理律师康春梅找到我,我们和解了,康春梅代表王晓慧给了我们损失赔偿,我们不再追究王晓慧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我把调解书送来了。 1、被告人*****的供述:这台逍客也是我在某二手车杨某手中租的,签的是汽车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以租代购,首付款加保险也是2万多元,我交的钱,是我自己手里的钱。这台车是一台红色10款逍客,8.5成新,市场价大约在7万元左右。我认为我对这台车有处置权,因为我是以租代购。我卖车的时候原车主不知道。我将这台车卖给吴某了卖了29000元,后来我出车祸了,这笔钱住院花了,另外有5000元钱让王晓慧拿走了。(出示红色逍客交易书一份,车牌号为吉JXXX**)这份合同书的甲方是否是你和*****签的字?甲方是我和*****签的字并摁的手印,乙方是吴某本人签名摁的手印,合同书的内容是李某1写的。(你为什么卖给吴某一辆车要签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签完了李某1说不对,然后又签了第二份。(*****在这起案件中,你们是否合谋)没有。(王晓慧和*****在这几起案件中都做什么了,起什么作用)因为我是网上逃犯,怕暴露,就把王晓慧从外地找来,再找来我表弟*****。王晓慧帮我租了三台车,我让她都在租车合同上签的字,摁的手印,*****帮我连租带卖了四台车,也是我让他在合同上签的字摁的手印,实际上他俩都是在替我办事,我犯罪了把他们也牵连上了,他们也跟着我一起犯罪了。(王晓慧和*****对于你犯罪的事情是否知情)知情,因为我们在一起呆了挺长时间。 2、被告人王晓慧供述:2016年5月开始,*****一直打电话让我到松原散散心,2016年6月8日左右我来的松原,*****对我说他想给我买辆车,以感我对他的帮助,我问他怎么买,他说不让我管。过了没几天,就带我到松原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一个办公室内,他让我把我的身份证给汽车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复印,之后对我说只要我签字,我就可以开车走了。我签完字后,*****把钱给某汽车服务公司一个男性工作人员,我们就走了。当天晚上,*****给我打电话到一个饭店找这名工作人中拿车钥匙,我拿上车钥匙和车的行驶证后,打了出租车到某汽车服务公司附近把车开走了。 在松原呆了一个多星期,我老见不到*****,他总是打电话给我说老有人盯着他,还说这出事那出事,我就感觉不对劲,就想回山西,他不让,还派人跟着我,后来我借到足疗店洗脚为名,偷偷跑回了山西。回到山西后,我总感觉不对劲,就给服务公司打个电话说,这个车被*****开走了,我一直没开这辆车,我让汽车服务公司用GPS定下车的位置,赶紧找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我,他们前两天还见到*****,他们再找*****核实下情况。我给汽车服务公司打完电话,*****就给我打电话,电话中我要求换个租车人的名字,7月5日*****在微信中给我说改了名字了。 租车是我和*****去的,他说用我身份证租车,他花钱,给我开。是我签的租车协议,*****给的钱,晚上取的车。不知租金交了多少钱,是以租代购,两年付清。*****说等两年他把钱还完车就归我。给我租车*****说是为了弥补我以前给他花钱。租完后*****就把车开走了,我再也没见过这车。(你在诈骗犯罪起什么作用)我当初是被*****给期骗了,但后期不知不觉我就参与其中了,同*****等共同进行了犯罪活动,我现在很后悔,我全部交待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6月5、6号左右,*****领我去的某汽车服务公司,以我的名租的尼桑肖客,后期*****卖完车后,我回山西,我觉得*****把我骗了,我就给车行打电话告诉车行找车,我说我没见着车,车让*****开走了,后期我同*****通电话,*****说租车协议上不是我名了,已改成刘某了。(你是否签署红色逍客的租赁合同)之前我签过字,我感觉这个事情不对,我就让*****找人把我签的合同都换成别人的名字,*****就只换了逍客这一台车的合同。我不认识刘某,但是我让*****把我签的合同找人再签之后,他微信给我发过逍客这台车的合同照片,上面的租车人就是刘某。 在*****的指使下,我一共以我的名和身份证签署租赁了三台车,其中有红色尼桑肖客越野车,还有一台紫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还有一台黑色奥迪A6L轿车,这三台车都是我租后*****和*****开走的,我记得他是把车卖到吉林公主岭一个叫秦家屯的地方,当时*****要求我冒充他二姐欺骗他朋友好进行卖车,我就默许了,当时车是在一家洗车场屋内交易的,当时躲出来在马路上等他们,卖了多少钱不知道,但我知道*****把钱交给*****了,给多少不知道。(你在这几起诈骗案件中得到多少好处)5000元。我当时山西回家没有路费,我就自已留下了。(*****还承诺过你什么)他还答应给我台车,说是我在南京照顾他,他感激我要给我台车,要不然我也不能和他一起出去租车,现在我认识我的行为犯罪了,我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6月份的时候,*****让我租了本田奥德赛和逍客这两台车,租完的第二天,我开车拉着*****,先让我去的他老家那,*****开的奥德赛回的他老家,到了他老家之后,在一个洗车行里把这两台车卖给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当时在车上的时候*****给我打电话,他让我假扮他二姐,我也没多问。后来他就把他那两台车卖了,我当时在道边等着他了。(你是否知道这是诈骗行为)一开始的时候*****也没跟我说要把车卖了,就让我开车走,后来我才知道*****利用我租完这两台车后,第二天就把这两台车给卖了,后来我才知道*****是为了骗钱。 我一共租了三台车,我的想法和目的不是诈骗,而是*****对我说他当时没有驾驶证,让我代他租车,没想到后期*****把车都卖了,犯罪了,我和*****也一步步的掺和到犯罪当中了。(*****租车再卖实施诈骗犯罪,你和*****是否知情)一开始不明白,后期知道*****高价租完车,低价往出卖,我才明白是犯罪,于是我采取了补救,我通知那几个车主,找*****往回要车,*****手机关机玩失踪,我也就是陷入犯罪之中了,总体来说我和*****都知道*****犯罪,再者说在一起那么长时间,不知道也是不现实的。(*****在这几次案件中起什么作用)*****让他干啥他就干啥,看样子挺怕*****的,有好几次*****想离开,*****不让,*****就不敢走了。(*****在这几起案件中都得到什么好处了)我看见*****给*****两三千元零花钱,再就一起吃吃喝喝。(当时对方是否有一台宝来车和你们交易)没有。 3、被告人*****供述:2016年6月份,*****开车上我家找我,让我和他一起到松原来,到松原后就见到*****前女友王晓慧,哪天记不清了,*****和王晓慧在松原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两台车,一台是紫色本田奥德赛,还有一台是红色尼桑逍客,当时都是王晓慧名义租的车。(*****和王晓慧租车的事你是否知情)是他俩租的,找我就让我帮开车,别的事我不清楚。(当时王晓慧在哪)一开始进屋时,*****介绍王晓慧是他二姐,我们来的路上时,*****就告诉王晓慧卖车时,为了车好卖就说王晓慧是*****的二姐,后来签合同时,王晓慧没在屋,在外面的车上等着了。(*****介绍王晓慧是他二姐是什么目的)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目的,我想应该是让买车人便相信我们。(你们三人之前是否有商量或预谋)没有,我和王晓慧都听*****的,*****怎么说我俩就怎么做,我从小怕*****,他总欺负我,他是我大姑家表哥。(你们三人各得了多少钱)我得到了两三千元,王晓慧五千元,*****租完车贱卖然后拿钱再去租车再卖,得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也不敢问。(你一共涉嫌诈骗几台车)一共是四台车,一台东风日产逍客、一台本田奥德赛、一台黑色迈腾、我还跟王晓慧租了一台黑色奥迪。(出示机动车交易合同,甲方:*****;乙方:吴某,(东风日产逍客:吉JXXX**),上边车的字是否是你本人签署和摁印指纹的)是我写的,包括我的名字、手机号都是我写的,指纹也是我的。(你与*****、王晓慧诈骗之前是否有预谋)没有,我之前也问过他,有没有事儿,他说没事,出事都找他,*****让我俩怎么做我俩就怎么做,我从小就怕*****,他总欺负我。*****给了我大概能有两千多块钱,我就知道有一回给了王晓慧五千块钱,*****卖车得多少钱我不知道。桑逍客和奥德赛卖车时我和*****去的,合同上也是我签字。*****这是犯罪行为,对他的行为一开始不知道,后期知道了,我想走*****不让,我怕他打我,就没敢走。(你是什么行为)我也是犯罪行为,我认罪,但我得我走到这一步都是*****给我带的,我真的想法不是租车往出卖进行骗钱,而是*****让我怎么做我就做了。 五、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吉JXXX**尼桑逍客汽车总价格76250元。 上述合同诈骗第三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处依法扣押如下物品:1、吉JXXX**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一份,2016年6月9日签订,甲方*****、*****、乙方吴某;2、车辆交易协议书一份,2016年6月13日签订,甲方无,乙方吴某1。 2、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6年8月1日在郑某1处依法扣押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辆,车牌号吉JXXX**,行车证一本,车钥匙一把; 3、返还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依法将车牌号吉JXXX**,行车证一本,车钥匙一把返还陈某。 4、机动车交易合同证实:甲方*****、*****,乙方吴某。双方以46000元的价格签订关于吉JXXX**奥德赛车辆买卖合同。 5、车辆交易协议书证实:甲方空白,乙方吴某1,吉JXXX**奥德赛车辆买卖合同,价格48000元。 6、车辆交易协议书证实:甲方*****、张某1,乙方吴某1签订吉JXXX**奥德赛车辆买卖合同,价格48000元,时间2016年6月8日。 7、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6月7日王晓慧在陈某处租赁吉JXXX**奥德赛一辆,租期一个月,*****为担保人。 8、调解协议书:王晓慧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接受王晓慧道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1的证言:*****将一台奥德赛商务车卖给了李某1当时这台车钱的车辆交易协议甲方是*****和*****,乙方是吴某,车辆交易价格是46000元,车辆交易日期是2016年6月9日。当时车辆买卖时吴某和吴某1都在场,我就让吴某和吴某1在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和车辆交易协议书上签字和摁手印,*****和*****都是本人签名摁的手印。(李某1在购买*****的奥德赛车时,是否没有给*****钱,并且拉来两车人逼着*****签的买卖协议)没有这事。 奥德赛车的甲方夫妻是*****、张某1,乙方是吴某1,甲乙双方是他们三人签字摁的手印,迈腾车交易协议书甲方夫妻是*****、张某1(220XXXXXXXXXXXXXXX),乙方郑某1,甲乙双方是我们三人签字摁的手印。当时这两台车一共价值10万6千元,我当时交给*****78000元,我还给*****一台宝来轿车,这台车作价28000元。 2、证人吴某的证言:吉JXXX**奥德赛商务车交易合同书上甲方*****、*****,乙方吴某,合同书商的签名是我本人签字摁的手印,甲方*****和*****都是他们本人签字并摁的手印。这份合同书是2016年6月9日在郑某1家签的,也是郑某1购买的,她现在怀孕期间,手浮肿写字费劲,当时我在场她就让我代笔签字了。签完协议我就走了。 3、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在秦家屯镇经营某狗肉城,我是*****的姑姑,我认识郑某1和李某1,他们经常来我这里吃饭。前段时间他们三人来我家吃过饭,吃饭的时候将房间门关上了好像在谈事,这期间他们没有吵架,也没打架,吃晚饭就走了。我不知道李某1是否找来两车人威胁*****的事。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我的一台棕色本田奥德赛被一个叫王晓慧和*****的以租车名义骗了。牌照号是吉JXXX**.该车的年限是2008年,能有7、8成新,现在价值95000元。 2016年6月7日上午9点左右,*****和王晓慧来我公司租车,以前*****在我这租过车,我公司有规定不能一个人签两次租车合同,所以*****就领着王晓慧来的,*****让王晓慧和我签的汽车租赁合同,*****是担保人,租赁期限是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7月7日,月租金是4795元,保险和手续费一共交了3575元,过了一个月到交租金的时候我给王晓慧打电话要租金,王晓慧说车让*****给卖了,让我找*****,后来他俩我谁也联系不上了,后来才知道*****被抓了。 我来公安机关反应情况。王晓慧委托其律师康春梅在2016年11月1日与我签订调解协议书,我对王晓慧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王晓慧对我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为王晓慧以前曾经告诉我我租给她的车被*****开走了,我去找车的费用都是王晓慧拿的钱,而且王晓慧给我赔偿了我的车辆违章费还有租赁费,所以我就谅解王晓慧的行为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的供述:本田奥德赛是在2016年6月7日王晓慧在陈某手里租的,并签署了汽车租赁合同,当时我是担保人。实际是以租代购,首付款是2万多元,我给王晓慧拿的。这台车是一台紫色变色龙本田奥德赛轿车,能有七成新,市场价在8万元左右,我认为我有对这台车的处置权,因为我是以租代购。我卖车时原车主不知道。(出示本田奥德赛机动车交易书一份,车牌号为吉JXXX**,这份合同书的甲方是否是你和*****签的字)甲方是我和*****本人签字并摁手印的,乙方是吴某本人签名并摁的手印,合同书的内容是李某1写的。(出示车辆交易协议书,为何没有你的签字)当时我和李某1在饭店吃饭,我看这个协议上写的是甲方夫妻签字,我怕把我媳妇连累进去,我当时就没在上面签字,协议内容是李某1写的,让吴某1签的字摁的手印。(你在同吴某交易中,将车卖了46000元;在同吴某1交易中,将车卖了48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当时我卖车时就没得到钱,李某1拉了两车人来,逼着我签的买卖协议,就算把车熊去了。王晓慧和*****在这起案件中就是帮我忙的,没有得到好处。(王晓慧和*****在这几起案件中都做什么了,起什么作用)因为我是网上逃犯,怕暴露,就把王晓慧从外地找来,再找来我表弟*****。王晓慧帮我租了三台车,我让她都在租车合同上签的字,摁的手印,*****帮我连租带卖了四台车,也是我让他在合同上签的字摁的手印,实际上他俩都是在替我办事,我犯罪了把他们也牵连上了,他们也跟着我一起犯罪了。(王晓慧和*****对于你犯罪的事情是否知情)知情,因为我们在一起呆了挺长时间。 2、被告人王晓慧供述:2016年6月5、6号左右,*****领我去的某汽车服务公司,以我的名租的尼桑肖客,后期*****卖完车后,我回山西,我觉得*****把我骗了,我就给车行打电话告诉车行找车,我说我没见着车,车让*****开走了,后期我同*****通电话,*****说租车协议上不是我名了,已改成刘某了。(出示陈某和王晓慧奥德赛汽租赁合同,是否是你本人签署)是,乙方姓名、身份证号还有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都是我本人写的,担保人、电话和家庭住址是*****写的。(说一下这台车的情况)2016年6月7日,*****领我到铭某汽车服务公司,见到老板陈某,经过协商租一台奥德赛商务车,当时好像交了两万多元钱,钱不够我划的卡,好像是3000多元,后期车*****开走的。车是09年的,七、八成新,能值11万元左右。我一共参与诈骗三台车,一台红色东风日产逍客,一台紫色本田奥德赛和一台黑色奥迪A6L。2016年6月份的时候,*****让我租了本田奥德赛和逍客这两台车,租完的第二天,我开车拉着*****,先让我去的他老家那,*****开的奥德赛回的他老家,到了他老家之后,在一个洗车行里把这两台车卖给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当时在车上的时候*****给我打电话,他让我假扮他二姐,我也没多问。后来他就把他那两台车卖了,我当时在道边等着他了。(出示机动车租赁合同,甲方:陈某,乙方:王晓慧,本田奥德赛:吉JXXX**,上边车的字是否是你本人签署和摁印指纹的)是我写的,包括身份证号和手机号都是我写的,指纹也是我的。(你是否知道这是诈骗行为)一开始的时候*****也没跟我说要把车卖了,就让我开车走,后来我才知道*****利用我租完这两台车后,第二天就把这两台车给卖了,后来我才知道*****是为了骗钱。(*****是否承诺过你什么)他还答应把那台红色逍客给我,说是我在南京照顾他,他感激我要给我车,要不然我也不能跟他一起去租车,我认识到我的犯罪行为了。(这辆车的买卖过程你是否参与)和红色逍客越野车是一起卖的,过程是一样的。(在一天内*****以你名义租了两台车,你是怎么想的)当时*****就说送我一辆,另一辆让我帮他一下,因为有人买,我也没多想,就想帮他。 3、被告人*****的供述:2016年6月份,*****开车上我家找我,让我和他一起到松原来,到松原后就见到*****前女友王晓慧,哪天记不清了,*****和王晓慧在松原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两台车,一台是紫色本田奥德赛还有一台是红色尼桑逍客,当时都是王晓慧名义租的车,我们三个人一起开车到的公主岭秦家屯镇,*****联系卖车,*****让我和他与一个叫吴某的人签了两份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和吴某等人在吴某家开的洗衣车场屋里交易的,两台卖了4万多元钱,当时*****把钱交到我手里了,后来我们三人个打车回松原,在路过怀德一个饭店时,我把钱又还给*****,他给了一千元好处费,后期钱都让我花了。(*****和王晓慧租车的事你是否知情)是他俩租的,找我就让我帮开车,别的事我不清楚。(这两台车几成新、市场价能值多少钱)有四五成新,市场价我不知道值多少钱,但是*****卖的肯定是便宜。(两份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中每台车交易价钱都是46000元,而*****一共才收了四万多元是怎么回事)具体是*****和吴某谈的,我不知道详情。一开始进屋时,*****介绍王晓慧是他二姐,我们来的路上时,*****就告诉王晓慧卖车时,为了车好卖就说王晓慧是*****的二姐,后来签合同时,王晓慧没在屋,在外面的车上等着了。(*****介绍王晓慧是他二姐是什么目的)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目的,我想应该是让买车人便相信我们。(你们三人之前是否有商量或预谋)没有,我和王晓慧都听*****的,*****怎么说我俩就怎么做,我从小怕*****,他总欺负我,他是我大姑家表哥。(你们三人各得了多少钱)我得到了两三千元,王晓慧五千元,*****租完车贱卖然后拿钱再去租车再卖,得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也不敢问。(你一共涉嫌诈骗几台车)一共是四台车,一台东风日产逍客、一台本田奥德赛、一台黑色迈腾、我还跟王晓慧租了一台黑色奥迪。有三台车都被*****卖给公主岭秦家屯的一个男的,都是*****找的,*****让我签字我就跟着签字了。(你与*****、王晓慧诈骗之前是否有预谋)没有,我之前也问过他,有没有事儿,他说没事,出事都找他,*****让我俩怎么做我俩就怎么做,我从小就怕*****,他总欺负(你们租赁逍客和奥德赛的时候,迈腾车是否已经转卖)我不知道,但好像是迈腾车先卖的,后来租的逍客和奥德赛。(向其出示卷宗五71页车辆交易合同(逍客)是否是你签的)是我签的。(出示卷五72页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你是否见过)没有。(这几台车你们是否当场得钱)迈腾车我没看见得钱,后两台车是当场给的钱,我看见了,车也是当场交付的。(你在卖车时是否见过张某)没有。(*****和张某与买车人重新签订卖车协议的事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 五、辨认笔录 1、陈某对被告人王晓慧进行辨认:2016年8月22日,经陈某对被告人王晓慧进行辨认,辨认出10号就是王晓慧 六、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吉JXXX**本田奥德赛汽车总价格95000元。 上述合同诈骗第四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松原某二手车经销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6月10日王晓慧在某二手车租赁公司租赁赵某的吉JXXX**奥迪牌A6L轿车,租期一天,租金400,保证金5000元。担保人*****,电话号:1XXXXXXXXXX。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6月12日被处罚人韩某因无证、未安装机动车号牌驾驶吉JXXX**奥迪牌A6L轿车被行政罚款2200元。 3、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实:赵某提供吉JXXX**奥迪牌A6L轿车登记信息,显示该机动车所有现为黄某。 4、调解协议书:王晓慧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晓慧向赵某诚挚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赵某表示不再追究王晓慧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证实:2016年6月10日王晓慧与*****在其公司租赁期朋友赵某奥迪A6L的经过,与赵某证实一致。 2、证人韩某证实:我叫韩某,我认识*****,他是公主岭的人。(你是否开过一台车牌号为吉JXXX**奥迪牌A6L轿车)开过,应该是2016年6月10日左右,*****和王晓慧他们从某二手车租的这台车,我借来开去长春了,从长春回来就还给*****了。(你是否在农安伏龙泉用一台宝来轿车换开*****的这台奥迪轿车)没有。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陈述:我来报案,2016年6月10日王晓慧在我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租了一台吉JXXX**号奥迪A6L车,王晓慧说车被她的一个叫*****的朋友给卖了。当时和王晓慧签署了汽车租赁合同,租金是每天400元人民币,车是2005年10月份的车,8成新,买车时价值86000元,刚买回来就被王晓慧租走了。 *****我不认识,我有王晓慧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和王晓慧去我朋友张某3公司租奥迪车,张某3没有就找的我,我没见着*****,我和王晓慧签的合同,*****交的钱,一共是5400元,说租一天。2016年6月15日我们通过GPS才在沈阳把车找到,车已经上了拖板车,司机说是卖到山西去。通过沈阳市大东区前进派出所把车扣下的。 王晓慧在我这将车租完第三天,我就发现我的车到公主岭了,也就是在当天,我发现我的车到公主岭后又到长春了,租完第四天,我又发现我的车回到公主岭了,通常我们租车都只能是在本市开,她把车开到公主岭我就给她打电话了,王晓慧说她回山西了,她说车让*****开走了,给了我*****的电话号码,她说你有什么事就给*****打电话。然后我再给王晓慧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之后我给*****打电话,*****说车他没有开,之后他就给我开车的那个人电话号,然后我就给开车的那个人打电话,开车的那个人告诉我,他说你等我电话,等我待会打完电话告诉你,我等了一会再给他打电话我就打不通了。开车的那个人是谁我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我现在也不知道了。(你的这台车是怎么被沈阳市大东区前进派出所扣下的)2016年6月15日那天,我看我的奥迪A6L车往沈阳方向开,我就赶紧从松原这边开车追,我在高速路上发现我的奥迪车在一辆拖板车上,下了高速路以后我就报警了,车就被大东区前进派出所扣下了。后来我就回到松原报了案,通过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跟沈阳市大东区前进派出所沟通,之后我就去沈阳前进派出所把车取回来了,当时前进派出所说不是他们管辖的,没有开扣押车的手续。 王晓慧委托其律师康春梅来找我进行调解,调解内容是王晓慧一次性补偿我的经济损失,并向我道歉,我接受其道歉,并不再追究王晓慧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王晓慧打电话告诉过我我的车被*****开走了,让我去找*****要车,我的车现在已经找到了,而且王晓慧已经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供述:2016年6月10日在某二手车行,以王晓慧名义、*****担保租过一台黑色奥迪A6L,车牌号是吉JXXX**。租车之后我将该车在伏龙泉交给了韩某,韩某将李某1给我的宝来车交给我了。后来听说车在沈阳找到了,让当地派出所扣了。我不知道车是谁开去的沈阳。车是2005年的车,有六成新左右,大概能值四五万元钱。 当时韩某开这个车违章了,二手车行的人因为这事给我打电话,后来车的去向就不知道了。(你租吉JXXX**奥迪轿车的租车目的是什么)我和王晓慧、*****回公主岭秦家屯卖完奥德赛和迈腾车之后,打车回到松原,当时没有车开,就到某二手车行租的这台奥迪轿车。(你将车交给韩某王晓慧和*****是否知道)王晓慧知道,*****不知道(该车租期届满后租车行是否通知你还车)通知过我一次,我交了一次钱,之后再找我的时候就是告诉我车已经让他们租车行在沈阳的配货车拦下了。(王晓慧和*****在这几起案件中都做什么了,起什么作用)因为我是网上逃犯,怕暴露,就把王晓慧从外地找来,再找来我表弟*****。王晓慧帮我租了三台车,我让她都在租车合同上签的字,摁的手印,*****帮我连租带卖了四台车,也是我让他在合同上签的字摁的手印,实际上他俩都是在替我办事,我犯罪了把他们也牵连上了,他们也跟着我一起犯罪了。(王晓慧和*****对于你犯罪的事情是否知情)知情,因为我们在一起呆了挺长时间。 2、被告人王晓慧供述:*****、*****我们三在秦家屯卖完车后,打车回的松原,没有车开,2016年6月10日,我们三个人一起到松原某二手车,也是以我名义租的车,*****交了5000元保证金,租金是每天400元,期限是两天,车让*****开走了,两天之后车主赵某找我要车,我就找*****要车,*****对我说出车祸了。我问他在哪他也不说,后期就联系不上他了,我就打电话告诉赵某自已找车,后期听赵某说车在沈阳找到了。(出示机动车租赁合同,甲方:赵某;乙方:王晓慧;担保人:*****(奥迪:吉JXXX**)上边车的字是否你本人签署和摁印指纹的)是我写的,包括身份证号和手机号都是我写的,指纹也是我的。那台奥迪A6L车租完之后他就开走了。 3、被告人*****供述:我还跟王晓慧租了一台黑色奥迪。 (出示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赵某;承租方:王晓慧;担保人:*****(黑色奥迪:吉JXXX**)上边车的字是否是你本人签署和摁印指纹的)是我写的,包括我的名字、手机号都是我写的,指纹也是我的。那天我和王晓慧一起租的黑色奥迪,租完就被*****开走了,我也不知道他整哪去了,。 五、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吉JXXX**奥迪A6轿车总价格72750元。 上述合同诈骗第五起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公主岭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承租方王晓慧租赁车牌号吉CXXX**灰色速腾车,期限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8日,租金每天200元。王晓慧电话为1XXXXXXXXXX,附王晓慧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办案说明:经工作人员与证人张某2(1XXXXXXXXXX)关于*****是否将吉CXXX**速腾轿车卖给或抵务给他一事,多次沟通,张某2表示他是干二手车的,车辆经他手很多,这台车他记不住了,即使有现在也没在他手中,他可以配合工作,但现在不行,他父亲患病在外地住院,不愿被打扰:附通话时间。2017年3月2日。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于洪雷的证言:我和丁某是朋友关系,他在公主岭市开了一个二手车租赁公司,丁某公司有一台铁灰色的速腾车,我和我朋友胡某1都开过这台车。我听丁某说是2011年的车牌号是吉CXXX**。这台车能有五六成新,但是开着挺顺手的,车的排量的1.6L,买的时候新车12万元,现在也能值6、7万元左右。 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内容与丁某1证实一致。 3、证人张某的证言:还有一件事,也是2016年6、7月份的事情,在*****让我签字卖车之后,他又让我拿着一个叫王晓慧的女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到公主岭某租车行,租了一台铁灰色速腾,之后我找了一个代驾把车开到秦家屯*****姑姑的狗肉馆那了,后来*****开走了。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核实我的身份信息,我只拿着王晓慧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去的,租车公司没有要求本人去租车,之后就把车交给我了。某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时我租赁的房子,2016年正月前租的,租期一年。我听*****说过袁某、韩某、夏某,跟他们是朋友,但是人我对不上号。因为当时*****没在公主岭,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租一台车开,我就出面租了这台车,他让我租车的目的就是他说他没有车开了,所以才租的这台车。我将车租好以后,他回到公主岭,我找代驾将车开回来交给他,他开车出去,也不怎么回来,后来这台车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问过他这台车的去向,他也没提。王晓慧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是*****通过微信传给的,我打印出来的,因为我没有驾驶证租不了车。(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是我老公,他让我干什么我要是不去干,他就骂我和我吵架摔东西,他让我去租台车,我就去了,当时没什么想法。(当时你在租车合同上留的1XXXXXXXXXX是怎么回事)这个电话号码是*****给我的,在我租车之前一直使这个号,用了能有几个月,后来手机丢了,这个号就没了。(当时为啥留自已的手机号)我怕租赁公司联系不上我,所以留的我手机号,因为当时*****让我去租车,我以为*****自已开,我不知道他骗我。*****干什么我不知道,我知道的都是*****告诉我的,我就是太相信他了。*****租车往外卖的事我不知道。 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骗了。我是公主岭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经营项目就是对外出租汽车。2016年6月24日上午的时候就给我们打电话问我们公司还有没有车对外租赁,我们说有。当日下午13时左右,一个女的领着一个男孩到我们公司租赁汽车,到了我们公司之后看了看都有啥车,最后看中我们公司的铁灰色速腾车了,之后问我们公司的这台速腾车是哪年的,这台车落的是公司名还是个人名,之后我说这台车落的是个人户籍,之后我们店的工作人员跟她谈的租赁费用是200元一天,押金3000元,租赁期限从2016年6月24日到2016年7月8日止。租赁费用从押金里面扣,因为当时看她是个女的还领着一个孩子,所以也没太在意,之后她拿了一张身份证,当时说是她的身份证,我们也没认真核对,跟我们签订的租赁合同,签完合同的时候,我们问她去哪,她说:我也不能远走,我就去秦家屯,一会让我父亲来开,我孩子生病了,我要领我家孩子看病。之后我们就把这台车的钥匙给这名女子了,签完合同这个女子带着孩子就走了。过了一会,一个年轻的男子(看着年龄根本不是之前租这台车的父亲)到这台车的后侧给这台车拍了一张照片就把车开走了。之后我们为了确认我们车位置,所以我们在车上安装了GPS,之后每天都查看这台车的行走轨迹,结果于2016年7月2日下午的时候发现我们出租的这银灰色速腾车(车牌号吉CXXX**)GPS信号中断,跟踪不了这台车的轨迹了,因为当时没到还车期限,当时也没找这台车,结果于2016年7月7日,快到我们公司收车的日期的时候想跟这名当时租我们车的女子联系时,发现联系不上她了,后期经过我们核对其身份证时当时给我们出示的身份证不是她本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根本和本人对不上,之后我们发现被骗了但是一直都是在找这台车也没找到,所以就来报案了。 这台车我现在知道在公主岭秦家屯戥子村张某2手里,我们都管他叫张某7。我给他打过电话,他说车在他手里,他花2.6万元买的,他不能把车给我。张某2电话:1XXXXXXXXXX。这台车是2011年的,六七成新,市场价值6-7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你让你媳妇张某在公主岭租的吉CXXX**灰色速腾轿车哪去了)在公主岭戥子街张某7手中。(你为什么让张某用王晓慧的身份证租车)张某没有驾驶证,王晓慧又不在本地,所以我就让张某拿着王晓慧的证件复印件去租车。张某什么都不问,我让她干啥他就干啥。(出示张某7春照片身份证号:220XXXXXXX********,你是否认识这个人)这就是我说的张某7,我让张某租的那台吉CXXX**灰色速腾车就是以26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7了,我俩没做手续,当时我欠李某1钱,就把钱都还给他了。我抵押这台车给张某2,张某和某公司都不知道。 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某因2016年6月20日在某小区一住宅楼内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2、辩认笔录:2016年8月2日,由秦某对1张男性照片进行了辩认,指出3号男子就是在某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给其开门,并提供吸毒场所的人。(但公安机关在辩认笔录中未注3号男子的身份,应予以补正)。 3、*****指认照片证实:*****指认其所使用的吸毒工具和物品。 4、办案说明:秦某经多次电话联系,均以种种理由表示不再作证;夏某、张某8、孙某1、东子无法找到。 5、抓获经过:2016年7月7日12时许,在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奋进路派出所民警在松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在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A20栋4单元410房间将网上逃犯*****抓获。 二、证人证言 1、秦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因为吸毒被带回公安机关(开发区分局)的,2016年6月20日在开发区某小区一个住宅楼里,具体位置在某小区大门进去右侧的高层,4单元3楼,右手边的门。不知道那是谁家,我去的时候有一个男的在那,是一个叫东子的人带我去的,这个男的是东子的朋友,35岁左右,170CM左右,休重160斤左右,短发,右胳膊上有纹身。我和东子在那吸的毒,那个男的没有吸。我没东子联系方式,他给我打的电话上面显示私人号码,没有具体号码,我只能接,回不过去。毒品冰毒是东子提供的。 2、证人韩某证言:我叫韩某,朋友还叫我浩南。我认识*****,他是公主岭的人。(你是否知道*****租住某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我知道,并且2016年6月底因为吸食毒品在某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302被抓了。当时被抓的有我、袁某、夏某和他对象,还有夏某的朋友,是江北的,我不认识。(以前你们是否在*****租住的某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吸食过毒品)吸食过,有很多次,每次都是*****打电话约我们去吸食毒品,每次都是三四个人,最常去的是我和夏某、袁某、孙某1还有张某8(小名叫张某9)。是*****和夏某提供的冰毒,主要是夏某拿的次数多。(你们在*****家吸食毒品*****妻子张某是否知道)她不知道。(夏某、袁某、孙某1还有张某8怎么联系)我不知道,联系不上他们。 *****租房的位置在松原开发区某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我们在*****租房处一共吸了五、六次毒品,时间长了记不太清了,我能回忆起来参与吸毒的人有我和我原来对象韩某1,还有夏某和他对象,还有张某9(张某8),袁某和他对象,有时还有其他人但是我叫不上名字。(你回忆一下有一次袁某过生日,你在*****家是否吸过毒)有这么回事,应该是2016年的事,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也是我们这些人,当时有*****还有*****的一个朋友,我们都吸冰毒了,毒品是夏某整来的。每次在*****家吸毒他都吸了,每次都是*****同意,有时他也往回买毒品抽。 3、证人夏某证言:我认识*****,他家是公主岭的,他住在开发区某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现在听他说他也因为诈骗被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抓了。我们多次去过他居住的地方,有我女朋友乔某、袁某两口子,韩某2和他女友韩某3,还有张某9(张某8)还有*****。我们最少得在他家吸毒五次以上,我记得最清楚的一次是袁某过生日当天在*****家吸毒。我记得是2016年4、5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当天是*****提供的毒品,冰毒,用透明袋装的。*****做的工具。我们每个人都吸了。我们每次都吸毒*****都同意,他提供场所和吸促工具。 被告人*****供述:我被盘锦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7月份7日在长春宽城区某小区A20栋4单元401室我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带到松原经济开发区刑警大队。(公安机关对你搜查时发现吸毒工具,你是否吸毒)我吸毒,吸的是冰毒是2016年7月4日在我暂住处吸的。我从今年过年开始吸毒,一直到现在。毒品是江北的夏某、浩南卖给我的,每次我给他们200—1000元不等,购买多少次记不清了。浩南手机号是1XXXXXXXXXX,夏某手机不道,浩南大号叫啥我不知道。(你还有什么要向公安机关说明的)夏某在我家住了一个多月,我就和我媳妇去我岳父家住,夏某和10多个人在我家,(某小区1号楼4-302室)吸,被**郭县公安局抓获当时抓了**个人。。韩某(浩南)是我朋友,以前总在一起吸毒,他手机号是1XXXXXXXXXX,1XXXXXXXXXX,0XXXXXXXXXX.2016年后一直到我进来之前,我们在一起多次吸毒,在我某住处吸了能有三、四次,在袁某某小区的公寓吸了两次,在韩某某家里吸了四、五次。(你们在一起吸毒的都有谁)袁某夫妇,夏某还有他媳妇乔某,韩某还有他媳妇小影,还有张某8和孙某1,还有几个我叫不名的人。吸的冰毒还有麻古。冰毒和麻古都是袁某和夏某、韩某买的,我就负责出钱到我租住的某房子去吸毒。我不认识一个叫东子的人,但我认识一个叫小超的,开了一台红色马六轿车,他也在我家吸过毒,还有一个总跟浩南(韩某)叫小辉的,也在我租的房子里吸过毒。我和张某8在查干湖二期我租的一个日租房里吸食的毒品,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张某8带来的。(都谁去你在某小区租的房子吸过毒品) 张某8、韩某、夏某、袁某。我还记得有一次袁某过生日,韩某拿的冰毒和工具,当时袁某和他媳妇、韩某和他媳妇(韩某1),袁某带了一个小弟,他们五个在我家吸食的,那天我没吸食。张某8在我家吸食过一次,韩某也吸食了两三次,夏某也吸食过一两次,袁某就是他过生日的时候吸食过一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款、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3.58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合法财物,作案五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7750元数额巨大;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吸食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合法财物,作案四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27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晓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合法财物,作案三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涉案车辆是其从王某4处以租代购取得抵押在王某1处,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证人吕某、袁某、*****的证言及租车合同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车系袁某从吕某处租赁而来,被告人*****谎称借用将车辆骗走后予以处分(交给王某1占有),拒不归还,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第四起被告人*****辩解该奥迪牌轿车租回后就交给韩某了,对车辆在沈阳高速公路被扣押不知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证人韩某的证言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晓慧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晓慧受被告人*****指使,在松原某二手车经销租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车租出后,违反合同约定将车辆交给被告人*****占有,明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不会履行合同约定的租赁义务,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予以隐瞒而骗得被害人赵某的信任,且三被告人取得车辆后均不计车辆所有权的安全后果,随意交付,导致车辆被公安机关强行追回,足以体现三被告人对车辆非法占有的故意,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晓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对部分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收缴及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慧涉案的车辆均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王晓慧又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晓慧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慧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交纳保证金保证罚金刑的执行,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慧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主岭市司法局和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7月7日始至2025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晓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涉案赃款人民币2080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刘某、宋某;涉案的吉CXXX**速腾轿车一辆予以追缴,返还给公主岭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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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深圳3月31日消息,滴滴公司相关负责人当天表示,针对深圳公安部门向滴滴反馈有重大刑事犯罪记录、吸毒以及精神病史的人员名单,已开始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对这部分司机做了清退处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3月29日通报了滴滴等“专车”平台存在包括“驾驶员招录把关不严”等五个问题。据当时通报,经深圳公安部门初步排查,深圳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

据了解,此前,滴滴向深圳公安部门提交了当地在平台注册司机信息,深圳公安部门对司机背景调查之后向滴滴反馈了有重大刑事犯罪记录、吸毒以及精神病史的人员名单。

滴滴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滴滴平台规则,新加入滴滴平台的司机必须经过背景筛查,在确保就业权的同时,剔除对乘客人身及财产安全有潜在威胁的申请人,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吸毒、精神病未治愈的司机账号将无法激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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