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有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官网的吗?

根据第34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 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 不予征税。”这一规定表明,赔偿请求人请求不 收费;对其所得赔偿金不征税。国家赔偿是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而产生的一种赔偿,负有赔偿责任的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 国家机关以赔偿人的身份出现,在处理赔偿人的赔偿请 求时不得利用职权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 用,如手续费、提成等。国家赔偿金是一种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金,取 得赔偿金是受害人的权利,而不是受害人的收入,国家 支付的金额往往达不到受害人实际的损失利益,具有抚 慰的性质,不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普通收人或其他所得。因此,国家不对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用,也 不对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征收税款,否则有悖于国家性质和国家机关的设立宗旨。

可见,国家赔偿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是不需要交税的。因为如果申请国家赔偿成功的话,是代表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侵害,国家赔偿金能够弥补当事人经济上的损失。但再多的赔偿金,都是没有办法弥补因为这种侵权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一些恶劣影响的,如果再要求对取得的赔偿金征税,这无异于进一步伤害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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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人微言轻”,对这个问题,我要为律师的收入正名,“恐怖”这个词我觉得妖魔化了律师这个职业。

每一个已正式执业的律师,一般来说至少都经历了4年正规的本科法学教育+(法考时光)+(可能2、3年读研)+1年半的实习律师期。也都算是在法学理论以及实务中虐了千百倍吧,但是有几个律师能在一执业或者刚执业那几年就拿到丰厚到满意的收入呢?我想各位同行心理都有数吧,如果是授薪律师,顶多是能维持自己个人的日常生活,买房买车都有困难,如果是独立律师,则无时无刻都有案源的焦虑,未能接到案子的那就是0收入,能接到案子的则相对顺风顺水,但在如今已经是相对拥挤的法律服务市场,绝对不至于非常宽裕(自带资源的除外,因为真正让获得收入的,并非律师这个职业,而是资源)

在律师行业常常用的都不是“二八”定律,而是“一九”定律,绝大部分的律师仅仅赚的只是一个专业服务的辛苦钱而已。就算是前面那“一”部分的律师,是否有人上过中国的富豪榜吗?怪我孤陋寡闻,未曾听过。就我老家,某四五线城市,估计有钱人排起队,有房地产老板、有制造业老板、有专门从事投资的老板,但绝对排不到顶尖的律师因为律师再怎么赚钱,出卖用来交易的只是自己个人或者团队的专业服务(时间),与真正的富豪享有的生产资料相比,根本不能同日而语,而法律更多依然要依附于经济、服务于经济,不可能取而代之。

按比例而言,律师从一案子中收取的代理费最多不过百分之40、50(没错,我确实见过有同行风险收费收案子标的百分之40的代理费,而且款项全部收回),但是越是这种收费比例高的案子,收回的可能性越低,当事人对此基本不报希望,不然也可不能接受如此高的律师费,而对律师而言,只有办得成和办不成两种区别,千辛万苦把事情办成了,当事人开心,自己也开心,但为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必然大于自己收取的费用,办不成,最终无非就是浪费自己的时间以及精力,还惹得当事人疑问,认为你这个律师水平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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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到环境保护的影响,不少养殖场都面临着被拆的命运。村民何先生的养殖场就遭到了强拆,不知如何是好,最终他选择相信圣运律师,寻求王有银律师的帮助,最终也获得了合理赔偿!


何先生是南京市高淳区某村村民,在自己村里承包了15亩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修建养殖场等建筑物。某日,街道办以“拆违”为由,组织强制拆除了何先生的养殖场。

何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决定求助于深耕拆迁领域多年的王有银律师,于是北上来京,委托圣运律师帮他维权。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王有银律师和团队主办律师多方面悉心指导何先生收集证据,律师告诉何先生:

1、和街道办、征收方等通话一定要留意,各种通话信息都要进行录音,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毕竟如果连对话双方的身份信息都不明确,怎么能证明这些话是谁说的呢?

2、要通过拍照、摄像获取的证据,照片中要体现时间、地点、 人物这些重要要素。

3、保存好房产证、土地证,《限期拆除通知》等重要文件材料。通过指导后孔先生积极收集证据,将自己保留的养殖场被拆前后照片、文件材料交由圣运律师。

说到这里可能有的拆迁户会心里害怕“我比不了何先生这么细致,上述这些东西不全怎么办”?

没关系,律师接手后会帮助你收集证据。该案中,团队主办律师急何先生之所急,亲自去到何先生被拆的养殖场了解情况、并且协助何先生申请信息公开。

经分析,律师通过养殖场被拆前后照片、《限期拆除通知》等多项材料,发现街道办确实实施了强拆行为并且于法无据、也没有告知何先生救济途径和期限,面对强拆,何先生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实属程序违法。这一违法点成为了后续维权胜利的一大关键。

律师帮助何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铁证之下,一审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请求,认可了律师的意见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为了何先生能获得合理赔偿,王有银主任和团队主办律师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向街道办提出了赔偿申请。但街道办签收该申请书后,未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合法权益损失、财产权益的直接损失。本案中,针对何先生的设备和物品损失应当综合实际情况及市场价值、数量、折旧等因素,酌定损失金额。针对何先生养殖场的生猪损失,应结合何先生的生产规模、生产水平、各类生猪市场价格来酌定损失。针对猪舍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虽然何先生未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在农田上建设了猪舍,但这些构筑物的可回收建筑材料属于何先生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导致建筑材料失去了再利用价值,应当予以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街道办应就其违法行为给何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协助何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违法拆除何先生建筑物的行为,赔偿何先生的损失。

关于待拆迁的养殖场,一不留神,可能就被贴上禁养区或是违建的标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其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只需要大家按照政策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以“无规划许可”名义认定违建,拆除养殖场进而不予任何补偿是不合法 的,只是拆迁方的幌子!

养殖场拆除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偿费用可以有如下项目: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正常征地拆迁中应得的补偿;厂房棚舍和其他附属设施、建设补偿;被强制拆除、损毁的建筑建设和设备;禽畜和养殖设备、工具等的损失补偿;厂房棚舍中的合法财产,如果因强拆受到了损坏,拆迁方都应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日常维护费用、可预期的盈利等;搬迁费及设备折损费。

当养殖者遇到养殖场被要求拆迁或者关停时,具体的补偿项目及金额还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以最终的协议或者协商方案为准。

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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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杨鑫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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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圣运律师,我们是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我们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己任,我们只为被拆迁人维权,我们帮助守护和争取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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