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学段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特别说明:凡文件中表述的“建档立卡家庭”,国家防返贫监测系统自2021年起改称“脱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新增“边缘易致贫家庭”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家庭”)。
各地各校须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21〕1号)文件精神,保持教育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在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严格执行以学籍所在地为主落实资助政策的要求,保障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实现应助尽助。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申请表》并签字。
⑵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⑶未进行预申请的同学,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预申请或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⑷申请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
⑸持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发〔2021〕310号)及附件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补偿代偿范围和对象: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申请补偿代偿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⑶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3.补偿代偿年限: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4.补偿代偿标准:学费和助学贷款两者只能就高择其一。如果既有生源地贷款又有国家助学贷款则任选一项上报,不能同时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总额不高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总额不高于1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1)必需本人申请。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应在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一般在6月中旬前。
(2)确保联系通畅。在补偿代偿期间,务必一直和高校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将变更后最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高校,以便有情况变动时紧急通知。
(3)诚信规范还贷。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应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后,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偿还。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4)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湖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8〕1号)。
2.补偿对象: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鄂财教规〔2018〕1号文件执行。宜昌市仅限到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和当阳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3.补偿标准: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
4.补偿方式: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5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5.申请与审核:就业次年开始提出申请,每年7月1日-15日向就业所在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补偿申请表”和5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本人身份证、本人就业时学历证明、银行借记卡或存折的复印件,以及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单位工资证明。首次需上述所有材料,第二次可只交“学费补偿申请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公示后,报县教育、财政、人社审核,8月20日前再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报省级核准。县教育局将省级核准结果书面告知毕业生本人。
(十二)滋蕙计划(原大学新生路费)
1.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及附件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资助对象: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的学生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3.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4.申请与审核: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县(市、区)学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须在本县(市、区)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具体时间以当年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2018年10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整改残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2020年7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宜昌市还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三、学生资助申请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发放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据实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上报审核。学校在“确认表”或“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整理学生申报材料、填报申报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当地教育部门所属学籍管理机构、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确定资助名单(纸质版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一致,其中,中职学校还需实地清查在校人数)。
(六)发放资金。教育部门将审定的资助对象造册报同级财政等部门核拨资助资金,学校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学生资助项目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中职国家奖学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各地各校除严格执行学生资助各项目文件的具体要求外,学生资助资金还应执行2021年4月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2022年1月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相关规定。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提出预算分配建议、完善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将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要做好资金绩效评价。
学生资助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政策,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宜昌市学生资助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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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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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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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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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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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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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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