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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
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合并成立。旨在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我国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我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2)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4)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5)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6)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7)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9)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江西省人社厅官网职业技能提升专栏(/col/col47996/index.html)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领取职业培训券参加培训,还可以登入属地人社部门网站、拨打12333服务热线查询相关培训机构及联系方式,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38.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补贴?
答: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国家支持各地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我省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为:培训合格证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0元/人、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对未达到培训期限规定学时要求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照100元/人/天(8个标准学时)、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
如培训费用由同学先行支付给培训机构,则培训补贴由同学自行向属地人社部门申领。如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则由培训机构代为向属地人社部门申领。
39.职业资格改革后,技能人员如何获取技能证书?
答:目前技能人员证书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职业资格证书;二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专项能力证书。
如申请职业资格证书,可向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成绩合格人员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如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到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报名,经评价认定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申请专项能力证书,可向经备案的考核机构申请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专项能力证书。
40.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哪些类别?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目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包括焊工、安全保护服务人员、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等13项,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4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哪些类别?
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除准入类职业(工种)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新职业(工种),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4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帮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 号)
43.职业院校学生在国家级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后,有什么样的政策支持?
答:职业院校学生在国家级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后有如下政策支持: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的,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政策依据:2021年10月人社部下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中国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大赛前1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可按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相关岗位任教”。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第五条

4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拒绝录用的情况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45.人社主管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查处?
 答:我省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以下行为进行监察、查处: (1)不依法建立或者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2)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3)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4)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5)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6)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7)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8)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9)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10)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11)违反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规定的;(12)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13)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1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政策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6.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行为吗?对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单位应如何处罚?
 答:是。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受到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7.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8.试用期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答: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可以,但仅限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50.参加工作后,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参加工作后,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51.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哪几种?
答: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2.各类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缴费?
答: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要求如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单位身份参保的,职工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以个体身份参保的,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带上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5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
(1)以单位身份参保:
1.缴费比例: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
2. 缴费基数核定: 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缴费金额: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数
(2)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比例为20%,由个人缴纳。
在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可暂按上年度公布的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一档缴费。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布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已缴纳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目前,2022年可暂按上年度的九个档次缴费,自行选择其中一档:

54.参保后,如果就业单位发生了变动怎么办?
答:如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内流动就业的,先由原参保单位办理停保后,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网上经办大厅直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续保手续,也可到社保经办大厅线下办理。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江西人社APP和赣服通生活号等网上渠道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同时,也可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跨制度流动就业的(企业转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业)。目前,参保人员可直接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即可,其他事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
55.什么时候可领取养老金?
答: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6.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该怎么办?
答:有三种方式供您自行选择:
(1)可往后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如果您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2011年7月1日),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方式,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7.现在在企业工作,以后想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请问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办理转移接续?
答:可以办理。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应办理停保手续。待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单位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之前在企业的个人缴费合并至个人账户,之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8.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何查询呢?
答:参保人员个人可以在“江西人社”APP、“赣服通”生活号或“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缴费记录。
59.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的社保补贴均可到当地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办理,对上述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
60.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参保地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5号)
61.失业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失业保险金?
答:我省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前最后一个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等网上申领渠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5号)
62.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答:可认定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63.毕业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怎么申请认定工伤?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4.被认定为工伤后,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5.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待遇怎么赔付?
答:我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7.失业登记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所指劳动者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
68.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哪类人员就业?怎样申请公益性岗位?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当地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公益性岗位,也可以上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查看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69.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怎么规定的?
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70.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就业援助吗?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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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无业人员交养老保险15年后,每月能领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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