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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兴业3个月定开债券 :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 2017年 11月 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等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0月17日。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2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次开放期间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总行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拟任财务总监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

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董今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集团/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信息部经理、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条线负责人、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远海明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董事。

曲均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南京分行计划财务部科长、泰州分行计划财会部和综合部负责人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总经理。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风控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钱睿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就职于中矿机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外汇信托业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国际业务;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支持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徐青先生,硕士学位。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在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债券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年 2月至2016年8月,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管理部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期间担任债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5月至 2015年 12月担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担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9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至2022年9月15日担任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起担任兴业嘉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2月26日担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28日担任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9月13日担任兴业嘉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6日起担任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3日担任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2日起担任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3日至2022年9月13日担任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 23日起担任兴业嘉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倪侃先生,10年从业经历,曾在银河创新资本、上银基金、九州证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3年5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公司筹备与创立,先后担任交易员、研究员;2016年 9月开始在上银基金先后担任交易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2021年5月加入兴业基金, 2022年10月17日起担任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熊伟先生,于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担任兴业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策略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投资策略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策略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策略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王硕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7年 11月 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 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1次分红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 2020年年 度报告
关于网络平台冒用“兴业基金”名义进行不法活 动的澄清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第一季 度报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 告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3号)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第二季 度报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中期报 告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2次分红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第三季 度报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3次分红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 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年第四季 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2017年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

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等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0月17日。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

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2年2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12

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1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6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每次开放期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3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

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拟任财务总监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

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

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

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

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

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

资金部副总经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同业业务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董今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集团/中国五矿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信息部经理、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条线负责人、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远海明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

曲均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计划财

务部科长、兴业银行泰州分行计划财会部和综合部负责人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总经理。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风控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经理等

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

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钱睿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就职于中矿机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

司从事会计工作、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外汇信托业务、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从事国际业务;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股票

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

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

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

支持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徐青先生,硕士学位。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债券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年2

月至2016年8月,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管理部从事债券投资研

究工作,期间担任债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

担任国联安德盛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5年12

月担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3月至2016年8月担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9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至2022年9月15日

担任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起担任兴业嘉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原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

至2019年2月26日担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

日至2019年5月28日担任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9月13日担任兴

业嘉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6日

起担任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

27日至2019年7月3日担任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2月22日起担任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3日至2022年9月13日担任

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3日起担任兴业嘉华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倪侃先生,10年从业经历,曾在银河创新资本、上银基金、九州证券从事

投资研究工作;2013年5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公司筹备与创立,

先后担任交易员、研究员;2016年9月开始在上银基金先后担任交易总监、基

金经理等职务。2021年5月加入兴业基金, 2022年10月17日起担任兴业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

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熊伟先生,于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担任兴业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策略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策略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策略委

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策略

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王硕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3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2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次分红公告

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4 关于网络平台冒用“兴业基金”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澄清公告

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7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9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3号)

10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1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

1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5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17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次分红公告

1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1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2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3 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次分红公告

2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公告

2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二)《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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