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问题商家拒绝赔偿1000该怎么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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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波局长简要介绍市质监局工作情况:
  市质监局是依法对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内设11个科室、5个直属单位,下辖10个县区局。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实施质量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实施质量强市和名牌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依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统一管理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计量认证等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市质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高”标准,始终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为总抓手,大力开展“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全力确保食品和特种设备两大安全,扎实推进各项质监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
  一是大力开展“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提请市政府召开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动员会和食品生产企业法人履责报告会,全市重点企业法人签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食品企业法人向社会公众作履责报告并向社会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法人承诺;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规模以上企业实施局领导定点帮扶,定期在企业开展座谈会,开辟质监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典型带路”,组织中小企业到名牌企业观摩,推广名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严厉打击产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扎实开展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活动,第一季度我市产品抽样合格率居全省前列。
  二是全力推进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提请市政府发布《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举行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典型经验巡回报告会,全市310名企业负责人学习了先进企业经验;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5家企业争创市长质量奖,引领全市企业提升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培育62家企业争创山东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指导16家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建设,制定1650项服务规范;新申报6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试点范围扩展到旅游业、家政中介、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等领域;围绕名牌产品培育、优质产品基地创建及节能降耗工作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引导企业参与制修订12项国家标准项目;建立标准信息公共服务网及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标准信息查询服务平台。
  三是确保食品生产和特种设备两大安全。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450家食品发证企业监督管理,对面粉、植物油等日用消费食品进行188批次抽样检验,纠正违法行为86起;扎实开展淀粉制品、桶装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整治;对舆论舆情反映的食品质量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对1048家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量大面广的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强化监管,全市食品和特种设备两大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四是着力提升计量管理水平。对55580件加油机、水表、电表、燃气表、出租车计价器等民生用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准确性;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专项活动,维护公正、公平的计量秩序;对市场、超市1250台在用计量器具实施抽检,抽查定量包装商品160批次,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开展夏粮收购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及时检修农用计量器具,服务农业生产和夏粮收购;组织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对我市60家重点用能企业和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实行能源计量对口服务。
  五是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领导班子结对帮扶重点企业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积极服务大项目建设,为新上企业在资质审查、证件办理、标准备案、质量审查等方面优先从快;组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邀请市检察院领导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辅导讲座,督促教育广大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对市长公开电话、群工办、行风热线交办事项均在规定时限完成,并取得当事人满意。
  9月份——全国质量月即将到来,今年质量月的主题是“好质量、好生活”。全市质监系统正在筹划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质量宣传活动。今天参加“市长热线”,就是一个很好的质量工作宣传平台,可以与大家进行直接交流,倾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真诚地希望广大朋友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积极参与,积极提问,我们将认真耐心地解答,能现场答复的问题我们会详细答复,不能现场解决的,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抓紧调查、依法解决。
  1、质监部门作为产品质量把关部门,目前,我们菏泽能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测,判断其是否合格?
  答:我局产品质量检验所成立于1984年9月,是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已经形成机械、电子、轻工、建材、化工、化肥、食品、饲料、农药、空气质量、塑料、煤炭、太阳能、有害物质限量、板材、油品、机动车等100多个门类5048种产品或项目的检验能力,检测项目数量居全省领先地位。
  2、什么是山东名牌产品?  答: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经《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山东名牌产品评审遵循以下基本评审原则:一是企业自愿申报;二是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三是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四是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五是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3、如何申请山东名牌产品?  答: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由省评审办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市场调查,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山东名牌产品预选名单,提交省评审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省政府签署意见后发布。
  4、我们经常在产品上看到“CCC”标志,“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简称为“3C”标志,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5、目前我市多数企业推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什么?  答: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叫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自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颁布,分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等很多种。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利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6、农业机械实行三包是如何界定的?
  答: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规定的时间,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7、产品三包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产品三包的时间规定主要有四类:
  一是“7日”规定和“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二是“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是“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四是“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二)监督与法制科
  8、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应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活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有哪些职能?
  答:产品质量监督具有以下方面职能:
  (1) 报告职能。根据监督获得的数据及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质量情况、标准实施状况、存在质量问题及倾向,使有关部门有的放矢地制定有关政策。
  (2) 预防和补救职能。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首先进行应急处理,对一些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有其他重大隐患的产品,责令其生产者停止生产和销售,追回、更换不合格产品,防止给社会造成损失。同时,分析原因,采取必要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 处理和教育职能。通过监督抽查,对一贯遵纪守法,生产和销售优质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教育。
  (4) 服务职能。通过监督抽查,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除上述几个职能外,质量监督与政府的其他活动相结合,还具有宏观调控职能,评价职能等。
  1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怎样定义的?
  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具有监督性质的质量检验活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负责,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进行,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公告。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主要以哪种方式进行,有何特点?
  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国家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代表性。抽查的企业和样品是随机抽取的。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反映的产品质量状况具有代表性。
  (2) 权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由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政府组织实施的,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具有权威性。
  (3) 准确性。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企业,突击取样,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同时严格规定监督抽查程序。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程序、公告程序,保证了监督抽查结果的准确性。
  (4) 公正性。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检验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列支,确保监督抽查不受利益驱动,保证了监督抽查结果的公正性。
  13、国家对重点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哪些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前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64类产品(包括加工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主要有人造板、复混肥料、农药、助力车、蓄电池、电热毯、眼镜、水泥、摩托车头盔、危险化学品等。
  14、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哪些环节?时限多长?  答:办理生产许可证要经过申请、受理、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审定、发证六个环节。申证企业向省或市质监局提交申请后,材料符合要求的5日内予以受理,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书。
  
15、办理生产许可证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按规定要交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生产许可证能否出租、出借或转让?
  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17、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产品包装上应当标识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91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QS”和“生产许可”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18、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生产线、迁址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19、企业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前如何组织生产、销售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产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2条规定,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3条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后,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20、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答:食品企业向市质监局行政许可科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包括网上审批和纸质文本),市质监局在3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市审查组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上报省质监局,产品检验材料由发证检验机构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21、我们知道,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审查细则规定的必备的生产条件、设施设备等资源,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22、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2份):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新设立食品企业)或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6) 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7) 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
  (8) 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矿泉水生产企业提供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复印件;
  (9) 对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现场核查时企业应提供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复印件;
  (10)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11) 企业需提交反映企业必备生产条件符合细则要求的图片资料。照片内容应主要反映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状况,如厂区概貌、车间内部概貌、主要生产设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关键控制工序、原材料库、成品(半成品)库等的图片资料。
  2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省质监局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24、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  答:目前收费标准: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产品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办理2个产品应收审查费2200元×2=4400元。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25、目前对食品小作坊是如何监管的?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前店后坊(厂)”生产加工点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物流以及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6、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是如何进行日常监管的?
  答:我局对食品生产企业采取严格生产许可、年度报告审查、按照政府下达的监督管理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产品监督检验、根据季节性生产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无证查处、对生产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对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进行预警分析等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加大对食品企业人员的培训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
  27、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落实哪些管理制度?
  答:(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实际生产场所、生产食品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书一致;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4)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5)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保存原料、成品不合格处理记录、不合格品不准出厂);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7)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8)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标准应备案);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加工应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建立和保存消费者投诉记录);
  (1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4)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15)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28、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如何标注?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规定,标注下列内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产品标准代号;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9、我们经常听到“转基因食品”,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答:“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具备生产资质的食品企业生产的合格转基因食品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30、如何选购安全放心的食品?
  答:购买食品时,一是要查看标签的内容是否齐全。食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二是要查看是否标有企业生产许可(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三是重点查看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是否有胀袋、包装破损的情况。四是对特殊人群如糖尿病人,应注意查看使用说明。五是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六是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应保留剩余产品、包装袋、发票等证据,对不放心的产品可以送我市质检所检验。
  31、什么标准需要到质监部门备案? 备案需要什么材料?食品标准能到质监部门备案吗?
  答:(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2)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
  ②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
  ③标准编制说明(重点说明确定标准中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
  ④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⑤企业标准内部审定意见书;
  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须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食品标准不能到质监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山东省行政区局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原在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后自行作废。
  32、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效力如何? 质监部门依法查验产品质量时应以何为依据?  答:(1)经质监标准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2)产品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企业标准的要求,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3、产品标识中标注标准发布年号经常发生变化,可否不标?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企业在保证其执行的标准为最新制(修)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只标注标准的代号、顺序号。
  34、我们知道,组织机构代码是单位的“身份证”,什么是组织机构代码?申报组织机构代码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收费多少?
  答:(1)组织机构代码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组织机构代码起着统一身份标识的作用。
  (2)申报组织机构代码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批准成立文件或证照;
  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非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④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⑤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收费标准:新办证448元(5个工作日办结);年检150元(即时办结)。
  35、在商场购买商品时,只要对商品上的条码进行扫描就能知道价格,什么是条码?什么单位可注册条码?申报时需提交什么材料?多长时间办完?
  答:(1)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条码。
  (3) 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有:
  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新申请的条码注册15个工作日办结。如有需要可拨打5620978,我们的专业人员会向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36、为维护百姓利益,国家对一些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什么是强制检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计量标准,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二是工作计量器具,即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37、计量器具使用一段时间后要进行检定,为何要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答:计量的示值稳定性是相对的,由于计量器具的频繁使用,使计量器具变形、磨损等,失去了原准确度,从而影响量值的准确性,为保证量值的准确传递,所以要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8、办理计量检定员证需要哪些程序? 应提交哪些材料? 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理计量检定员证程序:
  ① 填写《计量检定员申报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 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办理计量检定员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 计量检定人员申请表;
  ② 首次申请应提交申请人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③ 增项考核应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办理计量检定员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 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③ 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39、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程序是什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程序:
  ① 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 审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④ 根据现场考核报告,审核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是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型号计费,由企业自行选择。)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①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②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③ 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④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⑤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40、节能降耗是国家大事,按规定重点用能企业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重点用能企业是否可以拒绝配备、检定能源计量器具?
  答:不可以。按照《重点用能企业计量器具管理通则》和《节约能源法》规定,重点用能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上报节能数据。
  41、加油站是否可以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  答:不可以。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油站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42、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有何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规定, 电度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能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3、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的线路管道损耗,由用户分摊,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山东省计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44、水表、电表关系千家万户,这些表不知准不准,怎么办?
  答:新安装的电表、水表均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有检定合格标志,消费者才可以放心使用。如果消费者对自己的家的电表、水表准确度有怀疑,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设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核查。
  45、汽车衡检定收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5吨汽车衡检定收费标准是每台1000元,每增加1吨加30元;3吨、2吨汽车衡检定收费标准是每台700元;1吨汽车衡检定收费标准是280元。
  46、质监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特种设备主要有哪些?
  答:特种设备主要包含以下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哪些安全监察制度?
  答:《条例》主要确立了两大安全监察制度。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
  (1)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2)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3)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监督责任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蔽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4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密不可分,因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义务:
  在设计环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在制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制造。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在安装、改造、维修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49、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答: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经验证明,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不仅要抓好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还要抓好使用环节的安全。为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规定了以下安全义务:
  一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是《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三是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另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还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进行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是对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五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0、电梯作为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国家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做出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为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国家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
  (1)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51、特种设备是一种特殊商品,购买特种设备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注意以下三方面:(1)应购买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与其资质相对应的产品。(2)购买时应要求生产厂家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3)不得购买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52、特种设备哪些隐患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特种设备下列隐患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①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②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③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④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⑤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53、各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如下:
  ① 在用锅炉的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每2年至少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至少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至少一次水压试验。
  ② 在用压力容器的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投用后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三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③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④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⑤ 在用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4、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① 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② 钢质无缝气瓶: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③ 液化石油气钢瓶:YSP-50型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其他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按报废处理。
  ④ 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⑤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两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55、锅炉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①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③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④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⑥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56、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的要求:
  ②取得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政府土地规划应明确规定气瓶充装的用途;
  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④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⑤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⑥场地厂房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⑦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
  (2) 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3)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①《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③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
  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⑦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
  (4) 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5)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6) 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上报省质监局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57、什么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答: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58、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新体制企业)?
  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办法实施前(既2006年10月10日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更新改造规划;
  (3) 有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
  ① 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
  ② 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③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
  ④ 配备经国家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⑤ 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⑥ 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4) 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菏泽市已完成设备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新体制企业有34家,共35条生产线,预计到年底能达到40家。
  59、棉花加工企业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是否交检验费?
  答: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60、什么是絮用纤维制品?
  答:《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如床垫、棉被褥等。
  61、什么是“黑心棉”?发现黑心棉应如何处理?
  答:“黑心棉”是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一种俗称,是使用国家禁用原料和限用原料生产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消费者如果发现或怀疑购买或使用(比如在宾馆、医院等场所)的絮用纤维制品是“黑心棉”,应保留好物品或购买使用证据,及时向菏泽市质监局“12365”投诉电话进行举报,经检验确属“黑心棉”的,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单位或经营性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62、消费者选购服装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第一注意查看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即产品标识,一般包括吊牌、永久性标识等)是一种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性能、质量状况、使用方法等信息的工具。使用说明上要注意查看该服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单位及地址,因为该单位和地址的标注是有表明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含义,消费者尽可能在服装使用期间保管好使用说明,如购买时或使用时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产品使用说明的服装建议不要选购。消费者怎样查看产品说明:
  一是要查看该产品的质量等级状况,当前一般服装产品质量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二是要查看标注的产品名称及产品现状是否属于你所购的对象。
  三是查看缝在服装产品上的永久性标识:主要查看号型规格是否表达清楚,并与穿着本人人体的体型是否相适应,能试穿最好。查看服装布料(面料、里料、填充料等)采用的材质组成描述是否清晰齐全。查看服装有无洗涤方法的信息,这是指导用好产品的关健,因不同风格、特性的服装在使用、洗涤、维护性处理上是有所区别的。
  第二手摸眼看服装产品的外观质量。消费者根据需要、穿着的经验,对需购服装,根据所标注的材质、质量等级等性能方面进行验收,查看标注的内容与货品的真实现状是否相符,主要从面料的手感、布面的瑕疵、色差、污渍,缝制、拉链、钮扣的牢固程度进行观察,若有质疑,不妨暂缓购买。尤其是价值高昂的真丝、毛绒、皮革等服装更要细查细看。
  63、发现购买的服装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应对?
  消费者购买服装时,应将购买小票或发票、产品吊牌等能证明该购买服装地点和质量状况的证据保留好,发现或怀疑服装有质量问题,可直接拿着服装和以上证据委托菏泽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纤检所将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64、学生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答:学生校服在穿着期间如果出现脱色、异味、或皮肤不良反应等现象,应向菏泽市质监局“1236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投诉时应详细告知校服发放学校的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然后由市质监局根据反映的情况对本批校服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市质监局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5、纺织企业出现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答:纺织企业生产的纱线等产品,被客户认为是不合格产品或质量达不到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向菏泽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申请委托检验,该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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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1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责任应由谁来负担

  如果是产品责任可以找生产商和销售商 ,找任何一方都可,如果是产品质量责任一般应找销售商(前者是对消费者人身或者是食品以外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后者只是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并没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伤害)

  三、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2

  1、幼儿园领导要十分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由园长总管,副园长主管,兼职管理人员分管,每学期要定期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和督促。

  2、 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堂的餐具和食品作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检查食堂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持证上岗,若有无证上岗者,立即劝退。

  4、 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幼儿园饮食卫生制度,若有违者必须立即查处。

  5、 检查食堂有否出售腐烂变质的有害食品。如发现有腐烂变质食品,必须立即销毁。

  6、 检查食堂的卫生环境是否整洁。

  7、 检查食堂的餐具是否做到一清、二涮、三冲、四消毒,有无保洁设施。

  8、 检查食堂的食品是否做到生熟分开。

  9、 检查食堂是否有留取当天各种菜样各2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若没有按规定要求做,必须立即整改。

  10、 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杨芳(园长)为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3

  1、炊事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时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时应遵守相应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进行卫生清扫,及时清运餐厨垃圾。

  4、食品加工按照工序流程规范进行,各功能专间专用,不得交叉;生熟食品容器及工具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5、及时修缮维护卫生基础设施,保证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正常使用。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二年。

  7、食品采购渠道合法,验收认真,索证索票;食品和食品原料设专间储存,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规范进行餐(饮)具消毒,消毒岗位从业人员熟悉消毒知识,按规范开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并做好台账记录。

  9、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进行公示。

  10、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要求生、熟食品,各100克,48小时,专人负责,锁存留样。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4

  为保证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措施:

  一、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写清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确保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运输、装卸、陈列和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食品应与有害物品分开运输、存放。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同时设置标牌,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销售人员应当穿着隔离衣,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二、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

  经营场所所在位置适合从事食品经营,与有毒、有害场所(物品)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或隔断,并保持卫生整洁;

  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

  我单位从事xx经营,整个经营过程分?个环节。分别是:(例子)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

  (一)食品采购(责任人:)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按照政府食品监管要求,将相应资料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7、按照政府食品监管要求,将每一批次的进货资料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二)食品储存(责任人:)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责任人:)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责任人:)

  1、每天对上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食用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要集中摆放,并作出明确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相应资料应当及时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人:)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5

  (一)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

  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执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经营性证明文件。

  2、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核对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品牌、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储存运输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储藏食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存放食品的仓库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库内无老鼠、蟑螂及其他昆虫,不存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储存过程中采取保质措施,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2、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装卸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装车后除能加锁的运输车辆外,人不离车,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执行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

  2、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拒绝上市、撤下柜台、强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措施,防止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上市。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3、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着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

  4、凡上市的散(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条款。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6

  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

  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商场、大型超市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

  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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