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个月的月薪3000养老保险交多少是单位没交上吗?为什么个人缴费部分没有了呢?

题主的问题好长,我看了一下,其实关键有三点:一是为什么要统筹,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统筹,三是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划算的。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差异非常大,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人口多,工厂多,缴费的人也多,而需要领钱的人反而少,所以养老金结余的就多,比如广东省就特别突出,但是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因为经济不行,养老金缺口就很大,怎么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是靠统筹账户来解决的。

所以,我们在缴纳社保的时候,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就是自己缴纳的钱,而社保账户却是单位给你交的钱,单位交的钱是根据国家法定要求,对单位对员工个人承担的义务,最关键的是单位缴费并没有挤占员工的个人工资收入,所以这部分钱都进入了统筹账户。

至于统筹账户随后是省级统筹、市级统筹,还是国家统一来安排,都与员工个人没有什么关系了。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统筹

在社保规定里,没有固定工作、失业或再就业人员,被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类人员的养老金是由自己个人进行缴纳的,缴纳标准也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通常是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比例作为缴纳基数,分档缴纳,比如当地平均工资是5000元,缴纳的时候,可以按照40-100%的比例,一共7个档次的缴费基数,也就是说你可以假定自己的工资是当地平均的40-100%,假设你按照50%的比例,也就是2500元的标准来缴纳。

具体缴纳的时候,我们知道如果是有固定工作的人,是个人交一部分,是8%,单位交一部分,12%,现在你没有单位了,那么原本由单位缴纳的12%就需要你个人来承担。两者加起来是20%,和在职员工的分摊其实是一样的,而且那12%要进入统筹账户,这也是为何题主说60%被统筹了,只有40%进入个人账户的原因。这一点题主理解得很清楚准确。

也就是说,按照2500元的缴纳基础,在这个案例中,每个月需要缴纳500元社保,其中60%即300元进入统筹账户,40%即200元进入个人账户。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划算的

其实,本来可以非常明确说的说,交社保一定是划算的,但既然题主有疑虑,那么我们不妨来简单算一下。

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就不用说了,这个无论什么时候都是你自己的,每必要纠结。主要还是统筹的那一部分的钱,首先,国家有规定,如果要想领取统筹部分的养老金,至少缴费要满15年,假设题主刚好就缴纳15年,缴费标准也维持不变的话,一年进入统筹账户的钱是3600元,15年就是54000元。而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15*1%=562.5元,也就是说退休后一个月可以统筹账户可以回来562.5元,这样你缴纳的钱需要/12=8年,就是说8年可以回本。

但是我上面的计算过程有几个假设条件,一是假设15年缴费期间平均工资是不变的,二是假设15年期间你选择的比例也是不变的(这个比例一年选择一次,是自己个人自由选择的,从40-100%共7个比例)。三是没有考虑到缴费的利率利息情况。

所以,这么静态的分析之后,如果认为退休之后很难再活8年,那么大概率就是不划算的,但是我们现在退休年龄60岁,人均寿命77岁,加上工资一直在涨,通常6年就可以回本了。最最关键的是,国家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也就是说,你交的钱还会返还一部分给你,这样算下来就更划算了,所以很多时候,社保其实是羊毛,你不薅白不薅啊!

所以说,看了我的分析之后,题主你还坚持原来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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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按照现在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还有没有必要每年缴纳养老保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政策,基本上是没有太大的变化,而且在今年免征中小企业单位企业的消费部分,也没有明确的免征,我们灵活就业人员的交费。所以从根本上来讲,那么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是没有出现任何的政策新变化,对于我们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依然还是需要有必要,正常参加自己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假如说你放弃自己社保的缴纳,虽然说自己可以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但是将来你有没有考虑过自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够正常享受养老金,同时也不能够正常享受退休医保的待遇,那个时候自己就认为缴纳社保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所以说现在开始缴纳,我认为还是为时不晚的,尽量不要放弃正常的社保交费,以免给自己造成终身的遗憾。

而且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讲是不允许补交的,也就是说你一旦出现中断缴费,那么今后你想着补交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几乎是不可能很多地区都已经收紧了,关于补交的政策,所以说我们必须要按照逐年交费的原则,来进行正常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跟医疗保险,那么才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累计,缴费年限将来才可以享受的,相关的退休金和这个退休医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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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按现行的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显然是不划算的,问题就出在政策的统筹上。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的养老保险,本身数额就高,完全是个人负担,但其中百分之六十划入国家统筹,只有百分之四十划入个人帳户,比起有单位的职工来说,吃亏比较大。因此,现行政策必须要改,国家已提出全国统筹的时间表,从政策上应更多的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如果现行政策不改,将会挫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影响养老保险的全覆盖。所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势在必行,必须加快实施,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公平合理的政策,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首先纠正你一个错误认识,不是十多年才能把你个人账户发完,每个月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及缴费基数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多缴多得激励机制+过度性养老金(制度前视同缴费)。个人账户假如您退休时有4万元那么如果男性60退休每个月支取的7.7元。也就是说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都只是您待遇中很少的一部分。当您个人账户部分全部支取完之后,则全部通过统筹金来补足。这也是我眼中统筹存在的意义。

所以在能力足够的情况下趁早缴纳,保证自己的缴费年限足够很重要。

我来简单回答这个问题.

按现在的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还有没有必要每年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你那个算法是不正确的,退休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不是分开发放的,而是加在一起发的。养老金=统筹账户+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分139个月,也就过了139个月之后,就是国家发的了。现在的平均年龄在77岁左右,90多岁,100多岁大有人在,具体能活几年,谁也不能确定呀。没有社保,75岁以后的生活怎么办呢?

139个月不到12年,那就是不到12年领回了40%这部分,即使没拿完,个人账户的钱是可以继承的。

统筹方面按社平工资计算,假如是5000元每月,简单算一下,5000X15%,也有750元,一年也有9000元。

两项加起来,一般10年左右可以全部领回所缴的费用。

退休后养老金年年上涨,这几年算少的,也有5%提升,银行利息可不给你涨呀。

最重要的一点,现在是物价平稳的时代,你可以这么算。如果万一物价提升快了,银行存款钱跟不上物价上涨的时候,那时候的钱就不抵钱了,你用什么养老?但是,社保是有保障的。

所以,不管如何,社保是最划算的。

现在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很有必要!不过,对于退休延迟,真的让人有种望城莫及的伤感和心灰意冷!

当今社会,虽然国家政策要求全民参保,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但实际上,只有在国企和事业编制单位工作的才真正意义上带着保险。像私企打工或灵活就业的,“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员工流动性很大,有的是单位嫌麻烦,有的是单位根本不重视,这就需要自己去交社保。但很多人感觉自己还年轻,更有人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信心,不交养老金的大有人在!随着国际人口老龄化,养老是以后人们更为重视和艰巨的大事!只有在年轻能挣钱的时候,坚持自己缴纳养老金,到老时才能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再说,现在能指望孩子养老么?不说孩子孝顺与否,他们还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你忍心给孩子增加负担、让孩子为难么?

常言说得好“谁有不胜自己有!”就算是有退休延迟的说法,年轻时难点,总归比老了干不动时伸手跟别人要强得多呀!

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按现在的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还有必要缴纳养老保险吗?当下的政策实际上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制度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依然采用原有的方式来进行交费,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依然是按照20%来进行正常交费。其实在最近两年,我们都注意到企业单位的缴费不断的在降低,由之前的20%降低到现行的16%。

甚至今年在发生疫情之后,对于中小型企业单位直接减免了从2月份一直到年底的企业单位所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交费所以说企业单位,实实在在感受到这个社保的缴费压力变小了,但是对于我们灵活就业人员确实没有太大的改变,依然还是需要按照20%的标准来进行交纳。

而且我们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一旦发生中断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形,那么是不允许补缴的,这种情况下你就等同于放弃,自己该年限的缴费,所以说就会减少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那么将来你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是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的,这就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看题主对这个问题的描述,中间存在大量的误解。对此,就我个人的理解简单谈一谈,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为什么要分别划进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先看《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由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理解,社保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一方面通过统筹账户实现参保人之间互助共济,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鼓励参保人多缴、长缴。

根据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养老金一般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自个人账户,这个很好理解。那么,基础养老金来自哪里呢?毫无疑问,只能来自统筹账户呀。

上述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缴费基数高的会对缴费基数低的形成接济,参保人之间会拉一拉平均缩小养老金差距。如下图所示,缴费系数最高300%和最低60%,差距是5倍,但是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系数就调整为2.0和0.8,使得差距缩小为2.5倍。

而且,只有通过统筹账户,政府补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国有资本划转等,才可以惠及全体参保人。根据有关数据,最近几年国家每年补贴给社保的费用都达到万亿级别。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统筹账户这个大池子,参保人之间无法实现劫富济贫,国家也无法对参保人实施福利补贴。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在经济核算上是不是划算?

年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缴费15年,缴费金额分别为元。参保人在2019年退休,不同退休年龄可以拿到的养老金大致是893~2974元/月。

通过上述数据来看,参保人收回本金的时间最短64个月、最长110个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一般是60~100%,再考虑退休后养老金逐年增长的因素,实际回本时间一般不超过5~7年。而根据统计数据,中国人均寿命大概是74~76岁,也就是说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平均超过15~20年。换算成数据来说就是,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一般会超过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3倍。

看过了历史数据,我们不妨再大胆地预测一下未来的情况。

假设一个正常劳动者,工作寿命30年,期间从2020年缴费到2049年,在2050年满65岁退休。按照2019年社平工资5000元计算,今后30年工资平均增速3%,并假设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4%,那么预计缴费情况如下图所示。

参保人按照60%、80%和100%三个不同档次缴费30年,预测缴纳养老保险费合计为34~57万元,测算65岁时退休养老金大致为元/月。具体测算数据如下表所示。

通过以上测算数据可见,不管将来缴费如何增长变化,退休养老金都会跟着缴费水平同向变动。如果社平工资提高则缴费提高,从而养老金也会提高;如果社平工资降低则缴费降低,从而养老金也会降低。可以说,唯一不变的可能就是缴费与养老金的比例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回本时间大致还是5~7年。

总而言之,社保具有国家福利性质,对于个人来讲是确保老有所养的基础性保障。从投入产出角度衡量,社保是性价比最高的保险,其收益性大幅度地超过银行存款、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和理财险。

最后,绕来绕去还要说回本题,如果不采取社保这种保障形式来养老,你又有什么好办法呢?或者说,其他的保障方式如何能超过社保对未来保障的确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我可以断言,对于一般收入阶层而言,社保之外的任何保障方式都无法与社保相媲美。

所以,我的答案是:有必要,非常有必要,绝对有必要!

中国的养老制度,就是参保缴费,而且必须足额缴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核批准达到退休标准,才能拿到养老金,否则,社保局不会发一分钱,弄懂社保规则,抓紧时间参保缴费,误了缴费时间那就误了大事儿。说别的啥用都没有。

按照现在的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还有没有必要每年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当然是有必要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稳定的就业渠道,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让自己将来能够老有所养,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减轻儿女的负担,当然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情,为什么不为自己好好考虑一下呢?

我仔细看了你的描述,其实很多理解都是错误的,比如70岁前都是领的个人账户的钱等等,对于这些自己不了解的知识,通过不断的传播,不但害了自己,同时也害了别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除了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外,其他的待遇其实和在岗职工是完全没有什么变化的。为了正本清源,我现在再把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知识,做一个简单的宣传,让广大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了解正确的养老保险缴费知识。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按照全省统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分为60%、100%、300%三个缴费档次,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如果按照比例来划分,你说的没有错,60%的缴费金额被计入了统筹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只占了40%左右,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划分呢?这样划分的结果个人是不是就吃亏了,答案是否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我们要详细讲述一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作用。

统筹账户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管理的,个人账户是属于个人的资金,一直属于个人所有。之所以要设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这是和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紧密相联系的。我们办理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在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中,主要参考的数据是三个方面。一是退休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工资;三是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工资相加除以2以后得出一个平均值,这个平均值就是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然后按照每缴费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比如退休前的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工资为6000元,那么二者的平均值就是7000元,每缴费一年的1%就是70元,如果缴费20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就是1400元,缴费30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2100元。那么这个基础养老金的开支渠道是由什么账户来开支的呢?就是由统筹账户的来开支的,统筹账户除了开支基础养老金以外,还要负责开支每年调整提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领完以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等,这就是统筹账户的用途。

除了基础养老金以外,还要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按照个人账户资金总额来处以相对应的领取的月数。这个相应的领取月数,是根据年龄来计算的。一般50岁办理退休为195个月,55岁办理退休为170个月,60岁办理退休为139个月。我们以男性为例,如果60岁办理退休,领完139个月大概就是71岁左右,71岁以后个人账户就没有钱了,就需要由统筹资金来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但需要说明的是,其实在71岁之前,我们领取的养老金中,并不是到了70岁才开始领取统筹账户的钱,而是从办理退休开始就已经领取了统筹账户的钱。60%以上都是统筹账户的钱,就是基础养老金部分,40%领取的是个人账户的钱。

如果按照投资回报的周期来讲,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需要10年左右才能收回成本。当然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概率,并没有将国家每年调涨的养老金计算进去,如果计算进去预计回收期应该是7年左右。而且这种以年龄来算账对比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有的人可能只活到70岁,但现在活到80岁以上的人也比较多,甚至还有100岁的,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虽然说不上是投资,但其实和投资相比,也是一种比投资更为实惠,更为划算的方式。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是扩大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范围的重大举措。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他的主要对象是在岗职工,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既是用人单位,又是职工,需要承担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但在缴费比例上优惠了4个百分点,这也从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不管哪种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己缴费,为今后退休后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养老金都是非常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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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小陈税务xiaochenshuiwu1.单位为员工报销因公需要发生的通讯费,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如当地

  1.单位为员工报销因公需要发生的通讯费,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当地无特殊政策,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放的生育津贴超过了社保部门发放的津贴标准,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困难性补助是否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54号,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国税函[号,就探亲费“合理的部分”做出统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6.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7.对学生参加实习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8.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取得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4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如何缴个税!(政策依据、实务分析、例子)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

  实务分析: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自行申报的关键点

  (1)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2)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例】小李2017年2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1.小李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20%-555=745(元);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纳税期限:3月15日以前(不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10.企业组织其优秀员工旅游,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减除费用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12.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该通知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17.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

  19.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21.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2.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参与施工建设并由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该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23.企业为员工缴付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4.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5.请问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6.请问个人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准予扣除三险一金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7.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什么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8.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9.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0.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31.无偿受赠房屋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2.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3.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二条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因此,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34.个人转租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5.营改增后,二手房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

  36.以企业资金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汽车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7.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借款未归还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8.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9.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40.我公司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会员,可以按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进行额外抽奖,请问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1.继承房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42.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员工股权奖励,请问员工获得这部分股权奖励时缴纳个税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43.如何确定财税〔2016〕101号文件关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满足条件中第四条规定的“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44.个人在多处兼职,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分别减除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5.境内有住所个人在境外提供培训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在当地已按当地政策缴过个人所得税,是否仍需按国内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外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证明材料原件的,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该境内有住所个人取得的境外培训收入,应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来源国当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扣除。

  46.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应该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以及第七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一、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7.合伙企业怎样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8.消费者在通讯公司买手机的时候获赠话费,受赠话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消费者受赠的话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9.商业银行给顾客发放印有公司标志的纪念品,需要替顾客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0.请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之一)

  51.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52.军队干部取得的哪些补贴、津贴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3.外籍个人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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