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找谁办理?

  员工只有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才可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退休手续的办理与否成为了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关键。在实践中,因为办理退休手续而发生的争议时常见诸报端,争议主要集中在要么是用人单位拖延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要么是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非法提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也有一些情形下,由于行政机关对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不予审批,而被劳动者诉诸公堂,坐在了被告的席位。

  王某,男,出生于1951年6月。1970年11月其在内蒙古呼中林业局下属的一个工程处从事推土机司机工作,1976年10月至2000年在内蒙古阿里河林业局下属的森林路管理处从事小火车司机工作。1993年王某在内蒙古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3年7月,经过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王某转移进入本市,流动到锦英公司工作。同时,其在内蒙古的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部分也转移至上海,2003年8月,王某户口迁至上海。2004年锦英公司为王某建立了本市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其缴纳了2003年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2004年5月,王某离开锦英公司,后一直失业。

  2006年6月,上海市社保中心核定王某在1970年至2000年在内蒙古从事的工作属特殊工种。2007年8月5日,王某通过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上海市社保中心提出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市社保中心受理后,于2007年8月13日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告知王某,认为,根据沪劳保社发[2003]9号《关于外省市转移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慢5年,由于王某在本地实际缴费不满5年,因此暂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该答复加盖了市社保中心信访专用章。

  王某不服市社保中心的信访答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0月16日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

  王某不服,遂于2007年11月22日向黄浦区人们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同样维持了该答复。王某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特殊工种工人的提前退休,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上诉人王某系特殊工种工人,其于2007年8月申请提前退休年龄已超过55周岁,有权向市社保中心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市社保中心收到王某申请后,应当就是否批准该申请事项做出正式的行政决定。现市社保中心仅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对上诉人王某的申请做出答复,应予纠正。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市社保中心所做主的信访答复。

  (一)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由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特殊付出,国家对于他们给予了政策上的特殊照顾,让他们享受比较优惠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因此,对于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有着严格的实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之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案中,王某属于从事特殊工种,且满足上述实体要求,因此,在其年满55周岁时可以申请退休。

  (二)退休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失业人员申请提前退休则需要直接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在本案中,王某属于失业人员,其直接向社保中心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申请,社保中心应当做出是否批准的行政决定。然而,在本案中,社保中心仅仅是以一信访答复的形式,认为王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这一答复并非行政决定,程序违法,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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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第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施范围和条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8年。

3.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由企业或档案管理部门向所属的人社行政部门申报。

1.申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必须是职工档案的原始资料,如报送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特殊工种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材料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2.原始档案资料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比如当年原始的财务工资报表、考勤记录、劳保凭证等等,提供单位需签署复印意见并加盖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方为有效。

1.旗县所属企业由旗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及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后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2.市本级所属企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

审核要求:与国家特殊工种信息库备案信息相结合,责任到人,全程留痕,材料留存。

(三)特殊工种认定小组认定

审核后的材料报特殊工种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要求:集体会商,全程留痕,材料留存。

1.企业、集团公司应在职工活动比较集中的车间、食堂等场所进行公示,出具的公示结论按规定签字盖章;

2.区县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服务对象比较集中的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进行公示;

3.市人社行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面向全市进行公示。

要求:(1)公示的内容包括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年限、工种性质、工种名称;(2)分级进行公示,每级公示期为7天,其中工作日不少于5天。各级公示内容中,要有纪检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对审批程序不规范,擅自突破特殊工种范围、自行降低标准的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五、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1.企业对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负主体责任,要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对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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