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公司可以停9月个人社保每年几月份交吗


养老金是大部分退休人员唯一的经济来源,养老金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退休人员生活质量的好坏。所以,养老待遇问题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点。就在金秋十月,有部分人的养老金将被停发,另外有部分退休人员却能多领17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看看有你吗?


01、10月份,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被停发

说到养老金被停发,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养老金认证问题。众所周知,每一位正常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都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这其实也是维护退休人员自身利益的举措。因为曾今退休人员家属,在退休人员已经离世,或者失踪超过半年时,故意隐瞒信息,礼物冒领养老金,造成养老基金的流失。

所以为了保障养老基金的安全,确保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要求退休人员必须要按时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例如,九江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从2022年9月起,对浔阳区143名超期未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10月份,有部分退休人员又要被暂停发放养老金了,比如安徽淮南,要求已超过一个认证周期(12个月)而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企业退休人员,需要在9月26日前完成认证,逾期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待遇。还有河北涿州同样发出了通知,对于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所有退休人员,需要在9月7日至10月10日完成资格认证,否则就会暂停发放待遇。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哪些人能多领1700元呢?


02、10月份,有人可领1700元补贴,怎么回事?

在国庆假期期间,多地陆续宣布气温骤降,特别是北方地区,一般在十月过后,就即将步入寒冷的冬季了。大家都知道,北方的冬天是非常寒冷的,所以很多地区从十月份开始就需要取暖了。对于很多退休人员来说,每月的养老金基本只够生活开销,如果再负担取暖费,会徒增不少的压力。

所以,为了缓解退休人员经济压力,避免因支付取暖费而影响到退休人员正常生活,部分地区会给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补贴。例如去年国庆假期后的第一天,山东青岛人社局在10月8日就发布通知,1700元的取暖补贴随10月份养老金发放。发放范围是2021年当年度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都能领到这笔钱。宁夏人社厅2021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更高一些,三类人有两个档次,4394元和2951元,也是10月份发放到位。根据历年的实际情况,发放取暖补贴的还有河北、山西、陕西、青海、天津,徐州等地。

值得注意的是:取暖费和过节费一样,并没有全国统一发放,只是地方性的福利政策。所以并不是所有退休人员都能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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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具体报名操作流程请对照招考公告通知要求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公开考试招聘和公开考核招聘。通常每年根据市编委会用编计划及各单位需求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公开考试招聘笔试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不组织现场报名)。公开考核招聘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通常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具体报名操作流程请对照招考公告通知要求进行。

公告网址为: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广元人事考试网和广元人才网 。

52.怎样获取专业技术资格?

答: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等途径获取专业技术资格。

我市承担中小学和中专学校教师高级职称、扩权试点县外的中级职称、市级单位(含非公组织)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同时受理扩权试点县委托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我市尚未开展的中、初级职称评审按程序委托评审,其它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上通知执行。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和省上通知执行。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级别不再通过评审获得。

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聘任(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职务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市级非公组织报市人才交流中心)批准,中级职务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53.什么是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高校毕业生,登录广元人才网(广元市人力资源市场网),进入高校毕业生报到系统,按提示操作即可。

54.毕业生如何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①网络办理:登录广元市人力资源市场网;进入档案管理系统注册;在线填写相关信息;等待后台审核;档案通过机要途径转出(入)。

②现场办理:持申报材料(调档函)到广元市人才交流中心现场办理,办理完结后的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通过接收单位拟定的档案传递方式转递到接收单位。

在我市工作或我市籍的毕业生,提供转出地详细单位和地址,并提出档案转入申请(在线和现场均可);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调档函将档案转入我市中心托管。

55.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持工作证、工资条等有效证据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56.务工未领到工资怎样维权?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在该行为发生的2年内持有效证据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进行投诉需要携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书面材料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名称不明确的,应提交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依据。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投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8.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举报和投诉条件的,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程序办理。

(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投诉,不再查处。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5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检查时,对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答:(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

6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61.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如何处理?

答: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64.劳动监察立案后应当在多少时间结案?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个人证件如何处罚?

答: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或证件的,按每证处以500元罚款或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6.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罚?

答: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如果该企业没有办理保险手续的,还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


67.什么人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在广元市境内参保的人员,均可在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地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68.办理社保卡是否收费?

答:首次申领社保卡不收取费用,持卡人申请补卡、换卡银行会收取社保卡工本费。

69.社保卡挂失、解挂、密码重置、补卡怎么办理?

答:社保卡遗失后,个人应当及时办理社保卡挂失手续。社保卡社保账户可以通过拨打人社部门的服务热线12333办理临时挂失,然后到社保卡服务银行网点进行挂失补办,挂失和查询卡状态可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查询。

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在未补卡前找回,可到社会保障卡银行网点办理金融账户解挂,恢复该卡金融应用后可正常使用。通过拨打人社部门服务热线12333办理了临时挂失的人员,需要在人社部门社保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解挂,方可使用社保卡社保功能。

社保卡银行功能密码忘记,持卡人持本人社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到银行重置密码。

社保卡医保功能密码解锁或者重置密码,持卡人需本人带上社保卡或委托人带上持卡人身份证、社保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到人社部门社保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可持社保卡在异地人社部门社保卡经办机构办理密码重置。

目前社保卡不能异地补办或申领,只能在参保地的社保卡服务银行网点进行补办。

70.社保卡怎样才算激活?

答:通过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新增制卡的社保卡,领卡后本人持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在社保卡银行服务网点和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激活。

71.用社保卡进行保险代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需要把社保卡办理激活,参加社保的人员持卡在参保地社保大厅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72.社保卡异地怎么使用?

答:持卡人因工作地发生变化、户籍转移等保险转移到四川省省内其他市州,导致参保地发生变更,可持社保卡在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转移,可在当地使用广元市本地社会保障卡。(省内的社保卡需要在广元市使用,经办流程一致)

73.怎样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

答:持卡人(或代理人)申请社保卡注销时,应先向发卡地或已办理社保卡参保地转移后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应用注销,再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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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多地出现持续强降水天气,引发严重内涝灾害,不少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自然灾害无情,税费优惠有爱,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截至2021年7月有效的纳税人缴费人遭遇自然灾害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编写成支持灾后重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手册,为遭受内涝灾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费援助。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5.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

  2.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6.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1.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2.须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3.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

  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9.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10.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纳税人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1.减征个人所得税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损失。

  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公益性捐赠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享受。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3.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1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契税暂行条例》(2021年9月1日期《契税法》实行)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一次修订)

  16.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17.受灾车船减免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

  适用于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18.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适用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19.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河南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1.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2.需要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人

  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所在统筹区符合优惠政策执行条件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1.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22.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问题1:税务部门支持灾后重建主要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我省此次强降雨引发的洪涝灾害,给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支持灾后重建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方面是普惠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税降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主要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政策,2021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每月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按季4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政策,在继续执行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部分,再减半征所得税。

  另一方面是支持灾后重建的专项政策,为企业减轻损失、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灾,加快恢复灾后重建。主要有: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支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以及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题2:税务部门为支持灾后重建推出了哪些征管服务措施?

  答:考虑到灾后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困难,同时因为目前我省疫情的特殊情况,我们也推出了专门的征管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

  一是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灾情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征期内申请延期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因灾情、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对因受灾情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计滞纳金。对受灾情疫情影响新增欠税,暂缓发布欠税公告。

  二是简化发票领用流程,实现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全省通办,将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最长延长至168小时,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

  三是拓展办税方式,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畅通“网上办”、“掌上办”“豫事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平台办理涉税业务,确保办理税费业务安全高效。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可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刷脸”验证。

  四是对受灾情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实行“随报随审”,不受次数限制。对因受灾情疫情造成尚未申报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按有关规定应补办但确实无法补办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免)税。

  问题3:企业的货物和不动产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某食品加工厂今年七月初刚购进一批面粉,但因暴雨厂区积水,造成该批面粉全部被洪水浸泡,这种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企业购进面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的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又比如,某汽车经销4S店尚未销售的新车,被洪水浸泡后报废,类似这种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问题4:企业或个人遭受洪涝灾害后,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或者个人为财产投交保险,在洪涝灾害后经保险公司查勘损失以后确定的保险赔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5:纳税人因受灾导致网络中断或网络不稳定,无法正常在线开具发票怎么办?

  答: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离线开票时限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将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从原来最长72小时延长至最长168小时。

  问题6:纳税人因受灾无法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怎么办?

  答:为充分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省进一步简化了发票领用流程,实现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全省通办。纳税人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自主选择到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

  问题7:此次灾情中很多企业的仓库、设备被淹,遭受了不小损失,对此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扶持政策?

  答: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此次灾情遭受的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比如:对企业因灾情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灾情导致无法收回的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程序上,税务机关也进行了全面简化,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直接扣除,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相关证明资产损失发生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需要保存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了企业资产损失的留存备查资料,取消了关于资产损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减轻了企业负担。

  问题8:此次防汛救灾过程中,社会各界纷纷解囊相助,捐赠热情高涨。对捐助救灾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次应对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捐赠支出,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在企业计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上,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是在捐赠途径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会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三是在捐赠票据上,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问题9:这次特大洪灾中,受灾县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损失特别严重,恢复生产较为困难,请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支持政策?

  答: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10:这次特大洪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缓解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及时对受灾群众发放了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以及困难补助,请问受灾个人取得这类救济补助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11: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我省这次特大洪灾的救灾及灾后重建中,全国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慷慨捐助,有很多个人主动奉献爱心,捐款捐物。请问个人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提到的这次洪灾中个人捐赠,属于公益慈善捐赠,如果个人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捐赠,在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题12:纳税人房屋因灾受损需要进行大修,大修期间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问题13:纳税人因灾毁损的房屋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问题14:纳税人因灾受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题15:纳税人住房因灾灭失,重新购买住房的,能否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按《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遭受洪灾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问题16:我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能否减征资源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凡我省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自行申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无需专门向税务部门申请,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问题17:现在税务部门除了征收税收以外还有许多的非税收入,面对灾情和疫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上落实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面对灾情和疫情,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抓实抓细,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人以下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免等优惠政策红利。

  问题18:今年我省部分地区尤其是郑州、新乡、鹤壁等地受强降雨影响,受灾严重,现在疫情防控又叠加影响。请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缴部门,在企业社保费征缴方面有哪些支持灾后重建的措施?

  答:这次我省受强降雨和疫情双重影响,受灾严重,税务部门坚决将社保费惠企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全力支持灾后重建,具体有三项措施: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二、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严格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19:因灾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是否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同时税务部门将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优化“银税智通车”线上平台,全面升级“银税互动”品牌,更好地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活钱”,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帮助企业解危纾困。

  问题20:税务部门支持灾后重建在征收管理方面有那些措施?

  答:此次全省各地遭受特大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突发疫情,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税费业务,支持企业灾后重建,推出以下措施:

  一、做好延期申报。对2021年8月份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征期内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对受灾特别严重的地区,纳税人由于灾情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调整纳税信用等级。

  二、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灾情疫情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畅通“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积极拓展线上办税范围,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平台办理涉税业务,确保办理税费业务安全高效。

  问题21: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受灾损毁、灭失的,后续如何申报办理退(免)税业务?

  答:对受灾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受灾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为出口企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受灾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问题22:为帮助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提供了那些便利化措施?

  答:为缓解灾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一、在全省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全面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对申报、证明办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二、对新乡卫辉等部分受灾严重、尚未恢复工作条件的地区,实行同城通办或市局机关待办核准退税,确保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相关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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