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贯赢所律师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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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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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关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及补充...................... 24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章节的更新及补充.. 4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事宜,于2022年6月2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并于2022年8月2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2022年6月22日下发《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32号)(“《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前述《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杭州分所 电线传线 成都分所 电线 青岛分所 电线传线 大连分所 电线传线

  海口分所 电线传线 硅谷分所 电线 香港分所 电线月19日公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变更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事实,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出具律师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进行必要的讨论,取得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有关事宜均有赖于发行人境外律师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根据申报文件,(1)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药研发项目”及“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2)“新药研发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投资计划覆盖至2025年,主要用于在研管线的临床试验研究以及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3)“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约7.26亿元,除外用重组人凝血酶生产车间外还包括其他建设内容,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该项目环评文件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本次募投项目研发管线布局、研发投入适应症选择的主要考虑和必要性;(2)“新药研发项目”中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部分的研究方向及预计研发成果,临床试验部分的投资计划与研发管线研发进展匹配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研发管线预计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是否存在研发结果未达预期、产品审批不通过等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存在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情形的,进一步说明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增资价格和借款主要条款是否明确;(4)“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投资的子项目之间的关系和建设规划,自有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募投项目实施重大不确定性风险;(5)“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进展,预计可取得时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问题(3)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发表意见。

  一、“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存在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情形的,进一步说明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增资价格和借款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新药研发项目”拟投资总额为123,110万元,拟募集资金投资额为123,110万元。“新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有重大临床进展的在研产品、新增在研产品、已有产品拓展适应症、相关产品开展国际临床试验的研发,以及创新药物靶点验证与开发、创新药临床前研究和概念验证研究。“新药研发项目”各子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1 盐酸杰克替尼片 治疗中重度特应性皮炎的III期临床试验(中国开发) 泽璟制药

  4 ZG19018片 治疗KRAS G12C突变晚期肿瘤的I期、II期及III期临床研究(中国开发) 泽璟制药

  5 ZG005粉针剂 治疗晚期肿瘤的 I期、II期及III期临床研究(中国开发) 泽璟制药

  6 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 创新药物靶点验证与开发、药学研究、药效学评价、药代动力学评价、安全性评价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基于发行人当前的在研管线情况,符合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筛选标准的项目包括: 泽璟制药

  注:如该等在研管线最终被纳入“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中,则发行人将在在募投项目实施前取得该等在研管线的大中华区开发权益,从而确保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基于发行人当前研发管线的实际情况,发行人拟继续推进并符合“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筛选标准的主要已立项项目的具体权益持有人情况如下:

  注射用ZGGS18 晚期实体瘤 IND技术审评阶段 泽璟制药 大中华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

  ZG006粉针剂 晚期实体瘤 临床前研究 泽璟制药 大中华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

  ZGGS001粉针剂 晚期实体瘤 临床前研究 泽璟制药 大中华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

  注:在研管线的开发权益持有人通常为其研发工作的实施主体及研发成果的受益人。

  发行人本次“新药研发项目”中围绕杰克替尼片、ZG19018片和ZG005粉针剂进行的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不存在实施主体为子公司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新药研发项目”中子项目“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将选择符合发行人预定标准的在研管线进行投资,由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GENSUN为发行人进行创新药研发的主体之一,因此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可能投资目前权益持有人为GENSUN的在研管线。在此情况下,如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包括发行人及GENSUN。

  如前所示,GS11粉针剂和GS15粉针剂均为GENSUN自主研发的针对晚期实体瘤的双特异性抗体。基于上述在研管线的权益持有人情况,为满足发行人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提升募集资金使用的便捷性,经发行人决定,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本次“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投入目前由GENSUN作为具体权益持有人的在研管线粉针剂),发行人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适应症布局,选择授权开发和/或合作开发模式获得相关在研管线在大中华区的排他性开发权益和/或合作开发权益,从而将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发行人及GENSUN调整为发行人。

  其中,基于排他性开发授权,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将拥有在许可区域内进行研究、开发和临床试验,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获得产品上市许可必要的任何和所有监管文件的唯一和排他性权利和责任,以及在许可区域内将该产品进行商业化的唯一和排他性权利和责任,同时发行人需以自有资金向GENSUN支付首付款,并将约定将在产品上市后向GENSUN支付占净销售额一定比例的销售分成费。在此情形下,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将独自承担在许可区域内针对该产品的研发支出。基于合作开发模式,发行人作为合作方将拥有在许可区域内与GENSUN共同开发相关产品的权利,双方需共同承担在许可区域内针对该产品的研发支出,同时约定如发行人开发产品并进行商业化,发行人应向GENSUN支付占净销售额一定比例的销售分成费。

  发行人本次“新药研发项目”中围绕杰克替尼片、ZG19018片和ZG005粉针剂进行的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不存在实施主体为子公司的情形,相关募集资金不需要投向GENSUN。

  经发行人决定,如果本次“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拟投入目前由GENSUN作为具体权益持有人的在研管线粉针剂),发行人将在相关募投项目实施前选择授权开发和/或合作开发模式获得相关管线在大中华区的排他性开发权益和/或合作开发权益,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将调整为发行人,从而不需要将募集资金投向GENSUN。

  综上,在上述调整后,本次募投项目中“新药研发项目”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GENSUN的情形,因此亦不涉及GENSUN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等事项。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问题(3)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发表意见

  如前所述,经调整,发行人本次“新药研发项目”各子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其中,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本次“新药研发项目”中子项目“抗肿瘤创新药物的临床前及临床概念验证研究”项目投向的在研管线权益持有人包括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GENSUN,则在该等募投项目实施前,发行人将以自有资金取得该等在研管线在大中华区的排他性开发权益和/或合作开发权益,该等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将调整为发行人。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均由发行人进行投入,不存在向GENSUN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要求。

  1、查阅《募集说明书》并向发行人了解“新药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主体分工安排,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性文件;

  发行人本次“新药研发项目”各子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均由发行人进行投入,不存在向子公司GENSUN投入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要求。

  7.1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了收购GENSUN股份相关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收购GENSUN股份的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2)承诺相关方未按承诺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等人所持GENSUN股份、另行签署收购协议的背景和原因,未来三年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等人所持GENSUN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3)股权转让款期后支付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问题(1)核查并就股权转让定价公允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问题(2)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承诺相关方未按承诺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等人所持GENSUN股份、另行签署收购协议的背景和原因,未来三年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等人所持GENSUN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

  (一)承诺相关方未按承诺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等人所持GENSUN股份、另行签署收购协议的背景和原因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相关方就收购GENSUN股份的相关承诺内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针对发行人与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共同投资GENSUN的情况,为消除实际控制人之一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与公司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以及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成员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作为承诺人出具了《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2年内,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必要的同意、批准、许可的前提下,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届时所持有的GENSUN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述收购完成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在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及陆惠萍将尽最大努力确保GENSUN不对股东进行分红(包括但不限于不提议GENSUN进行分红以及不对GENSUN相关的分红提案投赞成票)。

  (4)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向公司和GENSUN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如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因此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基于公司彼时经营及研发的资金需要,充分考虑公司可支配资金情况,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以收购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以下合称“GENSUN少数股东”)所持GENSUN经完全摊薄后4%的股份以及有权按照GENSUN整体估值即9,027.93万美元在《协议书》(定义见下文)生效后三年内收购GENSUN少数股东届时拥有的GENSUN全部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方式履行IPO时关于消除利益冲突的承诺,上述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方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

  根据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方案,香港泽璟与GENSUN少数股东于2022年1月签署《关于璟尚生物制药公司股份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购买协议》”)和《关于璟尚生物制药公司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GENSUN少数股东所持合计4%股权已完成交割且发行人已支付股权收购款项。同时,承诺相关方亦严格遵守了上述《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中的(2)(3)(4)项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收购方案系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尤其是各项研发及生产工作正常有序推进的基础上,考虑公司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实际情况以及与GENSUN少数股东协商而制定的,是彼时公司为切实履行承诺而尽的最大努力。

  公司目前尚处于核心产品陆续进入商业化的早期阶段,同时面临着产品研发项目数量、投入人员和资金持续扩大的情况,研发支出规模较大,公司营运资金较为紧张。公司账面资金虽然较多,但主要为IPO募投资金,已有明确的资金用途,无法直接用于公司收购GENSUN股份的交易。公司当前依然主要依靠短期银行流动性借款以及产品销售收入满足日常营运需求。在不考虑外源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实际远不足以支持公司进行大规模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

  因此,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运营以及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基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在与GENSUN少数股东充分沟通且经过最大努力协调资金后,公司决定以“收购GENSUN少数股东所持合计4%股权+协议约定未来3年内公司有权利以当前估值收购GENSUN少数股东剩余股权”的方式履行IPO时关于消除利益冲突的承诺。本次收购方案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避免因当前短期投资规模过大而影响正常业务经营及研发所需资金投入,加重公司财务负担。

  从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利益出发,为规避未来进行收购时GENSUN估值提升的风险,公司与GENSUN少数股东签署《协议书》,约定在《协议书》生效后三年内,香港泽璟有权利按照GENSUN整体估值即9,027.93万美元(《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约定的GENSUN整体估值)计算得出的购买价格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届时拥有的GENSUN全部发行在外的股份,并且香港泽璟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多次部分地或一次性全部地行使购买选择权(以下简称“购买选择权”)。

  上述方案赋予了公司有权利在未来3年内以本次交易估值完成GENSUN少数股东剩余股权的收购,锁定了未来收购GENSUN股权的估值上限,规避了未来GENSUN估值上升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效果良好,并且在未来仍将能够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的核心目的为消除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与公司的利益一致以及防范实际控制人之一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通过GENSUN进行利益输送。除《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外,2019年9月,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与公司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GENSUN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公司行使。与此同时,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做出承诺,确保GENSUN严格遵守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公司的章程、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GENSUN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接受公司作为GENSUN控股股东的有效管理、控制及监督;以及对于GENSUN发生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开支、GENSUN与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薪酬等)、向GENSUN的股东进行分红等事项,需确保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同意。包括上述《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在内的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自建立以来按照相关规定运行良好,对于防范利益冲突起到了积极作用。

  基于上述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良好及有效运行,除《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仍将继续有效外,在本次制定承诺履行方案的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以及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成员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做出承诺如下:

  “1、于购买选择权有效期内,在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承诺不提议GENSUN进行分红;公司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及陆惠萍将尽最大努力确保GENSUN不对股东进行分红(包括但不限于不提议GENSUN进行分红以及不对GENSUN相关的分红提案投赞成票)。

  2、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承诺在购买选择权有效期内不向除公司(含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GENSUN股份。

  3、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向公司和GENSUN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如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因此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因此,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效果良好,并且预计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仍将可以有效防范和消除实际控制人之一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与公司的潜在利益冲突。

  发行人在IPO时作出的《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本质系为防止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成员MIKE C SHENG、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拟通过GENSUN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自作出前述承诺以来,发行人通过股权控制、业务协同、财务管理控制及主要经营事项定期汇报等方式对GENSUN实现了控制,报告期内,GENSUN未进行过任何分红,亦未通过其他形式对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因此不存在违背《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之目的行为。

  (2)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存在变更《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的情形

  根据前述《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以及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成员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作为承诺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2年内,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必要的同意、批准、许可的前提下,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届时所持有的GENSUN股份。”

  发行人作为首家以科创板第五套未盈利标准上市之企业以及一家新药研发公司,目前尚处于核心产品陆续进入商业化的早期阶段,产品研发项目数量、投入人员和资金持续扩大,研发支出规模较大。发行人在前期已通过收购实现了对GENSUN的控股地位,因此若想进一步在不影响公司研发投入的前提下完成前述收购,首先应当是实现公司的商业化,同时拓宽公司管线以充实可用于收购的流动资金。为完成上述目的,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一直在尽最大努力通过募集资金、银行借款等方式拓展公司管线和推进产品的商业化。在公司积极推动下,多纳非尼片已于2021年6月9日获批并开展商业化。自此,公司于2021年实现了一定规模的产品商业化销售收入,但是前述产品商业化时间较短,且公司当前研发投入较大,因此公司流动资金缺口依然较大。

  因此,在与包括GENSUN少数股东在内的多方沟通后,公司制定的“收购GENSUN少数股东所持合计4%股权+协议约定未来3年内公司有权以当前估值收购少数股东剩余股权”的方案系公司在当时阶段,在保证研发、日常经营、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后的方案。

  综上,“收购GENSUN少数股东所持合计4%股权+协议约定未来3年内公司有权以当前估值收购少数股东剩余股权”方案系公司基于《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尽最大努力而制定的履约方案,不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4、本次承诺履行方案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1)本次承诺履行方案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承诺履行方案系发行人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因本次承诺履行方案收到监管机构发出的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函、关注函等相关文件。

  综上,发行人本次承诺履行方案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条件的情形。

  (2)本次承诺履行方案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经逐条比对《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的规定,发行人本次承诺履行方案符合前述审核问答的要求,具体理由如下:

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要求。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发行人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消除利益冲突的公开承诺满足4号指引的相关要求:(1)具有明确的承诺具体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包括收购GENSUN股权安排、GENSUN分红限制、GENSUN转让限制等; (2)承诺人已进行履行承诺声明及说明违反承诺的责任:“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向公司和GENSUN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如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因此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3)具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即 2年,未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2 如存在承诺内容不符合 4号指引的情形,承诺相关方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对规范后的承诺内容是否符合4号指引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适用。

  3 承诺相关方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本次承诺履行方案系公司基于承诺内容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已完成了包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内的公司治理程序,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 该方案有利于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4 该事项是否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公司本次承诺履行方案系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未来三年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等人所持GENSUN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

  1、未来三年内发行人享有以当前估值收购GENSUN少数股东剩余股权的购买选择权

  发行人已就GENSUN少数股东剩余股权的收购做出了相关安排。根据香港泽璟与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GENSUN于2022年1月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在《协议书》生效后三年内,香港泽璟有权利按照GENSUN整体估值即9,027.93万美元(《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约定的GENSUN整体估值)计算得出的购买价格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届时拥有的GENSUN全部发行在外的股份。因此,在《协议书》生效后三年内,发行人及香港泽璟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多次部分地或一次性全部地行使购买选择权,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所持GENSUN股份,交易价格将按照GENSUN整体估值即9,027.93万美元及收购的股权数量计算得出。

  由于公司未来收入及现金流具有不确定性,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基于谨慎原则,约定在未来三年内公司有权利按照GENSUN当前整体估值收购剩余的股权。GENSUN定位于公司在美国的新药研发中心,是公司进一步落实业务全球布局、贯彻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实现GENSUN剩余股权的收购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对GENSUN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结合未来业务经营、收入和现金流的实际情况、外部融资可行性以及GENSUN的业务经营和可比公司的市场估值等情况,在未来三年内适时与GENSUN少数股东进行沟通,积极推动完成剩余股权的收购。

  1、查阅香港泽璟与GENSUN及相关方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协议书》,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和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成员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于2022年1月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交易文件,核查发行人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承诺的履行情况;

  2、查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以及ZELIN SHENG(盛泽林)家族成员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作为承诺人出具的《关于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文件;

  3、登录上交所网站查阅香港泽璟收购GENSUN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文件,取得相关会议文件并核查发行人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有关决策程序;

  5、向发行人了解收购GENSUN 4%股权和协议约定未来三年购买选择权的背景与原因、未来三年收购GENSUN少数股东剩余股权的计划,并获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性文件;

  6、查阅《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确认发行人履行承诺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SHENG所持GENSUN经完全摊薄后4%的股份以及有权按照GENSUN整体估值即9,027.93万美元在《协议书》生效后三年内收购GENSUN少数股东届时拥有的GENSUN全部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方式履行IPO时关于消除利益冲突的承诺,上述承诺履行方案系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因违背承诺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发行人已就GENSUN少数股东剩余股权的收购做出了相关安排。在《协议书》生效后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香港泽璟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多次部分地或一次性全部地行使购买选择权,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所持GENSUN股份。发行人将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完成GENSUN剩余股权的收购。

  7.2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如下:

  1 泽璟制药 发行人 从事新药的研究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制剂生产设备的制造;药品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按相关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上海泽璟 控股子公司 从事新药的研究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泽璟生物技术 控股子公司 开展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有关的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浙江泽璟 控股子公司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 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 一般项目:生物医药产品、生化产品的研发,专用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生物科技(转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除外)、生化技术、基因科技、细胞技术、医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实验室耗材及试剂、实验室仪器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房屋租赁”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内容。因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2)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1)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参股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的情况,亦不存在房地产销售形成的收入,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具备开展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资质及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土地使用权面积(M2) 使用期限 用途 他项权利

  2 发行人 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权第3129119号 昆山市高新区西尤泾西侧、晨丰南路南侧二号地 62,093.10 至 工业 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自有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用途 他项权利

  4 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160829号 紫萍路908弄29号 1,869.94 工业 无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均为工业用途,不存在证载用途为“商业”或“住宅”的情况且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根据《境外下属公司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境外下属公司香港泽璟、GENSUN不存在自有房屋。因此,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系产品技术授权许可收入及药品销售收入,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均为偶发性的研发技术服务收入及医药中间体加工收入,亦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中,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发行人及GENSUN;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发行人及GENSUN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资质,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均围绕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开展,旨在加快公司创新药研发进程、丰富公司产品管线、增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公司商业化生产能力及运营水平,以满足创新药巨大的市场需求,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健康中国战略。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内容及使用土地、房产情况如下:

  1 新药研发项目 有重大临床进展的在研产品、新增在研产品、已有产品拓展适应症、相关 产品开展国际临床试验的研发,以及创新药物靶点验证与开发、创新药临床前研究和概念验证研究 不涉及

  2 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重组人凝血酶生产车间、生物药研发中试车间、综合性仓储中心及动力中心等设施 发行人已取得编号为“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权第3129119号”的不动产权证,项目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仅用于建设前述项目内容,不涉及住宅及商业用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虽存在项目用地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仅用于“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

  此外,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或经营领域。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1、获取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及《境外下属公司法律意见书》,并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查询网站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查询网站()、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开发企业资质查询网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查询网站()等公开网络渠道,核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存在资质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情况;

  4、获取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核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拥有的土地和房屋的证载用途情况;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关注是否存在涉及房地产相关的业务收入;

  6、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文件、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核查募投项目内容以及项目所涉用地及房产情况;

  8、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变相投入房地产项目的承诺文件。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公告文件、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截至2022年6月30日,ZELIN SHENG(盛泽林)直接持有发行人4,991.052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0.80%,通过昆山璟奥间接控制发行人171.39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71%。ZELIN SHENG(盛泽林)合计控制发行人5,162.448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1.51%,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文件、所作的说明,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24,000万元,股份总数为24,000万股。ZELIN SHENG(盛泽林)直接持有发行人4,991.052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0.80%,通过昆山璟奥间接控制发行人171.39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71%;ZELIN SHENG(盛泽林)一致行动人陆惠萍直接持有发行人1,262.03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26%,通过宁波泽奥间接控制发行人1,650.06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6.88%,同时通过宁波璟晨间接控制发行人390.47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63%。ZELIN SHENG(盛泽林)及陆惠萍合计控制发行人8,465.016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5.27%;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所作的说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新取得2项临床试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批件号/受理号 临床阶段 药品类别 注册分类 发证日期

  除上述更新及补充外,《原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发行人的业务”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业务”的其他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ZELIN SHENG(盛泽林)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发行人20.80%的股份;通过昆山璟奥间接控制发行人0.71%的股份

  2 陆惠萍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发行人5.26%的股份;通过宁波泽奥、宁波璟晨分别间接控制发行人6.88%、1.63%的股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2、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控股股东ZELIN SHENG(盛泽林)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陆惠萍外,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人员(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下属公司除外)

  1 昆山璟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ZELIN SHEN(盛泽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 宁波泽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陆惠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发行人6.88%的股份的企业

  4 ****(昆山)生物医药产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德毓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7 昆山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吴艺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7 昆山景诚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吴艺明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8 昆山商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 发行人董事吴艺明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19 昆山田园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 发行人董事吴艺明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昆山市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董事吴艺明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28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董事李旼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29 深圳普赢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董事李旼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30 泰和锦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董事李旼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31 宁波翘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董事吴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37 苏州红土大数据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董事吴萍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41 南通红土伟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董事吴萍担任董事的企业

  45 南通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董事吴萍担任董事的企业

  47 昆山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董事吴萍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52 广州华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监事周毓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53 深圳廷美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监事周毓报告期内担任董事的企业

  54 深圳市分享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监事周毓报告期内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55 苏州博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监事郑俪姮持有 48%的合伙份额

  56 淞京(上海)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黄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5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亘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黄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58 上海邈京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黄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59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黄刚报告期内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60 上海硕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黄刚报告期内间接控制的企业

  61 三江龙城(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2 上海三然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3 三江金桥(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4 三江联投汇(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5 三江英才(上海)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6 新余叁江领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7 南京绿叶一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8 梧桐三江(上海)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69 三江资本(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70 苏州梧桐三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72 苏州梧桐三江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74 苏州绿叶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控制的企业

  75 北京三江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注销)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76 三江兴联创业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已注销)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杨翠华报告期内控制的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人士(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6、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上述第1—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等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发行人与除下属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2022年1—6月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末,ZELIN SHENG(盛泽林)和陆惠萍向发行人出具声明,放弃发行人购买《氘代的ω-二苯基脲及衍生物以及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的中国专利未来销售分成等权利。

  (2)泽璟有限与小核酸研究所签订《血液(军特药)中心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委托管理协议》,小核酸研究所将按《平台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清单》出资3,000万元为血液(军特药)中心公共平台购置相关仪器设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相关设备已完整到货 15台,且已安装验收,已安装验收设备原值金额为26,305,829.08元。

  (3)2022年1月,香港泽璟与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GENSUN签署《关于璟尚生物制药公司股份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股

SHENG、GENSUN于2022年1月签订《关于璟尚生物制药公司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在《协议书》生效后三年内,香港泽璟有权利按照GENSUN整体估值即9,027.93万美元(《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约定的GENSUN整体估值)计算得出的购买价格收购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届时拥有的GENSUN全部发行在外的股份(以下简称“购买选择权”)。香港泽璟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多次部分地或一次性全部地行使购买选择权。就上述购买选择权,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以及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于2022年1月出具《承诺函》,并承诺:于购买选择权有效期内,在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承诺不提议GENSUN进行分红;公司实际控制人ZELIN SHENG(盛泽林)及陆惠萍将尽最大努力确保GENSUN不对股东进行分红(包括但不限于不提议GENSUN进行分红以及不对GENSUN相关的分红提案投赞成票);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MIKE C SHENG承诺在购买选择权有效期内不向除公司(含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GENSUN股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所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已根据《公司章程》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除上述更新及补充外,《原法律意见书》第八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其他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境外下属公司法律意见书》,香港泽璟是一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0日,其业务性质为投资控股及贸易、新药研发及技术咨询,目前实际从事投资控股业务,除持有GENSUN股权外,未实际从事其他业务。注册业务地址为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1318-19室,ZELIN SHENG(盛泽林)系香港泽璟唯一董事。香港泽璟的已发行股本为10,000股普通股,其已发行股本总额为12,700,000.00美元,全部由发行人合法注册持有。

  综上,香港泽璟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直接持有香港泽璟100%的权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出租方周仲舜及其他相关主体于2022年4月13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承租房屋座落于长沙市美林银谷7栋2007,建筑面积约为126.75 M2,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为2022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发行人已与昆山俐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签署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262号2号办公楼”房屋的租赁期限续展至2024年7月31日。此外,发行人与出租方成都凯瑞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签署《房屋租赁终止协议》,提前解除房屋座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1603”的房屋租赁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2022年7月31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主要房产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新增1项境内注册商标,系原始取得,具体如下:

  1 发行人 人用药;医用生物制剂;医用激素;医用化学制剂;药用化学制剂;原料药;化学药物制剂;医药制剂;医用药物;生化药品(截止) 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公司新增1项境内授权专利,系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境外专利意见书》《境外下属公司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新增4项境外授权专利,均为发明专利,取得方式均为原始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专利证书号 申请日 到期日 国家/地区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所作的说明,截至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共计为100,619,680.61元,包括账面价值为31,199,845.4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为65,391,998.24元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403,395.18元的运输工具、账面价

  值为1,383,900.49元的电子设备、账面价值为1,894,948.08元的办公设备及账面价值为345,593.22元的其他固定资产。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所作的说明,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存在2处重要在建工程,分别为:(1)发行人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二期建设项目;(2)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该等在建工程涉及的批准及备案情况如下:

  工程名称 项目主体 项目备案 土地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发行人 昆发改投备案[2019]57号 苏(2019)昆山市不动产权第3029238号 地 字 第 建字第 号 101

  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三期工程建设项目 发行人 昆高投备[2022]68号 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权第3129119号 地 字 第 建字第 号至号 尚未施工,不适用

  除上述更新及补充外,《原法律意见书》第九章“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的其他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重大合同”是指截至2022年6月 30日,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下列合同:(1)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2)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合同,或(3)其他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对公司业务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具体类型包括理财合同、合作研发合同、工程合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股权投资协议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1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开发补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临床试验服务 2015.10—2025.9

  4 工作订单#2、工作订单#2的变更订单#2、工作订单#2的变更订单#3 临床试验服务 —项目结束

  5 工作订单#4、工作订单#4的变更订单#1、工作订单#4的变更订单#2 临床试验服务 —项目结束

  8 缔脉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服务协议 临床试验服务 — (到期后每2年自动续期2年)

  10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床委托研究合同 临床试验服务 —

  11 临床研究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1 临床试验服务 —项目结束

  12 临床研究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临床试验服务 2019.12—2022.12

  14 天津凯莱英制药有限公司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研发与生产合同 原料药委托研发及生产 —

  15 上海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 临床前药学研究及IND申报 —

  17 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主协议(MSA)及Work Order C20555系列工作订单、Work Order C22895订单 临床试验用样品委托研发及生产、临床试验用抗体制剂研发及生产、IND申报 —项目结束

  18 神隆医药(常熟)有限公司 委托生产销售合同 原料药委托生产 —履行完毕

  19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部大楼、固废间、车棚、门卫等厂区工程服务 签署;工期为—

  20 美迪西普亚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合同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及安全评价研究 —

  21 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临床前药代动力学及安全评价研究 —

  22 成都华西海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委托合同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及安全评价研究 —

  23 益诺思生物技术南通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合同 临床前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

  24 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增补协议 固体制剂二车间装修改造 签署; 工期为前完成所有工作;前完成质安监、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

  25 上海药明津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临床研究协调员服务协议 CRC服务 —

  27 上海杭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 离心机等设备 —履行完毕

  28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临床试验委托合同 SMO服务 —项目结束

  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 上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战略合作伙伴框架协议书 药品销售配送,品牌推广,产品注册、药检等增值服务,专业招标服务,及患者创新支付服务等 至

  2 国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战略合作伙伴框架协议书 药品销售配送,品牌推广,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等全流程服务,及专业招标服务等 至

  3 华润医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21年度分销协议 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 至

  4 重庆医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21年度分销协议 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 至

  5 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分销协议 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 至

  注:上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上药控股有限公司、上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上药科园信海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华鸿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河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温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华润大连澳德医药有限公司、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江苏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天津医药有限公司、华润青岛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包括重庆医药集团医贸药品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2 中信银行“信 e融”业务合作协议及后续具体贷款合同 银[2022]字 /第[KS174]号 发行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最高不超过15,000 —

  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理财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 理财金额(万元) 理财期限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业务总协议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履行完毕

  2 江苏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 苏银苏结构(2021)485号 发行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000 —

  3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专户型2022年第093期B款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1,000 —

  4 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500 —

  10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专户型2022年第52期D款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2,000 —

  11 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2,500 —

  12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专户型2022年第003期 I款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3,500 —

  16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专户型2021年第187期J款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5,500 —

  17 中信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说明书、关于中信银行单位大额存单200118期产品的说明函 产品编码:A 发行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75,000 —

  18 中信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名称:中信银行单位大额存单200094期) 产品编码:A 发行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 —

  19 中信银行单位大额存单(存单宝)产品说明书(产品名称:中信银行单位大额存单(存单宝)200202期) 产品编码:A 发行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 —

  2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名称:浦发苏州分行专属2021年第0518期单位大额存单) 产品代码:8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5,000 至

  2 发行人 江苏康宁杰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新药联用开发合作协议书 —组合产品取得首个上市许可之日起15年

  3 发行人 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4 发行人 上海泰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合作协议 — 产品获得上市批件之日起8年或产品获得上市批件之日起至各个区域专利权结束日孰早时间

  1 泽璟有限/发行人 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YUANWEICHEN(陈元伟)(注1) 氘代的ω—二苯基脲及其衍生物以及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的技术转让和提成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注2) — 在多纳非尼专利产品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满10年或多纳非尼专利授权期限届满之日(即2028年9月19日)孰早之日

  2 GENSUN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独家许可协议 — 被许可产品之许可权利到期日或许可区域首次商业销售起8年孰早

  3 GENSUN 开拓药业(广东)有限公司 独家许可协议 — 被许可产品之许可权利到期日或许可区域首次商业销售起8年孰早

  4 发行人 上海吉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合作协议 许可项目持续有效;委托项目自起至项目结束

  注1:为支持公司发展,2019年2月末,ZELIN SHENG(盛泽林)和陆惠萍已向发行人出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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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是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也是一个律师大有作为的时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律师作为谙熟国家法律、贴近人民群众的国家法治工作队伍的一员,以其特有的精神风貌和职业理念,将承担起更为特殊的社会责任,这是法治时代对律师职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对律师队伍寄予的殷切期望,更是社会公众对律师的热切期待。

2021年,在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以及社会各界的指导和支持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广州”)坚持党建引领,立足新时代对律师行业的新要求,服务政治大局,践行职业使命,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贡献盈科广州的力量。

2021年度,盈科广州律师及其他员工总数近千人,党员200多名,共接受案件委托15176件,担任了1132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2021128日,随着规模化建设的推进,盈科广州正式启用新办公室——东塔53楼,进入了“国际化、专业化、数智化、碳中和”的发展新阶段。

人民律师为人民,盈科广州将贯彻国家的新发展理念,紧跟党中央战略部署,立足本身、放眼未来,用实际行动融入到国家法治建设中。现发布2021年度盈科广州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一、党建引领,夯实律所发展基础

作为规模大所,党建工作是律所建设的核心向导,盈科广州律所秉承“党建带所建,所建促党建”的理念,将党建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执业纪律工作、人才培养、公益法律服务等相结合,紧贴律所业务实际有效推进各项党建工作,取得了党建工作和业务发展共享双赢的良好局面。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盈科广州党委围绕加强党史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传承红色精神、继承优良传统、践行党的宗旨等举行了一系列主题活动。

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

2021年,盈科广州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律师踊跃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活动,投身抗疫一线,助力筑牢广州疫情防控防火墙;走进社区,发挥专业优势,有效帮助群众解决遇到的法律纠纷、困扰和难题,以实际行动彰显“人民律师为人民”的职业情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党史学习教育和省、市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百所兴百村”行动的部署,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盈科广州与黄埔区黄埔街道港湾机关村社区党委联系,结合港湾机关村党组织实际,制定结对共建计划,开展党建共联共建活动。

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盈科广州始终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所建”的理念,围绕主题党日活动、党史学习、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与十九届全会精神等开展了一系列的党建工作。

盈科广州党委荣获广东省律师行业2021年度“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称号;713日,广州市司法局召开“两优一先”表彰大会,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表彰,盈科广州娄永强律师被授予“广州市司法局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二、公益先行,人民律师为人民

盈科广州秉承着“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践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公益法律咨询、爱心捐赠……承办法援案件超300件,各类公益值班超300次。盈科广州律师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展现了盈科广州律师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热心公益的精神面貌。无公益,不盈科!

“吴承泽党员律师工作室”是由盈科广州党员律师服务团面向整个农林辖区居民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法律指引、法律宣传、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的便民窗口。2021年,工作室律师团队共接待法律咨询150多人次,为居民及时解决法律问题;开展线下普法讲座37场,得到了居民的广泛认可和点赞;参与纠纷调解30余次,内容多涉及加装电梯低楼层业主补偿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劳动纠纷、意外事件等,有效解决基层矛盾。

三、规范执业,争创规范化标杆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律师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律师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盈科广州成立执业纪律联合工作委员会,多次举办执业纪律联合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执业纪律培训会议、高伙会议、部门主任会议等,全面开展筹备、宣教、学习、自查自纠、谈心谈话等工作,督促所内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严守律师执业纪律,促进律师执业规范,全面加强律所执业规范建设,推动律所走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参政议政,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加。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参政议政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盈科广州黄建南律师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六届广州市越秀区委员会委员;洪燕玲律师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六届广州市海珠区委员会委员;在广州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中,盈科广州律师结合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职,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律师代表作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五、专业谋发展,坚定不移走专业化之路

秉承专业强所的理念,盈科广州坚持将“具有自身特色的专业化发展之路”作为律所持续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以建设“全球领先律师事务所”为目标,盈科广州专业化建设循序渐进开展,推出了有力的举措,做出了扎实工作,专业化建设成果显著:2021年全年举办了2次部门主任会议,开展了28期法律大讲堂。

青年兴,盈科兴,青年律师是律所不断前进发展的不竭动力。为提高青年律师的职业素养、执业技能及业务能力,促使青年律师快速成长,盈科广州举办了青年律师大讲堂、青年律师训练营、青年律师沙龙、“菁英杯·盈科好辩手”辩论赛等一系列活动。

此外,盈科广州还举办了其他专业交流活动近百场。(以下为部分列举)

六、规模扩增,优化办公环境

随着盈科广州规模化的不断扩大,818日,盈科广州新办公室——东塔53楼正式签约并开始装修,128日装修完成正式启动。这意味着盈科广州实现了办公环境的升级,办公面积更宽敞、办公环境更舒适、办公形态更智慧。

七、智慧盈科, 完善“数智化”建设

盈科广州持续推行律所、律师云端办公模式,盈科Law wit”云端办公系统、盈科大数据管控平台、“书香盈科”数字图书馆等数字化设施的使用,为律所发展赋能。

八、同心出发,满载而归

2021年,盈科广州全体家人们,同一个团队同一个梦想。以专业为根本,聚合力量,同心出发,共创共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佳绩。

盈科中国区优秀规模化分所

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最佳组织奖  

202112月,广州市律协公布2020年度获奖名单,盈科广州共有34名律师分别获得爱心公益奖、理论成果奖、社会责任贡献奖、业务成果奖、工作机构优秀成员、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优秀实习面试考核考官等七大奖项。

丁一元:《跨越山丘》专著

金鑫:《有效辩护——42个刑事案件实录与办案手记》专著

陈勇儒、肖燕平:《胜案路径:环境资源实案律师策略》专著

杜玉明:《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专著

李楚翔:《东西南北》论文

吴师法:《公司规章制度重要性在劳资纠纷中实例分析》论文

丁一元:《53人特大电信诈骗判决无罪案》

何兆彬、王宇虹:《林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扶宗元、吴阳:《覃某被故意伤害刑事控告案》

杜玉明、邝晓君:《某“煤改电”工程项目纠纷案》

邱才华:《卜某与陈某、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苏萍、杜营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案》

唐高翔:《何某行政强制违法与赔偿纠纷》

龙劲韬、麦理艳、郑智辉:《某村全面改造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蔡晓燕:《陈某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案》

张文明、刘健:《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谢冰蓉:《某重大敏感案》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 苏萍

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金沙

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冯世锋

一带一路法律专业委员会 杨小莲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金沙

合规与内控业务专业委员会 苏萍

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业务专业委员会 张伶娟

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 陈蕊伶

海事海商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 马锦林

能源与环保业务专业委员会 仇敏

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易美玲

黄百谠、马锦林、林树焕

以下为律所律师在其他领域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荣誉。

新理念,新格局,新起点 2022年,盈科广州将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始终坚持把律师个人的命运、事业的发展、律所的前途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中,不忘初心,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宗旨,奋力书写新时代盈科人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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