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放弃房产继承 她女儿想跟继承房产的姨要补偿 可以吗?

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离婚、继承等各类家事纠纷逐年呈现增长趋势,老年人权益保护已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老年人离婚、再婚已经成为高发人群。老年人家事纠纷常见问题主要出现为继承纠纷、离婚纠纷和赡养纠纷。

【老人选择黄昏恋,原本得到了支持】

2008年家住北京市西城区67岁的张大爷,认识了来北京照看小孙子58岁的陈阿姨。两人同住在一个社区,张大爷早晚在楼下锻炼身体时都能看到陈阿姨,每次在小区里广场上见面时两人都会打个招呼,时间久了便熟络起来。张大爷老伴儿去世多年,陈阿姨也是离异一个人,两人觉得彼此性格和善,也很聊得来,三年后两人向彼此的子女公开了关系。

双方的子女都已成家,两人公开关系后,还特意组织两家人一起吃了饭。见过面后,两家的子女在饭桌上都表示尊重自己父母的选择,希望他们晚年能够健康、快乐。吃饭期间,张大爷的儿女询问了下陈阿姨的家庭情况,了解到陈阿姨不是本地人,在本市也没有自己的独立住房,回到家后张大爷的儿子和女儿严肃的跟他沟通了自家财产的问题,两人都说支持他晚年找个伴侣陪伴和相互照顾,但在家庭财产问题上,希望他能有问题及时和子女们沟通,张大爷也表示会处理好这些问题,叫子女们不要担心。

【偷偷领了证,惹来房产继承纠纷】

2015年张大爷和陈阿姨领取了结婚证,但这件事张大爷并没有告知自己的儿子和女儿,直到2021年张大爷突发心梗去世,儿子和女儿出于尊重与还居住在父亲房子里的陈阿姨沟通想办理继承手续,将父亲的房子卖掉。此时陈阿姨拿出来了张大爷与自己的结婚证,并明确表示,自己搬走也可以,希望能拿到一些补偿,两个孩子傻了眼。

两个人从父亲的住处离开后,边走边生气地讨论着怎么办,突然张大爷的儿子想到,房子应该和陈阿姨没关系啊,是父亲与母亲生前所得,与再婚的配偶有什么关系呢?紧接着两人又返回到父亲的住处,与陈阿姨发生了争论。第二天张大爷的儿子到社区驻点的北京首善为老服务中心公益法律咨询处,将家里的情况和工作人员阐述了一遍得知陈阿姨与父亲属于再婚且领取了结婚证属于合法夫妻,父亲没有遗嘱去世后发生了法定继承,陈阿姨作为再婚配偶与两人是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子女委托首善,快速得到解决】

张大爷的儿子和女儿还是不甘心,反复找到陈阿姨争论,几次之后陈阿姨消失了。两个人再也联系不上陈阿姨了,此时他们只想把继承手续尽快办理,赶快与陈阿姨脱离关系。可继承人不齐,继承手续根本办不了。两人决定委托首善为老继承速办服务中心帮助其解决继承纠纷问题。中心接到委托后,收集整理了两个子女手中现有的材料,并联系到继母陈阿姨,中心调解员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与陈阿姨沟通,并从继承关系上和陈阿姨讲清楚拖延办理继承手续的风险和麻烦,在中心调解员的努力下陈阿姨配合办理了继承手续。在前期委托继承纠纷处理得到快速解决下,三位继承人还委托中心监督继承过来的房产出售后进行利益分割。

首善为老服务中心律师提醒老人们,晚年再婚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家庭财产传承应当提前规划安排。当您的家庭遇到财产传承问题或继承纠纷无法解决时请联系北京首善为老服务中心免费获取解决方案。

首善为老继承速办法律保障

  1. 继承办理流程指导:指导继承人或非继承人获取相关档案材料,顺利办理继承确权。
  2. 疑难继承全权委托:档案缺失、重组家庭、家庭情况特殊,继承办理复杂均可委托办理。

3、档案材料跑腿调取:继承人没时间精力自己跑取材料,调取档案可委托中心代办跑腿。

4、非诉继承调解办理:法定或遗嘱继承有异议,不想通过诉讼,可委托调解办理继承。

5、诉讼继承委托代理: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无法协商沟通或相关继承人联系不上,可全权委托代理诉讼。

6、特殊房产上市(军产、央产):军产房、央产房涉及继承并想上市交易,根据家庭情况可定制方案。

7、宅基地纠纷委托: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纠纷、被他人侵占宅基地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纠纷、房屋纠纷等均可委托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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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尽管从理性的角度认为生前设立遗嘱,可以避免日后的财产纠纷,但是心理上总有一些抵触,感觉立遗嘱似乎意味着生命已经快到尽头,多少有一点晦气的成分;还有一些人则认为,财产早晚都是自己儿女的,立遗嘱的做法没有必要。在中国的社会大环境下,儿女直接建议老人立遗嘱的还是少数。其实,在财产继承中,如果没有遗嘱,不仅会引发围绕财产的各种矛盾冲突,而且极有可能让继承人在办理财产继承的过程遭遇各种奇幻经历,最终陷入欲哭无泪的困境之中。

根据司法案例,2016年,老王与李女士夫妇在两个月内相继去世。老王夫妇有两个孩子,儿子小明与女儿小美。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留下一套价值540万元的房产与180万元的存款。兄妹俩经过商量,决定房子归小明所有,由小明给小美相应的补偿,小美签署了一份放弃房产继承的声明书。随后,小明携带父母的离世证明材料与妹妹小美签署的放弃房子继承的书面声明书,到公证处办理房子的继承公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小明,还应当提供小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证明,如果有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在小明的父母去世后又去世的情况,还需要有叔叔、姑姑以及舅舅、姨妈等亲属放弃房产继承的材料。小明有一个姨妈常年居住在英国,90多岁的外公在小明母亲去世后的2月去世,外婆于2000年去世,爷爷于1992年去世,奶奶于1948年去世。在老王夫妇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该如何分配?如果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放弃房产继承,小明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办理房产过户?

仙人球提示,在本案例中,由于没有遗嘱,老王去世后,房子的一半产权归李女士,剩余的一半产权作为遗产,有权继承其房产的人包括李女士、小明、小美,每人拥有房子产权的1/6,此时李女士加上自己持有的一半产权,总计拥有房子产权的2/3;李女士去世后,有权继承其房子产权的人包括李女士的父亲(也就是孩子的外公)、小明、小美,每人拥有房子产权的2/9,此时小明与小美分别拥有房子的产权的7/18。外公在遗产分割前又去世了,外公应当继承的房子产权的2/9,应当由李女士与妹妹来各自继承1/9,由于李女士先于自己的父亲去世,小明与小美分别代位继承房子产权的1/18。如果小明想得到房子的全部产权,除了妹妹小美放弃房子继承之外,还需要远在英国的姨妈放弃房子的继承权。

在本案例中,如果小明的妹妹与姨妈均表示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小明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父母死亡的证明;(2)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3)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4)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5)妹妹小美签署的放弃房产继承的声明书;(6)姨妈签署的放弃房产继承的声明书。

在上述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对于很早以前去世的老人的死亡证明,比如案例中小明的奶奶在1948年去世,这种证明文件按照正常的方式根本无法取得,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称为“奇葩”证明。

小仙建议,为了减少日后的财产纠纷以及办理房产继承的复杂程度,一方面老人最好在生前留下遗嘱,避免房产无法全部留给自己的子女,比如在本案例中,如果姨妈不同意放弃房产继承,小明则无法办理房产过户;二是在父母去世后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比如在本案例中,小明如果能够在外公去世前要求外公放弃房产继承,从而可以避免因为转继承的规定,使房产过户需要更多的亲戚同意才行。

法律小常识:办理继承房屋过户登记,继承人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公证文书;

(5)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才需要提供)。

1.《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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