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对开发商监管的法律依据

新建建管〔20208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依据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暨顺延资质有效期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1号)中省住建厅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自202081日起全面下放后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此次权限下放范围包括省住建厅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权。权限下放后,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豫建市2019218号)文件要求,继续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加强诚信建设,强化事后监管,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一)申请。申请人按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向新乡市住建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新乡市住建局窗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新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依据资质标准,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保共享数据,提出审批意见。交通类、水利类和通信类资质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和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新乡市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市住建局在新乡市工程建设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对申请资质所使用的全部工程业绩进行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除交通、水利、通信类外的业绩核查,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和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交通、水利和通信类业绩核查。

(一)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等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在新乡市工程建设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2个月。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二)在业绩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被审批人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暨顺延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审批权暨顺延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01

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长垣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业放管服工作力度,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南省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的复函》(建办市函202023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71日起,将我厅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权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2081日起,将上述权限下放给其他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长垣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审批权限下放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监理综合、专业甲级资质)跨省变更事项由我厅继续办理;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和监理企业资质跨省变更事项由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三、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61日至20216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630日。涉及到的建筑业、监理企业在此期间无需换发资质证书,可正常参加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权限下放后,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审批业务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审批抽查力度。各地应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要求》规定,继续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严格实施业绩现场核查,并于每季度末向我厅专题报告告知承诺制审批和企业业绩核查情况。

五、审批权限下放后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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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注意:内容应具体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条号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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