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信访不属于什么案件

2021年,江西高院将破产审判作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切入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抓手、“走稳前列、争做标杆”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狠抓执转破和积案清理工作,全省法院审理了一批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指导,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江西高院评比确定了2021年《江西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法院学习参考。

洪都集团下属九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在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探索了一条在现代企业破产制度框架下综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诸多积弊和沉淀的矛盾的有效途径。该案还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极大提升了审理效率,审理时间不到6个月。

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依托市区两级府院联动机制破解难题,积极适用债转股化解了17.09亿元普通债权,实现了破产企业的涅槃重生。

江西宏远喀斯特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将生态、经济双保护的理念贯穿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以整体清算的方式达到了类似破产重整的实际效果,既化解了企业债务,又盘活了土地林木的经济生态价值。

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在管理人继续经营、受益债权人阶梯式分摊共益债务、实物分配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审理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新余福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将府院联动机制从重整前、重整中延续到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还在重整实施中深入挖掘周边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了文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宜春市羿飞永徽新能源有限公司、宜春市通荣立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在重整招募前引入建设单位续建发电工程,并促进光伏顺利并网发电,为打造“新能源+农业”的新产业模式作出了积极贡献。

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为一起执行转破产案件,推动投资方在案外以市场化协商的方式购买债权,并在分配中让渡部分权益,探索了“收购式”清算的破产模式。该案审理适逢新冠疫情爆发,法院积极支持承租人建设口罩生产线,有力支援了抗疫斗争。

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为全省首例运输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件,在审理中稳定生产队伍,继续维持经营,对于审理运输企业等涉及民生的公共事业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充分运用两级府院联动机制破解难题,积极探索债务人自行管理破产事务,通过破产和解,实现了债务人脱困和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的双赢局面。

江西昂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由政府平台公司兜底收购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快速变现,对存在违章建筑、财产难以变现等情况的破产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附件:江西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洪都集团下属九家企业破产清算案

二、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三、江西宏远喀斯特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五、新余福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六、宜春市羿飞永徽新能源有限公司、宜春市通荣立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七、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八、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

九、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十、江西昂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洪都集团下属九家企业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僵尸企业”处置  简化审理  职工权益 暂缓企业注销

【受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

【基本案情】南昌市长河机械厂、南昌红菱机械厂等九家企业由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都集团)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办,高峰期有职工七千多人。因经济体制转型,九家企业未能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陷入经营困境,严重资不抵债,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成为洪都集团转型升级的沉重包袱。根据国务院《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九家企业陆续申请破产清算。截至破产受理前,九家企业账面资产仅约1500多万元,负债达3亿多元。2021年2月8日,南昌中院裁定受理了九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收到系列案破产申请后,南昌中院高度重视,成立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确立了庭长带领三名破产法官组成专案小组,负责案件受案前的预审查。专案小组前期与洪都集团相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多次进行了沟通,并针对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法律障碍及可能的风险问题进行了提示和建议,由洪都集团向法院书面承诺对职工问题托底,并启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根据债权人结构较为简单的特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由一名庭领导牵头协调,指定三家一级管理人联合开展破产管理工作,通过法院与洪都集团、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周会机制,管理人与洪都集团协调机制,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及其职工代表的沟通机制,管理人间联络机制,解决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021年7月31日,洪都集团下属九家集体企业破产清算案全部顺利终结。释放闲置划拨用地7.9万平方米,闲置房产77410.53平方米;筹集职工安置费用4亿元,争取省、市两级社保机构减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7000万元,实现5099名职工的全部妥善安置;通过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方式,处置获得总计1.48亿元补偿款作为债务人财产,并按征收模式减免了企业资产处置的税费,有关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案件审结后,因九家破产企业按内部退养政策进行安置的职工需要在破产后继续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调南昌市社保局同意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暂缓办理企业注销工作。

【典型意义】该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采取由庭领导总体协调,4个承办人和3家破产管理人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通过四个机制控制流程节点,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加强府院联动,特别是针对破产企业土地、建筑资产权属不清从而难以处置的问题,协调收储,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这一最大难点。鉴于九家企业职工安置始于破产法实施之前,安置方案依据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的安置政策制定,较好地维护厂区职工的切身利益。案件审结后,创造性的做好后续工作,开创了一次性缴纳后续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以母公司兜底为条件暂缓办理企业注销的后续处理方式。该案探索了一条在现代企业破产制度框架下综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诸多积弊和沉淀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合并破产重整  两级府院联动  债转股

【受理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雷迪公司”)是九江市经开区一家从事太阳能多晶硅铸锭、切片及组件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2.1429亿元,拥有职工2200余人,曾是九江市的国家级开发区重点企业、纳税大户。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2020年6月29日,九江中院对旭阳雷迪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江西旭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电力公司”)、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光电公司”)合并重整。经审查确认,公司债权总金额为2,550,037,510.8元,资产总额

案件受理后,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审慎判断合并重整更有利于招募重整投资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保护三家公司债权人公平受偿,裁定对旭阳雷迪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旭阳电力公司、旭阳光电公司合并重整,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务成本,大幅提高了重整效率,切实保障了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旭阳雷迪公司债务量大面广,涉及职工人数较多,法院分别与九江市及经开区两级政府建立个案府院联动机制,九江市副市长、九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府院联动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支持该院及该院指定的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并由开发区政府垫付了6200余万元用于支付破产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确保了重整案件的顺利开展。本案涉及职工2272人,职工债权超过1.3亿元。该案还针对债权结构特点,制定多元化分配方案,对职工债权确定统一的清偿标准,对担保债权的清偿采取了全额留债展期清偿的方式,对普通债权提供现金清偿和债转股两种方式,通过债转股清偿普通债权17.09亿元,使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该案还通过网络方式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不仅节省了成本,还破解了疫情期间人员难以大规模聚集的难题,更好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2021年6月23日经九江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于2021年10月22日执行完毕,共清缴税款及滞纳金5126.74万元,盘活土地37.25万㎡,房屋及建筑物28.21万㎡,化解债务25.48亿元。

旭阳雷迪公司合并重整案案情复杂,涉及到职工债权认定难、关联企业高度混同、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等多个问题。该院依托市区两级府院联动机制,监督、指导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工作,实现了破产企业的涅槃重生。该案还针对债权人结构和企业资产状况,制定了多元化分配方案,并积极适用债转股,化解了17.09亿元普通债权,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三、江西宏远喀斯特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生态保护  珍贵林木养护 共益债务 “重整式”清算

【审理法院】武宁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

江西宏远喀斯特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宏远公司)于2010年7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经济林、果苗及特种苗木花圃种植。因经营项目为农林产业,资金投入量大、产品生长周期长,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台高筑。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以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3月12日,武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宏远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申报统计,债权人申报并确定的债权总额高达1.5亿余元,其中职工债权170万余元,涉及职工人数135人。2020年6月,经评估,宏远公司名下尚有已流转山林共计

法院受理宏远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考虑到该企业系农林企业,核心资产为珍贵林木,需要及时对林木进行管理养护,于2020年4月8日作出决定书,准予宏远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恢复经营,同意委托第三方对宏远公司主要资产5万余株香榧树进行管理养护,同意管理人为林木养护管理进行借款,并明确借款及利息作为共益债务。2020年9月28日,在对宏远公司进行评估审计基础上,武宁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宏远公司破产。在法院主持下,管理人先后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17日、2021年7月12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2021年8月13日,江西绿榧林业有限公司成功购得宏远公司估值6600余万元的整体资产。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管理人将拍卖款项按照分配方案及相关协议约定陆续进行了分配。

武宁县致力于打造中国最美小城,坚持生态立县,县域内生态资源丰富。该案将融资借款作为共益债务,对林木进行管理养护,坚持将生态、经济双保护的理念贯穿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以整体清算的方式达到了类似破产重整的实际效果,既化解了企业债务,又盘活了土地林木的经济生态价值,对审理涉林业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四、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经营式”破产清算  阶梯式分摊共益债务  实物分配

【受理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

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达房产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开发建设的翰林雅苑、翰林嘉苑两个项目因小区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吸引了当地众多业主在此购房,贵溪市政府亦在翰林嘉苑采购278套安置房用于拆迁户安置。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深陷高利贷、民间借贷泥潭,导致资金链断裂,工程项目处于烂尾状态,业主及政府购买的房屋不能如期交付,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多次信访,在省委巡视组“挂号”。2020年7月31日,贵溪法院依法受理了浙达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计评估,浙达房产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12亿元,负债总额高达16.58亿元,资产负债率204.1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案件受理后,经与党委政府、债权人、债务人沟通,确定以“先完成小区建设、再理清法律问题”的“经营式”破产审理思路,以引入共益债务的方式向贵溪市国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资1.1亿元完成烂尾工程建设。在审理中,创新受益债权人阶梯式分摊共益债务的方式解决公益债务的分摊,根据购房类债权人购买的楼盘、房源、是否以房抵债等因素确定共益债务的分摊标准,对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实现清偿债权目的的债权人,由其选择至多一套房屋进行抵债,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保证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会上通报了管理人经营情况、债权审核原则及确定了共益债务的分摊标准及以房抵债的处理原则。2021年12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购房类债权以其对应的房产实物进行交付清偿、返还购房款债权和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按85%予以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按70%予以清偿、税款债权按55%予以清偿,普通债权按46%予以清偿。2021年12月27日,贵溪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浙达房产公司破产程序。通过案件审理,盘活了超16亿资产,维护了1534户业主及278户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清偿近1000位债权人的债权。

浙达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是一起以“经营式”破产模式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贵溪法院审理该案采取引入共益债形式借资建设、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多项举措,并在管理人继续经营、受益债权人阶梯式分摊共益债务、实物分配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审理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五、新余福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府院联动  文物保护  拆迁户安置

【受理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新余福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福燊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文礼。福燊公司重点开发的四眼井万象广场项目属于棚户区改项目,涉及拆迁户947名。2016年2月,四眼井万象广场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资金严重不足而全面停工。2016年8月,福燊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债务恶化,引发拆迁户、农民工和施工班组等多次群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政府每年需从财政垫付2000余万元用于安置拆迁户作为过渡资金。2016年8月10日,渝水区法院根据福燊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福燊公司重整一案。福燊公司债权423,168,127.47元,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360,226,030.23元。

2016年11月24日,渝水区法院组织召开福燊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8年10月31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优先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考虑到重整计划草案全额清偿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税款债权,优先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未受到实质性损害,而普通债权组获得的清偿率远远高于福燊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福燊公司重整还涉及拆迁户安置等民生问题,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批准福燊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福燊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批准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信谊实业公司继续履行原有拆迁安置协议,负责以交付现房方式安置拆迁户。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劳动类债权、税款类债权及小额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其他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5%以上,完成安置拆迁户数947户。项目内有“四眼井”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有“魁星阁”和“孔庙”,后期将四眼井项目建设成为集高层住宅、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商业步行街为一体的历史文化旅游商业街,整体商业拟于2022年5月开业。

福燊公司破产重整的成功得益于政府高度重视,法院积极推动,通过行政与司法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良性互动,协调解决了企业复工建设的启动和经营管理、复工资金的筹措、重整投资人的选取及优惠政策协商等难题,其中政府垫资1.49亿元,很好地帮助福燊公司度过了重整过渡时期,破解了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烂尾的僵局。同时,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府院联动机制持续发力,再次合力解决了企业融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等困难,将府院联动机制从重整前、重整中延续到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福燊公司破产重整案的成功,既保护了包括947户拆迁安置户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楼盘烂尾,无法交房导致购房户上访闹访的重大风险,又注重通过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科学制定文物保护开发规划,依托周边古迹打造了历史文化旅游街,充分发挥了文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六、宜春市羿飞永徽新能源有限公司、宜春市通荣立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合并破产重整 “新能源+农业” 招募前续建 农户

【受理法院】宜丰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

宜春市羿飞永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徽公司)2016年1月8日登记成立,在宜丰工业园区投资建设10兆瓦光伏电站。永徽公司为打造“新能源+农业”的经营模式,在建设初期即与部分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宜春市通荣立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荣立康公司,与永徽公司合称羿飞两公司),由通荣立康公司在光伏电站下方建设农业大棚种植食用菌,以实现立体开发。羿飞两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农户租金、菌菇款等爆发债务危机,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农户等多次到政府部门信访。2019年2月11日,宜丰法院根据债权人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永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8月7日,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羿飞两公司合并重整。羿飞两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值3070.90万元,债务总额10996.60万元,模拟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率仅为1.53%。

为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法院大胆决策,在重整招募前引入建设单位续建发电工程,完成了永徽公司8兆瓦发电工程项目的续建工作。为解决永徽公司继续营业的问题,宜丰县政府成立协调处置工作专班,专门对接法院和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促成永徽公司10兆瓦光伏顺利并网发电。重整期间,永徽公司累计发电1500万度,增加电费收益1300万元。得益于宜丰法院采取的续建和继续营业等系列举措,最终投资人以5000万元的对价参与重整,重整对价在评估值3070.90万元的基础上溢价近2000万元。2020年8月4日,宜丰法院裁定批准羿飞两公司重整计划。本案70%的小额债权人是出资(保证金、资金)租种大棚种植的当地农户及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为此,本案对1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100%清偿,并确定工程款债权的40%作为农民工资优先受偿。重整计划获批后,企业经营迅速走上正轨,偿债方案执行顺利。

羿飞两公司破产重整案打破陈规,创新审判思路,在重整招募前引进投资人续建光伏发电工程,并通过府院联动,实现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使破产财产得以保值增值,租地农户、农民工的民生诉求得到全额保障,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集中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六稳六保政策、服务新能源产业和农业发展的典型案例。

七、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执转破 “收购式”清算 疫情

【受理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宏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8800万元。2014年8月,该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败露,股东下落不明。事发后,部分债权人哄抢了全部设备,上百名职工和民间借贷债权人堵塞了319国道,要求政府解决。政府在解决了所欠职工工资后,民间借贷债权人非法占据了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并且对外招租,收取租金抵偿债权。在此情况下,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萍乡分行)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执转破”程序,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2018年3月27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根据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裁定受理赣州银行萍乡分行对百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公司优先债权9348万元,税收债权410万元,普通债权30744万元,土地、房屋价值9257.5万元,机器设备价值94.1万元。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考虑到后续财产分配时的困境,推动投资方在案外以市场化协商的方式购买银行不良担保债权,受让了除省担保公司外的全部抵押金融债权。同时,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沟通,针对政府招商引资遍寻闲置土地的现状,协调政府在投资人竞买后收购破产公司中的部分资产,将破产财产全面盘活。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妥善维护不同债权人利益,争取投资方收购债权后让渡权益,分配方式向普通债权人倾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021年2月18日,萍乡赛纳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人)通过网络拍卖以5924.7万元成交。2021年4月20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7月2日,该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安源区法院支持承租人继续生产,并根据疫情以后市场环境变化,投入口罩生产线,扩大再生产,为安源区第一批自产口罩提供者,有力支持了当地抗疫斗争,取得良好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因素,执行工作无法化解社会矛盾,且单纯拍卖影响资产价值时,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创新思路,协商承租人作为投资人以市场化方式收购银行抵押债权和民间借贷债权,简化债权人结构,并由其通过拍卖收购企业资产,通过收购式清算一揽子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在整个破产过程中,由承租人继续生产经营,厂房设备均未闲置,并且扩大再生产,不仅最大程度发挥资产效益,有利于债权清偿,而且在疫情期间,保障了口罩等战略物资供给,创造了良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八、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涉民生客运企业 合并破产清算 提前介入 破产不停产

【受理法院】大余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大余县汽车站(普通合伙)、大余县平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大余县通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通达汽运等四企业”)是系大余县仅有的客运企业,拥有职工150余人,关系着全县30万余人的交通出行。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四家企业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2020年11月10日,大余法院裁定受理通达汽运等四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经申报统计,债权人申报并确定的债权总额高达5197万余元,其中职工债权530万余元,涉及职工人数153人。2021年2月2日,大余法院根据管理人提出的申请,裁定对通达汽运等四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方式审理。

大余法院在审查破产清算案件申请立案前,积极调查四家企业历史背景以及经营现状,提出破产企业保运营保安全、职工安置方案的后续履行等问题,并制定预案。积极引导四家企业与债权人谈判、对外寻找投资人、进行初步资产债务清理、并引导股东与主要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虽最终未重整成功,但为四家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处置打下了良好基础。鉴于通达汽运等四家企业在股权结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人员调配、财务收支、资产使用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为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降低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最大化节约司法资源,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依法裁定对四家企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审理。鉴于通达汽运等四企业系大余县仅有的客运企业,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密切相关,大余法院决定采取“破产不停产”的方式推进破产程序,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筹措资金解决职工工资,破解了职工集体罢工的不利局面,同时,优化四家企业的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通达汽运等四家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着显著改善,全县公共交通运输特别是重要节假日以及重要活动的客运安全得到了充分保障。2021年6月25日,通达汽运等四企业与大余县国有企业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协议。2021年12月24日,各债权人分配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大余法院裁定终结通达汽运等四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是全省首例运输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件,通达公司等四企业作为大余县仅有的客运企业,代表着城市的形象,直接关乎社会民生利益,因此法院在稳步推进破产清算进程的基础上,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保留技术骨干,稳定生产队伍,继续维持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破产财产的处置打下良好基础,对于审理运输企业等涉及民生的公共事业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九、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破产和解 债务人自行管理 两级府院联动 普通债权全额清偿

【受理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

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六合盛公司)于2003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3100万元。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2014年以来,因房地产市场整体形势下滑,加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大量资金外流以及巨额关联担保爆雷,造成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达2.3亿元,大量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因诉讼被各地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向一千余户“东方赛纳”组团业主按期交房,先前已交房的大批业主也无法办理产权证,并引发大量农民工、购房户上访,甚至多次集体赴省上访。2016年初,吉安六合盛公司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2016年9月22日,吉安中院裁定受理吉安六合盛公司的重整申请。吉安六合盛公司的资产评估总额为8.9797亿元,各类债权达1600余笔,负债总额为15.4393亿元。

审理过程中,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并由政府常务副市长、副区长担任组长,积极协调复工资金和施工单位落实、投资人招募、债权追收、先行办证、揭按贷款、规划调整、建设标准控制、验收交房、信访维稳等事项。2016年12月,成功与三家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了复工协议。2017年3月17日,裁定准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3个月。根据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数额,在模拟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8.71%。因大量普通债权人反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出的初步重整计划草案,意向重整投资人最终决定退出。2017年11月,在政府支持下,成功追回外流现金1.8947亿余元和价值近2000万元的房产。2017年12月,吉安六合盛公司申请自行管理。吉安中院经征求各方意见后于2018年3月2日准许吉安六合盛公司在清算组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8年9月30日,“东方赛纳”组团南区796套住宅顺利交房,并化解了债务2亿余元。2018年11月9日,吉安六合盛公司以拟按100%的比例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和解。吉安中院于同月16日裁定吉安六合盛公司和解。2019年6月5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获高票通过。2019年12月31日,吉安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均达100%。其中,“东方赛纳”组团南区业主还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获得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北区一标段业主免交三年物业费,以现金方式退款的订房户按年息6%的标准予以补偿。

本案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协调市、区两级政府在资金落实、复工续建、投资人招募、先行办证、刑民合力追回财产、协调拆迁和办证、重新开售、工程验收、舆情管控、信访维稳、会议安保等重大事务方面给予支持,为案件的成功处置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还积极探索债务人自行管理破产事务,恢复债务人自身的造血功能,并通过破产和解,实现了债务人脱困和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的双赢局面,数千名购房户成功收房办证、农民工工资优先予以保障,群体信访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切实保障了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十、江西昂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违章建筑 政府回收 政府平台兜底购买  

【受理法院】玉山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江西昂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大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铸造、铝合金轮毂生产、五金工具产品和电动车生产、销售。昂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难以维系,导致尚未正式生产就停建停业,于2017年6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8月10日,经债权人申请,玉山法院裁定受理昂大公司破产清算。昂大公司资产主要包括576亩工业用地和94315㎡厂房,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达4.48亿元,审查认定债权3.4亿元。

案件受理后,玉山法院积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成立了以县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处理昂大公司债权债务问题领导小组,为案件有效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对昂大公司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办公楼、宿舍楼等四处共计16725㎡的房产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规划建设手续,经认定属于违章建筑,无法进行拍卖处置。2019年8月29日,召开了昂大公司领导小组会议,明确违章建筑由政府作价直接回收,相应的工程款由政府直接支付给承包人,而承包人不再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其他财产在网络拍卖第一次流拍后,玉山法院耐心、细致指导管理人制定变价方案,并协调政府投资平台参与拍卖。最终昂大公司的破产财产经过第二次拍卖,由政府平台以8403.08万元的价格买下,使普通债权受偿率达33.97%。2021年12月8日,玉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因涉及违章建筑,不能拍卖变价,而承包人工程款又涉及大量农民工问题,为此由政府作价回收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不再申请破产债权。在其他财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由政府平台公司兜底收购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快速变现。拍卖过程中,因管理人在淘宝网等网络平台上处置破产财产需要支付1.5%的软件服务费,为了减少财产处置成本,玉山法院利用自有网络拍卖账户为处置破产财产提供便利,减少破产财产处置成本126万元,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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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病可以找医生,企业“有病”可以通过破产审判来“救治”。6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河北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7年-2020年)》。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744件,审结348件;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1680件,审结1560件。妥善审理了庞大集团、英利中国、扁鹊制药等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和典型意义的破产案件,促使二百余家国有“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累计化解债务近300亿元、安置职工45000余人、盘活资产300余亿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其独具特色的破产审判“河北模式”,被评为河北省2019年度十大法治成果。同时,白皮书还公布了八起破产典型案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系由原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连续多年位居“中国企业500强”,并曾作为国内唯一汽车经销商荣登世界汽车品牌百强榜。受市场持续低迷、融资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庞大集团2018年度出现巨额亏损,且因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导致其20亿元的债券面临违约,数百亿元金融债权无法清偿。

  2019年9月5日,经债权人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庞大集团破产重整申请。管理人向唐山中院提出了《关于管理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请示》,拟通过债务人借款的方式,向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亿元。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刚出台不久,尚无适用标准及先例。唐山中院经多次论证,最终作出复函,同意庞大集团为继续营业而向石家庄国投借款,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019年12月9日,庞大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随后,唐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庞大集团重整程序。本案《重整计划》于2019年12月30日执行完毕。

  本案除创新引入共益融资外,还有其他创新:一是构建金融债委会协商机制,涉金融矛盾妥善解决;二是保护核心营业资产,增强未来盈利能力。唐山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借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解决了庞大集团247亿元的高额负债,有力维护了1.7万余名职工、近300户债权人(其中,金融机构债权人164户)、36万余户中小股东的核心利益。唐山中院破产重整的思路具有借鉴性和可推广性。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中国”)、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蠡县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系以光伏组件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组成的“联合体”,具有铸锭、切片、电池片、组件、光伏系统应用等完整产业链。其中,英利中国与天威英利系关联公司,其余四公司为英利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自2011年起,受欧美光伏“双反”的影响,公司开始连续出现亏损。自2015年以来,公司营运资金不断趋紧,运营面临困境,在国家相关部委、河北省及保定市的积极帮扶下,企业进入预重整阶段,并按照“预重整+司法确认”的整体思路推动重整工作。

  2020年6月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英利中国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英利中国管理人。2020年7月9日,管理人申请对六家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后保定中院裁定对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英利中国管理人为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六家公司资产评估值为48.97亿元,债权申报总额达178.36亿元,结合预重整阶段的工作成果,管理人与企业共同制定重整计划,提交9月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等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针对部分债权人内部审批流程耗时较长无法会上表决的实际问题,保定中院决定将表决期限延至10月9日。延期表决期限届满后,根据统计,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各组表决结果均符合通过《重整计划》的法定条件,投赞成票的人数均达到了90%以上。11月13日,保定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终止。

  一是预重整充分尊重债权人和企业的自主协商权。政府协调而不干预,法院指导而不指挥。综合运用资产清产和债权识别机制,采用市场化协商的方法,为重整程序奠定基础;二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机制。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人民法院参加的“保定市英利公司重整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全面协调推进“救治”工作,解决了案件中的投资来源、企业搬迁、土地收储、税收优惠等系列疑难问题,为重整成功扫清了重大障碍;三是实质合并重整优化资源配置。六家公司采用“资产分离、共用品牌”的经营方式,如一家公司单独重整,会使得其他公司丧失品牌附加值,资产质量严重降低。保定中院在听证程序中通过对合并重整的论证,使“只有实质合并才能让企业获得新生”达成共识,解决了重整企业品牌与生产分离的矛盾,保留六家公司整体市场采购、销售、技术品牌利用体系,提升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提升了债权的清偿率;四是采用多样化的清偿方式制定重整计划。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与金额分布,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了“金融债权股+10年分期清偿,经营债权5年分期全额”的清偿方式,符合债权人诉求,又为企业争取发展时间。同时,重整计划采取了政府投资人保底,产业投资人锦上添花的模式,解决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重整后企业快速稳定发展。

  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成立于1999年,占地面积约2000余亩,拥有职工4700余人,年产值100亿元,是邢台市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停产。龙海公司紧密关联企业有南宫市龙海建材有限公司、邢台龙海线材有限公司、邢台神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富蓝商贸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依据龙海公司及四家关联企业的申请,在市政府指导下裁定受理龙海公司及其四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本案的债权人,不仅包括常规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职工、民间借贷债权人等,还涉及建设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贸易融资等特殊主体,债权人数近700人,债权数额约42亿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先后淘汰一座40吨炼钢转炉、封存一座40吨炼钢转炉、淘汰一座450立方米炼铁高炉、限停两座460立方米炼铁高炉。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邢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在完善司法程序后,邢台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龙海公司重整案为河北首例通过重整“去产能、调结构”的典型案例。针对多家企业共同申请重整、重整计划核心内容变更、股东股权质押的问题,邢台中院及管理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积极转变思维,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综合考虑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法律效果等因素,做出实质合并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确保了企业资产完整性,提高了企业运营价值,为招商引资创造了条件,促进了重整计划的落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最终龙海公司重整成功,摆脱了破产清算的命运,实现了上千人的再就业,形成了破产重整的“龙海模式”。

  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于2000年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000万元。安居公司自身规模较小,账目流动资金有限。在开发北田庄新民居、金域蓝山等房地产项目中,主要通过向小额贷款公司高息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过高,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巨大冲击,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导致金域蓝山项目(该项目主体已完工,自2014年停工)成为廊坊市烂尾楼盘之一。

  2016年10月25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廊坊市天佑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17年1月4日,经安居公司申请,廊坊中院裁定对安居公司进行重整,并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安居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廊坊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0月12日,重整计划草案经安居公司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担保债权人组、税务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全部表决同意。廊坊中院于2017年11月3日,裁定批准安居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安居公司重整程序。

  一是抓住关键确定最优解决方案。房地产企业破产,其根本原因是资金链断裂。鉴于破产重整不改变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主体,有利于稳定房地产项目的各种法律关系,促进房地产项目尽快恢复建设,降低在建工程的维护成本和安全隐患,且破产重整不涉及房地产项目的转让,不发生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提高了债权清偿率,能够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无疑是最优解决方案。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应当优先考虑破产重整程序;二是依法合理保护不同权利。法院对于购房人的购房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决定全部继续履行,对于其他的以房抵债协议,原则上予以解除,实现了公平公正之价值;三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效能,提高解决问题效率。本案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以后,积极协调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税务、消防、信访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一起上手,确保土地规划、土地出让、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房屋测绘、房屋销售、产权办理、税费缴纳一揽子疑难问题得到处理,对于稳定债权人特别是消费性购房人心理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于2004年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份占比70%,厂区占地3030亩,职工2000多人。2016年,受国内钢铁行业持续低迷影响,焦化行业举步维艰,公司负债率居高,股东对后期投资、增资、扩产事项产生矛盾。

  2016年2月1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佳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佳华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51亿余元,重整状态下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3亿余元。为避免破产清算导致的专有资质失效,大量专用设备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格。经过唐山中院、管理人多次论证并向上级法院寻求指导,同时,广泛征询当地政府、债务人、债权人的意见基础上,确定案件程序由破产清算转换入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关于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意见,获得95%以上的参会债权人同意。2017年5月22日,唐山中院以佳华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的意愿和利益,裁定对佳华公司进行重整。

  为审慎选好重整投资人,法院创新设立由债委会成员、法院、政府部门、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引进检察院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监督评审工作机制,确立初选和复选两轮评选的确定规则。在公开透明机制作用下,全体债权人对于重整信心高涨,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方案(草案)》。2018年8月22日,唐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方案》并终止佳华公司重整程序。

  佳华公司重整案,是法院以破产创新思维,综合运用多元重构方法,在破产法框架下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转重整的典型案例之一。其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机制和外部协同监督机制作用,灵活运用法律方法对程序转换进行创新,对于破产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推广意义。同时,紧紧围绕绿色发展理念,重视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优,形成年产值500亿元的现代化煤基化工材料园区,而且通过绿化、美化、严格控制排放的措施,在破产审判中融入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实现企业“绿色”转型。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扁鹊公司)于2003年12月11日成立,拥有11个剂型134个生产批准文号,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因经营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形成企业停产。

  2016年4月7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经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扁鹊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元,全部为普通债权,确认职工债权元。2016年5月20日,管理人向邢台中院报告,请求许可扁鹊公司继续经营。邢台中院审查后于 2016年5月26日同意扁鹊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7年1月6日,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出资人组和职工债权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经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变更)(草案)》。2019年7月10日,廊坊中院裁定批准扁鹊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终结本案破产重整程序。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扁鹊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引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直接干预,通过重整实现扁鹊公司的药品批号及“扁鹊”商标在扁鹊行医故里涅槃重生,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又实现了生产资料的重新配置。

  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9日。2014年,滨海公司开发建设的“渤海郡”房产项目停工,多家债权人起诉,涉及北京、福建等省市,其中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达210件,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价款为3.35亿元,可变现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有债权。2018年6月,债权人浙江林松建设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滨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为我省首例“执转破”案件,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由黄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骅法院)审理。

  由于该案涉及众多购房户的切身利益,黄骅法院高度重视,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启动案件。管理人在法院依法指导下开展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工作,管理人共接收23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审定债权金额约6.2亿元。2018年9月12日召开了滨海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的214家债权人中200家投了赞成票,以94%的赞成率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草案)。从立案、指定管理人至财产分配,仅历时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实现了购房户优先权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有财产担保优先权人、职工劳动债权人、税款债权的 100%全部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40%。

  黄骅法院积极以府院联动机制为抓手,先后十余次召开工作协调会,联动渤海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解决破产案件中的复杂问题,包括把信访稳控、化解任务“化整为零”,落实到乡镇、居委会;把设计图纸缺失、规划与在建工程不符等导致评估工作多次停顿“化难为易”,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法院联合政府部门集体决定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检测,以检测报告载明数据和法院交付作为施工资料入档,解决施工资料丢失和启动续建等问题;把正常的规划调整程序“化繁为简”,法院主导与新区各职能部门多次协调,决定楼盘拍卖评估、质量检测和规划调整三大事项同步进行,仅用一个月时间就把全部遗留问题予以解决,为黄骅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贡献。

  河北黑马农村粮油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河北黑马农村粮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8日,注册资本66万元人民币。2016年以来,由于小麦价格连年攀升、增长速度较快,黑马公司前期代储量过大,经营利润远远弥补不了小麦价格攀升的价差损失,造成公司资金紧张,加之企业经营不善,致使公司资金链断裂。2016年11月份,企业全面停产。

  2018年4月1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对黑马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马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经管理人审查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金额共16080万元,其中涉及农村储户和存粮点债权2096家,债权金额10412万元。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黑马公司财产管理方案》。2018年11月1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汇报了履行职务工作情况等,同时表决通过了《黑马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12月14 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黑马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截至2020年6月9日,黑马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载明的方案全部清偿债务。2020年7月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黑马公司重整程序。

  一是坚持重整提升债权人受偿比例。在依法清偿优先债权、职工劳动债权并支付规定费用后,经测算普通债权的偿还比例为零。当地政府、法院及管理人先后与重整方召开洽谈会议20余次,对重整方案草案中的内容进行论证,增加受偿比例、完善经营方案、全面解决职工劳动债权的愿望和要求,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中5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人30%受偿,大大提升了小额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二是快速重整,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重整案自裁定受理至会议表决通过仅历时7个月,案件高效的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挽救企业,发挥剩余财产市场价值。黑马公司的土地、房产自停产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经过重整程序,引进重整方,盘活企业剩余财产,发挥市场价值。四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确保2000余户农村储粮户利益未受损害,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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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听取了《关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绍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显著,形成了不少有“辨识度”的改革成果和案例。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对破产审判中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执行遇到的普遍性、机制性问题和困难进行梳理分析,并研究解决。会后,根据联席会议精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就企业破产便利化作了充分研究,达成一系列共识。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质化常态化运作企业破产府院联席会议

建立“绍兴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中院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副召集人,在各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确定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确定相应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协调涉及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处理重大企业破产的具体问题。

二、依法强化对破产程序的政策支持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许可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并补缴相应出让金差价;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三、切实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第一,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如破产程序涉及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管理人申请准许开立外汇账户。鼓励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减免开户费用,优化账户展期办理手续。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撤销破产企业原账户并开立新账户。

第二,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可以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查询账户信息,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账户冻结;查询不动产、股权、车辆等债务人财产信息。管理人可以凭上述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解封和过户。

第三,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以其名义到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不应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为由拒绝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税务机关即应出具清税文书,不应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除应持有上述法定文书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不应要求人民法院另行出具其他法律文书,或要求管理人提供额外证明文件。

四、加快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人民银行经审查后应在征信系统“征信中心说明”中添加重整信息,并督促金融机构予以认可且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支持重整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

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且从公告栏中撤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五、提升破产企业注销效率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应额外设置注销条件。

六、提高金融机构和公用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

鼓励督促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应当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保护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简单以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而悉数反对清算或重整等方案。

水、电、燃气等公用企业应依法履行债权申报义务,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不得以配合财产过户为条件获得个别清偿。公用企业违反上述义务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

七、规范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档案处置

贯彻执行《浙江省退出市场非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相关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申请,接收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档案。对历史遗留的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档案,管理人或清算组可以寻求相关档案主管部门指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依程序销毁,需要保存的依照上述《指引》由相关档案主管部门接收归档。

八、依法支持预重整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对人民法院审查预重整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应予支持,对预重整中管理人履职应予支持,对预重整成功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支持。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和调查令可以查询涉案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开户和资金往来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拆迁信息等,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应予配合。

九、提高破产援助资金额度和适用范围

鉴于企业破产审判的常态化,和预重整程序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类个人破产)的深化探索,人民法院可以与经信、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有条件的区(县、市)适当提高破产援助资金额度,并将预重整程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管理人纳入破产援助资金保障范围。

十、合力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现破产企业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逃匿等方式逃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将破产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管理人应当充分履职,依法行使撤销权。金融机构发现逃废债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人民法院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为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发源地优势,进一步增强府院联动机制功能,加快推动危困企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优化资源配置,化解金融风险,助力“五个率先”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绍兴市人民政府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共同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预重整是指存在破产可能性的企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或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意向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磋商,以达成重整方案的程序。

第二条【预重整目的】预重整旨在以法治化、市场化手段纾困解危有生存价值、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在庭外通过准司法程序,以较低的成本、较短的时间,实现债务人自救,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意思自治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重整方案的拟定、管理人的选任及费用、预重整期间的经营和融资计划、债务清偿、出资权益调整等事项进行磋商。

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的表决意见、对重整方案草案出具的书面意见和纳入重整方案草案的协议,对管理人费用达成的协议,在法院依法受理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后,对其具有拘束力。

第四条【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债务人预重整必须依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得采取非市场化手段,不得提供其他主体通过市场无法获取的资源要素。对于不具有盈利能力且无法自我修复的“僵尸”企业,不得通过预重整程序延展其存续期间。

第五条【对内披露和对外保密原则】债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向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对企业预重整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政府或法院基于指导与监督的需要而要求其披露预重整相关信息的,应当按要求披露。

所有预重整程序参与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保密约定对外披露在预重整程序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在必要时可以要求上述人员就保密事项签署保密承诺书。预重整程序参与人员违反法定或约定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府院联动原则】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预重整,可以由属地县级政府主导并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按府院联动机制牵头协调,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共同给予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引导、指导和监督,实行同步立案、同步结案、信息共享、问题共商、措施共举、分工协作、职能衔接的工作策略。

第七条【规程适用范围】除债务人自行或应当自行组织预重整的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府院联动推进的预重整:

(一)受宏观政策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导致债务危机、具有挽救价值的核心优质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发展前景良好、暂时陷入债务危机的高新科技等重点企业;

(三)产业规模大、对区域经济发展或金融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职工安置数量众多,可能影响区域社会稳定的企业;

(五)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相当负面影响或者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中等以上规模企业;

(六)经审查甄别可以适用的其他企业。

政府和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企业的,可以建议该企业或其主要债权人提出预重整申请。

第八条【预重整程序启动】符合本纪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或占其已知债权三分之一以上比例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向属地政府或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级别管辖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

债务人申请预重整的,应当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账册及审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及预重整初步方案。

主要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应当提交预重整初步方案及债务人同意预重整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预重整申请受理立案】政府或法院收到预重整申请后,应当共同组织审查,有必要的可以共同组织听证,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共同作出受理决定。政府由确定的牵头部门以发文形式立案,法院由立案部门立“诉前调”号案件。

第十条【预重整程序中政府部门的职责】在预重整程序中,政府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债务人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

(二)督促落实维稳、安保、信访等相关属地责任;

(三)依法协调解决涉及人力社保、工商、税务、规划、建设、环保、信贷、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查询等方面的问题;

(四)协助引进重整投资人;

(五)听取管理人工作报告,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

(六)应由政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根据预重整需要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预重整程序中法院的职责】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相关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中止对债务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二)对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方案草案表决以及重整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等重点环节给予指导;

(三)提前研判、依法解决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的相关问题;

(四)听取管理人工作报告,监督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职;

(五)应由法院在职能范围内根据预重整需要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义务】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以及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管理人开展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及时向政府部门、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并接受监督;

(五)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预重整有关的信息,包括:陷入财务严重困难的原因、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明细、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预重整方案重大风险等;

(六)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为维系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所必要的支出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七)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不得实施对外提供担保、放弃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八)主动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重整方案草案;

(九)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政府和法院共同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中介辅助机构作为预重整管理人。

管理人可按下列方式指定:

(一)参照上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指定;

(二)由债务人属地政府在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录中推荐2至3家,召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组成5—7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拟选定的管理人名单,报法院审定。对经前期工作已实质性协助债务人与意向投资人达成初步投资协议的中介辅助机构可优先指定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的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由预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在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债务人开展本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

(二)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充分清查债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核实债务人负债、企业运营、财产保全、涉诉涉执等情况;

(四)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和预重整程序推进需要,选聘相应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等工作;

(五)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继续营业;

(六)指导和协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七)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方案草案可行性提出分析意见,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拟定重整方案草案;

(八)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

(九)定期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接受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监督、指导,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十)根据本纪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政府、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申请、预重整工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征询债权人、债务人是否提起重整申请的意见;

(十一)根据预重整程序推进需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债务人预重整中,管理人或债权人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审计评估机构选定、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方案草案协商谈判等工作。

第十六条【预重整程序中投资人和意向投资人的义务】在预重整程序中,投资人和意向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并就资金来源、投资计划等向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作必要披露,接受政府部门和法院监督;

(二)在接受重整相关优惠条件的同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预重整程序中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管理人根据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协商拟定重整方案草案后,应当召集已知债权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分组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或者以书面方式征求债权人意见。

重整方案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草案进行表决,或者以书面方式征求其意见。

债务人已分别与债权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已经纳入重整方案草案的,即为该债权人、出资人同意重整方案草案,无须再参与表决或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通过】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方式和通过要求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预重整程序期限】预重整程序期限通常不超过六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政府、法院可以共同决定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条【预重整程序完成的终结】预重整程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重整方案,且认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重整方案,或者重整方案已实际履行完毕的,管理人应当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书面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由政府、法院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预重整程序因无果的终结】预重整程序期限届满,债务人或管理人未能提交重整方案草案或重整方案草案未能被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书面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由政府、法院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预重整程序的提前终结】在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提前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由政府、法院审查后决定:

(一)不具有重整原因,或明显缺乏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

(二)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的;

(三)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预重整可能影响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四)违反本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且不予纠正,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的;

(六)其他应当提前终止预重整程序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程序终结,管理人应当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预重整工作报告:
(一)债务人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预重整期间的财务情况;

(三)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财务困境的原因;

(四)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分析;

(五)是否形成重整方案草案,重整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协商、表决情况,或未形成重整方案草案的原因;

(六)预重整程序终结的方式及原因;
(七)转入重整程序后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

(八)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根据本纪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终结预重整程序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可以从简。

第二十四条【预重整转重整】在预重整程序中,重整方案草案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债权人认为需要转入重整程序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二十五条【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管理人的接续】预重整程序依法转入重整程序的,根据重整程序需要,依本纪要第十三条规定指定的预重整管理人,除违反勤勉尽责要求的外,原则上可以续任重整管理人。

续任的重整管理人,不再另行计取预重整管理报酬。

第二十六条【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中的效力】预重整程序依法转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直接将以预重整程序中表决通过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依法审查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在其基础上更加优化,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对重整方案表决同意的,视为在重整程序中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

第二十七条【重整程序中对重整方案的重新表决】预重整程序中在对重整方案草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重整方案草案表决通过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影响相关权利人权益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在重整程序中对以该重整方案为基础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可以仅召集因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方案相异致使权益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出资人以及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出资人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除外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的,不适用本纪要。

第二十九条【施行规定】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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