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强拆负什么责任

镇政府违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会立案吗

综上所述,军镇政府的行为没有律依据,违违法受处理情总结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不但应当认定违法,而且应当全额照价赔偿,丰润招聘档案人员故意损毁利财物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行政违拆怎么追刑责? 直接向有关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都可以,根据的最判决,来确定谁负刑事责任。  ? 导读:如果使用暴力等手去强迫被拆迁人,社区矫正人员感言心得体会最高执行审计是要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的。首先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要实强拆必经过法定裁定才可以。

镇政府违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嘛

2017年4月22日,在事先未给原告任通知的情下,被告(城县某镇镇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房屋的院墙及厢房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实强拆行为。专家导读 政府违拆的话是会被追究责任的,会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当遭遇了违拆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同时进行报警处理。

政府违拆怎样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违拆追究什么责任,能够强拆的行政有哪些的全部讲解?能够对你有所帮助,综上所述,一旦被判定为违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本案中,河南警官职业学院某镇政府在处涉案违法建筑过中,其调阶未通知某到场参与现场检和勘验。

可以。根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银行卡被冻结后失效了造成损失的,刑事的作用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民法热点新闻如果遇到这个违拆时可以向实强拆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资产管理都适用哪些法规可以针对这个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经镇政府同意建的房是违建吗

我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行政指导调解工作经这次法官没有采纳被告的假证据,判决被告原店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拿到判决书后,香港审新闻我问法官:既然被告违法,就不用承担任责任吗。违拆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可以。根。

违拆能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中,如果发生违拆,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如果没有了解清楚这8类房屋就当成违章建筑拆除,拆除人员是要负行刑事责任!第一种、房屋手续不全齐全的是可以补办手续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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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以“环保”名义强拆,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

近期不断接到客户咨询,说我前几年为了脱贫致富,在相应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自己建了个养殖场进行养殖,可过了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地方政府着手进行养殖场污染问题的治理。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引发了一些矛盾,比如我自己的养殖场以环保的名义被强制拆除了,那我的损失怎么办,权益怎么维护,在这里,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

结合自己代理的具体案例,来提醒广大朋友们的是,不管是什么名义的强拆,都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边大家来做具体了解。

当客户将具体情况告诉史律师之后,史律师带领团队仔细了解案情,制定维权策略,在史律师的指导下,客户就自身情况采取了如下策略:

1、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责任;

2、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在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后,当地政府承受不住压力,主动联系客户,就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了补偿,最终客户拿到了满意的补偿款。

本案涉及的是以环保为名进行的强制拆除,养殖户在自己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了解并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于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畜禽养殖者可依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作出关闭或搬迁等通知决定,但因此使养殖者遭受损失的,养殖者可以依法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补偿;

2、养殖场有拆就有补,补充内容要清楚,简单来讲,具体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要根据最终的实际情况来定;

3、诉讼和协商可以双管齐下,并不矛盾,其实有时候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以诉促谈。其实很多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容易陷入一种误区,以为诉讼和协商不可同时进行。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诉讼并不是唯一出路。我们可以借助诉讼的有利前提下,果断抓住与行政机关谈判的机会,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

被征收人由于在与政府及开发商的博弈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补偿是大家最关心的。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除了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找到集专业、经验和口碑于一身的征收维权律师代理维权事宜外,也要积极的充实的自己的维权知识,技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而这也是广大被征收人依法维权路上永恒的必修课。

遇到政府强拆自家养猪场该怎么办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问题是:我们家有一个养猪场,挺大型,也养了好些年了。因为靠近水源(我们的养殖场比水源地更早出现)所以政府一直在跟我们商量猪场拆迁转移的措施,但是因为一直谈不拢,他们一直要把价格压低,爸妈不同意,他们就派了很多人和保安来强拆,把妈妈赶出来还不准拍照录视频。结果到现在四个月过去了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补偿措施。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可以告他们吗?

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违法强拆,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该案例给大家做一个简要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养猪场的合法性。养殖场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因此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备案即可,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环境评估报告、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就是合法的。退一步讲,即使当事人没有相关手续,行政机关当作违建处理也应当依法进行,上述案例中什么通知都没有直接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即使没有手续当事人也可以起诉。

其次,本案养殖场被拆迁是因为靠近水源,那么很有可能是出于环保需要搬迁,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本案的违法之处。第一,当事人提到是政府实施的强拆,政府是否是合法主体呢?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据此上述案例中的养殖场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非政府;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程序应当包括:(1)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2)在催告期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3)限期不履行的,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公告。而上述案例中并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很显然是违法的。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维权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前面我们分析了强拆的主体以及违法之处,起诉的被告以及事实和理由就确定了,关于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违法也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养殖场被强拆,责任究竟该谁负

京尚拆迁律师已经为大家分享解析过很多可以大致理解为“因‘告(找)错了人’最终诉讼失败,维权力度疲软,难以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拆迁补偿之维权目的”的拆迁维权案例。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和大家分享的这个关于拆迁诉讼维权的新知识点,也是围绕着“有没有找对责任人”这个问题。

更具体地来说,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拆时,应追究的是“组织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另外,我们今天将谈到的这则案例对我们之前曾经讲解过的养殖场关停搬迁问题也有所涉及,大家可以关注。

先来看最高院公开的这则再审案例。

再审申请人为重庆市某县一畜牧饲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2016年4月,镇政府作出《关于关停拆迁该牲畜饲养场的通知》,要求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关停搬迁至规定区域内,并将硬件设施于规定日期(4月26日)前全部拆除清场,并强调如该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迁,则镇政府将请示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和县农委进行强拆,且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拆迁办的政策规定将不给予任何政策补偿。2016年5月15日,镇政府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该合作社于5月15日前自行实施拆除,次日,

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合作社不服该行政行为,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请求确认县政府承担违法强拆合作社养猪场的法律责任

,该复议申请被重庆市政府驳回;合作社不服该复议决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合作社的该诉讼请求被重庆市第五中院驳回;后合作社提起上诉,结果仍是被二审法院重庆市高院判决驳回。于是合作社又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最高院最终仍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从最初满怀希望提起行政复议,到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合作社的维权之旅持续了超过一年又三个月的时间,但

合作社发起的维权攻势却屡屡被轻松化解,且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裁定驳回的理由全部都是同一个——被拆迁人找错追责对象了。

大家一定觉得很困惑,这次怎么又是告错了呢?京尚拆迁律师下面就结合法院的审理裁判意见来为大家做解答。

就本案来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到,

实施强拆行为的是镇政府,但强拆受害人(合作社)提起行政复议时针对的却是县政府。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理解,镇政府实施强拆,一定是由于上级县政府的“指使”,那么被拆迁人要维权,针对和打击的对象就该是“背后黑手”。但本案被拆迁人(合作社)屡战屡败的症结就在这里。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强拆合作社申请复议的行为是县政府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统筹调配和工作组织,

该行为仅作用于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并未直接影响到被强拆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对其产生实际影响的是镇政府实施强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合作社)告县政府是于法无据的,县政府的工作组织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由上可知,重庆市政府作出驳回合作社的复议请求的这一复议结果并无不当,这也是一审法院驳回合作社诉讼请求的关键裁判理由。因此,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驳回合作社的上诉/再审请求,根本原因都是被拆迁人找错了追究的对象。

这一强拆案件进行到这里,让我们觉得很遗憾的是,被拆迁人有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也有坚持维权一年多不放弃的决心和毅力,但

仅仅因为开了一个不那么恰当的头,才导致了随后屡屡碰壁的结果。

所以说,好药还需寻良医。

被拆迁人如果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发现自己一直碰钉子、踢铁板,先不要急着指责法律无用、政府不公,先向专业拆迁律师求教一下,确认自己的发力方向是否正确。

拆迁维权过程中不是不允许丝毫的表面“失败”,但被拆迁人必须要明确,自己在维权过程中碰到的那些软硬钉子,到底是能够起到“声东击西”或“围魏救赵”的奇效,并有利于自己实现拆迁维权这一终极目标的;还是仅仅是在浪费时间做无用功。

最后,由于本案涉及养殖场关停拆迁,京尚拆迁律师在这里也提醒有相关困扰的被拆迁人,不管是否出于环保禁养等政策原因进行的养殖场关停搬迁,直接盖棺定论“不予补偿”都是于法无据的,

不管是出于政策调整要求还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畜牧养殖场进行关停搬迁,都需要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

如果拆迁方以种种理由压低补偿标准甚至明目张胆地逃避补偿责任,被拆迁人都应该主动积极地求助专业人士,适时适当地启动法律程序开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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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的裁定,强拆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中程序规定,强拆

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

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

、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

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

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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