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现今的两种法律体系

者 | 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 | 《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感谢作者和期刊授权。为阅读便利,注释从略。

摘要:一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时常超过本国领土的范围。从19世纪的严格领土性理念,到20世纪的行为效果地规则,再到21世纪初的反域外性假定,美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发展和演变与美国国家实力的变化密切相关。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基础是:争议条款具有域外特征,立法机构具有明确授权,域外对象具有实质关联。实践中,可引入“真实联系”与“虚假冲突”测试,辅之正当程序权利保障机制,避免国家滥用域外管辖权。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应遵循历史发展周期,重视立法先行,并在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中引入合理性原则。

关键词:域外适用;真实联系;合理性原则;反域外性假定

一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有多远,这在历史传统中似乎是无关紧要的问题。但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法律的适用范围愈发得到关注。实际上,法律和领土的关系是系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到底能超越本国疆界多远?一个国家法律管辖的事项有多少?答案与该国所处的历史时点密切相关。纵观历史,当美国从后进国转变为新兴大国、超级大国,如同世界政治格局的改变,美国法律域外性的观念也悄然发生改变。当下,美国法律的地图远宽广于美国领土的地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中国将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当前,我国正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而建设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是新兴国家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经路径。在概念上,不同学者对法律域外适用中的地域性概念具有不同观点,包括领土说、法域说、管辖范围说。笔者认为,对地域性的考察应主要以领土为准则,属地性是一国主权的核心特征,也是国家实际行使权力的地理区间。英语中的“extraterritorial”一词本意为:在特定管辖权的地理界限之外。如果将“地域”界定为法域或者国际法管辖范围,这将使得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讨论几无意义,甚至可能使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建设违背国际法准则。实践中,对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以及普遍性管辖的行使而言,一国更多利用或需要其他国家、国际机制的协助,并且也需要当事人或其财产位于我国境内。更何况,我国长期坚持严格属地原则,将绝大多数部门法的效力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命题的核心在于,突破现有立法的瓶颈,更好地利用国际先进经验,保护我国企业及公民的利益。

对域外活动的介入需要具有合法性,这既包括国际法中的合法性,又包括国内法中的合法性。国内法层面的合法性是指,相关行动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尤其是管辖权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目的体现在法律适用阶段。当前,国内诸多学者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进行研究,为此,下文拟从司法角度,对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历史、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引入对域外适用体系的现代化修订方案,为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启示。

二、法律域外性在美国司法实践中

(一)19世纪的美国法律域外性:以严格领土性为基础

法律如何与领土相关联?一开始,美国法院假定法律存在“威斯特伐利亚”范式。威斯特伐利亚式的领土性深深扎根于美国的宪法体系中。1804年,美国法院要求,如有其他理解方式,美国法律应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进行解释。这被约翰·诺克斯称为域外管辖性(extrajurisdictionality)假定,即美国法不应超过国际法设定的管辖范围的限制。建国初期的美国作为后发国家,毫不意外地遵循既定地理边界的绝对主权原则。然而,严格领土性的理念很快在美国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1818年,美国法院在“美国诉帕尔默案”中率先回应了美国联邦刑事法的域外性问题。在该案中,美国政府逮捕了三名在公海中登临并抢劫西班牙船舶的人员。美国法院面临的问题是,美国法律是否可以拓展适用于公海上的抢劫活动,且该抢劫行为并不针对美国船舶或其国民。在该案中,美国政府认为,除非构成海盗行为,否则依据国际法,抢劫行为并不落入美国法所能实施惩罚的范围。美国检察官则认为应拓展美国法的适用范围。然而,美国法院拒绝此类观点。其强调,美国国会并没有意图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如此之远,并指出诸如“任何人”等一般性术语足够宽泛且可包含所有人,但是其必须限定于“本国管辖权范围下的人”。由于美国法院严格解释法律的适用范围,美国国会次年颁布新法,明确将重大的抢劫行为刑罚化,并将其拓展到在公海上的任何人。

与此相应,美国法官斯托里指出,法律的域外适用与国家主权的平等性、排他性无法协调,各国有规制其领土内的个人或事物的自由。在“阿波罗案”中,斯托里法官将域外管辖性假定适用于美国关税法规。他指出,不管美国国内法使用多么宽泛的、多么全面的术语,其必须限定在立法机构拥有权力和管辖权的场所与个人,以使司法活动限制在国际法所允许的美国管辖权范围内。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对美国法也作出了严格的属地性解释。

彼时,美国以严格领土性作为法律适用范围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直到18世纪后期,美国才在英国对外关系中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对英国超越国家领土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的做法怀有敌意。另一方面,拓展美国法律适用的域外性超越美国当时的执法和司法能力,并将产生与其他西方大国的管辖权纠纷。鉴此,美国法院假定,美国国会不会越入违反国际法的雷池。

(二)20世纪的美国法律域外性:行为效果地主义的兴起

19世纪后期,美国因循其他欧洲大国对外扩张的理念,不仅获得海外领地,而且逐步寻求向外国领地及本地公民拓展管辖权,特别是在被其视为“不文明”的非西方国家。1898年,美国赢得了美西战争,这预示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阶层的新兴大国,但是美国当时尚不清楚如何有效管理从其他西方国家手中获得的殖民地。

1905年,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指出,诸多国家不断拓展管辖权并对处于国外的外国人从事的特定行为进行惩罚。190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业公司案”中指出,《谢尔曼法》不应适用于哥斯达黎加的美国企业行为。霍姆斯大法官认为,所有的法律表面上都具有地域性,换言之,即使是载有“全球范围”术语的法律也将被视为限定在美国的领土范围内,而非立法者嗣后能够达致的对象。有趣的是,霍姆斯法官指出,这并非基于国际法假定,而是出自国际礼让。

依据冲突法规则,霍姆斯法官写到:“普遍的全球规则是,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必须全部依赖于行为作出所在国的法律。对于其他类型的管辖权,如果依赖于行为者,则应依据其自身的意愿,而不是从事行为的场所。依据场所的管辖不仅是不合适的,而且可能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权力。与国际礼让不同,该做法将加剧仇恨。”当时,美国法院认为《谢尔曼法》不适用于美国域外发生的行为。针对美国法律中出现的“所有合同”或“所有人”,美国法院假定美国国会意指“所有处于美国的合同关系或个人”。

故事的转折出现在1922年。在“美国诉鲍尔曼案”中,美国法院认定,针对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惩罚的联邦刑事法律,可适用于在巴西的美国公民。当然,该案法院小心谨慎地对待美国法的域外适用。其指出,这并非是对“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业公司案”的背离,因为本案的被告人为美国公民,他们明确受到这些法律的约束,美国将越过国境对他们及相关财产进行保护。此域外适用是美国公民对其应效忠的(美国)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这并不是对巴西主权尊严或权力的冒犯。基于同样的理由,美国法院在“布莱克默诉美国案”中,否定了美国法律不能拓展到海外公民的主张。更具体而言,在“布莱克默诉美国案”中,美国法院认识到,除非有相反意图,美国国会的立法应被解释为只在美国地域管辖权范围内适用,但是其认定美国法院具有要求美国公民从国外回国听证的权力。

美国逐渐抛弃严格领土性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严格的领土性原则经证明无法消除冲突。冲突产生在一行为受到不止一个国家的管辖之处,并且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的规范存在不一致;特别是若行为发生在不止一个国家,那么依据严格领土性原则得出的结论为,要么数个国家共同管辖,要么都不管辖。因此,在20世纪中期,有观点认为,如果其他国家对域外事项未进行管辖,美国域外管辖的做法便不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也就获得了合法性。第二,严格的领土性理念被现实主义的利益论所挑战,已日渐式微。如施米特所言,欧洲中心主义的传统国际法秩序此时正走向衰落,古老的大地法亦日薄西山。19世纪的主权必然论观点被抛弃,法院不再将“规制权力源于自然法”作为不言自明的公理。在分析国家权力时,利益论成为了新流行的范式。对于领土利益的关切拓展至对其国民在域外的规制与保护,以阻止出现危害本国的后果。第三,国际法成为国家拓展管辖权的基础。1927年,“荷花号案”确立了国家突破传统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常设国际法院指出,在缺乏具体规则的限制下,国家有拓展立法管辖权的自由。

作为一个后进国,美国多次重申其对传统威斯特伐利亚领土原则的尊重。但作为新兴大国,美国更愿意扭曲或打破严格的领土性原则。20世纪中期,以效果为导向的域外管辖权开始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得到适用,并迅速地复制到其他法律部门。

在“美国诉太平洋和北极铁路和导航公司案”中,被告指出《谢尔曼法》不应适用于美国境外的外国企业。但美国法院反驳道,如果我们无法控制在外国的外国公民或外国企业,我们必定不能控制在美国领土内的企业或公民。美国法院在“美国诉美洲铝业公司案”中将效果地导向的管辖权进一步地体系化。本案涉及外国企业在铝业中形成卡特尔,但所有合谋行为并未发生在美国,但美国企业向卡特尔成员购买并销售铝产品。美国法院认定,《谢尔曼法》对旨在或已对美国商业产生影响的协议有约束力。审理此案的汉德法官直接指出,若域外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境内,任何国家都可对在其域外的行为施加约束,即使行为主体不对该国效忠。

对于美国法院通过效果导向原则将美国法适用于域外,虽然多数国家反对美国针对其国民施加义务,但20世纪中后期,配置效果导向的管辖权成为多数发达国家法律变革的主要议题。例如,德国在1957年基于美国《谢尔曼法》制定了德国反托拉斯法。但需要明确的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仍是唯一不断发展并能够严格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国家。

1993年,在“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诉加州案”中,美国法院将《谢尔曼法》适用于具有域内效果的外国行为,并引用先前案例佐证此类拓展行为。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此阶段恰恰是美国对法律域外性认定的又一个转折点。美国法院在此阶段出现了认识分歧。例如,1991年,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案”中,美国法院严格地考察了美国企业海外歧视性的做法是否违反了1964年《美国公民权利法》第7章的问题。由于该行为发生在国外,美国法院认为需要有“书面证据”表明该法能够域外适用。换言之,本案建立了“反域外性假定”的初步标准。然而,该案有三名法官持异议意见,认为明确的“书面证据”是不需要的,因为美国可基于企业和雇佣者的国籍获得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其核心问题仅是美国国会是否有意图将该法适用于域外情形。由此,针对效果地导向的管辖权是否能够突破法律条款设置的适用范围,该问题的答案在此时期是混沌且不明确的。

(三)21世纪的美国法律域外性:反域外性假定的复兴

“美国诉美洲铝业公司案”创造的效果导向域外管辖规则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对本国造成影响的域外行为一般也对其他国家造成影响。换言之,在国际关系中,效果导向的域外管辖不可避免地制造了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当下,效果地为导向的域外性理念及规则已不再为美国法律体系所独有,德国、日本、加拿大和英国等诸多国家有相似立法。20世纪80年代,由于欧洲成为更有实力的经济体,美国法院的态度开始反转。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法院戏剧性地强化了反域外性假定的适用。实践中,美国法院确认对反托拉斯法效果分析路径的适用,但也极力避免对其他国家主权权力造成不合理的干涉。

时至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中重新阐述了反域外性假定,其放弃了传统的行为地原则,转而依赖所争议法律条款的“焦点目标”(focus)是否在美国境内,以此考量法律的适用范围。

“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涉及对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节适用范围的解释。该条款禁止在证券销售中进行欺诈。传统上,在行为导向的管辖权分析框架下,即使欺诈行为的效果发生在海外,若案件涉及美国范围内的行为,则第10(b)节可适用;在效果导向的管辖权分析框架下,即使欺诈行为发生在海外,若案件的实质性效果及于美国,第10(b)节亦可适用。然而,本案斯卡利亚法官批评了上述两种分析思路,他认为这将造成不可预见且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反域外性假定能够提供更大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他指出,“并非是猜疑,我们对所有案件适用同一假定,以便维持一个稳固的框架,保证立法具有可预见的效果”。在“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中,美国法院指出,虽然被告的欺诈行为发生在美国国内,但是更重要的行为(即从美国获得进入企业账户的书面证明)发生在澳大利亚。由此,美国法院认为被告的欺诈行为所处的位置是不重要的,因而采纳了交易所在地的方法。此处的交易所在地为“购买或销售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国内,或者相关的证券是否在美国交易所交易”。尽管欺诈的重要行为发生在美国并因此使欺诈得以成功,但美国法院拒绝适用行为地法,而是认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反欺诈条款不适用于外国原告起诉外国被告(包括附带的美国被告)的诉讼。当然,数天之后,美国国会发布了《多德-弗兰克法》,从立法层面拓展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适用范围。

“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标志着通过行为效果衡量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逐步被抛弃。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若将行为和效果是否及于美国,作为判断法律域外适用的方式,这容易导致对同一法律条款作出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实际上,美国法院逐渐认识到应区分法律的管辖范围及司法管辖权。法律域外适用与否,应仅依赖于美国国会的意图。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下滑,美国法院中的保守主义抬头,这也体现为美国法院收缩了域外管辖权。

“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将“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确定的反域外性假定方法进一步规范化,即美国法院将首先考察对法律适用范围的明确指示,若缺乏明确指示,则适用“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对争议法律条款的“焦点目标”的分析方法。该反域外性假定被载入2018年发布的《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中。为明确条款的适用范围,美国法院将考察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文本、意图和目的等,以决定其是否能够域外适用。在美国法的域外适用中,“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判决指出,明确的域外性适用声明并非是必要的,法规的“结构”也可作出提示,甚至一个法律条款亦可从其他条款中推断出其适用范围。

“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对反域外性假定的适用也招致诸多批评。汉纳·巴克斯鲍姆指出,这是反域外性假定规则的惊人扩张,这与当前经济法规的有效运行机制不吻合,更不能解决美国和外国规制利益交织的棘手问题。有观点认为该假定是过度形式主义的。还有观点认为,美国法院使用该假定的灵活性将使得其规范性偏好得以确立,而非切实遵循美国国会的偏好。

尽管存在批评,但“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的反域外性假定新方法仍然得以维持。例如,尽管《商品交易法》对其诉权条款是否可以域外适用并未规定,但美国法院考察了争议法律条款的焦点目标,并得出结论——条款的焦点目标是违反《商品交易法》的“国内行为”和“国内交易”。由于本案相关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因此,美国法院拒绝原告认为的外国行为对美国产生“如多米诺骨牌倾倒般的”扩散性影响。实际上,该案也体现出近期美国法院限缩本国法域外适用空间的新趋势。

三、当代美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

当代美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以反域外性假定为中心,以分析法律条款的“焦点目标”为思路。美国法律域外适用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争议条款具有域外特征;立法机构具有明确授权;美国与规制对象具有实质关联。

(一)争议条款的域外特征

美国法院接受反域外性假定,这体现出美国国会解决“国内关切”的假设。某种程度上,美国国会利用更多的管辖权(而非领土)来限制美国联邦法规的适用范围。虽然美国法院并没有解释何种关切具有国内属性,但诸多裁判认为,“国内关切”不仅包括在美国境内采取的行为,还包括那些在美国境外对美国产生影响,或者由美国政府或美国公民作出的行为。

美国法院通过区分域内性和域外性来回应“国内关切”。美国法院并不当然认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均属于域外适用范畴。在“西方奇科公司诉凯昂地球物理集团案”中,争议问题为被证明违反专利法特定条款的专利持有人是否可从境外损失中获得赔偿。美国法院使用了自决裁量权,跳过了“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提出的第一步骤,而是直接从条款的焦点目标开始分析。美国法院在本案中再次强调“语境”(context)的重要性:如果争议中的法规条款和其他条款并行存在,其必须以与其他条款和谐共生的方式进行解释。“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依赖法规的结构寻求域外适用的明确授权,而“西方奇科公司诉凯昂地球物理集团案”依赖法规的结构认定条款的焦点目标。因为专利法损害条款的焦点目标是侵权,由于侵权发生在美国境内,美国法院得出结论,对损害的赔偿(包括外国损失利益)是损害条款的“国内适用”问题。

传统上,反域外性假定排他性地依赖于行为发生地,并且美国最高法院看似一直维持此观点,直到“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的出现。“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突破了反域外性假定和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其认定美国国会的焦点目标可以是行为之外的事项——如“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的交易事项,“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中的国内损害。诸多美国学者认为地域性和域外性的分辨并非是不言自明的问题。申言之,如果发生在一个国家的行为损害到本国,不管如何,该行为可被视为具有域内因素。

法规的条款可能具有不止一个焦点目标。例如,在“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中,美国政府主张《防止诈骗及反黑法》刑事条款的焦点目标包括敲诈勒索行为模式及受影响的企业。在此情况下,即使只有一个焦点目标被认为存在于美国境内,条款的适用也将被视为国内问题。相应地,如果国内敲诈勒索行为发生,那么不管企业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均将受到约束,否则《防止诈骗及反黑法》的制定目的将落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指出,《防止诈骗及反黑法》的损害针对“商业或财产”,并非针对个人损害。进一步地,《防止诈骗及反黑法》第1964(c)节要求民事原告主张或证明对商业或财产的国内损害,且该损害无法从国外复原。为国内执行目的,如果条款的焦点目标发生在美国境内,那么即使是在美国境外的损失,适用《防止诈骗及反黑法》也不被认为具有域外性。

(二)可推导的法律授权

尽管美国法院对法律域外适用的分析框架出现了变化,但对域外适用的法律授权实际上仍然来自立法机关的指示或意图,这是美国法院分析的根基。“美国诉鲍尔曼案”认定,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但因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关于对美国政府欺诈刑罚化的法律能够域外适用。“美国诉鲍尔曼案”第一次将美国法规目的与适用范围捆绑。由于本案被告人的被控行为发生在公海和巴西,本案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保护美国公司的刑事欺诈法规的适用范围。塔夫脱法官对美国国会意图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当没有明确的定义时,认定适用范围的核心依赖于美国国会的目的,即立法机构对刑事犯罪本身的描述,并考虑国家法律惩罚犯罪行为所拥有的政府权力和管辖权。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案”不仅在40年后复兴了反域外性假定,更强化了该假定的适用条件。伦奎斯特法官提议,美国国会需要作出明确的关于法律是否域外适用的说明。他的观点被广泛传播。但在异议意见中,马歇尔法官认为,接受伦奎斯特法官的观点将会阻碍对美国国会真实意图的揭示。

在缺乏直接明示规则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立法机关的真实意图?美国法院的实践表明,立法机关的目的说明、法律结构、立法历史、机构解释均具有相关性,并且在一些情况下无需明确的立法表达也可将法律拓展到域外。反域外性假定允许美国法院采取行为测试、效果测试、交易测试或其他测试方法,逐条考虑美国联邦法规的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范围规则的缺失并没有使美国法院受到困扰,因为“白纸黑字”的域外性适用声明并非是必要的。“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诉欧共体案”进一步阐发“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的观点,即域外性假定并非是“明确的书面规则”。美国法院因此拒绝被告的主张,即实体性条款应被限定于国内企业,因为《防止诈骗及反黑法》的焦点目标是腐败企业。《防止诈骗及反黑法》第1962(b)和(c)节适用于所有具有欺诈行为的跨国组织形式,不管其是否与外国或国内企业相关联。

有观点建议,应在管辖权中区分出单独的或首要的管辖权。换言之,如果美国对争议中的事项具有单独的或首要的管辖权,美国法院将适用美国法;若美国不具有单独的或首要的管辖权,则需要引入国际法规则进行判断。若国际法不允许美国行使管辖权,则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立法意图,否则不适用美国法;若国际法允许美国行使管辖权,则法院需要考察相关的法律文本或外部资料证明法律是否意图拓展到该行为,若拓展,则适用美国法。然而,上述假定对域外适用美国法产生了严格的限制。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对适用条件进行了软化:其一,假定美国法律适用于美国域外的所有情形。在此情况下,在国际法层面,美国首要管辖权项下的情形将不受到美国法反域外性假定的约束。其二,放松推翻反域外性假定的条件。只要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美国国会意图使法律适用于美国主权领土外,该假定即被推翻。申言之,如果存在管辖的理由,诸如具有国际性或效果导向关切,反域外性假定就能够基于相关立法意图而被推翻。

(三)与管辖对象之间的连接点

法律域外适用的前提是法院需要认定法律与争议事项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关联。例如,如果《谢尔曼法》是为维护竞争性的市场,那么触发法律责任的重要连接点并非是行为发生所在地,而是此类行为是否影响到美国市场。如果美国国会通过《联邦雇主责任法》对受害工人进行保护和补偿,那么连接点不是被告所在的受害地点,而是受害工人是否属于美国国会保护的工人类型。对美国法适用的地域原则(例如,当事方的居住地,国籍、行为发生所在地,或效果影响所在地),均与美国法律中的国内政策相关。

为域外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美国法院考察了争议事项对美国商业效果的影响程度是否足够强烈,以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最终认定其与美国利益具有关联,由此佐证了该法的域外适用。美国法院还曾指出,其无需定义精确的关联程度,因为相关案件的被告是大型的、跨国的毒品交易组织的领导者,该组织支持并向恐怖主义团体提供武器,谋杀并绑架公民,这威胁了美国公民安全和利益,更被诸多国际公约所禁止。即使不存在实质性的证据,但威胁美国公民的安全和利益也能成为适用美国法的连接因素。

《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删除了《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二次)》规定的反域外性假定,但《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重新采纳反域外性假定。由此,该原则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立场演变。然而,《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第407—413节规定了习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第407节规定规制对象和规制国家之间应存在真实的联系。第408—413节明确了管辖权存在的实质因素:领土、效果、积极人格、消极人格、保护性原则和普遍性保护原则。实际上,《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将真实的联系视为是习惯国际法下的合理性原则的体现。由此,与规制对象存在真实的联系,成为认定域外管辖权符合国际法的重要标准。

四、美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

美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并非是完美的,其存在一些重要的缺陷。尤其是美国时常滥用域外管辖权,单方面依据国内法强行管辖他国机构或公民,这显然违背了国际法治精神。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美国法域外适用体系本身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因此,一些理论学者与实务专家并非全盘否认美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价值及目的,而是对其提出现代化的修订方案,使其符合现行国际法准则及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环境。

(一)对适用条件的分析:引入“真实联系”测试

在习惯国际法中,合理性原则是主权国家与规制对象之间存在“真实联系”的规则。在美国理论界看来,国际法允许国家规制那些在其领土之外,但对或旨在对美国领土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除非行使该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虽然“真实联系”规则认可一国对领土外的个人、行为及财产制定法律的权利,但其也承认不止一个国家拥有此权利。平行的管辖权是普遍存在的。尽管美国法院试图通过逐案平衡的方式解决平行管辖权问题,但是《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得出结论,逐案平衡方法不被国家实践所支持。事实上,各国管辖权不存在等级排序,国际法也不存在分配竞争性管辖权孰优孰劣的规则。

《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回应了平行管辖权的问题。其指出,即使一国存在将法律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理由(如领土、国籍因素),若行使管辖权是不合理的,则该国不应行使管辖权。对于判断是否合理,相关因素包括规制对象与规制国的关联性,其他国家在规制活动中的利益,是否存在受本法保护或约束的预期,本法对国际政治、法律或经济体系的重要性,本法内容是否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等。

美国法院在2004年“霍夫曼·拉罗什公司诉恩帕格兰案”中引入了“合理性原则”标准。依据此案判决,《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解释到,在解释美国法的适用范围时,法院寻求避免对其他国家的主权权力的不合理干涉。《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四次)》对合理性原则施加了限制:第一,当美国国会对适用特定条款的目的是明确的,法院必须适用该条款,即使这将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权力;第二,若美国法适用将满足美国的合法性利益,则干涉其他国家主权权力是合理的;第三,与其他针对反域外性假定相关的国际礼让理由相似,法院不应重复计算外国的合法性利益;第四,合理性是一项法律解释的原则,并非是拒绝使用美国法的裁量型司法权力。由此,合理性原则可成为制约法律域外滥用的工具。

(二)对适用后果的分析:引入“虚假冲突”测试

美国法院指出,对美国法律的适用,若超过国际法的限制并潜在地与其他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则将威胁国际秩序。但由于国家对管辖权的行使一般不受其他国家的限制,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即同一行为受到不止一个国家的法定管辖权的约束。这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一,一国行使的管辖权越入国际法所设置的限制领域;其二,两国的管辖权均符合国际法规则,但二者依据管辖权的主张存在重叠。

正如希金斯所言,比起具体规定国家对何人、何时行使权力而言,避免管辖权冲突的方式更为重要,若没有适当的分配机制,国家间的仇恨和混乱必将滋生。为解决管辖权重叠的问题,美国提出了“虚假冲突”测试方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将适用后果计算在内的管辖方式。例如,在“斯蒂尔诉宝路华手表有限公司案”中,原告在墨西哥生产手表,并贴上“宝路华”商标进行销售。被告认为原告在墨西哥的行为违反美国法。虽然该案侵权主体、行为、效果均没有在美国境内,但美国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在墨西哥注册的“宝路华”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美国法的拓张适用并不与墨西哥利益产生冲突。

在1993年“哈特福德火灾保险公司诉加州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在国际礼让原则下,它将考察是否存在“真实冲突”,即外国法是否要求被告以美国法所禁止的方式行事。若两个国家均具有适用法律的利益,那么冲突真实存在。若本国法适用同外国法适用之间不存在真实冲突,这意味着法律域外适用产生的冲突并不剧烈,外国法并无适用争议事项的强烈意愿及实质性预期,因此无需对本国的自身权力进行抑制。

(三)对适用方式的分析:保障正当程序权利

与美国法的域外适用相对应,美国的宪法权利也对外拓张。这主要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以及全面善意和可信性条款。美国宪法允许本国法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若美国具有明显的或实质性的关联因素,且能创造国家利益,域外适用就不是恣意的或不公正的。

最被广泛熟知的案件涉及关塔那摩的非美国嫌疑人权利问题,该基地被视为存在于美国领土之外。由此,美国法院逐渐开始关注宪法是否适用于其领土之外对海外恐怖分子嫌疑人的强行逼供问题。2004年,在“拉苏尔诉布什案”中,美国法院认定美国人身保护法规及反域外性假定对美国关塔那摩海军基地关押的外国人是无关联的。然而,此说法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招致批评,其指出,对关押人员未进行羁押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违反了美国的国际人权义务。美国国会其后修改了美国法,阻止被羁押人员提起人身保护诉讼,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宪法性的人身保护权利应被适用,并且美国国会设置的替代性司法程序并非是宪法性司法审查的有效替代物。

实践中,美国法院认为,任何人有权基于在美国的公开存在(overt presence)而获得宪法保护,包括其在美国具有财产利益。美国司法实践表明,在美国拥有财产利益的外国人若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亦可提出一些宪法性诉求。毫无疑问,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不仅是义务或责任的输出,也预示着本国相关基本权利的对外适用。

五、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域外适用的前提。1927年“荷花号案”中,常设国际法院表明,在缺乏具体限制下,国家具有拓展管辖权的自由。最为重要的管辖权依据就是领土,所有国家均具有对领土上的个人及事项的管辖权。此外,国际法不禁止国家规制那些在领土外但旨在对其领土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当下,多数国家以效果为导向建立对特定域外事项的管辖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中国将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美国对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现今,中国虽已成为一个新兴大国,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缺乏对法律与领土问题的体系性思考。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或仅仅使用一般性的术语表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法在中国境内适用。传统上,此类规定在相对封闭的语境下并不存在适用问题,然而,在全球化的当下以及随着数字时代的兴起,对“境内”的理解将更加多元。例如,“境内”意指行为所在地发生在境内,还是效果及于境内?“境内”是否包括那些在我国领土范围之外但由我国所控制的地点?这些均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解释与指导。笔者认为,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因循历史的发展周期,因应客观实践的变化。

(一)对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授权

确立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规则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基础,如果立法不具有域外效力,就无法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现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坚持尊重立法的态度。正如美国司法实践所表明的,美国国会的意图是决定法律域外适用的决定性因素。司法机关将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前提在于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当然,法律授权可通过考察立法的动机及保护的法益进行推导。识别法律授权的依据主要有如下情形。

第一,法律具有明确的域外适用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所作的规定。《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确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此类规定。

第二,以行政解释的方式推动法律的域外适用。我国行政机关从国家利益出发,可积极地运用法律实现立法目的。2013年在对韩国三星、乐喜金星和我国台湾地区4家企业液晶面板国际卡特尔行为进行处罚时,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能动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2条“价格行为地”解释为“价格共谋地”和“价格实施地”,从而对外宣告我国价格法具有域外效力。2018年,在处理缤客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时,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规定的经营者解释为“包括境外法人组织”。此做法也实现了域外适用的目标和功能。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将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第三,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推导立法意图和目标。从美国法的司法实践看,美国联邦立法的域外适用更多是法律解释问题。相似地,在反垄断领域,我国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规制域外垄断行为,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中,尽管被告住所地在美国,所指控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华为产品出口到美国,因此美国交互数字集团对华为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行为可能会影响华为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和出口活动,且该影响达到了重大、实质性以及可合理预见的程度。鉴此,由于原告华为的住所地在中国,因此依据《反垄断法》第2条效果主义原则,我国法院认定对此具有管辖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采用效果原则确立管辖的司法实践逐步增多。在“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案中,境外委托人通过亚马逊网站销售涉案商品,其销售的目标地包括中国市场,中国用户可通过网站购买被告在美国销售的侵权商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因此认为被告的标识在中国市场上会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权。

目前,影响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供给不足。这既有宪法顶层设计的缺失,也有重点部门立法的空白。即使某些部门法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款,但存在法律责任类型单一、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问题。实践中,对我国所有法律设置域外适用条款,这在修法成本上几乎不可能,也无必要。由于立法供应不足并且全面修法并不现实,司法机关应更多利用对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的解释,实现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原则上,具有域外性的法律多出现在经济领域,包括对外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税法、证券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汇管理法,以及刑法、国家安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领域。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可探索利用司法解释将上述法律进行域外适用。

尽管有观点认为,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法律依据。然而,一方面,《立法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授权,而非赋权。其也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和使用。另一方面,存在“适用范围模糊”的法律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在美国,大量的“适用范围模糊”的法律由美国法院决定其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由此观之,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才是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效和便捷途径。

(二)中国法域外适用的适当关联因素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在于,对域外个人及事项实施有效规制。美国司法实践体现出,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与美国的实力发展相关。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应将法律适用后果的评价纳入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考量范围。其中,是否具有有效的连接因素可成为适用后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所有国家的对外管辖均需要依赖连接点。例如,欧洲法院认为,如果国内子公司受外国母公司的指示和要求而行为,则可对外国母公司适用本国法,即使外国母公司在国内没有直接行为或活动。与国家实力相对应,美国采取了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基础的域外管辖立场。美国法院曾基于域外被告利用美国邮件与电话通讯系统的事实,而认定其具备对域外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与美国相对比,我国长期坚持相对保守的司法管辖权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仅在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规定了六种对域外被告行使管辖权的连接点,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现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采取过度保守的管辖权立场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甚至还将产生管辖“真空”或者虚假管辖等问题。

为此,一方面,我国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适度拓展民商事管辖权域外适用的范围。例如,2010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条“必要的管辖权”规定,本法未规定在瑞士任何地方的法院或行政机关有管辖权,而诉讼不可能在外国进行或在外国提起诉讼不合理时,由与案件有充分联系的瑞士法院或行政机关管辖。我国可参考引入上述“必要的管辖权”规定,解决管辖权的虚假冲突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可赋予司法机关在对外经贸、网络空间、国家安全等领域以更大的跨国司法规制权。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历史发展充分说明:一家的经济、科技、军事等实力对其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建设及实施具有决定性影响。当前,我国在对外贸易、海外投资及数字信息技术等领域具有相对领先的国际地位并具有重要的安全利益关切,为此,我国可在上述领域的法律域外适用中引入“适当联系”的管辖权规则,而不再要求规制对象与我国具有实质性联系。某种程度上,从传统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向“适当联系说”的发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趋于理性的表现。

(三)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因应法律域外适用体系建设的宗旨。一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合理性体现在,可以将违背全球公共利益的事项“管起来”,弥补现有国际机制的缺失。某种程度上,大国合理使用法律的域外适用机制,可以发挥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作用,赋予一些法律的域外效力,使拥有利益的国家依靠其国内法保证商业交易或兼并对利益攸关方都是有利的,这符合福利经济学的原理。

首先,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动机应具备合理性。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现代性修订方案之一就是对域外管辖动机的识别和考量。例如,在反托拉斯案件中,美国法院行使域外管辖权时,不仅考虑涉案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影响或企图影响美国的对外贸易,还考虑该限制竞争行为对美国贸易的损害程度是否非常严重。1982年美国颁布《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第1条规定,《谢尔曼法》不应适用于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有关的行为,除非该行为对美国的国内市场和出口机会产生“直接、重大和可合理预期的影响”。此类规则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只有在域外行为对我国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下,并且行使管辖权有利于国家利益或全球福利时,我国司法机关才应主动发挥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其次,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应避免与现行国际条约与习惯国际法相冲突。对于管辖权的分配,现行国际法确认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合法性。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国内法律对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具有域外管辖权时应尽可能以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原则为基础。在通过行为与效果主义确定域外效力的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礼让原则与对等原则,并在个案中对域外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充分阐述。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建设不仅是法律义务的输出,也包含法律权利的输出,尤其是应依法保障各当事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实践中,当事方选择在我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外发生的纠纷,当事方或诉讼标的一般位于我国境内或与我国存在密切联系。为此,我国应充分保障各当事方在司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尤其是当事方的平等诉讼权利以及获得公正裁决的权利。

美国通过国内司法将体现其国家政策与偏好的国内法向域外拓展的实践,塑造了跨国规制的新秩序。美国法律域外规制路径的核心在于推动美国法律的全球化,其中法律域外适用的作用尤为关键。我们应辩证地看待美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发展和演变:一方面,应坚决反对并抵制美国以地缘政治、“美国优先”为动机的“长臂管辖”行为。此类管辖虽满足美国政府和美国投资者的利益,但却危害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环境。另一方面,一国对域外事项的理性规制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其能够惩治危害人类的严重罪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国际法治与全球善治。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当前,全球化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我国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日益密切。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至关重要。与美国法院比较,我国司法机关在中国法域外适用方面的司法实践相对较少,且多集中在刑法、反垄断法领域。为此,我国应在涉外领域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跨国司法规制权,让司法机关在推进涉外法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而言,涉外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支持。为此,应加强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切实将国际法治理念纳入到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之中。唯有如此,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才能走得更远、走得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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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教育的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计算机教学在职业教育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只有采取正确的措施,才能提高计算机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相应的人才。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计算机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职业教育;计算机教学;应用情况

  职业教育的首要目标是培养技术人才。它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就业为导向,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导向”。近年来,随着国家信息化的深入,对计算机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我国职业教育的计算机教学仍存在许多问题。

  2职业教育计算机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开设了计算机课程,但由于对计算机教学的重视不够与计算机教学系统、设备相配套,教师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严重阻碍了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计算机教学存在以下问题:

  (1)职业教育目标错位。

  目前,计算机等级考试被认为是高职计算机教学的首要目标。考试的好坏成为衡量计算机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教师的教学和计算机考试内容为核心,严重影响了学生对计算机系统知识的掌握,往往只是为了获得证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就业,但也限制了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大多数学生都有高分和低能。他们只懂理论,不会操作。这违背了专业教育的初衷。专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实践人才。因此,建立实用的计算机课程已成为当务之急。

  (2)计算机教学模式陈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科学知识不断更新。同时,理论和实践都要重视。他要求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不断发现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增强自己的能力。传统学科注重知识的积累和理论的学习。教学过程主要解释了学生的定义和常识,然后学生通过死记硬背来记忆这些知识。一些职业学校遵循这种教学模式,导致学生在实际操作计算机时无所适从。虽然一些高校由于教学条件的限制不能很好地安排实践教学,但对于大多数有条件的高校来说,应注意教学模式的发展现状,不能适应计算机。这将严重影响高职院校现代人才培养的目标。

  (3)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水平低。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的不断发展,各高职院校的计算机专业逐渐成为热门专业,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相应的师资力量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教学质量无法提高。也因为高度的计算机技术的更新,相应的知识储备,及时跟上,满足教学需求的任务,但大多数学院和大学老师没有及时提高业务水平,因为老师已经超载的教学任务安排,不能把时间和精力在学习的先进的计算机知识。高职院校在引进教师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监督,也没有必要增加教师的数量,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些老师和人际关系老师不通过考试就去讲坛。学生自身素质不高,知识能力有限,是学生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高职院校计算机教学质量的提高。(4)实验设备和基础设施落后。鉴于计算机科学的应用、计算机教学硬件设施和实验环境的特点,必须达到更高的水平,以便顺利地满足日常教学工作,学生也能得到更好的培训。虽然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大规模地改进了基础设施和实验设备,但是校园网络环境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差距和标准,一些老旧的学校电脑,系统还是几年前版本的软件长期不更新,电脑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技巧,这些都会影响到计算机教学的顺利进行。因此,高职院校要想改善计算机教学现状,提高计算机专业学生的水平,就必须在硬件设备和基础设施方面做出巨大努力。

  3提高职业院校计算机教学质量的对策

  (1)改变教师观念,改变教学模式。

  新的科学技术影响当今世界的各个领域越来越强烈,互联网的发展引起了社会信息激增,一些人认为世界正在经历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过程,这就需要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不仅有丰富的知识,也应该接受信息的能力、分析和处理信息。因此在计算机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简单地教授学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还应注重培养学生对计算机知识和能力的自动获取的兴趣。

  (2)加强教学硬件设施。

  高职院校计算机教学的基础是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施。高职院校应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计算机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许多学校的计算机管理是集中的,所以虽然已经为学校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但不利于计算机教学,应逐步建立分散的教学管理模式,提高教学水平。此外,教师要注意比例控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的扩大,加大教师引进力度,改善计算机教学环境,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和培训质量。教学硬件设施是教学的基础,是提高计算机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3)建立科学的计算机教学和教材体系。

  培养面向企业社会前沿的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教育的最终目标。然而,遗憾的是,目前的专业计算机教学没有按照这一目标进行。培养的学生大多应用和操作能力较弱。因此,高职计算机教学应按照科学的方法建立自己的特色,以适应教学方法的需要和目标,一方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4)改变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在计算机教学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主要包括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操作要点,并能有效地实现系统设计和控制教学活动的方法论。计算机教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改进现有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教学模式还应加强教学管理,形成独特的教学管理机制,采用人性化、科学化的教学评价方法,保证教学质量。要改变现有的教学模式,就要从教师做起,加强教师专业能力的不断提高。

  职业教育计算机教学要培养大量高素质的人才,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提高国家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并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目前国内职业技术院校缺乏计算机教育水平,尝试分析问题的原因,并不断改进和调整教学环境,确保生产高品质,高容量,高水平的新一代的科技人才,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高职计算机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共同问题,然后从高职计算机教学工作改进的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孙惠芬.职业教育计算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电脑知识与技术,20xx,5(18).

  [2]任广姝.浅谈职业教育中的计算机教学[J].黑龙江科技信息,20xx,24.

  [3]詹贤平.浅谈职业教育计算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xx,(15).

  [4]周玲.职业教育中计算机教学之我见[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xx,05.

  摘 要:由于中国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企业对于员工素质和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只有兼具技术性和创新性的复合型技能人才才能够适应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需求。职业教育作为专门培养技术性人才的教育模式,肩负着重大的使命。不断提升职业教育

  关键词:职业教育论文题目,职业教育论文选题

  由于中国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企业对于员工素质和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只有兼具技术性和创新性的复合型技能人才才能够适应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需求。职业教育作为专门培养技术性人才的教育模式,肩负着重大的使命。不断提升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实现职业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乃至整个国家都不得不去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分析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我国人才的综合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职业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形势依旧不容乐观,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职业教育由于对于自身缺乏清晰明确的定位,过于贪大求全,进行盲目扩招,致使出现师资力量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不足的状况。二是在学校课程以及专业设置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划,甚至一些院校在专业设置方面盲目照抄照搬其他学校的模式,以至于培养出来的学生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三是师资力量有待加强。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很多优秀高学历和高技能的人才都不愿意去职业院校任教,师资力量的匮乏以及素质不高对职业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行动导向教学法对于职业教育教学的价值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专业化和技能性的教育模式,它的培养目标就是为企业培养出具有丰富实践操作能力的技能型人才。在对行动导向教学法对于职业教育教学的价值进行论述之前,笔者认为对于行动导向的教学系统的模型进行系统的介绍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行动导向教学法不是简单地对于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而是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为目标,在学习过程中突出产业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因素对于学生的熏陶作用。教师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之外,还应该充分重视和强调学生独立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1]。具体方式: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引入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掌握新的知识和新的技能和方法。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者的作用,有效地帮助学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知识体系,更加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水平。因此,行动导向教学法对于丰富学生的技能以及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行动导向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动力以及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例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在虚拟化的工厂里进行工作,将学生依据不同的部门进行划分,让学生在每一个工作岗位上进行轮岗,充分体会每一份工作的意义和内容,促进学生的协调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提高。在进行具体的实践操作的时候,教师可以积极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法让学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帮助他们提高独立自主能力,让他们可以自由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潜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1.整合教学内容,组建学习领域,推行专业模块教学

  行动导向教学法十分注重和强调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对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对于那些具有共同特点的领域进行归纳,在对学生教学的时候更加具有针对性,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教学目标和计划,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于问题的理解和掌握。例如教师可以对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探究,组建这一学习领域的具体课程,并且要使学生明白这一学习任务的目标和意义所在;可以和一些企业进行对接,在开展专业模块教学的过程中,让学生可以去企业进行具体的实践操作,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以及更加牢靠地掌握专业技能。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过程中,还可以让学生在上课前对知识进行预习,自己主动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或者是上网搜索最新的科研成果,帮助自己充分理解接下来要学习到的知识。

  2.改革传统的考核方法,建立多元化教学评价体系

  在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培养下,很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十分欠缺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是一味地被动接受,这对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高是十分不利的。在这种状况下产生的传统的教学成绩考核也是很有问题的,它一直沿用的是期末考试成绩决定学生分数的方式进行。这样的方式对于学生总体素质的评价不够真实和有效,同样不利于学生学习动力的调动。行动导向教学策略与方法的引入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及平时表现的考虑,可以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的提升。因此,教师在对学生成绩考核方式设计的时候,可以改变传统的成绩考核方式适当地增加上面几个因素比例。例如: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核的时候,可以将传统的试卷考核分数所占的比例降到40%,学生平时表现的成绩占到20%,实践操作能力的成绩占到40%,这样的方式更加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灵活运用行为导向教学,有效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由于现代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不断改进和发展,很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2]。因此,灵活运用行为导向教学,利用现代化的教育资源和科研成果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以及有效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十分有益的。例如,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时候,可以采用多媒体与教材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行为导向教学,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4.建构学习情境,提高教学效率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学习情境的构建对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效率的提高是十分有益的。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利用行动导向教学法为学生建构学习情境,在帮助学生增强学习兴趣提升学习动力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3]。例如,教师可以让学生在虚拟化的办公室里进行工作,将学生依据不同的部门进行划分,让学生在每一个工作岗位上进行轮岗,充分体会每一份工作的内容和意义,促进学生的协调能力和学习自主性的提高。

  5.重视师资培养,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职业教育对于教师的专业性和技能性方面具有很高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当注重师资力量的培养,不断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有效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进步[4]。教师也应不断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秉持“活到老学到老”的原则,要不断接受职业带来的一些挑战,在面对压力时一定要学会放平自己的心态。同时教师也要不断地适应日益竞争的环境,不断地提升自我,改善自我[5]。认真学习与钻研知识技能,不断改进自身的教学方法,不断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成为一名受社会和学生尊重的好老师。

  综上所述,通过对行动导向教学法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教学方法十分注重和强调对于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它在实现理论和实践统一的基础之上,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适应社会的发展为目标,对于我们国家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是十分有利的。行动导向教学策略与方法有助于打破传统的教育思维与理念,可以有效地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对学生思维方式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尽管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相信通过不断地努力和探索一定可以为职业教育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才的培养提供帮助,同样还可以促进教师教学目标的完成和教学效率的提高。

  20xx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正式制度规范运作的体制保障,但非正式制度环境对职业教育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是目前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现实困境。

  一、完善升学导向及就业机制,解决平等地位认同问题

  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对职业教育的非正式制度歧视问题。文化因素、传统人才观、择业观促使职业教育成为高考正式制度下学生和家长的末位无奈选择,又使就业市场化背景下人力资源配置对职教毕业生冷漠排斥。首先,从升学角度看,由于正式制度将高等教育院校依据教育质量、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师资力量、科研水平、文化及学术影响力等指标对其进行了绩效标准化等级划分,造成高校人为的“名、优、中、差”三六九等现状。无论学校还是考生家庭都普遍看重选择高层次院校,首选国外名校(高考制度外),国内名校及“211”“985”院校次之,再次二本,至少三本,紧后才会心不甘情不愿的考虑高职高专或技校等中等职业学校;其次,从就业角度看,顺应传统观念的嵌入式影响,用人单位的人才观产生连锁性扭曲,偏重学历文凭又要求能力水平,尤其强调第一学历是否为“211”“985”院校毕业,二本、三本和专升本学历成为人才市场选人用人的底线,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标准更是高至要求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对海归博士更为青睐。相比之下,职教毕业生鲜有平等竞争就业机遇。由于传统观念、文化影响等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根本上改变职业教育的非正式制度歧视,只能从改革完善正式制度设计入手,在制度安排上营造普通高校和职教院校平等地位认同的社会环境。一是深化招生制度改革,适度扩大职业教育院校数量和办学规模。探索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考试多次选择人生定位和发展坐标、普通高校、高职院校间学分转换、学历互认的运行机制,改变“一考定终身”现状,建立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制度,拓宽终身学习通道。让“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主流意识形态;二是构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机会均等、竞争公平的就业平台。除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应设置学历层次、毕业院校等附加条件,为职校毕业生让渡一定的就业制度空间;同时提高高级技工、高素质劳动者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在正式制度安排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矛盾。通过接受职业教育让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成为人们就业的新追求。

  二、强化职教功能,明确市场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

  伴随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职业教育在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上也实现了同步增长,但普遍存在职教功能弱化、单一化和办学质量不高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非正式制度作用下的三种异化现象:一是职教功能异化。普通高校扩招衍生了职教院校的生源保障危机,高职高专院校为保证生源,降低录取标准,成为承接大量未能升入普通高校考生的载体,一旦出现生存发展困境,职业院校多会选择联合升本或与普通高校合并等“转型”方案,造成办学定位与市场需求脱节;二是办学形式异化。职教院校仿照普通高校办学形式,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培养目标等方面缺少办学特色,造成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混淆同一化。职教院校为了满足就业导向争相创办热门专业,结构趋同、专业趋同现象普遍存在。三是培养过程异化。由于经费、师资、相关实训基地和设备的限制,造成职教院校对在校学生的专业技能培训缺失及专业化、标准化程度低的现状,客观上形成职校毕业生低分低能低素质的整体社会形象,使学生难以适应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需求多样性的现实需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使之能够克服非正式制度的异化影响,当前应重点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改革职业教育体制,科学界定职业教育的市场定位。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应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基础,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构建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其市场定位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专业职业技能,毕业后能够熟练掌握相应的技术和技艺,成为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更好的服务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需要。要打破现行的职业教育只有专科教育的单一属性,在学制、专业设置上突出实践性和技术性的鲜明特色,形成专科、本科、研究生教学体制相衔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制相统一的独立体系,拓宽学生职业生涯选择的宽度和上升渠道,使职业教育的发展坐标更具吸引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其次,改革教学内容和手段。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应突出专业技术技能特色,在具体课程选择上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设置专业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行动态调整,改变几十年一贯制的传统做法。在教学手段上更多的应用实践教学、具体操作,在校期间更多的举办专业技能竞赛,并把成绩纳入学分累积和就业指导,提升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适应市场需求能力。

  三、培育多元主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始终存在办学机制不活、培养模式僵化的问题,国家特定的教育机构是职业教育的单一主体。在现行的高考制度安排下,职业院校接收的都是未能进入本科院校的生源,不分兴趣爱好,只按照学校设置专业统一编班,沿袭理论教学、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方式,造成教学活动与社会实践相割裂,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特别是在教育经费来源上主要依赖政府拨款,在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单一的双重制约下,僵化的办学机制、滞后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教学手段,加之职校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不高,致使职业教育教学效果欠佳,市场活力匮乏。针对这些弊端,应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从三个方面对职业教育的现行办学模式进行制度重构,以规避非正式制度负面冲击下的正式制度设计缺欠:一是通过培育多元办学主体,创新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机制,引入以企业为主导的市场配置职教资源的办学体制,推广校企合作双主体参与办学模式。如参照德国国家立法引导、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以企业投入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办学资金筹措模式。课堂教学和实训基地操作并重,使学生获得相关行业从业的实用性技能。通过实行订单式培养,宽进严出,以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专项技能为依据,推广“对号入座”就业导向,使职业教育和市场化竞争紧密结合,以高质量应用人才满足企业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二是拓宽职业院校师资来源渠道,要打破现行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编制的局限性,探索客座教授、企业师傅和“双师型”专职教师三位一体的职教师资构成,其薪酬福利除教师工资外,还可享受企业提供的津贴等,从而确保优质职教师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三是培育职业教育文化,营造良性非正式制度环境,把职教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前,迫切需要把培育大国工匠精神作为职教办学方向,使精益求精、务实创新成为职教文化的核心理念,让具备职业技能和创新本领的职教学生同样可以实现个人价值的理念深入人心,使职教毕业生能够获得职业尊严、社会认同。

  四、职业教育立法应考量非正式制度因素

  欧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在办学投资、学校管理、就业导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各项职教措施贯彻落实。国外职业教育成功实践表明,完善的立法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实践看,职业教育立法制度设计方面仅有一部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实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尽管此后在正式制度安排上陆续出台了一些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策,但缺乏系统性和制度衔接的严谨性,而且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政策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致使一些政策出台后束之高阁,形同虚设。特别是在职教投资渠道、管理机制、就业指导方面,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使职业教育游离于高等教育体系之外,整体发展能力和潜力远落后于普通高等教育,职教毕业生成为不受待见的求职者、打工族。在相关法制缺失的背景下,职业教育行政化人治结构特征明显,亟需用依法治国理念促进职业教育制度重构。完善职业教育立法,应立足职业教育的市场定位,着眼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培养技术型、应用性人才,突出实效性、针对性和职业教育行业整体发展的规范性。由于现行体制受非正式制度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多,在立法层面对职业教育进行正式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量消除非正式制度因素惯性作用的影响。通过建立国家扶持性法规条款,对参与、支持职教事业发展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褒奖,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支撑其发展的法律结构和长效化激励引导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发展,发挥其沟通衔接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中介桥梁作用;保障职业教育投资稳定增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职教领域,培育多元办学主体;推进职教领域去行政化,细化依法治校、依法治学法律法规;增强教学环节专业技能性、实践性、开放性;加强职教文化建设,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社会人才观的转变和认知提升;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互融机制,拓展职教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上升空间。制定便于操作者执行、管理者考评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法规条款的同时,依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职业院校的发展特点,还应出台适用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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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云南省高等职业教育中的教学资源、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内涵、 师资结构、人才培养长效机制、行政化管理等问题进行,提出了云南省高等职业教育要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发展;对策措施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某一特定职业所需综合职业能力的、为生产和管理第一线服务的应用型、技术型人才。经过多年的发展,云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数量、质量、层次、办学模式、人才培养等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以规模快速发展为标志的扩张式发展阶段转向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效益的内涵发展新时期,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云南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成效明显

  (一)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1999年以来,云南省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使高等职业教育由高等教育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为高等教育主渠道的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已达到相当的规模,高等职业院校数、年招生数、在校生数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均占很大的比重。20xx年1月,全省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35所,其中公办院校27所、民办院校各8所,高职院校数占全省高校数61所的57.4%。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有全日制在校生123 835人,占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数347 732人的35.6%。无论从学校数量还是招生人数,云南省高职院校数已占云南省高等教育“半壁江山”。

  (二)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一是形成了以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在政府办学为主的基础上,积极引进云南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参与合作办学,现已组建了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广泛参与、跨地区的省级行业性高等职教集团8个、州市级职业教育集团4个,形成了以政府主导,企业、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走上了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使教育资源有效整合、优质资源共享成为现实,培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急需的短缺人才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二是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为加快云南省高职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了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向建设、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速度,形成了“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三)办学特色初步形成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改革,云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已初步形成了既区别于传统普通高校,又区别于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主要体现为:一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二是各高职院校根据专业或专业方向所需的能力要求和知识结构,调整教学结构,增加实践教学,突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三是开辟了校企联合共建的联合办学模式,拓展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提高了办学的规模效益。

  二、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云南省高职院校多为近年升格举办或完全新建而来的院校,高等职业教育总体水平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一)教学资源不足,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招生数量的快速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社会承载能力,出现了教育投入增长跟不上招生规模发展的需要,师资、仪器设备、实训场所、教室、宿舍等办学条件明显滞后,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很多高职院校难于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中心去组织教学,难于以满足职业岗位(群)和技术领域需要为出发点设置专业,在教学中出现了以“粉笔+黑板”式的课堂教学为中心,教学评价以老师讲课质量和学生书面考试成绩为主等等。

  (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模糊

  教育教学过程是否按照培养目标去组织实施,是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基础。高等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结合我省的社会实践,明确提出其培养目标是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实用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这样的人才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是其显著的特点。但目前,专科学校、成人高校、中专、本科院校等几路大军一起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数量解决了,但质量粗放现象越来越突出。一切模仿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本科压缩型现象非常突出,致使培养目标偏移、模糊不清。

  (三)教育专业内涵界定不清、专业建设相对滞后

  一是专业设置不切实际,盲目性比较突出。不少高等职业院校不考虑师资、教学硬件和教学设施,不考虑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市场,只注重学校的经济收入,专业设置只以近期的社会需求以及人们的职业取向作为根据。二是专业内涵职业针对性不强,缺乏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上,不少高等职业院校完全照抄照搬普通高等院校的做法。三是专业设置功利化、商业化、趋同化现象突出。为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专业设置交叉重复现象相当严重。从高校学科(专业)结构看,传统专业设置过多,热门专业一拥而上,而真正能培养云南经济建设急需的,面向农村和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等方面的专业较少,缺乏培养开放型、国际型人才的专业。

  (四)师资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缺乏

  很多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教育教学理论与技能水平达不到要求,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难以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对技能培养的要求。目前高等职业的师资结构:一方面是理论型、教学型的教师多;技能型、操作型教师少。另一方面是理论课和文化课教师多,专业课教师少,尤其缺乏职业教育专家型的高质量高水平的教师。

  (五)缺乏“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高等职业院校没有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办学模式,“产学研”脱节,缺乏人才培养的市场调查和行业分析,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材使用、教学实训等方面与行业、企业结合不紧密,技能型人才培养受到制约。

  三、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对策建议

  云南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不断深化高等职业教育的体制、运行机制和教育教学的改革创新,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能力。积极推动高职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使云南省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供参考。

  (一)树立全新的高等职业教育价值观

  要树立持续、协调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理念。以长远的眼光看待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优化整体结构,走内涵发展与外延协调发展之路。当前应将单纯追求数量增长的发展观念转变为数量与质量并重,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的观念。要建立根据企事业单位用人“订单”进行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探索建立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机制。要树立“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学校发展观,在提高质量,形成特色上取得新突破。高等职业院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规划,保持适度的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同时,根据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趋势,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的协调、持续发展。

  (二)科学定位高等职业教育功能

  高等职业教育职能的科学定位,关键是培养目标的性质定位,突出技术实施型教育,突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性质。因此,定位应突出职业性、行业性、技能性。此外,高等职业教育还应突出地方性、区域性,把区域性和地方性作为办学特色。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既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的关键,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能否办出特色的关键。建设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一是可采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一批“双师型”人才作为专职教师充实师资队伍,解决高等职业教育当前教学质量提高难的问题。二是可推动现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学习和培训,增强实践能力。同时,要积极聘请行业、企业和社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三是制定适合“双师型”教师发展的评聘制度。在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等方面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构建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在教学体系上就必须消除“学科中心”,突出“能力中心”,以技术能力的培养为主线,以就业为目的。课程模式的设计和开发,要考虑学生就业和继续发展的需要,要考虑社会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教学方法上可采用开放式教学、实践式教学、交互式教学、分类教学、顶岗实习、仿真实训等多种教学方法;可通过对毕业生追踪调查,掌握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建立和形成有利于改进教育课程的科学评价体系。培养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迁移和职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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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农机校培养农业机械化人才的可行性

  农机人员的素质是实现我国农业机械化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农村进行分工分业发展,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装备将大量地应用到农村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对于农机人员的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倘若农机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劳动技能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将无法顺利操作先进的装备,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最终阻碍农业的机械化发展。由此,农机校进行农民的职业教育,显得十分必要。当前我国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发展迅猛,向农业领域的渗透程度日益增加,现代农业科技已经发生深刻的变革,因此必须实现农机技术和工程技术间的协调发展,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之需要,提升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力、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要保证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科技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有:改变农机化基础理论与应用基础方面研究不足的现状;加强农机农艺技术的融合,完善协作攻关机制;加强对于人才、项目的长效投入机制,进行资源合理配置,有效转化科技成果。人乃社会生产力基本要素,进行农机人才的培养,有助于农业机械化科技的发展。近几年,我国对于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为了早日实现现代化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以及扶持方案,致力于改变传统的“重工轻农”思想,提升农民和农业人才的社会地位。同时,本省的一系列配套性章程也相继制定,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机械或规章体系。由此,农业机械化开始进入有法可依,依法促进的全新时期。这些法规对于县级农机校进行农业机械化人才的培养,起着鼓励和支持的作用。农机校进行农业机械化人才的培养,符合社会需要,并获得政策支持,在农民就业扶助等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农机校的农民职业教育策略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农机校的设施和师资建设

  县级农机校应当要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不断完善自身的设施。适当增加教学、实训新设备,并加强自身的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过程顺利实施,培训结果的质量高。当前,农机校多面临生源匮乏,教师设备落后,教学方法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等问题。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农机校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改善教学设备和培训方法,以现代化的教学策略取代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共同培养,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教师队伍的综合能力,支持鼓励教师不断进修,鼓励教师到一线进行生产实践,提升实践能力。完善的现代化教学设备,综合素质强大的师资队伍,良好的培训环境,学员才能招收尽量,并留下来学好,农机校才能走出生源短缺、办学效果不佳等困境。同时,上机部门需给予农机校相应的财政支持,帮助农机校不断地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提升教学的培训能力。

  2变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模式

  按照农机技术人员日常工作需要而制定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同时利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丰富课堂,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力求培训内容的实用性、新颖性。例如,编写形式多样,声音、画面、文字相结合的培训教材,教授群众需要理解掌握的农机安全知识;将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则等较为生涩、专业的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话语,加以图片进行说明,让群众喜闻乐见。此外,应当对农机技术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热爱本职的农机人才。在培训的形式上,应当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短期和中长期互相结合,确保培训的综合效果;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方式,积极地选拔农机优秀技术人才;逐步地推广田头培训、课堂教学、远程教育、网上培训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实现教育培训深入村户。由此,达到从追求培训的数量向重视培训的'质量转变,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培训带来的帮助。

  3进行合作办学,提升业务的协调性

  农机校教育与各个农村进行合作以培养人才。农闲时节可将群众集中到农机校,培训理论知识并利用农机具空挡进行知识的实践;农忙时节,将课堂中所学知识应用在农田劳作当中。此外,农机校应加强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间的联系,广泛地吸收、收集最新的农机教学科研讯息,关注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发展方向;加强农机的生产、推广以及销售单位间的合作,一旦有新产品新技术面市,立即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资料与农机具说明书的收集,进行快速消化,运用到课堂教学当中。

  4因时因地,进行农机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由于本县各地区存在地理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使得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程度不同,农机使用者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在具体的培训过程当中,应该因时因地实事求是,做到培训教育的阶段性和经常性有机结合。进行培训教育的广泛性和日常性的强化,将培训教育工作贯穿在监理工作的整个过程当中,例如在年度检审验、拖拉机的登记上户、驾驶员的考核等工作当中,对农民进行有目的的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解说,使得农机驾驶员在无意识当中接受培训;借助农机具补贴政策进行购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县级农机校应当充分地利用当地的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资源,进行通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各个乡镇的农机校适当开辟第二课堂,设立咨询台配合宣传教育而,农机校培训教师到达现场解答群众预知的问题,并进行正确的引导,从而形成人人关心农机安全生产的氛围。在实施农机的工程项目过程当中,应当事先进行农机使用安全培训,为安全使用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可利用身边的教材,建立较为典型有意义的平安农机示范村,通过开展现场会,将富有说服力的真实事例作为培训教材,从而提升农机技术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的意识。

  农业的机械化,是农业工业化,提升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法;是农村进行城镇化建设,加快全面地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衡量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反映现代农业之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数量和种类的不断增加,为确保这些农业机械能够实现高效、优质、低耗的运转,县级农机校有必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办学能力,进行农民的职业化教育,为实现农机建设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职业教育包装与印刷专业毕业生自主创业案例综述

  (1)跑市场市场作为一种商品流通的场所,不会随着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只会紧随着正常的经济规律产生波动,王小帅在03年毕业之后,加入了一家印刷企业成为基层员工。在职期间,他积极探索市场发展方向,为20xx年创办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创办博远包装有限公司初期,依靠引进的少量先进的印刷设备致力于商业印刷工作,短短两年时间,博远包装有限公司就紧随市场发展趋势,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礼品包装领域并相应地引进大量先进设备。调整的结果很快见效,企业产品稳定,积累增加,实现良性运转。20xx年,还是从市场需求出发,博远又新上马了酒类包装,同样斩获颇丰,这两块业务现已成为博远的立足之本。

  (2)做品牌每一种产品都有其相应的生命周期,但是一旦该类产品成了品牌,那么就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其寿命。包装作为产品形成品牌的重要途径,得到了王小帅的充分重视。做品牌就要做精做实,名副其实。具体体现到包装环节,即要使包装物既精致又牢固,具有高质量。为达到此目的,博远在生产中进行质量教育、实施质量监管、坚持质量跟踪,使出厂产品百分之百处于优良和可控状态,杜绝了质量事故的发生。

  (3)用骨干博远现有员工一百一十人,核心骨干20人。骨干们默默地各司其职、忠于职守、打理企业,日常运转有条不紊,王小帅外出非常放心。骨干靠的是王小帅的挖掘、培养,包括从其他企业引进人才。单枪匹马的年代早已过去,精诚合作才是治企之道。王小帅按此认知身体力行,使用骨干放手不疑,关心骨干细微周到,最近又在考虑建立内部股权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二、职业教育大学生创业教育现状分析

  1.课堂教学与实践脱节

  创业是一个很难具象表达的词汇,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但是,就目前职业教育大学生创业教育情况看,存在明显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目前职业教育创业教育主要以理论知识教学为主,没有充分认识到能力实践的重要性,进而导致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除此之外,由于创业教育属于新兴学科,缺乏成熟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较空泛,教学手段十分单一,一般以案例分析结合课堂讨论为主体,辅之以简单的情景化教学。随着社会对于专业化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落后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需求。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校经过各方面努力,开展了“挑战杯”、“诚莲杯”创业大赛及“黄牛庄”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创业积极性,但是由于经费不足、场地紧缺等因素,这些活动仍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无法充分将课堂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

  2.创业教育改革相对滞后

  就目前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来看,已经不再局限于具备专项技能的专业型人才,而是需要多项技能与较高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时候,必须保证教学形式的多样化、教学内容的趣味化。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创业教育体系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相关的改革工作仍然未能落到实处,部分教育工作者教学观念陈旧,使得大学生创业教育改革相对滞后,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这种不足在创业教育课中得到充分体现,相当一部分教师的课件只是教学过程或教案的翻版,教学改革滞后,对教学环节缺乏规律性认识,教学热情不高,缺乏先进的教学理念,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适应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3.评价机制的缺失

  在进行创业教育的时候,为了提高教学效率,便于开展实践活动,一般会将学生进行小组分配,在教学初始阶段,学生往往对此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随着课程的不断开展,教师布置的一些作业一般只是小组中部分人员合力完成,其余同学则仅仅在完成的作业后面署名,明显没有达到小组实践合作的根本目的。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就在于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缺失,没有科学、系统的方式对学生成绩进行考核。

  三、提高创业教育质量的措施

  1.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教材建设,充分发挥核心课程的主导地位

  创业教育的根本是为社会输出某个领域的专项人才,因此在进行创业教育的时候,需要与当前专业、社会需求、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紧密的结合,才能构建切实有效的课程体系,充分发挥专业课程在整个创业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对于包装与印刷专业的毕业生而言,要充分重视自身技能的应用,更好地达到执业资格考试要求的相关标准。

  2.构建特色素质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不同专业都有其不同的职业素质特点,在进行创业教育时,需要结合相关专业特点,因材施教,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案,实现专业、职业、素质、能力的全面提升。在进行课程教学的时候,要将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与理论知识学习摆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充分重视实践操作能力对于提高创业教育质量的重要性,让学生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完美地应用于实践中,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

  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寻找切实有效的教学改革途径

  教学改革作为提高大学生创业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得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充分重视。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应付考试为生,缺乏对于人才专业能力、职业素质的重视,针对这一现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学生进入暑假期间,学校可以组织一系列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让学生自发组织成小团体进行社会实践,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出真知。

  摘要:从我国教育改革开始,素质教育就成为了发展的主旋律。同时,职业技术教育自十一五规划纲要开展以来,发展迅速。在我国为更好地培养人才,发展教育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理解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真正内涵,如何做到将两者更好的结合起来实现双赢,素质教育对职业教育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些便是本文的主要讨论焦点。

  关键词:素质教育职业教育重要意义

  教育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业,人才强国需要教育的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深入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的水平和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党和国家从实际出发提出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贯穿与一个人学习的始终,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将人才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市场需求相结合,提高学习者的基本素质,培养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习者的健全个性,这种健全的人格培养方式不仅仅注重学习者的理论和身体发展,更注重学习者心理素质的培养,内在和外在素质的结合,让一个人形成自己特有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了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国家建立了相应的教育激励机制,这个引导的机制主要包括导向环节、评价环节、分配环节和反馈环节这四项,具有全员参与、基础培养、关乎未来发展的全面性特点,素质教育立足于基础教育,同时并不与应试教育相违背,将基础教育、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统一起来,融合进一个人学习的始终,相互配合发展,对于二十一世纪这样一个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社会来说举足轻重。当学习者的素质教育培养到一定的时间段时,职业教育将会站上历史舞台,培养一个劳动者的职业素质。

  职业教育也被称为职业技术教育,他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让参与者获得参与职业或者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相关知识、技能和技能到的培养,最常见的就是劳动者入职前的职业培训,这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劳动者踏入职场必须要走的道路。职业教育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产物,它注重培养劳动者或者学习者的实践参与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是立足于现实提高劳动者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教育。与素质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培训所需要的时间短,现如今的市场体系下每个企业都已经有了自身比较成熟的培训体系,而且职业教育满足市场需求所以投资高,短期见效,具有适应性、中介行、个体性、历史性、实用性等特点,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的素质教育发展迅速,在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xx年起,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连续5年保持在95%以上,20xx年及20xx年,尽管国际金融风暴使许多人就业困难,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仍没有回落,分别高达95.77%和95.9%,我们的身边职业学校大量出现,学校和企业相结合,实习和工作相结合,实用性强等都是职业教育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主要原因。从以上的描述中我们也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素质教育除了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一脉相承外,更是于时代、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职业教育的提高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将会是学习者提高技能,掌握综合技术,获得知识的同时与社会相结合,培养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人才,实现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

  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贯穿于一个人生活的始终,职业教育需要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在职业教育中全面贯彻素质教育、切实落实素质教育,这对于解决许多职业学校学生身上素质不健全,职业道德不够全面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将两者融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添加新的活力和生机。

  3.1学校与企业改进职业者的培养模式

  目前的职业学校大多实行校企合作,培养专业的人才,在职业教育中推进素质教育,就要对人才的培养方案进行改进。学校和企业可以深入的做调查,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将学生的日常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将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尤其是可以请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课程设计,将两者教育的结合实现培养出爱岗敬业、高素质和高级能的人才。例如,假设一家化工厂和化学类职业学校结合,对于企业来说,想要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需要的不仅仅是会劳动的职工,他们还需要未来的职工认可它企业的文化,对他们的技能有着很强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能够培养出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可能给未来企业的发展带来科技创新的人才,为了这个目标,企业应该与学校通力合作,设计科学合理的方案,组织相关的实践工作和激励机制等,培养未来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2强化职业教育中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素质教育作为面向所有人的教育,在职业教育中强调素质教育,改革传统职业教育的方式,让参加者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不断弥补自身的不足,也让他们正确的理解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从而更好的走向自己的职场,做真正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综上,素质教育在职业教育中的意义非同一般,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为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应加强两者之间的融合,更好服务社会。

  [2]黄三平.论职业教育中的职业素质教育[J].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1):56-58.

  [3]张恩俭.论素质教育对职业教育的意义[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3):150-153.

  摘要:职业教育负担着培养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职能,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这对发展和繁荣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重要性;意义

  纵观当今世界,所有经济发达国家,都是依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起来的。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未来经济无论怎样发达,社会所需的人才,多数是高素质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技术人才。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职业教育虽有了长足发展,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经济发达回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整个教育事业中还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我国目前在生产一线的劳动者素质偏低和技能型人才紧缺问题十分突出。职业教育负担着培养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职能,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技能,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这对发展和繁荣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职校”,请大家不要小看它!它代表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大学教育是综合素质教育,虽然方方面面的都涉及到,但在专业技能方面有些不足,而职业教育是针对就业的教育,针对社会技能人才的需求和人们工作中需要用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相对大学教育来说职业教育有其明确的目的性,因此,职业教育作用显著。大学教育需要改革,应该把职业教育融入进去,让同学们学到知识的同时也学到技能,学到在社会上谋生的本领,大学教育在这些方面有待提高!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非常剧烈,就业结构变化速度快。大学教育只重视理论教育,缺乏实践技能教育。而职业教育正是具有直接面向劳动力市场和就业需求的特质,因而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东亚经济发展经验看,职业教育在其起飞阶段发展很快,对提升劳动力素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开发人力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这些经济的发展成熟以及高等教育的发展,东亚国家和地区的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出现了下降趋势。因此,职业教育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呈现出一个倒U型变化的趋势。我国很大一部分家长和学生由于对职业教育认识不到位,强烈的虚荣心让人们认为读技校可笑,可悲,甚至可耻!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学习差的学生或者家庭条件不好的学生才会读“技校”。现在的孩子一般又是独生子女,家长为了尽量满足孩子的要求,只考虑眼前去什么学校,有着先读一般大学然后就业时再想办法的思想。

  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这也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人们往往把大学教育奉为“正宗”,把大学教育看的很高,期望很高,殊不知大学教育被大众化以后已经不再是精英教育了。而人们习惯性地会把“技校”看低,是对社会需要的认识不足和虚荣心的体现。其实现在“技校”已经发展成为职业教育机构,我们应该正视这种职业教育,它是一种针对就业的培训,是大学教育的完美补充。从就业角度来看,职业教育已经凸显它的重要性,一般单位招聘人才时把职业教育也就是培训经历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在一些行业或职业职业教育的资格认证已经成为了一个岗位的充分条件,而高等教育的学历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条件。种种事实告诉我们职业教育已经成为一个人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一个人打破职业瓶颈职业转型的重要途径。一些职业资格认证如用友的ERP认证、思科的网络工程师认证、微软的MCSE等等证书成为进入一个行业的依据,尤其是在信息化行业拿到用友ERP认证就代表着拿到了信息化行业的通行证,你可以去做ERP实施顾问、售前顾问,第三方信息化咨询公司的咨询顾问等等。近年,我国职业教育有了长足发展,出现了很多职业教育品牌,不仅中高等职业院校日益红火,一些民办技校的发展也突飞猛进。

  最有代表性如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孙进技校。这些民办技校年培训能力达3万人之多。现在一些大学生毕业之后,由于没有技能,不好就业,不得不上技校重新接受培训。大学教育遭遇尴尬,需要每一个人理性的看待这些问题,高等教育大众化后质量难保证,百亩良田也难保没有一粒秕谷,加之高等教育本身也有些不完善,出现这样的事并不奇怪。

  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给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职业教育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大学生上技校这种现象不是高等教育的尴尬,而是体现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大学教育和职业教育分属两个不同方向的教育,而职业教育是一种面向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的教育形式,因此,职业教育重要性凸显,把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平衡搭配,将是今后教育发展的方向。

  在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史上,有两次特殊的 机遇。第一次是在民国初年民族资本经济快速 发展,故对初级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 许多教育家和实业家应时代需要,大力提倡职业 教育,黄炎培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创立了中 华职业教育社和中华职业学校,在实践中发展出 一套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职业教育思想,成为这一 时期职业教育的先锋和模范。在他的影响下,全 国各地纷纷开办职业技术学校。据统计,到1927 年各类职业教育机构达1 695所,其中设有职业 专修科之大学及专门学校超过百所职业教育 可谓盛极一时。

  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生产力水平的提 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中高级职业技术人 才,我国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的第二次大好时机。 这一时期,高等职业教育进入决策者的视野,成为 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今天的社会 背景与黄炎培所处的时代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 人们对职业人才的需求层次也提高了,但是,黄炎 培早期的职业教育思想对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仍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当代背景:机遇与挑战并存战略与战术矛盾

  从1999年至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可以概括为两句话:机遇与挑战并存,战略与战术 矛盾。前者是指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形势非 常好,但需要我们克服的困难也很多,阻力也很 大;后者是指我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战略目标 是正确的,但由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战术措施 与之不配套,二者间存在许多矛盾之处,因此,困 难重重。

  (1)机遇与挑战并存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近年来发展相当迅速,据 《中国教育统计资料(20xx)》载,20xx年全国高 职高专有1 091所,在校生713万人,分别占到全 国普通高校总数(1 792所)的61 %和普通高校在 校生的46%。在1 091所高职高专院校中,注册 为高职的有921所,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半数以上,其他高专很多实际上都改为了高职。可 以说,高等职业教育己经占据了普通高等教育的

  从政策层面看,高等职业教育获得了政府决 策部门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20xx年11月,全 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了职业教育在社会经济 发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明确表示政府将把 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教育 发展的重点。此后,各省纷纷召开职业教育工作 会议,重新认识职业教育对社会发展的特殊意义, 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此 外,教育部也明确提出,今后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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