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吸毒判多久

进检刑诉〔2021〕215号 

被告人文斌绰号臭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江西省进贤县****村委会**200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21年9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进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文斌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邓文斌寻衅滋事罪

2021年9月3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邓文斌在进贤县李渡镇“标的夜宵店”内吃晚饭,偶遇曾见过面但不熟悉受害人吴某某在邻桌吃饭。邓文斌遂上前敬酒、递烟,吴某某喝酒后没有接烟,邓文斌为此认为吴某某不给其面子,遂到夜宵店厨房拿一把菜刀架在吴某某脖子上,并打了吴某某几个耳光,欲找回面子。在此过程中,菜刀割伤吴某某的脖子。后在旁人劝说下,邓文斌放下菜刀并离开现场。经鉴定,吴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受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

被告人邓文斌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邓文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年7月,被告人邓文斌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其开的进贤县**镇**酒店8310号房内吸食毒品,具体如下:

2021年7月13日下午,邓文斌联系卖毒男子“悟空”(身份待查)购买了2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1年7月15日晚,邓文斌带着买来的毒品在**镇**酒店开8310号房,后电话联系罗某某到该房间,二人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2021年7月16日上午,罗某某再次来到该房间,与邓文斌一起将剩余毒品全部吸食完毕;

2021年7月27日下午,邓文斌再次联系“悟空”购买了3000元钱的冰毒、麻古,“悟空”将毒品送到邓文斌居住的**镇**酒店。邓文斌拿到毒品后随即电话联系罗某某,罗某某到8310号房间后,与邓文斌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2021年7月28日下午,罗某某再次来到**酒店8310号房,与邓文斌一起将剩余毒品吸食完毕。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邓文斌经李渡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被告人邓文斌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文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文斌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文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邓文斌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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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今日开庭审理 李代沫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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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简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今日开庭审理,李代沫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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