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收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文书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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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规范无财产案件的甄别和退出机制,提高院执行管理的质效,构建执行标准化体系,经讨论,现提出办法

第一条【终本条件】案件执行过程中,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条件的,案件方可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第二条 【财产查控】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局专职查控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须对案件进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股权信息、保险信息等进行查询(即六查),并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

【财产处置】有财产可以处置的案件执行承办人必须进行及时处置,对于存款执行承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进行冻结、划拨;对于其他财产,执行承办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进行查封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强制性执行,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承办人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节点的录入,并及时约谈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若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案件方可进入终本程序。

条【执行不能】 六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控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

条【执行退出】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试行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条【执行破产】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部门可引导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不提出破产申请的,执行部门将严格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置,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操作。

条【执行终本】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承办人在立案后四个月内要将案件进入终本程序。

条【终本情形】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的,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过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的司法救助的;

条【终本详解】 本意见中规定的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执行法官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经上述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的全省网络查控系统等完成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条【终本不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财产由执行法院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与首封法院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又协调不成的;

(二) 被执行人财产涉另案诉讼、仲裁的;

第十条【终本曝光】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在结案之前均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曝光。

第十条【终本约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执行法官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第十条【终本合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负责人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条【强制终本】 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或认可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条【终本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及批准人等内容。

第十条【终本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五日内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案手续,裁定书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不公开的,应当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终本管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在结案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 依职权每6个月主动、集中对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二) 对于涉民生案件及申请执行人系老弱病残或举证能力较弱的,应当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三) 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应适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行踪,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

第十条【终本惩戒】对于已经进入终本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执行承办人应当首先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查明仍无财产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结果,对查明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第十条【终本评价】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要在全国范围之内率先推行群众评价制度,要以一定数量群众对被执行人生活、财产真实情况的反映来作为司法拘留的重要参考和息访的重要依据。

六查(即查询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股权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又经当地群众反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全部实现的,法院经到被执行人所在的居(村)委会开具证明后,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经当地群众反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应当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第二十条【和解终本】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在法院备案,法院可以据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终本恢复】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二十条【恢复处理】 案件恢复执行后,需要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参照本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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