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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沪人〔2000〕65号文件精神,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试题、统一组织考试。

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律师综合实务》和《律师专业实务》两个科目。其中,《律师专业实务》分《律师专业实务(民事类)》、《律师专业实务(刑事类)》和《律师专业实务(商事类)》三个类别,考生任选其一参加考试。

我们组织有关专家修改了《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生可根据考试标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考前复习和准备。

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1

第一部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则2

第二部分诉讼法和仲裁法3

附1:法律和相关规定5

《律师专业实务(民事类)》8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及分篇9

第二部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解决10

附1:法律和相关规定12

《律师专业实务(刑事类)》15

四、考试要求和内容15

附1:法律和相关规定19

《律师专业实务(商事类)》23

四、考试要求和内容23

附1:法律和相关规定36

上海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检验考生对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需的律师法及律师制度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检验考生从事律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专业能力。

1、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2、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3、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4、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本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一部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则

以律师法为核心,以我国律师制度为基本内容,兼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掌握《律师法》涉及的律师业的基本制度,掌握律师行业协会的基本规则,掌握律师执业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的法定要求,律师执业许可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的若干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律师协会的性质、章程和会员制度,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代表大会制度,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度,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律师协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律师协会的经费管理。

四、律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律师执业中不得为之的行为,律师执业守则和社会责任,律师法律责任的若干规定,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若干规定,律师的奖励与惩戒,律师执业处分。

律师执业道德,律师执业组织和行业管理规范,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律师收费行为规范,律师在执业推广中的行为规范,律师在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部分诉讼法和仲裁法

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基本内容,兼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三大程序法以及仲裁法的司法解释。要求掌握从事律师工作最基本的诉讼能力和参与仲裁的能力。

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管辖、诉讼当事人,行政案件的证据,行政案件的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程序,行政案件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管辖和审判组织,民事案件的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调解、保全,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民事案件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管辖和审判组织,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3、《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例1、律师法所称律师,是指_______的执业人员。

A、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B、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C、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D、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的是_______。

A、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D、收养、监护、扶养纠纷

二、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例3、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例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三、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某律师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提出如下建议,为保持与法官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不便通过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用金钱方式给予报酬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通过律师事务所持股的公司将公司年度分红权按若干百分点给予法官。

该律师的建议,违反了律师法的哪些规定?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哪些规定?

四、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想委托律师提出行政诉讼,并向律师作如下陈述:某政府机关在发现公司违法经营后,口头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半年以后又以公司停业整顿半年以上为由吊销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1、根据材料,应从哪些方面确定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如果存在,应从哪些方面搜集证据?

2、律师是否可以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可以受理,请根据自己假设的主要证据的可能状态,提出诉讼思路。

《律师专业实务(民事类)》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相关民事类法律法规理解的专业程度,对民事类法律法规的实务应用与操作的熟练程度,并检验考生作为民事类专业律师的基本办案能力。

1、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2、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3、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4、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本科目考试为120分钟。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及分篇

要求掌握民法通则及各独立分篇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可抗力、期间的计算。

债的发生依据,债的分类,债的履行与消灭,债的转移,债的担保与保全。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转让。

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侵权责任的构成,承担责任的方式,赔偿的范围,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制度,扶养和监护制度,离婚制度,民族、涉外、区际婚姻制度。

遗产范围,继承方式,继承权的丧失,诉讼时效,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涉外继承。

第二部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解决

要求掌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规定,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伤。

劳动合同的订立、种类、生效,试用期、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违约金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争议中的支付令适用,劳动仲裁管辖,仲裁时效,仲裁申请与答辩,仲裁程序,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裁决与撤销,裁决的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1、上述民事类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解答、实施意见。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例1、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遗产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________。

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D、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例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________。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D、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例3、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例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三、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小吴与小张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小吴应聘到某外企适用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是早上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小张应聘到某酒店工作,酒店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每周一到周日每天上班5小时,小张上班时间长了受不了,想休息一天都不行,单位说是每天5小时每周35小时,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认为员工已经占了5小时便宜了,而且酒店也采用标准工时制。

试分析小张所在酒店采用的工作作息时间合法吗?请依据我国劳动法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四、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王文和张三住在一个楼内,王文住一楼,张三住在王文楼上的二楼。一楼的王文在底楼园子里搭建了屋顶棚,顶棚搭到了楼上张三家的窗台下面。张三认为一楼搭建的顶棚既影响自家凉晒衣物,又容易让小偷攀爬而导致入室盗窃,产生不安全因素,因此要求王文拆除顶棚,王文不允,于是张三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1、张三起诉的案由是什么?其诉讼请求应如何提请?

2、作为代理人,代理要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专业实务(刑事类)》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相关刑事类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对刑事类法律法规的实务应用与操作的熟练程度,考查考生作为刑事类专业律师的基本办案能力。

1、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2、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3、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4、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本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要求掌握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对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等规定的基本内容、特征、成立要件,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

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认识错误,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刑事责任,罪数问题:持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主刑,附加刑,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量刑的原则,量刑的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和坦白,数罪并罚,缓刑,减刑与假释,时效与赦免,量刑规范的基本常识。

要求掌握各种常见罪、多发罪、疑难罪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危害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间谍、资敌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特定对象的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核材料的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生命、身体健康的犯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公民人格名誉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

暴力、抢夺型犯罪,盗窃、诈骗型犯罪,敲诈型犯罪,侵占、挪用型犯罪,毁坏、破坏型犯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毒品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犯罪,贿赂犯罪,挪用及其他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特定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危害作战行动的犯罪,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危害军用武器、物资的犯罪,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例1、关于缓刑,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_。

A、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C、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例2、关于贿赂犯罪,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_______。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务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没有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D、某一国家机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例3、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例4、甲欲毒杀乙,为达此目的,将毒药放入乙的饭菜中,之后因惧怕法律制裁而取消杀人意图,故而将所有毒饭菜倒掉,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实行阶段中的犯罪中止。

三、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四、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甲某系夜总会小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于某日查获。当日晚6时,甲某打电话给之前认识的乙某提出与其会面。乙某答应后在某宾馆开了305房间,约晚上7时甲某如约而至,二人吸食冰毒。晚9时许,甲某见乙某携带的冰毒已被吸食,要乙某再准备些冰毒。乙某即打电话给好朋友丙某,要丙某送10克冰毒过来。丙某告诉乙某,自己身边没货。乙某要丙某找货源帮助代购。丙某找到了丁某,准备向丁某购买10克冰毒。其间,甲某又向乙某提出,10克太少了,要买就多买一点,于是乙某再次打电话给丙某,要丙某代买30克冰毒。丙某在向丁某购买30克冰毒后,即至乙某所在的宾馆,乙某即按原价向丙某支付了款项。之后正当三人再次吸食冰毒时,被守候在305房间对面房间的警察破门查获,警方在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丙某如实交代了犯罪的事实。

另查,丙某有吸毒的前科,且系累犯。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与乙某在吸食毒品时有相互代买毒品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丙某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假如你是丙某的辩护人,请对丙某的定罪量刑提出你的辩护要点,并简要说明理由。

《律师专业实务(商事类)》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相关商事类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对商事类法律法规的实务应用与操作的熟练程度,并检验考生作为商事类专业律师的基本办案能力。

1、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2、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3、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4、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本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要求掌握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1、合同法的适用、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

订立合同的条件与形式,合同的一般条款,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权与追认,合同无效和合同条款无效,合同的变更和撤销的请求。

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关内容约定不明适用的规定,互负债务的履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条件,部分履行债务,代位权,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请求权。

变更合同的条件,转让合同的条件和除外情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的合并与分立。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的消灭,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解除的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和充分条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处理,混合过错。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反担保,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合同和方式,保证责任。

抵押和抵押物,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的条件,章程,注册资本,货币与其他形式出资,验资和出资证明书,分红和增资,股东会及其职权与董事会及其职权,经理的职权,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转让程序,优先购买权。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的条件和方式,章程,股份的认购,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的职权,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票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3、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的含义

说明:本部分包括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海事海商四个专业分支,考生可结合自身专业的实际情况,任选其一复习迎考。

要求掌握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的基本规定,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承销商,保荐机构。

申请,批准,复审,上市,发行。

承销主体,承销期限,承销机构的义务,承销方式,承销责任。

交易主体,交易场所,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关系,股票被盗卖的法律责任,投资者资金被冒领的法律责任,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委托理财”。

(2)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存在真实的对价关系。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4)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的及时赔付义务。

(7)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

(8)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9)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赔付后残留价值的归属问题,施救费用的承担,责任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受益人的产生和保险费的支付,年龄误报的后果,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的资格,法定受益人,法定除外责任。

3、票据的交付请求权及返还权

6、票据瑕疵,票据丧失和补救,票据抗辩

要求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

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判断,专利纠纷解决,证据提供,现有技术抗辩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对即发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诉前证据保全,诉讼时效。

1、注册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要求掌握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一、国有土地使用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土地使用管理法律规范,建设用地取得方式、“招、拍、挂”制度的相关内容,土地储备制度,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房地产预告登记,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三、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土地征收、拆迁法律制度的沿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征收补偿的主体和方式。

四、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房地产交易法律规范,商品房买卖法律制度,房地产租赁法律制度,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我国现行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业主与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办法。

六、房地产工程建设法律制度

我国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工程施工与总分包制度,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纠纷的种类,各类房地产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律师非诉讼和诉讼代理业务。

要求掌握我国海商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律等的基本规定,测试考生熟练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础知识及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专业能力。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范围

托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运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基础、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免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人的特别规定,合同的解除,货物的交付、检验,无人提货,货物留置权,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签发、批注,提单的转让,海运单、场站收据、集装箱运输单证。

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海商法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责任期间。

1、租船合同的一般特点,租船合同的种类和订立形式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法定解除。

光船租赁合同格式和主要内容,权利义务。

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和种类,过失碰撞的种类和过失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和赔偿原则,船舶碰撞的诉讼管辖。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的代为求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

海商法中各种时效规定,海商法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六、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5、《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6、《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7、《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9、《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10、《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1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12、《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1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14、宪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相关条款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1、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4、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6、《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8、《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9、《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0、《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1、《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

例1、公司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________。

A、总经理B、财务负责人

C、(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长D、董事长秘书

二、判断改错题(对试题所给出的命题作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对错误的部分予以改正。)

例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三、案例分析题(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题目要求进行解答。)

甲为投资商铺向乙借款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一年后归还;因甲预计该商铺回报率特高,故承诺年利率30%,并同意先扣除利息150万元;乙实际向甲交付款项为350万元。一年后,该商铺市场价格未明显上扬,租赁市场也不如预期所盼。甲未能如期还款。

乙遂向法院起诉,确认30%的利息已先行扣除,要求甲履行合同,归还借款500万元。

甲曾自学法律,经常阅读法律书籍,他自己书写了答辩状草稿,主要观点和理由为:

一、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有“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现借款合同中约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导致该合同无效,因为这符合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借款合同应予撤销:(1)因为该合同属重大误解,事实证明订合同时对商铺升值及租赁行情的判断完全错误;(2)因为该合同属显失公平,30%的利率过高,对借款人极不公平。

甲对自己的法律水平不放心,委托执业律师代理应诉,并定夺答辩方案。

1、你作为甲的代理律师,应如何评判甲初步的答辩意见?

2、你最终将如何帮甲确定答辩方案,为什么?

以下四个案例分属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海事海商专业,任选一个进行作答。

A是某国有公司,B是某投资公司,C是某证券公司。甲是B公司财务。2003年6月B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甲对B公司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操作。

2002年4月,A公司在C公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同时存入3000万元资金,并于委托书及汇票申请书中明确“国债交易”。次日,C公司营业部买入5000手的国债。2003年4月9日起,甲屡次从A公司账户中取款,总计取款约500万元。同日B公司和C公司签订授权监管委托书,B公司作为授权人向C公司书面表述“B公司与A公司已就有关国债操作及账户管理使用事宜达成一致,由此授权C公司监管权限”。同年11月,C公司向A公司函告“你单位与B公司购买的股票已被公安局经侦大队全部冻结”。

根据上述案例,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从上列已知的事实,为A公司分析案情以及出具保护A公司利益的诉讼方案,并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1、分析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2、如果诉讼,该诉讼之基础请求权是什么,合同或侵权?

3、如果是合同纠纷,是什么合同纠纷,被告为谁?

4、如果是侵权纠纷,被告为谁?在本案中侵权要件如何确定?

5、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如监管委托书所表述的,B公司与A公司已就有关国债操作及账户管理使用事宜达成一致,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如何?

6、D在A公司账户中取款,如果没有A公司的授权,C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9年4月,ZH公司决定将公司自主开发研制的新型液压机A-01投入市场。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通过市场营销获得几批订单。同年,KL公司聘请技术人员通过反向工程的方法,按照A-01的数据绘制了图纸。2009年12月,KL公司大量复制A-01机的说明书用于自己生产的液压机B-01,并且在B-01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了A-01的专利号。2010年5月,ZH公司又继续研发出了新型液压机A-02,但是ZH公司对于新的研发成果并未提交专利申请,而是在此过程中对A-02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2010年6月,ZH公司与TX机械制造厂签订合同,约定由TX按照ZH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信息生产A-02,并签订了保密协议。2010年8月,ZH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B-01和B-02型液压机,遂以TX机械制造厂和KL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B-01型液压机的技术参数、产品说明书、专利号等与A-01完全相同;B-02型液压机的技术参数、产品说明书与A-02完全相同,两种型号的机器生产厂家均为TX机械制造厂。

1、ZH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2、本案中发生了哪些违法行为?

3、ZH、TX和KL公司各自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4、二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关系如何?

开发商H公司与施工企业K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合同的闭口价为5000万元,保修金为百分之五,保修期为两年,该工程于2007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H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4600万元。2007年4月5日,K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并要求进行工程尾款结算,但H公司认为K公司在施工中因施工方案错误造成相邻房屋严重毁损,相邻业主已要求H公司赔偿,因此不同意立即支付工程尾款。

2009年4月1日,K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万元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返还保证金250万元。此时,相邻业主起诉H公司,一审判决为赔偿300万元,现正处于二审审理中。为此H公司反诉K公司要求其承担300万元对外赔偿费用。

作为本诉原告的代理律师,请围绕法院归纳的三个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要求包括基本观点和理由:

2、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是否可暂缓支付保修金至另案结案?

2006年X月X日,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定了一份进口9000米电缆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B公司租船运输,B公司须提供2006年9月28日的提单。

2006年9月25日,A公司向C保险公司按高于所购电缆总额10%投保。9月26日,承运船舶“东方”轮抵日本神户港装货,由于收到台风预报,“东方”轮停止装货移至锚地避风,30日重新开始准备装船,却发现已装上船的9轴电缆外包装严重受损,船长经外观检验证明,损坏的9轴电缆系绑扎不充分的绳索断裂所致,遂未加处理,继续将剩余电缆装上船。10月2日,装货完毕,D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以D公司为抬头,日期为9月28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本提单所证明的是商人与本提单所标名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之间的合同,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班轮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该合同中之本人”。

10月10日,“东方”轮抵达大连港,经检验机关检验有10轴电缆受损。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向A公司赔付70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查明,“东方”轮系E公司所有,由F公司经营,期租给D公司,E公司与D公司的租船合同中约定,船长由E公司聘用,船长有权授权租船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

2007年4月,A、C公司以D、E、F公司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D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什么性质?

2、在本案中谁是承运人,请说明理由。

3、A、C公司能否共同提起诉讼,为什么?

4、责任人对起诉方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

四、应用题(根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和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

甲公司(定作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甲向乙定制某专用设备的附件5000套;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预付款为总价格的30%;磨具由甲提供;其他材料由乙负责;分5批交货,交货时付该批附件价格的60%;全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其余的10%。

合同签订后,甲如期支付了300万元的预付款,并交付了磨具。甲方收到乙方首批交付的1000套附件后,也如约支付了60%的货款。但是,经使用后发现该附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即与乙交涉;乙坚持认为自己制作的附件不存在质量问题,嗣后还出具了一份单方面委托的质量鉴定报告,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经过认真分析,认为乙由于其自身技术力量远未达到定制该附件的应有水准,故导致定作物无法使用,而所谓的鉴定报告明显有失偏颇。鉴于双方多次交涉未能达成共识,甲意欲提起诉讼,并咨询律师。

作为甲的律师,当甲决定委托你进行诉讼时,你应如何准备相关工作。要求列明诉讼的具体请求事项并简述理由,以及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名称。

以下四个应用题分属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海事海商专业,请任选一个进行作答。

2001年5月王某购买了一辆本田汽车。次日,王某向A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受益人为王某贷款银行,保险期限为一年。王某与蔡某共用该车后,车辆不见,但王某一直怀疑为蔡某使用,故滞后50多天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失窃。公安机关立案后无结论,王某又向A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全车盗抢险第4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登报声明”。而在基本险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故此,王某向律师进行咨询。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司法解释的规定,请运用专业知识,为咨询者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同时,告知保险的一般理赔程序、投保的一般过程以及投保时应注意的内容。

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DU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1921年,杜邦公司将椭圆字体“DUPONT”作为商标首先在美国注册。

从1986年11月至今,杜邦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椭圆字体“DUPONT”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从1986年11月至今,杜邦公司在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中文“杜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999年2月,杜邦公司又在商标局注册了“DUPONT”文字商标。4月1日,“DUPONT”文字商标被列入我国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此外,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cn”,至今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而且GW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都与“dupont”一词没有任何关系。

1999年3月,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GW公司称:“本公司注意到你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域名‘’。杜邦公司以DU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DUPONT商标(包括椭圆标志)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DU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也在中国注册了‘DU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cn’域名之注册。”

因与GW公司协商解决“”域名纠纷未果,杜邦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GW公司撤销对“”域名之注册,负担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2700元。

请根据以上给出的案情材料,从杜邦公司代理人的角度制定一份代理方案,要求包括代理词要点。

2008年2月,毛小姐与H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毛小姐购买H公司开发的别墅一套,H公司应在2008年11月30日前将已竣工验收的商品房交付毛小姐,逾期交付的,H公司应按约定交付日期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向毛小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H公司交付房屋时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但交房时业主认为尚有需维修的事项,H公司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业主不得以此拒绝收房。

2008年10月27日,H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9年1月10日,毛小姐接到H公司的交房通知,但现场查看发现外墙有渗水,面积达0.3~0.4平方,铝合金门窗不密封,雨后有渗漏,屋内多处墙体有裂缝,因此毛小姐以新房需要维修为由拒不收房。2009年10月21日,H公司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毛小姐,毛小姐要求H公司承担2008年8月31日至2009年10月2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H公司拒绝,毛小姐遂向律师咨询。

请设计毛小姐的维权法律方案,如提起诉讼,应如何提起诉讼请求?并请说明理由。

1997年1月1日,A公司将其所有的“F”轮向B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合同条款约定:“…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的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997年6月3日,“S”轮在由主航道进入青岛港时,与“F”轮相遇,两轮在避让过程中,“S”轮为避免与“F”轮直接碰撞而搁浅。1997年6月19日,两轮船东达成庭外和解,由“F”轮船东赔付“S”轮船东35万美元。“F”轮船东事后凭保单向B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拒赔。A公司为此向律师进行相关咨询。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请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为咨询者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同时告知可具体采用什么方法维护A公司合法权利,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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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义了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既然刑法明确规定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系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且不管是在 《证券公司融资券融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都明确了融资券融需要国家批准,及配资合同的无效性,但对配资入刑存却在争议,关键在于:对刑法225条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按照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上述文件,都没有达到这个级别效力,而作为规范证券方面的法律《证券法》在本次修改前,没有将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公司需要经国家批准后的专营业务,因此配资存在入刑障碍。但是新《证券法》的实施,为股票配资入刑扫清了障碍,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从2020年3月1日起,股票配资正式存在非法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了。

第二宗 操纵证券市场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定义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配资的过程,一般来说资方只是出钱,限定股票范围及相关规则,然后收取固定的利息或者管理费,盘方操盘的盈与亏,其实与资方关系不大。但是,凡是大额的配资,往往都是集中买一个两个股票,资方有一定的风控和审票的动作,资方和盘方都能时时看盘,资方时刻掌握着盘方的股票信息。一般盘方可能从多个资方处拿账户进行集中优势资金操作,持股操作等行为。

若仅仅是知道,没有参与股票买卖,入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可能比较小。但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股票及账户,往往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进而要求配合调查。这时的资方,应该是已经明知盘方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了。

但资本逐利的特性(资方按照时间算利息)决定了,往往这时资方不会立即清户,资方会让账户的开户人(往往开户人只是出借账户,没有其他的行为)去接受问询,应付监管部门的调查,甚至在盘方需要资金的时候,会继续追加。

这时的资方,虽然自己本身不参与相关股票的交易,但是在盘方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同时,会被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共犯而入刑。

更有甚者,在知晓盘方可能的股票后,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先于盘方买入,先于盘方卖出,盘方既要承担穿仓的风险,又要按约支付利息。

第三宗  内幕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刑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范围还是相当广的。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能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五花八门。上述范围内的部分人员看到了机会,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就会天然想到进行股票配资,既能做股票,还能借资方的账户规避风险。

股票配资基本没有什么门槛,网配的,都不用相互见面,简单操作,较少的本金,就可以放大资金杠杆,从而非法获利。

同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有资源,没有资金或者资金量不大,找马甲配资放大杠杆是其必然选择。

在这里不同的人员及消息的类型,会得到不同的刑法追责。

第四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刑法规定(新)【2021年3月1日生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配资的本质,可以看作是一种借贷关系,与一般的借贷不同是,只是盘方出了一定的保证金借到了数倍于保证金资金量的可操作的证券账户。

既然这里有盘方的资金需求,必有满足盘方资金量的资方。但是一般来说,资方的资金,仅有部分是自己的,绝大部分还是市场上的。基本上可以分成,个别长期合作的金主、各种资产计划、银行违规资金、P2P网贷资金,理财型集资等,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网贷资金进入股票配资领域到达了巅峰。资方赚取网贷资金利息与放贷给盘方利息的差价。

这里的资方与P2P合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资方为了随时能满足盘方的资金需求,自己在不停的向自己的资金池输血,往往通过自己对外发起的理财型集资或者委托理财型计划,只要在集资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不特定性的四大特点,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五宗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对应的罪名不同。

有些平台先以狂轰乱炸的广告及雇佣业务员的花言巧语招揽客户,建立股票交流群,股票大师群等等,然后在群里以不同的角色出现,并组织水军等烘托公司的股票大师,讲师有多么神奇,并推荐牛股,制作虚假盈利截图,更有甚者操作一两个小盘股以蛊惑投资者。

在赢得投资人信任后,利用投资人的贪婪欲望,蛊惑投资人加杠杆进行配资炒股。往往这时的配资炒股,还有可能是真实的配资炒股,甚者配资公司以操作部分小盘股的方式让投资人短时间盈利。

而后期,你的“业务员”或者“指导老师”往往会让你下载交易软件,并蛊惑你加大保证金的量来博取更大的利润。而此时的投资人基本已经是待割的韭菜了。投资者看到的自己买卖的股票、行情等,往往都是虚拟盘,投资人买入股票的资金没有流入交易所,炒股软件上只是显示了股价的实时波动,或是虚假盈利或者亏损。有盈利的让你追加投资,有亏损的,让你补保证金,不补保证金的,业务员洗脑无效的,直接踢出局。总之,钱你是提不出来了。

最后的结果是配资平台的倒闭、跑路,“大师”,“导师”等所有的“师”作鸟兽散。更为气人的是,这期间,投资者还在为所谓的“配资公司”的虚拟资金付利息。

这些其实都是打着配资的名义,实则系诈骗类犯罪。

第六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名相对比较陌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

现在除了极少数自然人总账户(或者叫“独立户”)提供配资外,基本都是带风控的股票分仓系统软件。这些软件提供商会根据配资公司的要求,设置一些风控系统、支付系统等个性化的功能。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因为配资是否能真正纳入非法经营打击,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对于为配资服务提供分仓、支付等技术支持的软件公司是否涉刑,各地存在争议,上海浦东法院在2020年3月1日前的相关判决中,明确判决过相关软件供应商犯此罪,也有其他地方由于由于各种原因不纳入刑事处罚的。

但是随着新证券法在2020年3月1日生效后,确立了股票配资的刑事非法经营性后,这些软件提供商涉嫌本罪已经无障碍。

但是,现在一些大的配资公司,已经认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已经着手自己成立软件部门,自己编写配资软件及自己维护配资系统了。一来降低了软件公司被抓,顺着软件公司服务的配资公司名单找到配资公司的风险,也降低在配资过程中系统出错,不能及时维护的风险。

但是,这只是配资公司掩耳盗铃式降低风险,一旦客户举报或者被查,相关软件部门依然会被作为非法经营一部分被追责。

第七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配资行业中,除了一些有固定金主的个体配资户,拿着固定金主的低成本资金做熟客外,基本上是公司化运作。

配资公司在招揽客户时,首先往往采用微信、QQ等网络方式,也会采用电话推销的方式。相比微信、QQ等需要培养一段时间,电话营销方更加简单、直接。配资平台往往会在市场购买大量的电话号码分发给员工进行营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使是最简单的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的,就已经涉嫌本罪。而相关配资平台为了大范围推销,其购买的个人信息数量基本都是以万和10万这样的等量级计算的,已经完全达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在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正好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

随着法律层面的完善,对于股票配资有了新的定论及处罚标准,也会规范各级地方法院定罪及量刑 。我们可以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具体的变化,为刑事辩护与合规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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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原审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张维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周某、殷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张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邱中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张家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刘国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赵健、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被告人郝某甲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时某、花某、刘某、孟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诸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维建、李勇涛、孙某、刘国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窦荣刚、阎凯,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张西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刘宏伟,上诉人张维建及其辩护人王建光、辛黎明,上诉人李勇涛及其辩护人于国东,上诉人刘国昌及其辩护人张洪亮,上诉人*****、孙某及其他二十四名原审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于2001年10月成立安丘市连收拆迁工程队,开始进入拆迁行业。2005年*****在同沈兰梅竞争安丘市印刷厂拆迁工程时,对同行业的沈兰梅心生不满,在被告人*****、张维建的帮助下纠集多人将沈兰梅打致四处轻伤,并逼迫沈兰梅写下10万元的欠条一张,*****此举给拆迁行业蒙上了暴力阴影,被告人*****在安丘市拆迁市场的影响力迅速扩大。2006年4月*****成立了以自己为股东(以下简称舜安拆迁公司)。自2005年至2012间,被告人*****先后纠集、网罗了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张维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某、李某、殷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5月,被告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安丘市城里村村主任,其凭借这一职务影响力,纠集当时在村委或村企业任职的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为其舜安拆迁公司服务,并纠集他们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成为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至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 该组织以舜安拆迁公司为依托,以拆迁为主业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为组织成员支付工资、安排工作、垫付金钱等方式,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安丘市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串通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拆迁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被告人*****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还有下列犯罪事实予以证实: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05年1月26日上午,安丘市鲁安药业占用安丘市新安街道小河崖村土地建人工湖,小河崖村村民陈某、陈某某、陈某香、陈某新等人以土地补偿费未到位为由,到工地去阻上舜安拆迁公司的工人施工,被告人*****得知此事后,纠集高冰、*****等多人到工地,用扔土石块等手段驱逐村民,并对陈某、陈某某、陈某新等人拳打脚踢。 2、2005年春天,安丘市阳光花园小区开发时,老市委家属院5号楼的住户因担心新建楼房会遮挡采光,居民赵某、李某、张某、赵某等人前去阻拦施工,被告人张维建受*****指使纠集多人,采用言语威胁、推搡等方式将居民强行驱散,推搡中赵某晕倒。 3、2006年3月23日14时许董某、王某以土地补偿未到位为由,到安丘市茂源工地阻拦*****的挖掘机施工,并与司机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高冰等多人到达现场,当董某、王某、王某成、刘某同乘一车行至该工地附近时,等候在此的*****等人将该车拦截,并将董某、王某、王某成、刘某四人打伤。 4、2007年的一天,安丘市中医院老门诊楼拆迁工程竞标时,被告人*****、*****等人前去竞标,在中医院办公楼前,被告人*****无故殴打跟吕某前来竞标的刘某。 5、安丘市兴安街道小东场村村民赵某多次组织村民向村书记殷某索要土地补偿款,当时被告人*****开发的楼盘也涉及到了该村的部分土地,与此利益相关,被告人*****通过被告人*****指使被告人周某教训赵某,2008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纠集钱明吉(另案处理)先将赵某骗出家门,后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将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6、被告人*****承揽安丘市副食品公司拆迁工程后,在此居住或经营的多户居民拒绝搬迁,2009年4月前后,被告人*****为使拒不搬迁的刘某、孙某、周某等人搬走,纠集被告人*****、殷某、李某及崔文龙、代墩凯等多人,到现场采取威胁恐吓、毁损财物等手段逼迫在此居住的多户居民搬走,社会影响恶劣。 7、2009年在安丘市外贸大厦拆迁过程中,为协助舜安公司拆迁,被告人张维建指使被告人于某等人到安丘市外贸大厦宿舍楼等拆迁现场,采用恐吓、砸玻璃、毁楼梯、堵门等手段,逼迫在此处居住的辛某、陈某等住户搬走,并将王某的“贝斯特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强行推倒。 8、安丘市兴安街道小城埠村民赵某多次就土地补偿款上访,在该村开发楼房的*****对此不满,遂通过被告人*****指使被告人周某教训赵某。2009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用砖块将赵某家的后窗户玻璃砸破。 9、2010年3月26日8时许,为和周某为争夺安丘市市北区农信建筑工地的地槽开挖工程,被告人*****纠集*****、殷某、*****等多人在农信工地门口殴打周某、周某根。 10、在安丘市兴安街办三合村的拆迁过程中,被告人*****的一台挖掘机因碰坏王某家的墙角被扣,2011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纠集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殷某及张志勇等人,持械到三合村王某家附近,对李某、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脑震荡、左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钝挫伤,并将王某家的小羚羊轿车挡风玻璃砸破。 11、被告人*****在兴安街办郝家庄村购买土地搞开发时引起部分村民不满,2011年12月的一天,该村村民郝某亮、郝某、郝某刚、郝某平到*****的工地将围墙推倒,被告人*****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李勇涛、孙某、殷某、李某及张志勇等人到郝家庄工地殴打郝某亮、郝某、郝某刚、郝某平四人。 12、2012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怀疑王某在村内散发对其不利的传单,遂纠集被告人*****、*****、李勇涛及代墩凯等人驱车到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蔬菜批发市场门口西侧将驾车经过的王某拦截,并对王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13、2012年4月26日7时许,受被告人*****指使,被告人邱中明伙同李晓峰、小龙到安丘市桥北头村孙健家中用铁棍和砍刀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将孙某停放在门口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后备箱盖子等处砸坏。经鉴定,孙某背部损伤构成轻伤;孙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050元。 14、因安丘市兴安街道郝家庄村郝某戊带头上访反对*****在其村中搞开发,被告人*****遂指使被告人*****教训郝某戊,2009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纠集鞠超等人手持木棍闯入郝某戊家,将郝某戊家的窗户玻璃、空调外机、锅盖子等物品砸坏。 15、2012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因挖掘机被扣与吕某、刘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及张志勇等对刘某、吕某实施殴打,并将刘某的旗铃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破。经法医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事实 被告人*****在同沈某竞争安丘市印刷厂拆迁工程时,对沈某心生不满,遂欲教训沈某,为此事张维建让张家昌、张海涛、于某等人前去帮忙。2005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将沈某骗至安丘市交通局南门附近,在此事先准备的被告人*****、张海涛、张家昌、于某等人强行将沈某用面包车拉至安丘汶河大坝上进行殴打,被告人*****逼迫沈某写下100000元的欠条一张。经法医鉴定,沈某右眼部、左胸部、左侧气胸、脊背部四处损伤均构成轻伤。 (三)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在安丘市阳光大厦北侧拆迁过程中,吕彦海、高德光、高德亮三户的沿街房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拒绝拆迁,2012年1月18日凌晨,受被告人*****纠集,被告人*****、李某、李勇涛、陈汉武、孙某、张某甲、王某甲及张志勇、孙伦敦等人到达拆迁现场协助舜安拆迁公司对三户的房屋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吕某、吕某健等人前来阻拦,遭到在场人员的殴打,吕某的奥迪A6轿车前挡风玻璃被打破。此次强拆中吕某家的房屋被拆倒,高某的房屋被拆除一部分。 (四)串通投标事实 1、2011年4月,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合村平房拆迁竞标时,被告人*****与沈某、周某参与竞标,为承揽该拆迁工程,被告人*****在投标前许诺给沈某和周某每人1万元好处费,让二人退出竞标。被告人*****中标后分别给沈某和周某现金1万元; 2、2012年4月,安丘市博莱特公司南厂区车间拆迁竞标,被告人*****与沈某、韩某、曹某等人共同参与竞标,被告人*****为承揽该拆迁工程,投标前许诺给参与竞标者1万元或其他好处,让竞标户写标底不能超过80000元,唱标时参与竞标者按照*****的意思进行投标,严重破坏了招标人的利益,后招标方改为询标,被告人*****以130000元的较低价格中标。*****中标后给沈某6条苏烟,给曹某、韩某苏烟时,两人未接受。 二、组织犯罪之外的个人犯罪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04年春天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在安丘市市直机关加油站斜对面汶河大坝下面,被告人张海涛伙同多人对迟某进行殴打。 2、2004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海涛及吴超、李凡凡(均已判刑)等人在安丘市“九久红”酒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对徐某及上前拉架的孙某、高某进行殴打,其中李凡凡用弹簧刀将孙某捅致轻伤。 3、2004年5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张维建伙同被告人韩某强行将付某拉至安丘市牟山水库北侧的河闸大坝上,后又伙同于某等人对付某进行殴打。 4、2004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维建、韩某及于某等人持砍刀、铁管等工具,窜至安丘市景芝镇庵顶村高某的沙场,将停在沙场办公室门口的七、八辆摩托车以及高某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砸坏。 5、200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21时许,在安丘市烧烤街外婆桥饭店一房间内,被告人张维建、张海涛、韩某等人殴打赵某。 6、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维建伙同他人到安丘市供销大厦地下一层,将刘某在此经营的“NO.2”服装门市内的镜子及门玻璃砸碎。 7、2005年8、9月的一天中午,在安丘市“心连心”大酒店,被告人张维建、韩某等人对赵某存进行殴打。 8、2006年1月17日16时许,在安丘市新安街道小朱旺村张某某家经营的小卖部,被告人张海涛伙同他人用木棍将小卖部柜台、门窗玻璃等物品砸碎。 9、2006年5月的一天中午,在安丘市牟山水库,被告人张维建伙同他人,将正在洗澡的张某逼迫上岸后,对张某进行殴打。 10、2007年11月20日20时许,在安丘市天德大酒店门口外台阶下西侧平地上,被告人张维建用拳将李某打倒在地,李某倒地后将头部摔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为轻伤。 11、2008年3、4月的一天下午,在安丘市一马路南头加油站附近,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对马某进行殴打。 12、2009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在安丘市兴安街道宋家园村新源旅馆内,被告人张家昌伙同郑德国、王辉、“蛋蛋”、“强”(均另案处理)踹门入室将邰某拖出,先对邰某进行殴打,后又将邰某强行带至该旅馆门口、安丘石泉路南首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邰某的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头面部、面部、胸部、双上臂及双下肢损伤均为轻微伤。 13、2010年5月4日晚,在安丘市石埠子镇蒙羊府酒店,被告人张家昌酒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刘某的右手捅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 14、201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赵健伙同王生军、“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丘市烧烤街南首随意对于某、殷某进行殴打,后又强行将于某推进王生军驾驶的面包车,欲将其拉至牟山水库继续殴打,在车内赵健持刀威胁,后因面包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三人欲再次作案未遂。经鉴定,于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15、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13时许,在安丘市兴安街道东关村村委,张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上前拉架时打了张某脸部一拳,将张某打倒在地后又踢了张某的右肩部和右耳部各一脚,后被村民拉开。 16、2012年3月4日14时许,在青云山广场,被告人赵健与李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健伙同他人对李某、王某进行殴打。 17、2012年3、4月的一天晚上,在安丘市府招待所门口处,周来金跟张某因打麻将发生争执,后周来金找了被告人张维建,张维建到场后,打了张某一耳光。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03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维建同被告人刘国昌及杨会刚(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将被害人曹某、王某用车强行拉至安丘市牟山水库大坝下,强迫二人进入水库游泳,并先后对二人进行殴打,直至当晚23时才允许两人回家。被告人张维建、刘国昌及杨会刚等人非法限制曹某、王某二人人身自由长达九个多小时,期间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经法医鉴定,曹某左眼损伤为轻伤,胸背部损伤为轻微伤。 (三)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07年3月15日11时许,徐丕金(已判刑)为达到在潍坊市坊子区霸王泉村石坑内用挖掘机干活挣钱的目的,授意被告人刘国昌找人教训同行杨某,被告人刘国昌找了被告人张家昌,被告人张家昌授意他人到坊子区霸王泉村石坑内,持消防斧和棍子等工具将杨同爱挖掘机的驾驶室门玻璃、仪表盘、前挡风玻璃、照明灯等物品砸碎,并将挖掘机司机杨某打伤。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90200元,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四)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2年4月,被告人邱中明从高金欣(另案处理)处获得一支单管猎枪后非法持有。2012年7月8日,该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12年7月25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五)敲诈勒索事实 2010年6月,开发商陈某在开发安丘市兴安街道南关头村原水泥杆厂18.44亩土地到安丘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拍卖的过程中,被告人*****敲诈陈某现金200000元。案发后,该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1、自2008年开始,在安丘市兴安街道硝市村开发居民楼“华苑城”小区。2011年5月,被告人*****当选为兴安街道硝市村村主任后,伙同被告人花某、刘某、孟某等人以2008年购买本村土地价格偏低为由,多次煽动、组织本村部分村民对“华苑城”小区施工现场、售楼处进行滋扰,并用挖掘机将施工通道挖断,用土将售楼处门口封堵,致使“华苑城”小区施工及售楼工作无法开展,正常经营全面瘫痪。为保证“华苑城”小区继续开发,2011年6月21日,负责人李志平被迫与被告人*****等达成协议。事后不久,被告人*****、花某、刘某、孟某等以未及时支付余款为由,继续采用垃圾堵门、挖断道路等方式加大对“华苑城”小区施工现场和售楼处正常秩序的破坏。后因该公司损失严重,无力满足被告人*****等的无理要求,被告人*****、花某、刘某、孟某等又将已建成未出售的楼房私自出售。 2、2011年1月7日、8日,被告人*****以兴安街道城里村金润大酒店老板王宗勤欠承包费为由,纠集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时某及张志勇等人组织本村部分村民采用打条幅、拖拉机堵门、人员围堵及用建筑垃圾堆堵门等方式到金润大酒店闹事,致使金润大酒店两天无法正常营业、员工无法上班,给金润大酒店造成严重损失。 3、2010年3月2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为达到竞选村主任的目的,纠集被告人时某、张某甲、陈汉武、孙某、李勇涛及张志勇等人采用分油、米、面等手段,组织本村部分村民到安丘市兴安街办城里村村委门口,采用敲锣打鼓、打横幅、贴标语,静坐、进入村委办公楼占用接待室、会议室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二十多天无法正常工作。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 2008年11月,被告人*****从安丘市新安街道尧洼村村民张志勇处承包其村东南沙田、湾塘面积共123亩及地上原有房产。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乙等人在该承包地上非法采沙,致使湾塘北岸农田严重破坏。经安丘市国土资源局、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当事人非法挖沙造成基本农田10.04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八)滥伐林木事实 2011年底,被告人王某乙经被告人*****同意,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安丘市新安街道尧洼村村南院墙内的杨树采伐,经勘查现场现存树桩178个,经安丘市林业局鉴定,滥伐的178株杨树立木材积为23.0864立方米。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诈骗事实 1、2008年5、6月份,被告人*****为承包安丘市新安街道曹家楼子村西南的十四亩土地,向时任该村村主任的被告人高某行贿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被告人*****送的现金100000元。 2、2011年9月,为保证在安丘市兴安街道郝家庄村购买的12.57亩土地顺利开发,被告人*****向安丘市兴安街道郝家庄村村委成员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行贿264000元,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利用职务之便,各分得现金66000元。被告人郝某甲作为中间人与被告人*****协商时,谎称郝家庄村村干部要600000元的好处费,在将其中的500000元交给被告人郝某乙等人后,从中诈骗*****现金100000元。 (十)挪用资金事实 1、被告人*****在任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7月5日,从本村会计刘桂亮处挪用村委资金1000000元给李宏成用于归还贷款,后该款分别于2010年8月11日和8月30日归还。 2、被告人*****在任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2011年8月26日,从本村会计刘桂亮处挪用村委资金2000000元,用于支付舜安拆迁公司参与安丘市鲁安纸业公司拆迁竞标的保证金,后该款于2011年8月30日归还。 3、被告人*****在任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9月3日,从本村会计刘桂亮处挪用村委资金1500000元,通过郝某甲用于支付*****购买郝家庄村“丰产方”土地转让费1000000元和给郝某乙等人的好处费500000元,后该款于2011年9月28日归还。 4、被告人*****在任安丘市兴安街道城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11月5日、6日,从本村村办企业出纳员高某处挪用村委资金2000000元,用于支付个人因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欠款,后该款于2011年2月11日归还。 (十一)抽逃出资事实 2010年6月,被告人*****在办理注册工商登记手续时,向借用人民币元用于验资,同年6月25日,该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7月9日,被告人*****安排人员从账户将该元注册资金抽逃,归还。

原审认为,被告人*****纠集被告人*****、张维建、*****、*****、李勇涛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对安丘市拆迁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维建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张维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直接参与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指使*****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归还个人因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欠款,或者给他人用于归还贷款,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利,构成挪用资金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妨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亦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在*****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的指使下同他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在*****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指使下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在*****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维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维建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张维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的授意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的授意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张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在*****的纠集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在*****的纠集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殷某在*****的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海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海涛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中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邱中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家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家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家昌单独或者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国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国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于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健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时某、花某、刘某、孟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维建、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张海涛、邱中明、刘国昌、张家昌、王某乙一人犯有数罪,均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其中张维建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并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其以上罪行数罪并罚。参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按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量刑时分别予以体现。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在量刑时分别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32名被告人的其他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邱中明、张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继续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抢劫被劳动教养;被告人陈汉武曾因殴打他人两次被行政拘留;被告人张海涛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被告人刘国昌曾因盗窃犯罪和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决定劳动教养;被告人赵健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韩某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张维建先后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以上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均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刘国昌、于某、韩某、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郝某甲、高某均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刘国昌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张维建、邱中明、周某、张海涛、张某甲、于某、刘国昌、张家昌、赵健、韩某能积极对全部或者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挪用的资金均已在案发前归还;被告人*****所敲诈勒索的现金已被追回;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高某能积极退缴受贿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 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维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与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勇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汉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孙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殷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张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被告人邱中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国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张家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时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郝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郝某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花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孟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高某、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的赃款100000元和264000元予以没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分别予以追缴、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以“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串通投标罪不成立,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上诉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错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以“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以“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以“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张维建以“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不能成立,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李勇涛以“认定李勇涛犯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孙某以“认定孙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刘国昌以“故意毁坏财物及非法拘禁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提出上诉。 庭审中,上诉人*****辩称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存在诱供。 *****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部分证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取证问题,应予排除,应以当庭供述作为证据;2、*****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指控的十五起寻衅滋事均不构成犯罪;4、故意伤害罪多年前公安机关已经调处,不应当作为犯罪追究;5、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出有因,对*****量刑过重;6、串通投标罪不成立;7、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不成立;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构成;9挪用资金罪不构成。10、抽逃出资罪量刑过重,并且判罚金错误。 上诉人*****辩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涉嫌的8起寻衅滋事均不构成犯罪;3、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4、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上诉人*****辩称,其在副食品公司的一起寻衅滋事没有纠集行为,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辩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和*****是生意关系,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 *****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过重;2、敲诈勒索罪的举报人举报有假,上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串通投标罪是举报人陈河山串通投标的结果。5、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张维建辩称,其不知道沈兰梅被殴打一事,非法拘禁量刑过重。 张维建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故意伤害罪不成立;2、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勇涛辩称同上诉理由。 李勇涛的辩护人进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应认定为从犯;3、参加的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均事出有因,所起作用较小,且公安机关已经处理过,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诉人的责任;4、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上诉人孙某辩称同上诉理由。 上诉人刘国昌辩称,其一直在村里工作,2007年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其一直没有逃避侦查。 刘国昌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上诉人刘国昌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非法拘禁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人李某辩称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自首情节。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等八名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对以上八名上诉人均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 另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检察员又补充提供了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的二份办案说明,进一步证实了上诉人刘国昌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纠集上诉人*****、张维建、*****、*****、李勇涛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对安丘市拆迁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予刑罚。上诉人*****、*****、*****、张维建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张维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系积极参加者,应予刑罚。上诉人李勇涛、孙某,原审被告人陈汉武、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直接参与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予刑罚。上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还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指使*****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归还个人因营利活动所产生的欠款,或者给他人用于归还贷款,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利;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妨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被告人*****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还在*****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的指使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还在*****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指使下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上诉人*****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还在*****的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上诉人*****的以上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张维建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上诉人张维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李勇涛、原审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的授意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在*****的授意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李勇涛、孙某、原审被告人陈汉武、张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勇涛、陈汉武、孙某、王某甲、张某甲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李某在*****的纠集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的纠集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周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殷某在*****的指使下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张海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海涛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邱中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邱中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张家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家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家昌单独或者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上诉人刘国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国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侮辱、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因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审被告人于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四处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赵健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韩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王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原审被告人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的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时某、花某、刘某、孟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刑罚。 上诉人*****、*****、*****、*****、张维建、李勇涛、孙某、刘国昌,原审被告人陈汉武、王某甲、张某甲、李某、周某、殷某、张海涛、邱中明、张家昌、王某乙一人犯有数罪,均应数罪并罚;其中张维建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并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其以上罪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中明、张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继续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曾因抢劫被劳动教养;原审被告人陈汉武曾因殴打他人两次被行政拘留;原审被告人张海涛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上诉人刘国昌曾因盗窃犯罪和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决定劳动教养;原审被告人赵健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原审被告人韩某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上诉人张维建先后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以上前科劣迹,均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刘国昌、原审被告人于某、韩某、郝某乙、郝某丁、郝某丙、郝某戊、郝某甲、高某均系投案自首,上诉人刘国昌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及上诉人*****、*****、*****、张维建、李勇涛、孙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纠集上诉人*****、张维建、*****、*****、李勇涛、孙某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为非作恶,欺压、伤害群众,对安丘市拆迁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被告人*****的组织、领导下所实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动,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些经济领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以上上诉、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的十五起寻衅滋事均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多年前公安机关已经调处,不应当作为犯罪追究;串通投标罪不成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构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为犯罪组织私利,在遇到纠纷时无视社会公权力,动辄纠集组织成员利用组织势力解决纠纷,多次实施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逞强耍横、呈示威风,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竞争拆迁工程时,对别人不满而教训他人致人轻伤;明知房屋系他人合法财产,却在深夜纠集多人进行强拆,破坏他人财物;采用贿赂、欺骗等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组织村民采用敲锣打鼓、打横幅、贴标语及静坐等方式占据接待室、会议室;为私利行贿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本单位资金的管理制度,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以上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认定上诉人*****犯以上罪名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出有因,对*****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抽逃出资罪量刑过重,并且判罚金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诉人*****判处罚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所提“其在副食品公司的一起寻衅滋事没有纠集行为,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副食品公司的一起寻衅滋事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一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敲诈勒索罪的举报人举报有假,上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串通投标罪是举报人陈河山串通投标的结果”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其串通投标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是他人串通,只要其参与其中,即构成该罪,并不影响对上诉人的定罪量刑。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维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知道沈兰梅被殴打一事,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维建参与其中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及书证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维建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勇涛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应认定为从犯;参加的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均事出有因,所起作用较小,且公安机关已经处理过,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诉人的责任;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李勇涛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证人证言,书证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且该起犯罪并无主从犯之分;对于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上诉人*****纠集李勇涛等人及部分村民采取堵门等方式使酒店无法营业,造成严重损失,该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某所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国昌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一直在村里工作,2007年故意毁坏财物那起一直没有逃避侦查,非法拘禁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国昌在2003年犯非法拘禁罪后,在追诉期限内于2007年3月15日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追诉期限应当从2007年3月15日开始重新计算。在该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被砸坏的物品价值90200元,且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当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且该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案发后刘国昌已经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手续和办案说明予以证实,上诉人刘国昌并不存在超过追诉时限的问题,因此,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国昌的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刘国昌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该情节并对上诉人刘国昌依法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辩称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部分证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取证问题,应予排除,应以当庭供述作为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程序,且有关供述已经排除,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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