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要什么证据才立案?

刑事辩护收听量1114

证据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断或捏造的东西,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1、《》没有规定某类或者某个具体必须有哪些证据才能认定犯罪,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规定的七类证据。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只有在经当事人双方和人、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侧重搜集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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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诈骗受害人渐渐增多,跟杀人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不同,杀人盗窃抢窃等自然犯公安往往主动介入,律师一般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而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因比较隐蔽,所以需要受害人报案公安才会发现,但被害人因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经常报案后石沉大海,但客观上,

立案难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造成受理难、立案难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明令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民事纠纷。

早年间,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部分法律人士甚至调侃“办一个案子,倒闭一家企业”(附件二: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为杜绝出现此类情况,公安部于1989年、1992年、199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最高检也于2002年、2017年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1月24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上述规定的出台,在严格规范公安机关执法的同时,从另一方面讲也让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背上了“包袱”,变得更加小心翼翼。经济犯罪的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往往此前具有生意合作关系或其他较为紧密的关系,且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如果不够清晰明确,公安机关一旦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被控告人一定会指责公安机关“办人情案”、“插手经济纠纷”,进行投诉举报,督查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就会对办案民警进行调查,甚至曾经出现被控告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因立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控告人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的案例,因此,在当前执法大环境下,公安机关对待经济犯罪案件举报控告就变得尤为谨慎。

本文主要介绍相关流程和需要注意的风险,为受害人提供一个解决思路。

一、刑事控告业务的工作内容和流程

1、确定控告的主要目的

被害人控告的目的有以下几个:

(1)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当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财产可以退还时,控告人希望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有的并不以经济利益为主要诉求,典型的王宝强离婚后控告案件,最后第三者宋喆被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2)通过控告给对方施加压力,促进经济纠纷或其它问题的解决。

很多诈骗罪案件当事人的真正目的其实还是希望把损失拿回来。笔者就曾经接受诈骗案件受害人委托,准备好控告资料后与对方谈判,告知其一旦立案,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附上生效法律判决,对方非常害怕,态度立马转变,承诺在一周内全额退还,我的委托人顺利拿到了被骗欠款160余万元。在此也奉劝那些可能涉嫌诈骗的人,如果有机会退钱,这时老天爷给你的机会,一定要抓住,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退钱机会。我曾经提供辩护的一个案例中,我的当事人以合作开发眉山市某项目为由,声称收益很大,且在北京有关系,让合作伙伴向私人账户打款300万元,后他带着受害人儿子去了北京考察过几次,就没有了下文,对方要求退钱,他开始说过一阵还,结果一直没还,后来干脆把对方电话拉黑,对方报警后,他被通缉,找到我说,希望退钱,但已经刑事立案,退钱也不能撤销案件了,只能作为减轻情节,他非常后悔,他的企业本来也做的很大,但是入狱后企业一蹶不振,所以,他也非常后悔,后悔没有咨询律师,没有及时退款。

(3)借助侦查机关获取民事诉讼的证据。当然,这三个目的有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中,只是比重不同,且随着案件发展会有一定的转化。

2、对控告内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需要受害人提供全部案件材料,还原整个事件,律师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提供可以采集的主要证据,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触犯了哪个罪名。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判断不准确,可能后面举步维艰。

确定罪名,才能精准地准备证据。控告阶段目的是能顺利立案,立案后变更罪名也是可能的,所以哪个罪名证据充分,就按哪个罪名准备证据。比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需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证明责任更大。

4、搜集证据,提供重要线索

证据越充分,成功几率越高,尽可能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来,因为公安一般都比较忙,准备充分会减轻他们工作量,对于的确无法提供的证据,要提供线索给公安,并阐述线索的细节,如证人地址,身份信息,想让他证明的内容等,如果是物证,要告知所在地址。

准备《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证据线索,也可以附上法律规定和典型生效案例。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在受理时难免存在推诿,这时一定要拿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坚持要求立案。如两高一部针对电信诈骗案件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举例说明:一个河南人在浙江设立网站,骗了一个广西人的钱,则三地公安都有管辖权。

7、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在去之前,指导当事人做好陈述,避免出现公安询问时无法回答的情况。同时做好与民警的沟通工作,一是解释清楚案件细节,按照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例如配合司法审计等;二是做好经侦部门的说服工作,现在经侦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对证据标准要求很高,甚至达到了提请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程度,很多证据控告人客观上根本无法取得,此时就要与经侦部门反复沟通,将证据不能正常取得的原因解释清楚,同时就现有证据链形成情况解释给办案民警,争取控告人的控告理由得到办案民警的认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打消办案民警插手民事纠纷的顾虑。

8、公安内部机构的选择

要选择适合的机构报案,不然很可能不受理或因办案能力有限而无法侦破案件。

(1)派出所。根据《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由于派出所人员配备相对薄弱,侦查能力有限,普通的简单诈骗案件可以受理,但以下案件不适合到派出所报案: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案情复杂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被告人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案件。

经侦是公安内部从事经济案件侦查的部门,对金融犯罪、经济诈骗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重要的部门之一。省厅级称为经侦总队,市局级称为经侦支队,分局级称为经侦大队,再下一级才是派出所。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和案情重大复杂程度,每个地方公安内部有不同的规定。

刑侦大队主要侦破本辖区重大刑事案件。

(1)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仍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3)向同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二、 刑事控告可以寻求救济的7个电话

1、110,肯定会有人接,会有人转办,另外,打了110以后,还可以通过继续打110查询办理情况,这个是最简单的。

2、检察院举报电话12309,主要进行立案监督。

3、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12389,对超过期限未回复或违规不立案的,可以进行举报。

4、组织部举报电话:123805。

5、纪委举报电话:12388。

6、市长热线:12345,但实际上不是市长管的,是信访局管,信访现在管的范围非常广;信访法律规定是60天内处理,但现在层层加码已经加到15天、20天内他必须告诉你结果。如果不告诉你结果,信访局可以督促、处分他们,当天举报,当天就能到办案机关,很多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信访途径来。

7、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线:96110

三、刑事控告需要注意的风险

1、自身法律风险。有的控告人可能也有把柄在对方手上,这时就要综合判断自身风险,避免控告不成,自己被牵连进去;

2、收集证据风险。因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不做虚假陈述,不伪造证据,不栽赃陷害。

3、人身安全风险。在控告过程中,把握好控告的尺度,做好相应自我防御,防止对方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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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此外,增加了一种案件管辖虚假诉讼案。

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01.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7.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8.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1.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5.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6.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7.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2.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3.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44.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5.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6.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7.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8.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49.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0.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1.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52.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53.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4.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5.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7.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4.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7.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9.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71.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75.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76.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77.虚假诉讼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1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八条,相对于旧版规定,新规增加了对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并增加了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应有管辖权。从整体上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只要与犯罪行为有所联系,基本都能管辖。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九条,为新增规定。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问题,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其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补充管辖权。例如:某人工作单位在深圳,其接受商业贿赂在广州,而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则深圳、广州、佛山三地的经侦部门均有权管辖,此条新规的出台,加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避免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之间在管辖问题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3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条,为新增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案件,不能越级,只能逐级。这为公安机关统筹规划、集中优势兵力打击犯罪、统一执法尺度提供了依据。当然,下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下级处理。此条规定应注意“上级”和“上一级”的区别。

4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一条。管辖不明或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指定。本条第二款为新增,近十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呈爆发趋势,此条的设立避免了相关单位在管辖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5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二条,为新增规定。主要强调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同时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应相互协调配合。此条规定,一是防止一案多立案;二是主导一主多辅办案机制;三是几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并案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因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地一般较多,被害人到任何一个犯罪地报案,公安机关首先应受理。

6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三条,为新增规定。主要解决指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提前与同级的检察院和法院通报和协商,因为案件的最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其中第三款,“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这里的“公安机关”理解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有权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即第一款中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协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辖的实际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指令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通报。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分工也略有不同,在这里我们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为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适应经侦工作实际,明确各级经侦部门的职责,四地市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实行了三级管辖(此节内容所提管辖与新规中条款所提管辖的概念略有区别主要是指分工)。

首次提示  注意注意 我们此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分工、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别,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分工和立案标准。

说到三级管辖,这里在给大家普及个常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总队(或局);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支队(或局);区、县一级的称为经侦大队;然后就是派出所。经常有骗子冒充公安人员,自称是市局经侦大队的,或者是市局经侦科的,这种骗子相当可恶,非常不专业,连最起码的“骗子职业操守”都没有。例外情况:北京市称为总队,东城、西城称为支队,但其他区称为大队。

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市局经侦支队),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分别对本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涉及食品、药品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管辖分工暂行规定》执行。

市局经侦支队负责组织、统筹和指导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辖内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各区分局经侦部门统筹所属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本规定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负责侦办本辖区内的全部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受理广州市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受理同级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5.持有、使用假币案;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信用卡类);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除外)。

四、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均不受涉案金额限制)

二、除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以外的经济犯罪案件

因侦查需要,全市各区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侦办市局经侦支队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可以提请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派出所在区分局经侦部门的指导下,办理所属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传销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部分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和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

各级经侦部门在情报导侦或侦查扩线中发现的在所属辖区内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类案件,不受金额限制由各侦办单位自行办理。

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分局经侦大队(包括未设经侦大队的分局刑警大队,下同)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各级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分别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涉案金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种案件

三、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2.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3.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办理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除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二、涉案金额为不满600万元人民币的3种案件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持有、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主体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不满30万元)。

经侦支队统筹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分局经侦(刑警)大队统筹所属分局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按规定侦办所属分局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规定侦办本所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二、公安部规定的14种由地(市)级以上经侦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三、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其他案件

六、协助办理横琴分局辖区发生的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二、25种不受涉案金额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诈骗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一、不受涉案金额限制7种案件

持有、使用假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变造货币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

二、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涉案金额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三种案件

1.不涉及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之间的合同诈骗案

2.不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职务侵占案

3.不涉及公司股东之间挪用资金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经侦支队统筹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各分局(公安局)经侦大队统筹辖区内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按规定侦办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侦办本所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市、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加强对派出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和检查。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1.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特别重大案件;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特别重大案件。

1.外国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2.港、澳、台人员涉嫌特别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全市辖区发生的其他特别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经审核后视案件情节可交由各分局(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五、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以及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辖区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派出所具备办理经济案件基础并一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辖区发生经济犯罪案件;原不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派出所,可以且不限于管辖以下经济犯罪案件:

一、 31 种不受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 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诈骗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

二、案情简单,关系明晰的下列案件

再次提示  注意注意  我们此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分工、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别,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分工和立案标准。

管辖我基本弄明白了,就是根据自己案件的情况,对号入座,归哪一级部门管,我就去哪一级部门报案。那去报案时究竟该怎么报呢?我是去和警察口头讲清楚情况就行了呢,还是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呢?

报案要提供必要的报案材料,主要是书面材料。

特别注意 报案的前提是: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报案时提供的材料如下  

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以上就是报案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常见的几类案件所需证据材料  

大前年我公司采购时被人合同诈骗骗了几千万,前年公司会计又挪用资金几千万,去年我们又被其他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几千万,今年我老婆又被集资诈骗骗走几千万…不过好在我公司“吖里吗吗”的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了,这点损失我还能承受,只是我周围的朋友所经历的经济犯罪也差不多都是这几类,能不能介绍一下这几个罪名报案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构成等资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仓单、提货单、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

4.公司其他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需提供公司财务审计、资产状况等资料;

5.能够证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1. 报案人(公司)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材料;

2. 被控告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的材料;

3. 被控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身份情况;

4. 银行交易明细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5. 现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6. 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它资料。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被控告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被控告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被控告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4.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5.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6.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七)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4.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上面的讲解,让我茅塞顿开。我还有个小小的请求,这些年我做生意,经历最多的是合同诈骗,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解一下合同诈骗报案书如何书写?

合同诈骗在经济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下面专门讲解一下合同诈骗报案书的书写。

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单位报案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被举报为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XX人(XX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事实经过:客观描述与被举报人或单位接触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1、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于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骗取举报人(举报单位)货款(财物)XX元(价值XX元)。

2、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认识或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及要投资的业务的?交往熟知或考察了解的情况怎样?你是依据什么进行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的?

3、你对合作、投资或借款业务的了解情况?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业务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对于网上的投资理财业务,是如何办理开户和进行交易操作?

4、何时与被举报人或单位开始有业务往来?业务往来是如何约定的?是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有无相关书面凭证?

5、双方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

6、先后做了多长时间业务?总共涉及多少金额?

7、业务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8、供货或支付资金情况?

9、收到货款或返还资金情况?

10、目前还欠多少货款或本金情况?

11、对于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支付给借款方的总金额?

12、什么时间依据什么发现被骗?发现被骗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13、发现被骗后调查了哪些情况?收集到什么证据?

14、有无到其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其他公安机关是怎公处理的?

15、有无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况如何?

16、结尾部分:综合上述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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