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的是哪个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法院是哪几个法院?

逾期收到法院传票,该如何应对

有的人一辈子没有和法院打过交道,自然从未见过传票长什么样子。其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你都可能面临传票。比如老婆闹离婚,你不同意,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这时候你就会收到法院传票。

所以传票并不是什么可怕的东西,只是由原告准备,法院签发让你去出庭的一张纸而已。

至于这张纸的背后是什么,看你如何应对了!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被起诉之后,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维护自身权益

有很多小伙伴做了之后就收到了奇效(网贷撤诉、信用卡协商)

别问怎么样才会被起诉?我会不会被起诉等类似的问题。

请记住,在借款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债权方除非放弃这笔借款,不然一定会走起诉程序!

传票,辨别真假很重要,有一些催收公司为了业绩不择手段,经常使用合作方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律师函、通告函甚至假的法院传票等吓唬逾期客户,达到催收目的。

01,法院传票是干啥的?

通俗点就是告诉你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的通知单,真实的法院传单会具体到几点,到法院哪个审判庭。

02,传票怎么到你手上?

人工送达,法院工作人员会将传票送到你手中,验证信息后签收;

电话通知,不是自动语音,让你到法院领传票,只给你发张照片那不叫传票。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法院一定会通过EMS或者挂号信的方式给你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邮寄相关的资料,你也会收到12368司法服务平台给你发达的验证信息。

如果收到这样的短信,留意一下你户籍所在地,一定会收到法院寄给你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里包括:法院的送达回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告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

重点来了,收到这些资料后,你能做的有两件事。

一、看清楚开庭的法院是在哪里

网贷、小贷超级喜欢起诉到偏远山区,比如你户籍是在广西,而人又在广东,那很可能就会起诉到北方或者是西北那边去,尽量折腾你,目的就是为了你不能到庭和提交相关的资料。这样在你缺庭的情况下,法院就会全部支持原告方的诉求,原告方就能拿着判决书去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了。

如果你发现,开庭的法院并不在你户籍所在地或者是你常去的城市,那你要做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填写好之后在15天内寄回给法院。

这样就可以在你的户籍地或所在地开庭,只要你提出了这个,网贷、小贷就会很大的机率撤诉跟你协商了。

二、申请了管辖权异议之后,原告坚持起诉。

因为这个民事诉讼你肯定是输的,但是,可以自己收集资料和写答辩。

要收集的资料主要是:平台放款的流水,在法院提供的资料里,一定会有借款合同说你在X年X月X日通过什么借了XX元,你自己查一下自己收款卡,把流水打出来。看有没砍头息,服务费之类的。

还有就是每月实际还款的流水也打出来,将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全部罗列出来。

这两个是最关键的资料,然后根据原告的起诉书逐条提供资料去反驳。

然后将你能提供的资料和证据通过快递或当面提交的方式提交给法院。

开庭前有个庭前调解,这是必须的,法官会问双方有没有调解意向,通常银行方面是不会再次协商的。(但如果是小贷的话,基本上会在这一步跟你协商还款)

所有的负债人都面临着被起诉,被执行。但是99%的人不会走到这一步,只要你愿意,银行都会给你机会。那些所谓的我们行没有协商这一说,没有政策等等借口无非就是催收的一个手段而已,为避免走到被诉的风险,尽早协商才是负债人迈出重生的第一步……

根据“信用卡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你有还款意愿,且没有主观故意逾期,法官也会出面协调,比如减免手续费利息之类的。同意调解后法官监督双方签署一个调解书,约定还款事宜。

一定要注意,签了调解书就要按约定履行,否则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起诉不可怕,可怕的是你在债务缠身之后一直在逃避,债权方就超喜欢这种人。

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需要做些什么准备

准备《答辩状》《证据》。当然最重要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者诉讼策略

收到法院传票,我该怎么办

我估计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愿意去法院(可能法官、律师也一样)。但是,有时候您不惹事,事也会找上门来。前些天,有一朋友火急火燎地打电话说自己收到了法院传票,十万火急……今天,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要和您讲当您被告知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首先,这些基本的规定您得知道: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

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该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

接下来说,咱该怎么办呢?

『第1步』判断是不是骗子。

现在媒体关于电话诈骗的报道太多了,可真的不是电话通知您被告了就一定是骗子。实践中,许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会电话通知您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

(1)当被告也是件很严肃的事,所以法院电话通知不可能是全程语音,让您按这按那。(2)电话通知会简单核实一下您的个人信息,如“您是XXX吗?””“……有这个事吗?”法官不会通过向您要姓名来查询案件,更不会问您身份证号是多少,存款在哪?(3)通知内容是让您去法院领材料,而不是“资金不安全给您保护起来”,“涉嫌犯罪……”需要保全、保护您……

『第2步』向法院了解情况。

如果哪天法院电话通知您去领传票,或者快递给您寄了个传票,这都

。爽快的答应,痛快的签收!老话讲“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然后,尽快到指定的法院,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虽然法官真的很忙,工作时间电话很难打通(要处理的案件太多了)。但是,这事法官肯定会负责的给您解释。

(1)法院寄送法律文书都是通过“EMS法院专递”来送达的,所以别的快递您可以忽略。(2)快递单号可以查询快递的发送地址。(3)法院不是过家家的地方,如果您不按时间去,法院会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再不成还会发公告。最严厉的是拘传到庭。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而不按时间到庭,等于放弃了说明答辩的权利,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第3步』找律师咨询提交证据。

记得上学时,老师曾经告诉过我们“也许以后大家不做法律专业的工作,可能忘记了今天我教给大家的知识。但,记住有事找律师就够了”。这绝对不是为律师做广告。律师是一项专业要求颇高的职业,单就分析问题的角度、诉讼过程的技巧与普通人就有很大的差别。找一个律师咨询,获得专业的辅导我觉得应该算得上是件一劳永逸的事。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交答辩状不重要,重要的是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

1)提交哪些证据,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这个要专业的分析。(2)个人建议与律师咨询时,要把事件的整个过程做以介绍。而不能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不谈不利的。相信律师是有职业道德和严格自律的,这些事情是会给您保密的。(3)提交证据一定要在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否则可能不被认可。证据提交复印件,开庭时携带原件。如果是通过邮寄提交证据,一定要选用EMS,并在快递单上写清案件名称、内容、份数等,并保留相关单据。

杨小律针对常见问题,作如下特别提示:

第一,没有看到送达公告,也要承担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告送达本身是一种拟制的送达。通过公告送达的文书,法院即视为进行了合法的送达。所以,哪天法院通知您履行某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您是万万不能以不知道、没看见抗辩。您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抗诉、申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着重补充一下,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是有严格程序的,不是轻易就能发布的。

第二,传票规定的时间不能到庭,要第一时间与法官联系

,通常会帮助协调改期的。如果有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或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第三,坚决不能玩失踪。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年纪不小了可没事别和法院玩失踪。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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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调解和判决哪个对原告更有利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可以在庭审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参考法律规定和案件双方实际情况做出的调解。民事调解书不拘泥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证据,

调解书实质是一种双方协商的的关系,可以约定增加其他人作为担保人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担保签字确认后产生效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对调解的履行事项承担担保责任。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双方签字之前可以反悔,那样的话就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

调解书不会上网公开,外人无法知道其内容,

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民事判决书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质证、辩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根据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下达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认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证据支持。

判决书是法院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不会允许担保出现在判决书上。

。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可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还可能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决书将会上网公开,外人可以查询,文书的私密性不强。

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履行义务的期限或者履行义务的内容有很小的争议,而且该争议又在你的可承受范围内的话,建议你选择调解。

调解是在自己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其结果符合自己的预期,并且对于自己是一个有利的结果。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不得反悔。调解还可能会省一半的诉讼费用,并且调解书生效后,到期对方不履行的话,可以立即申请执行。判决还存在上诉的可能,如果被告上诉,不仅会浪费你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案情发展也有不确定性,谁胜诉谁败诉都不确定。

如果双方差距太大的话,你就可以考虑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大小,如果极有可能胜诉的,那你可以选择判决的方式,将案件进行到底;如果胜诉希望小的,还是不妨进行调解。

打官司,调解和判决哪个对原告更有利些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可以在庭审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参考法律规定和案件双方实际情况做出的调解。民事调解书不拘泥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证据,

调解书实质是一种双方协商的合同的关系,可以约定增加其他人作为担保人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担保签字确认后产生效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对调解的履行事项承担担保责任。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双方签字之前可以反悔,那样的话就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

调解书不会上网公开,外人无法知道其内容,

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民事判决书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质证、辩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根据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下达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认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证据支持。

判决书是法院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不会允许担保出现在判决书上。

。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可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还可能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决书将会上网公开,外人可以查询,文书的私密性不强。

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履行义务的期限或者履行义务的内容有很小的争议,而且该争议又在你的可承受范围内的话,建议你选择调解。

调解是在自己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其结果符合自己的预期,并且对于自己是一个有利的结果。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不得反悔。调解还可能会省一半的诉讼费用,并且调解书生效后,到期对方不履行的话,可以立即申请执行。判决还存在上诉的可能,如果被告上诉,不仅会浪费你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案情发展也有不确定性,谁胜诉谁败诉都不确定。

如果双方差距太大的话,你就可以考虑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大小,如果极有可能胜诉的,那你可以选择判决的方式,将案件进行到底;如果胜诉希望小的,还是不妨进行调解。

为什么说法院调解基本上等于损害原告利益

作为法律从业者,办案不多,仅以有限的案子即体会到法院为了达成案件调解,不辞辛劳的劝解原告,每一份调解都在损害原告的利益。当然,谁叫我“自愿”调解呢!!!

以下是博客“老憨”2013年的分析,未经其同意即转载,个人以为从本质上解释了“法院调解基本上等于损害原告利益”。

如果朋友们只看标题,就认定这是发院的错,那就错怪发院了。其实发院也不愿看到这个“损良益刁”的结局,但事出有因,让我分析给大家听,说错的请批评。

在展开分析之前,为防止误会,我先解释一下。原告≠良民,被告≠刁民,这个我懂。“恶人先告状、恶意诉讼”确实有,具体比如说“扶老反被诬”,以及“打假官司侵害良民权益”之类的案子,而且这种事可能还不少吧。但是,愚钝的我私下窃以为,这种事情再多,也总不至于超过发院总案件数的半数以上吧?我是这么想的,古语有云:“打死不进衙门、屈死不打官司”。来发院打官司的人,大多数是感觉自己受了很大委屈,求诉无门,才来发院的,他们渴望得到法律保护,这种人多半是懦弱的良民吧。而刁民多半强势,他们通过耍无赖、违发乱来和钻空子,就能轻易占到便宜,在通常情况下,他们用不着费时费力通过打官司来占人家便宜,而且无理打官司多半会输。所以,你们懂我的意思了吧?

请不要机械理解上面的这段话,也别加油添醋、断章取义喔。下面草民斗胆分析一下“力求调解基本上是损良益刁”的来由:

1、在个别发条规定和调解率GDP指标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迫使发官在调解时不知不觉地倾向于被告方

首先,有些发规要求发官对一些案子必须要调解(如民诉发和调解发中的个别发条)。同时,内部“审叛GDP指标”则要求发官的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多少个百分点(比方说60%),否则就对发官的考评打分不利,同时对调解结案率高的发官给予嘉奖,或提供升职机会。以上两方面共同作用下,迫使发官们不得不力求调解结案。

其次,在“河谐大调解”的驱策之下,发官在办案中,为了完成“调解撤诉率”指标任务,会不知不觉地帮着被告,压原告让步。具体成因请看下面举例:

假设某发官接手一个债务纠纷案,被告欠原告1万元债务不还。发官要想调解成功,有三种途径可选:

①发官劝被告立即归还1万元。你看被告欣然同意的可能性有多大?首先,如果被告是个好说话的人,原告还用得着打官司吗?其次,被告会在心里盘算:“判决最多给一万,调解也是给一万,对我来说都一样,我干嘛要调解?让他判去呗。”

②发官劝被告除了归还1万本金以外,再加付2000元,共付12000元。因为原告为了打这场官司,还损失了利息、时间、路费、精力、诉讼费、律师费等。你看被告会同意这种调解方案吗?

③发官劝原告割肉让步,比如说让被告付8000元,了结此事。原告当然不乐意,但是发官如果向原告暗示,以后强制执行时多半执行不到钱(这在业内是公开的秘密),另外打官司要耗费原告的时间精力和钱财,再加上原告担心不让步会得罪发官和被告。所以,有的原告可能就会动摇,心想不如吃点亏,息事宁人算了。

比较上述三种途径,你看哪一种途径最有利于发官完成调解任务?

2、发制精神中隐约有“抑善”的倾向

在有的法律条款中,有一些不利于良民的条款,反过来说就是有利于刁民的条款。下面稍举个别发条说明:合同发114条第二款、116条;最高发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28条、31条。

依草民愚见,综观上述几个发条,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精神——“别让良民占便宜,别让刁民吃大亏”。

抛开是非不谈,“别让良民因对方违约而获利”这种规则,一旦在我国执行起来,那么良民必吃大亏,而刁民必占便宜。其“南桔北枳”的道理,跟我前面举例说过的“内地发官在调解时会不知不觉倾向于被告”的形成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妙。

法律除了不让良民获利,对良民的合理利益的保护也很有限。比如以下三方面的损害(在商事和部分债务纠纷案中),法律就不保护:

①部分直接损失,比如因维权所耗费的代理费、往来车旅通联办事实际支出费用。

②间接损失,比如因维权而误工、误事、收入减少、间接投资获益机会丧失而造成的损失。

③精神折磨,比如因精神压抑、气愤、委屈、失眠影响健康而受到的伤害。

或许有专家会说,“别让良民因对方违约而获利”在外国也有类似提发。但是草民窃以为,要学外国发制的皮毛,问题也不大,但是外国“让刁民倾家荡产”的精髓,为什么就不学?其中奥妙,草民想了好久也没明白。估计是鲁迅说的“拿来主义”,对自己有用就要,没用的就不要。不知道猜的对不对。

看到这里,可能有爱思考的朋友会进一步发问,为什么总感觉发制在隐约地放纵“刁民”呢?草民承认,一开始我用“刁民”这个词,只是为了让大家易懂,但并不准确,准确地说应该是“不讲诚信的单位或个人”。其次,我们内地立发的初衷并不打算保护那些在社会底层无权无势的不讲诚信的个人,但是这些个人却有幸沾到了另一种受保护的主体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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