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执行有无执行时效?

案件关乎人的“自由”与“财产”。这句话每个法律人都耳熟能详,但入眼入耳不一定入心,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被赋予的权重远低于“自由”。

发生刑事案件,家属往往只会追问人能不能取保出来,可能会判多久?对亲人“自由”状况的过分过切,使得涉刑财产风险问题基本没有进入刑事案件家属的视野中。

如果说家属对涉刑财产的不关切是形势所迫、力有不逮,那么侦查和公诉系统对涉刑财产的忽视可以说是一种“集体无意识”。

绝大多数的侦查和公诉人员都只侧重于如何把犯罪事实查清楚,只要人能定上了,就认为“圆满结案”了,至于涉案财产有哪些,权属是否清晰,追缴对象是否准确,责令退赔范围是否不当扩大,没有认真关注。我在办的某非吸案件,被告人的提成情况始终讲不清楚,公诉机关态度始终是,查清查不清都无所谓,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纠缠非法获利问题没有必要。(纠结获利问题的意义在于,其一,对获利的退赔情况本身就会影响量刑;其二,作为非吸行为人,对个人获利有退赔义务,牵涉到后续财产执行问题。在审计认定书额与其自报数额存在过分差距情况下,有必要理清。)

涉刑财产问题不重要,当真如此吗?

G女士的丈夫卷进一件非吸案件,几番折腾,还是判了。就在G女士刚刚调整心态,准备重建生活秩序的时候,一份执行裁定书又把她的生活拖入混乱。不仅与案件相关的财产被查封殆尽,连其与丈夫在供职非吸公司前的两套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房产(合法财产)也被一并查封,并拟拍卖。

G女士丈夫的刑事判决书洋洋洒洒五十多页,其中关于涉刑财产的只有一句话,在判决的最后一项:“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依法处理;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

两个“分号”将这句话的含义明确为三层,其中第一层都是正确的废话;第二层乍看没有问题,但没有解决“向谁追缴”的问题,这是后续所有涉刑财产问题的发端;致命的是第三层,“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这短短九个字与模糊的第二层含义结合,成了执行其合法财产的“执行依据”。

G女士也以相关财产是合法财产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的说理明确、有力:其一,刑事案件判决中明确了“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即使相关财产是其合法财产,亦属于退赔财产范围;其二,如果认为是执行依据有问题,对不起,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的问题,可以去走审判监督。

实际情况是,G女士丈夫供职的公司被认定为非吸单位犯罪,丈夫又是从犯,且其个人资产与非吸资金无交叉。既然是单位犯罪,退赔的第一责任人当然是单位,其次是由于财务交叉而导致财产混同的自然人(多为主犯,且需要证据支持)。他丈夫被弄个连带退赔,着实有些冤枉。

G女士的丈夫刑都快服完出来了,然而这个案件对他们整个家庭命运轨迹的影响,恐怕才刚刚开始。不仅多年积蓄投入公司损失殆尽,连参与非法集资前挣下的两套房子也要被拍卖,一个幸福美满的中产家庭瞬间返贫。

自由刑所带来的痛苦会伴随时间流逝逐步消减,涉刑财产处置的影响则会随着时间流逝愈发强大,甚至把整个家庭压垮。

G女士一家的遭遇不是孤例,是千千万万雷同遭遇的剪影。

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深入进展,我们的刑事程序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准确性有了大幅提升,但涉刑财产处置,仿佛还是那个不被阳光穿透的阴暗角落。非法集资案件,电信诈骗案件,洗钱类案件,甚至帮信类案件,都是涉刑财产处置出错的重灾区。

人的命运,一方面是个人奋斗,更重要是历史的行程。

我们有幸生在一个伟大而幸福的时代,但仍不得不悲哀的承认,作为渺小的个体,我们对历史行程的作用极其有限。

维权还得靠自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涉刑财产处置的漠视状况,很难有立竿见影的改观。

家属和律师应该加强关注,主动交涉,“治未病”,把问题消灭在刑事诉讼阶段,不要留到执行时再去权利救济,太难了。

幸运的是,法院对涉刑财产问题的重视程度要高得多。如笔者开头提及的案件,法院暖心的表示“获利问题我们重视,一定会尽力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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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和罚金,没钱交会不会连累家人

1、会把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刑事案件涉及退赔和罚金部分,都是强制执行的内容,针对该部分,法院会进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缴纳义务,肯定是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不会连累爸妈、兄弟姐妹,刑事案件被告人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主体,所以只针对被执行人,不会牵涉家人。

3、不会把你老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理由同上。至于离不,看你们自己的感情了,判了刑是否心里介意,感情是否真的走到头,法律上退赃也好,罚金也好,都不会向您家里人追缴。

4、至于工资等采取强制执行的话,只针对被执行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这些措施。理由在上述第2已经说了,不再赘述。

法院判决后,被告说没钱,迟迟不还怎么办

既然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拿到了胜诉判决,就应该完全依靠法律,请求法院处理。

此时,作为原告,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后,被告人仍然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接下来需要做好以下几件事。

对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一般是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判决法院申请。

特殊情况下,为便于执行,需要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向法院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胜诉判决书原件,原判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等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后,需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然后等待法院执行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首先会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其财产情况。

同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也会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除了通过网络查询、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查询外,也可能实地调查。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执行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封和扣押。

如果,在六个月之内,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

并不是意味着不再执行了,此后,人民法院会在一定期间内,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果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者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会依法恢复执行。

因此,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后,除非被执行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一辈子负有履行执行义务的责任。

此种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逃避躲藏,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甚至暴力对抗执行。

对于此类情形,依法可能会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1、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冻结其银行账户等。

此后,依法拍卖其财产,扣划银行存款等,以完成执行义务。

2、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督促其履行执行义务

被执行人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甚至对抗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

同时也借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

3、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

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老赖,依法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对受到失信信用惩戒,上了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其生活遭受到的负面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除了老赖本人将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无法驾车上高速等之外,其子女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也受限制。

老赖的子女不能就读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已经就读的,将会被劝退。

老赖的子女在参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政审通不过。

“一人老赖,殃及三代”,一点也不为过。

对于原告人来说,官司胜诉了,法院判决了,后面首先要做的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此后,便是等待法院的执行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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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常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就各民事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的清偿顺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数个案例,分享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退赔刑事案件所涉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普通民事债权人主张参与该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经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异议人赖某对本案被执行人邓某累计享有债权100余万元,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6)粤207111556号、(2017)粤2071民初21975号。

2. 20161223日,法院作出(2016)粤2071刑初2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并责令邓某向各被害人(均为银行)退赔。

20191011日,法院针对被执行人邓某的系列案件作出(2016)粤207111556号之二执行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邓某名下某房地产的拍卖得款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刑事被害人债权本金因属于刑事退赔款项而得以优先受偿,因拍卖款不足以全部支付刑事退赔案件本金,普通债权本息、刑事罚金不再纳入该次分配范围。

4. 赖某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将该分配异议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后,部分刑事被害人提出反对意见,赖某遂于2020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205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207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赖某所经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债权属于普通民事债权,劣后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分配方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赖某诉讼请求。赖某不服,提起上诉。

6. 20201117日,二审法院作出(2020)粤20民终4683号判决书,驳回赖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事债权与刑事退赔的执行顺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本案中的执行分配方案是依据(2016)粤(20162071刑初字2052号刑事判决,其分配涉及的范围属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赖某主张要求纳入分配的债权属于普通民事债权,不属上述生效刑事判决的“退赔被害人损失"范围,本案执行的财产并不足以全部退赔刑事案件所涉被害人的损失。赖某主张优先参与到该顺序的分配,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其主张不予支

一、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确定执行顺序。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顺序为:(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受偿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前受偿。但是司法实践过程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优先受偿权人劣后于集资参与人受偿(详见延伸阅读)。

三、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顺位有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若未提出异议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则异议人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生效)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修改)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以下为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是依据(2016)粤(20162071刑初字2052号刑事判决,其分配涉及的范围属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赖仕云主张要求纳入分配的债权,虽经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983号、(2017)粤2071民初219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但其债权属于普通民事债权,不属上述生效刑事判决的“退赔被害人损失"范围,本案被执行人邓凤兰被执行的财产并不足以全部退赔刑事案件所涉被害人的损失。赖仕云主张优先参与到该顺序的分配,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赖仕云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赖仕云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20)粤20民终4683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

1. 债权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执行清偿顺序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1:《贾永梅、袁斐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鲁08执复179号】

济宁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2016)鲁0811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袁斐斐对涉案三套房产分别在5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袁斐斐基于抵押权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之前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袁斐斐主张优先受偿,依法应予支持。

2. 部分法院认为,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优先受偿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

案例2:《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金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1695号】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平顶山银行是否对尚金淼所有的位于矿工路中段路南“凯撒财富天下”16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1030日公布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优先受偿权可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之前得到支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13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该《意见》发布时间晚于《规定》,且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在涉及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时,应优先适用该《意见》。本案中借款人刘仪伟、抵押人尚金淼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在该刑事案件中本案争议的抵押房产已被认定为涉案财物,并被判决依法追缴。二审法院优先适用《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平顶山银行主张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平顶山银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3.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不得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案例3:《钟履树、乔奇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2037号】

成都中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属于法定可优于其他民事债务受偿事项。首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系司法解释中列为最优先受偿的费用项目。此处,医疗费用仅指用于抢救、治疗挽救被害人生命和恢复健康所支付费用,而钟履树、乔奇雄、陈怡基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执行依据主张的分配,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其次,关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可知,退赔是指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还或赔偿原主。违法所得的财物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非法收益。本案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系基于被害人死亡后而对近亲属等进行的补偿,其不是财物。故,基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的执行依据主张优先受偿亦不符合该规定。再次,钟履树、乔奇雄、陈怡主张人身损失赔偿不同于其他民事债权,并高于一切普通债权,应优先受偿,并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 保证人向抵押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申请执行的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系普通民事债权,不能优先于刑事被害人对违法所得的追偿权,亦不能继受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变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4:《周明富、牟恩生与孙英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西农园街支行、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0)吉执复51号】

吉林高院认为,华宇公司作为保证人向西农园街支行承担元保证责任后,向孙英杰追偿的债权系普通民事债权,不能优先于刑事被害人对被告人孙英杰违法所得的追偿权,亦不能继受西农园街支行对案涉房屋变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二刑事被害人对被告人孙英杰违法所得的追偿权应优于华宇公司的普通债权。因此,四平中院认定华宇公司对案涉房屋变价款中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应予纠正。华宇公司为孙英杰承担保证责任向西农园街支行代偿的元,可另行向孙英杰追偿。复议申请人关于其他费用的诉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5. 被申请执行的财物涉及非法集资案件被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不得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恢复执行。

案例5:《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号】

最高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2017)青民初1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其作为施工人对年丰集团影艺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不受年丰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的影响。由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涉及人数众多,又往往与民商事纠纷存在交叉,统一协调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享有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故中止对案涉大厦的执行符合立法本意。在年丰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北京二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北京二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保全与执行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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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性权益,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我国刑法的任务之一,也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相关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手段主要包括:追缴,责令退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种方式.其中,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犯罪分子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毁坏被害人财物,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在绝大部分侵财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对于这一类犯罪,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依靠司法机关通过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该条法律确定了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的处理原则,也是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性权益的基本依据.司法机关的相应行为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对于该条款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侦察机关查获,扣押的赃款赃物,通常都是通过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的方式处理;对于赃款赃物发生灭失,混同,转化,消耗,出售等情况时,刑事追缴的对象已经不复存在或无法追缴,因而只能通过"责令退赔"的方式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现有司法解释对于"责令退赔"的执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理论中对于"责令退赔"的执行范围研究不够深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这导致"责令退赔"的判决和执行存在普遍的"形式化","空头化"现象,不利于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本文从"责令退赔"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域外关于"责令退赔"的理论及立法,从谁来退赔(退赔的责任人的范围),对谁退赔(退赔的受偿人的范围),对什么退赔(退赔的执行标的的范围),用什么退赔(退赔的执行对象的范围)四个方面入手,区分刑事案件中的各类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全面,细致的分析"责令退赔"的执行范围.分别界定了违法所得发生转移时的实际占有人,非善意取得人,继承人,管理人的退赔责任,区分了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犯罪的退赔责任人和责任范围,讨论了被害人是特殊主体,死亡或者发生变更,损失已经得到补偿时的受偿人,明确了被害人哪些损失可以纳入退赔执行标的的范围以及资产分配方法,分析了退赔执行对象的广泛性,有限性,可延续性和可抗辩性.通过刑法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可以有效阻断任何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利的可能性,以切实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性权利,实现刑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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