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接着贷款还,合同如何拟订?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应与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六条  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七条  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八条  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机构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原则不得低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可实施全省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四)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效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五)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六)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已支付凭证或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记载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相互对应;
  (三) 所提交的资料规格、数量符合贷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借款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可的其他申请人;
  (五)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对于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六)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该期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占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原则由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八)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或月缴存金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九)二手房申请贷款,二手房房龄与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一定年限,该年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管理机构贷款信息等,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并确认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应符合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十二)申请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十三)申请人拟提供或选择的担保符合以下要求: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土地为国有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作为抵押物,其土地为集体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十四)还款账户为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符合贷款扣划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人员应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填写面谈笔录。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提出受理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资料移送贷款审核人员;
  (二)对贷款条件或申请资料有异议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人员提出的受理意见、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应进行以下调查及审核工作:
  (一)对于异地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核实缴存证明的真实性;
  (二)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协议)符合国家备案规定,并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借款申请人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符合相关规定并对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按照本规范第十七规定,审核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
  (四)审核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人拟提供抵押担保的,审核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或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审核抵押物权属情况符合房地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
  (二)审核抵押物价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申请人以所购新建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直接认定房屋成交价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2、对于申请人以所购二手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3、对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4、拟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 审核申请的贷款期限不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四)对于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贷款审核后,贷款审核人应出具审核意见:
  (一)审核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审核同意意见移送贷款审批人;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异议的,审核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审核未通过的,审核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审批人员应在对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即对贷款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人员应分析申请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措施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后,贷款审批人应出具审批意见:
  (一)审批通过的,将审批资料整理后转交合同签约人员,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审批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要求贷款审核人员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准予贷款后,应与申请人及其配偶面签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借款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担保方式;
  (二)利息计算和还款方式;
  (三)还款约定日和还款规则;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六)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前,合同签约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 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及相关单据应齐全;
  (二)借款合同文本及附件齐全,且条款规范完整、要素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三) 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中相关信息及审核、审批意见一致,并与贷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当注意事项,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并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由担保落实人员审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管理机构应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也可在协议中约定开发商按比例提供保证金。
  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可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借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送管理机构收存之后,开发商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贷款担保落实后,担保落实人员应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担保落实信息,将担保权利证明文件按照重要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化解贷款风险可实施贷款担保,贷款担保费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核实以下条件:
  (一)审核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三)贷款收款账户须符合贷款支付规定,与贷款还款账户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管理机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贷款放款通知书,并向受委托银行划拨公积金贷款资金;
  (二)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划拨的贷款资金后,应按照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具体事宜;
  (三)受委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贷款发放凭证等资料返还管理机构,公积金机构应及时复核,并根据贷款发放相关凭证,登记公积金贷款明细账;对于贷款发放失败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沟通、共同采取补正措施。
  第三十条  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资金不足时,管理机构可采取调整贷款政策、轮候制、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贷款资金宽松时,管理机构可采取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置换方式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管理机构应委托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息或借款人通过到银行柜面直接还款等方式回收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将收妥的借款人还贷资金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划入管理机构的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凭证送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管理机构如采用其他还款方式,须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对贷款资金按照下列偿还顺序回收:
  (一)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利息、本金顺序清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三)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正常还款义务前提下,提前偿还的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回收。
  第三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贷款按下列规则进行扣划回收:
  (一)扣划借款合同约定分期按月的正常还款,以及逾期贷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按账户余额进行扣划,未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二) 扣划借款人约定的提前还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则不进行扣划。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采用对应日还款或固定日还款的方式确定每期还款扣划日期。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全部回收后,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押物权利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应由抵押权人交还抵押人。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等。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一)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二)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经审核同意后,在变更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并在贷款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变更事项的信息录入;
  (四)指导借款人与变更事项有关各方签订书面约定;
  (五)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六)告知借款人变更后应注意事项;
  (七)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一章 贷款计息
  第四十条  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则对贷款进行计结息:
  (一)正常还款,应按月计结息,首次结息日为首次还款日前一日。以此类推,贷款自每月还款日当日起息,至下一还款日前一日结息;对于采用固定日还款方式的,首次和末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结息。
  (二) 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罚息,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结息日为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构按下列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一)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十三条 管理机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和比例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可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在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或住房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开展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工作,相关工作通过借款人回访、查阅档案资料,采集、分析贷款信息系统、外部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有关信息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重大体制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三)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的风险状况、借款人还款情况、担保物的权属及价值变动情况、不良贷款分布情况等;
  (四)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信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潜在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在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分阶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律师函、实地和司法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材料。
  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由保证机构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协议履行约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证责任。
  第四十八条 管理机构对逾期贷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催收处置程序之后,对于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核销规定,可认定为呆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
  第四十九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五十条 贷款核销时应有债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及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基本情况、抵质押证明、债权损失证明材料、财产清偿证明等必要的贷款核销资料。
  第五十一条 管理机构核销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程序规定,并将贷款核销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已核销贷款进行调查催收,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五十三条 档案资料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实体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第五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随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业务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完整、数据安全、内容准确、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贷款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受理、审核和审批时限: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放款时限: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本操作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写协议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监管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甲方_________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编号:________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的第三方--证券的监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在乙方开户,须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协议

  1.甲方与客户签定的委托理财协议书;

  2.客户向甲方出据同意在乙方处资金账户的监管书;

  3.客户同意资金划转结算书。

  三、将甲方确定的客户帐号资金、证券在电脑上建立专户档案、进行专人监管。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客户的交易资料及帐号负有保密义务;

  (2)甲方有直接对客户在乙方帐上的资金、证券的理财操作权利;

  (3)在确认达到理财目标后,甲方有委托会计结算人员从客户帐上划转资金的权利;

  (4)甲方将指定专员为甲方唯一授权人。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的义务;

  (2)在监管期内,乙方不得受理所监管帐户内证券进行再融资、押贷款等操作。客户资金帐户发生异常情况,乙方有告知甲方的义务;

  (3)在资金监管期内,未经甲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乙方不得为客户办理资金支取、转帐、消帐及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撤消指定交易业务和_________帐户的转托管业务。若擅自授权须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4)乙方有责任随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资金及证券变化的状况以确保甲方对客户资料的操作权;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询帐户号、对帐和交易密码的义务。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文本协议,确认达到理财标准后,允许甲方书面委托的会计结算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额划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六、双方因协议书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到制订本协议的地方仲裁机构裁决。

  七、发现本协议有未尽事项或需要更改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达到理财标准后,甲方划转资金结算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本协议有效期截止日期;

  2.未达到理财目标的情况,任何一方要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另行商定延长期限及有关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授权及限制事项,并由丙方根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一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资金帐户(资金帐号:________),并存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至甲方帐户(下称“监管帐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该资产合法性。

  第四条 帐户锁定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帐户资金密码由甲方管理。

  第五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帐户在锁定期间,必须在丙方办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则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方予以同意。

监管帐户应完全用于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国库券)及新股申购。帐户锁定期间,乙方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甲方和乙方对该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交易范围内的一切操作行为予以认可。丙方鹫对上述帐户进行监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丙方应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甲、乙方任何一方要从该帐户中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必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 本协议期间,当监管帐户的总资产之和(股票市值按通知前一天收盘价及股票数量计算)降至_________(警戒线)以下时,丙方应于次日开市前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应于次日证券市场收盘前追加保证金,使甲、乙两帐户中的总资产补足至_________。当总市值降至_________ (平仓线)以下时,甲方有权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理,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相当于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标的本金壹仟万元及约定收益款的资金。出现前述情形时,丙方负有通知甲、乙双方的义务,乙方自愿接受平仓的一切后果,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低等)向甲方、丙方索赔或提出抗辩。

  第八条 乙方不得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丙方利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用事先提供的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单对帐户进行处置,提取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本金及收益款。

  第九 帐户锁定期间,除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帐户,否则,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发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无法正常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条款取回本金及收益,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保证甲方帐户资产合法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合法监控人员,负责查询监管帐户资产,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操作情况保密。监管帐户出现本协议第七、八、十条情形,甲方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因甲方不及时平仓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行使处分权时,指派人员应持乙方盖有预留印鉴的书面文件及指派人员身份证原件,丙方即给予办理(预留印鉴由双方共同约定)。

  2.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期内,丙方有义务对监管帐户进行实时监控,将监控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收市后告知甲、乙双方,并根据甲方通知接受甲方对监管帐户资产市值临时查询。当监管帐户资产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情况,如因为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对甲方本金或收益造成损失,丙方对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条监管职责以外的原因(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而造成的损失,丙方概不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时,乙方保证帐户上有相应的足额现金,否则,甲方有权凭双方预留的委托单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置,直至帐户现金余额足以支付甲方按规定所需支取的金额。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资产管理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取回约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应得收益部份的资产归乙方所有。若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本益结清,则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置,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帐户内资金进行本金收益结清,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5.甲、乙方在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责任的同时,应负责立即通知丙方,本监管协议随之解除。

  第十二条 以上授权及限制事项三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反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提供住所为甲、乙、丙三方通知送达法定地址(三方亦可另行约定地址及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是本协议书附件。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

  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

  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大写)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 (2)全额分期付清 (3)首付款加贷款 (4)部分款:_________元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公司

  丙方:____营业部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顺利实施,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丙方协助对资产管理过程进行监管,监管条款如下,各方应共同遵守。

  一、乙双方在丙方处开立专用帐户(以下分别称为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甲方将其专用帐户内资产__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管理,乙方用其专用帐户内___万元作为信用风险保证金。甲方帐户资金帐号__b:___,户名____。乙方帐户资金帐号______,户名____。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二、在委托资产管理期间,丙方受托协助监管双方帐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不得将深市股票转托管、除非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否则不得提取、划转帐户内资金。若因丙方协助监管不到位以致不按本约定资金划转、股票转托管和指定交易被撤销,导致甲方或乙方蒙受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在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时,应做好委托资产的风险控制,丙方跟踪市值变化。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低于___万元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低于______万元时,丙方在当日收盘后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次个交易日内追加风险保证金,使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不低于__万元,且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不低于___万元;否则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

  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快速下滑,跌至____万元以下,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跌至____万元以下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为保证该条款顺利实施,乙方应分别对甲方、丙方书面授权,授权甲方、丙方在乙方拒绝追加或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冻结、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及在甲方本金出现亏损或者收益不足的情况下,授权甲方从乙方帐户提取足额资金补偿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须预先填写好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凭证并签字(或盖章)各肆份,由丙方保管,必要时及时交甲方处理。

  四、乙方承诺在____年____月___日支付甲方三个月收益_____元整,并保证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收盘前,甲方帐户有不少于_叁拾万捌仟元整的可用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对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及从乙方无条件划款至甲方帐户,保证甲方及时、足额收到本金和收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委托资产管理期满后,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资产和收益的清算手续。

  六、为保证丙方监管的有效性,甲方和乙方须各向丙方提供一份资产管理合同原件。

  七、鉴于丙方在整个合同行使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为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合同所对应付出的劳动,在遵循风险和收益相结合及按劳取酬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坚持服务第一和最大限度。

  甲方:xx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xx 职务:董事长

  注册地址:xx市xx区远大二路xx农业高科技园内

  乙方: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xx 职务: 董事长

  注册地址: 北京市xx区科学城xx路9号2号楼124室

  丙方:xx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 董事长

  注册地址: xxxx中路1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27楼

  丁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

  授权代表人:xx 职务: 行长

  1、甲方与丙方、乙方与丙方已就甲方持有的xx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框架协议,乙方是丙方指定的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受让人,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需对股权转让款和项目公司欠甲方的款项的资金支付进行监管。

  2、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开设一个银行监管帐户,并同意丁方根据本协议对监管帐户的资金进行监管。

  据此,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资金监管协议:

  一、银行监管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1、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在丁方处开设一个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归乙方所有。

  2、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一枚财务专用章和一枚私章共二枚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乙方出具,私人印鉴章由甲方出具。

  3、财务专用章在监管账户设立期间不得变更。私人印鉴章的变更(含重置)需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4、在甲方与乙方及丙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应付给甲方的资金(包括股权转让款和项目公司欠甲方的款项)除留1000万元保证金外其余款项付清后,由甲乙双方书面通知丁方撤销乙方在丁方开立的监管账户。

  二、监管账户资金的支付

  1、一般资金划付由丁方根据甲乙双方的预留印鉴和银行结算要求按正常程序进行。

  2、甲、乙、丙、丁四方同意,监管帐户开立后,甲、乙双方将一张加盖甲、乙双方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预留在丁方处。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如甲方不主动提供预留印鉴协助乙方将监管帐户资金退还给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下同),丁方可根据乙方单方书面通知用该预留空白支票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帐户内全部资金退还给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监管账户随之撤销。

  (1)在甲乙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前,乙方组织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认为本股权转让项目有重大暇疵,足以导致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无法进行的,乙方无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丁方将监管账户内全部资金退回至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如甲方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 万元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能提供从工商局查询的经工商局盖章的.项目公司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的资料给丁方(该资料仅限于证明乙方已成为项目公司占60%股权的股东,甲方对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丁方不负责审查该资料的真实性),乙方无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丁方将监管账户内全部资金退回至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

  (3)甲方书面提出终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乙方可凭甲方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丁方不负责审查该通知的真实性)单方书面通知丁方将监管账户内全部资金退回至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

  3、当乙方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大于2亿元时,乙方可以监管账户的资金作为保证、以甲方为受益人,向丁方申请开立一份金额为2亿元的有条件支付的全额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用于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和项目公司欠甲方的款项。丁方同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丁方内部相关管理规章情形下为乙方开立有条件支付的全额保证金的银行保函。

  三、丁方的声明和责任

  1、丁方对资金是否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划付至监管账户以及监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

  2、甲、乙、丙三方之间因股权转让或债权债务等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丁方无关。

  3、丁方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否则将对由此给甲、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于xx年9月28日签订于xx市。

  甲方:xx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丙方:xx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丁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大写)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 (2)全额分期付清 (3)首付款加贷款 (4)部分款:_________元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_________分行/支行(监控银行)

  丙方:_________(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 地段,项目名称为_________,监控账号为_________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帐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帐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 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帐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数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

  4.乙方须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帐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天监控帐户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填报到《房屋管理系统》上,同时要及时在《房屋管理系统》上对监控帐户内所收到的每一笔预售款作上标记。

  6.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

  7.丙方应根据《房屋管理系统》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要求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帐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预购人换取交款收据。

  8.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在办理合同备案确认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9.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10.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_____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3.___________(保荐机构)(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________

  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________

  根据漳政[]地 号用地批文及其他文件,甲方拟实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

  一、丙方受乙方委托,对甲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甲方须在丙方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帐户号为 。

  三、经初步测算,整个地块房屋补偿安置总金额为万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存入拆迁补偿安置专用资金 为 万元,占总补偿资金的 %,剩余拆迁补偿资金万元应于 年 月内存入。

  四、资金监管的期限:自首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帐户之日起至开发片区验收合格之日止。

  1、甲方应于拆迁公告发布后三日内,将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名单及房屋门牌号经乙方确认后提供给丙方。甲方如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用于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建设资金时,经乙方确认后,凭乙方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丙方方可支付。

  2、甲方经乙方批准同意后,可按照进入专户总资金5%的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备用,用以支付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业务费、过渡费等;甲方在使用中可自由支配,但丙方须控制其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到帐资金的5%。

  3、甲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用户头,丙方应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4、丙方应提存拆迁安置资金总额的2%元待开发项目验收后,经乙方确认,丙方方可支付。

  1、甲方如未能及时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户头或弄虚作假将资金挪为他用的,除了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滞后的一切后果外,乙方还将根据拆迁法规定予以处罚。

  2、丙方如未按上述条款执行,而引起甲方将资金挪为他用的。丙方有责任自行筹集资金替甲方垫付拆迁补偿安置费及违约费用。

  3、因乙方监管不力,引起补偿安置资金挪为他用的,则追究乙方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各执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年 月 日丙 方:

  一、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申请贷款,丙方同意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资金帐户及其下挂的证券帐户内全部资产向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资金帐户:_________;证券帐户:_________(上述帐户如与所附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上记载不一致,以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为准)。

  三、丙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进行监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对其帐户进行监管。

  四、乙方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在其电脑系统内进行质押监管记载。

  五、如甲方上述帐户内资产总值低于_________万元(即警戒线),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即时采取填补资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不得为甲方已质押资金帐户办理资金划出,不得为该资金帐户下挂的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导致甲方资产减损或转出的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管期间,甲方在本协议约束下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甲方帐户内总资产低于_________万元(即平仓线),丙方有权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帐户的证券交易权。乙方同意予以办理,但不承担证券卖出过程中由价格变动及市场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九、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借款人届期未还清借款,丙方有权仅持贷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证明,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扣划甲方资金帐户内款项至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同意予以办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请书后,应及时为丙方提供资金及证券对帐单。

  十一、如借款人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十二、签约时所打印之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约时即时生效。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一次性全额付清全额分期付清首付款加借款部分款:______元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分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市______支行帐号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市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______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借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______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______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监管费用为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借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鉴证方(盖章):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

  乙方:_________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_________号用地批文及其他文件,甲方拟实施“_________”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

  一、丙方受乙方委托,对甲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甲方须在丙方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帐户号为_________。

  三、经初步测算,整个地块房屋补偿安置总金额为_________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存入拆迁补偿安置专用资金为_________元,占总补偿资金的_________%,剩余拆迁补偿资金_________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内存入。

  四、资金监管的期限:自首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帐户之日起至开发片区验收合格之日止。

  1.甲方应于拆迁公告发布后三日内,将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名单及房屋门牌号经乙方确认后提供给丙方。甲方如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用于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建设资金时,经乙方确认后,凭乙方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丙方方可支付。

  2.甲方经乙方批准同意后,可按照进入专户总资金5%的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备用,用以支付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业务费、过渡费等;甲方在使用中可自由支配,但丙方须控制其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到帐资金的5%。

  3.甲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用户头,丙方应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4.丙方应提存拆迁安置资金总额的2%,待开发项目验收后,经乙方确认,丙方方可支付。

  1.甲方如未能及时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户头或弄虚作假将资金挪为他用的,除了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滞后的一切后果外,乙方还将根据拆迁法规定予以处罚。

  2.丙方如未按上述条款执行,而引起甲方将资金挪为他用的。丙方有责任自行筹集资金替甲方垫付拆迁补偿安置费及违约费用。

  3.因乙方监管不力,引起补偿安置资金挪为他用的,则追究乙方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各执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丙方:石嘴山市茂源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使项目按计划建设完成,为使乙方按期归还甲方贷款,保证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规范商品房预收款使用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有关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对 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已将位于 ,项目名称为 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面积 ),作为该项目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

  乙方必须遵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丙方协助甲方监管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二、经甲、乙、丙方协商,将 项目 号楼共计 幢楼,房屋销售总面积 M2房屋 套,预计销售总金额 万元资金作为监管对象。

  三、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预售监管帐户,开户行:

  ,账号为: (监管帐户),乙方所有的该项目销售款及按揭款必须存入以上帐户,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

  四、 在预售期间,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将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购人交换交款收据及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预购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丙方需协助乙方将按揭贷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销售进度表,适时提供抵押物的真实情况。甲方定期要将预售进账及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汇总丙方备案。

  六、甲方监管乙方预售房款的使用,乙方售房按揭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直到贷款还清后,甲方不再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七、为了确保购房人合法权益,该项目的商品房一经销售备案,该套房屋在甲方设定的监管权解除(含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八、、楼宇竣工后,乙方凭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监控专户资金结算手续,由乙方设定的该项目贷款还清后,甲方向丙方出具通知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九、乙方如不执行以上条款,丙方将停止受理乙方的合同备案手续。

  十、因丙方监管不力,如在预售阶段未收到甲方出具的通知直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造成乙方预收款不按协议内容存入指定帐户的,由丙方负责解决。

  十一、在该监管协议实施的过程中,经三方协商由 _______方向丙方支付约定监管预售资金1‰服务费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持两份。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监管协议书】相关文章: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方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方法 PAGE / NUMPAGES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方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公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宅贷款管理方法》、《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钱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售房人已 获得房子产权证,拥有完好处理权益,可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宅(不包含商业、 商住或综合类用房)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合用于我行受权办理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作中介管理 第四条二手房中介企业与我行展开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月业务量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门店数超出5个(含)(贷款服务企业除外); (四)不存在不良信誉记录。 第五条二手房评估企业与我行展开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应以房地产价钱评 估为主营业务,具备当地主管部门评定公布的最高资质等级。 第六条增强对中介企业和评估企业的审察和管理,合作中介企业和评估企业的业务 合作应由分行个人信贷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成立与中介企业的按期检查和管理制度。对合作中介企业存在5户(含)以 上连续违约次数2次(含)以上或累计违约次数5次(含)以上的,且户数占比超出该二手 房中介企业在我行贷款总户数10%(含)以上的,应停止与该二手房中介企业在全行范围 内的合作,并在限时内查明原由。关于确非二手房中介企业原由造成违约的,可在违约户数 降落到贷款总户数5%以下后,恢复合作业务。 第八条成立与评估企业的按期检查和管理制度。分行确立展开业务合作的评估企业 除切合基本条件外,数目应控制在五家之内。在业务合作时期,发生评估企业评估的抵押物 价值与市场价值出现较大背叛的、评估企业对抵押物未进行上门实地检查的、对抵押物产权 真切性未进行检查的、做虚假评估报告的和其余因为评估企业原由造成严重威迫银行贷款安 全的行为的,对出现上述现象的评估企业的业务应进行限制、禁入。每年举行两次合作评估 企业评估报告的复评工作,采纳抽样的方式进行交错互评,并采纳综合评分的方式,每年对 评估质量最差的企业推行末位裁减制度。 第三章贷款的检查、审察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钱人应切合以下条件: (一)年纪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 无不良征信记录、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钱人已经支付了切合规定的首付款: (三)贷款年限加借钱人年纪不超出七十岁; (四)借钱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固,拥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贷款人认同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十条借钱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 请审批表》,同时供给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首付款证明; (四)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所购二手房的《房地产权益证明》; (六)已购公有住宅、经济合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供给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 文件或赞同证书; (七)房龄在5年(含)以上,或个人住宅贷款额度在50%以上,或贷款人以为房 屋价值需评估的,借钱人应供给贷款人认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子价值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检查人须亲身约见借钱申请人,就其购房与借钱状况与借钱人进行谈 话,填妥讲话记录、评定借钱人资信等级。检查人需认识借钱人、所购房子、开发商等基本 状况,鉴识借钱人真切身份及其购房和借钱行为的真切性,告之借钱人其应肩负的责任与义 务。检查内容包含: (一)所供给的资料能否真切、完好、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能否真切; (三)借钱人职业和经济收入能否稳固,能否具备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钱人的抵押物能否足额有效;抵押物共有人能否出具了赞同抵押的书面受权 文件; (五)所购房子权属能否清晰,能否未设定其余抵押权益; (六)经过有关部门核实所购房子的出租状况; (七)所购房子经确认的评估价或实质交易价能否合理; (八)已购公有住宅、经济合用房等非商品房能否切合上市条件或执行了合法赞同程 序; (九)所购房子能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通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贷款成数和限时能否切合规定等。 第十二条对切合贷款条件的,检查人按有关规定判断贷款的成数、限时、金额和利 率,并依据权限及程序上报审察、审批。 第十三条贷款审察。贷款审察人员应该对换查人供给的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核查 实,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手房贷款买卖合同在银行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