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寻衅滋事可以取保候审么在学校?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等技工在读,广东省**,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技工学校**班学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罗某某(已判决)在新兴县新城镇1933酒吧舞台处跳舞时与他人发生轻微身体接触,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李某某(均已判决)、区某某等一起喝酒的人便借酒生事,乱扔玻璃杯,并随意殴打他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在舞台上与对方人员推搡,用玻璃杯扔对方并挥拳示意打对方人员,因场面较乱区某某被人推下了舞台,罗某某、区某某等人在酒吧内斗殴造成谭某某右额部受伤(轻微伤),前来劝架的梁某某也被殴打致伤(左上唇受伤,符合轻微伤的评定标准)。经酒吧保安调停后,罗某某与张某某等人仍不解恨,跑到1933酒吧停车场使用停车牌、“雪糕筒”等工具继续殴打梁某某,导致梁某某受伤昏迷在地(轻微伤),区某某跟随罗某某等人跑到停车场,罗某某等人在殴打梁某某时区某某在一旁观看并无阻止,殴打结束后,王某某载着区某某、罗某某等人离开现场返回各自家中。

经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谭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区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医药费36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区某某是**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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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都有了,咋还在这瞎猜呢?

此乎某些人啊,百度一下不行吗?

10月23日,中共临漳县委通过河北日报发了说明。

对比华商报自媒体和临漳县委发的内容,可以发现:

1,并不存在「多名孩子吃坏肚子」的事实,但确实存在「三四十名孩子吃坏肚子」的造谣

2,家长来学校最初的原因,是为了「跟着原来的校长转学到七中」,交涉未果,开始在微信群造谣,意图通过「摇人」给学校施压。

3,其中5名家长在不同阶段里都有带头煽动行为,刘某9月11日被刑拘。其他几人情况有说明,但刘某被刑拘逮捕的原因不明。可以等后续官宣。

4,食堂被封是因为需要检验,而不是因为确实存在问题。后续之所以没有解封,是因为学生已经转移到其他学校。

河北日报讯(记者刘剑英、陈正)

近日,网传临漳县5名学生家长因反映学校食堂问题被刑事拘留,引发关注。

事件发生后,临漳县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于今日作出回应:

关于网传“家长反映临漳县一学校食堂卫生问题被刑拘”的情况说明

2021年10月22日,华商报新媒体发布《参与反映学校食堂卫生问题,5家长因寻衅滋事被刑拘,教育局:反映不属实,检方:案件系机密不便透露》一文,被部分媒体、自媒体大量转载。

舆情发生后,临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经查,该报道未经实地采访,报道为当事人单方所说内容,情况失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县局直实验中学未出现学生食物中毒现象

对于家长反映县局直实验中学多名学生食物中毒住院治疗,经调查,县中医院9月9日仅收治一名腹痛学生,初步判断为普通炎症,不符合食物中毒症状,对症消炎治疗后于当日离开,其他医疗机构也没有该校学生因身体不适接受治疗。不存在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情况。

该校食堂严格遵守食材采购流程,定点采购,所购食材均为当日新进,不存在过期发霉、劣质现象和违规操作。9月9日,临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堂食材进行取样检测,按相关规定检测了早中晚餐7个样品、16个馒头样品,各种检测样品生物学数值符合标准。

二、公安机关以刘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

9月8日22时03分,临漳镇派出所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临漳县局直实验中学报警称有学生家长要强行进校接走学生,扰乱学校秩序。

临漳镇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7名警力出警,到场后发现有大量学生家长聚集在局直实验中学校园内。经了解:

临漳县教体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原局直实验中学校长调到县第七中学任校长,部分学生家长要求孩子也转学到县第七中学。根据县教育局整体安排学生应按片招生,家长的要求不符合招生政策,部分学生家长到学校交涉,并在微信群中进行煽动,致使其他家长情绪激动,现场学生家长不断增加。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处置民警请求指挥中心增派警力支援,随后巡特警大队增援警力到达现场。

23时许,学生家长李某珍、王某燕等人,在郭某力创建的微信群:“局直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不实信息称:局直实验中学三四十个孩子拉肚子,学校不让孩子离开,导致大量家长聚集在临漳县局直实验中学

9月9日凌晨1时许,部分学生家长强行冲进学生宿舍,逐个打开宿舍门寻找自己的孩子,叫醒自己孩子回家,导致正在休息的在校住宿学生无法休息,被惊醒的学生不明原因,情绪恐慌,在宿舍楼及操场内来回走动。

另有部分家长强行进入学校餐厅,刘某、王某燕在食堂内振臂高呼,肆意翻看食材,拍照摄像并伴有不实言论。王某燕、王某梅将拍摄及转存他人的不实视频经过视频剪辑、文字编辑后上传到抖音平台并设置发布状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不实视频,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学校老师蔡某在劝说时,被潘某雷殴打

经反复工作,直至9月9日凌晨3时学生家长才逐渐离开。李某珍、王某燕、王某梅、潘某雷、刘某带头实施以上行为,起煽动作用,“局直学生家长群”群主郭某力在群内多次发布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对其他群内成员起到煽动作用

9月11日,县公安局对刘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10月17日经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某执行逮捕。李某珍(女)、王某梅(女)、潘某雷因犯罪情节轻微,经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某燕(女)因怀孕被取保候审,郭某力因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转移县局直实验中学学生是为了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由于9月9日凌晨众多学生家长私自冲击闯入食堂操作间,肆意翻看食品原料库,已不能再保证学校食品原材料安全和第二天学生的正常用餐以及正常教学秩序。出于这种顾虑,学校为保护现场,及时将食堂封闭,等待相关部门检验结论。同时,县教体局担心第二天学生家长再次冲击校园,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于凌晨紧急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把学生转移到邺城中学。9日早6时租用大巴车及时将全体学生及学习用品转移,学生当天的就餐上课均未受到影响。

下一步,我县将依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华商新媒体的报道,一定是有问题的。

它把事件引导成了「因为有很多孩子拉肚子,所以家长很冲动,最终部分家长被刑拘」。

但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很多孩子拉肚子。

家长的真实诉求是转学。

为了逼迫教育局和校方同意,所以用造谣的方式扩大事件,进行威胁。

不久前也有类似事件,某家长造谣老师体罚学生导致孩子吐血,发到网上,并用手段扩大影响。最终该家长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中国的教育改革一直在搞。

老师和校长的流动未来也会成为常态。

我能理解某些家长因为花高价买学区房所以受不了学校这样调整,但理解不代表支持

因为学校调整而闹事,不值得鼓励和提倡。

但说回来,如果你只是在现场闹,而不是利用互联网把事搞大,那就算拘留也是治安拘留,而不是「寻衅滋事」

这题底下有很多人不正常。

造谣吐血的事没几个月吧,都集体失忆了?

憋等的经费看来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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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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