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书起诉被告,法院一般怎么判?

  • 当事人各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存在自动失效问题。除非被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做出撤销或变更裁决,才有可能失效
  • 调解协议需要双方(或是多方)共同签字确认才生效,有任何一方不签字该调解协议均不生效。
    你的意思是:有的利益人(或者说是债务人)不履行或是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诉讼时效的问题?
    公民个人的2年
    法院调解的效力和判决书是一样的,只是调解后不得再行上诉罢了
  • 协商不成 立即申请法院执行 超过2年的申请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按我国民诉法规定,调解书效力于判决书相同,由于是原被告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达成一致,故没有不服一审判决再上诉的问题,也并不存在有调解书失效之说。。。
    调解是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庭出面,双方达成一致才可形成,需要双方签字。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签字就是。
    法院还可以通过审判解决,法院没有必要在此情形下出具调解书。调解书效力于判决书相同,这是国家民诉法的法律规定。如果说“调解程序违法侵权,有什么效力之说?”,一是恐举证会有问题,二是本身会是一面之词难以成立,三是司法解释权在法院,四是原被告双方的事情。
    如果当时协调不成,完全可以让法院判决,如果不服一审,还会有二审。即便二审生效,还可以申诉,如果受理,还可以进入再审。现在有调解书,本身只有在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立,并出具调解书;如果现在提出上述说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一般会被认为是调解书出具后当事人反悔,这样比较难办,也于事无补。
    这些,又不是法律文书,仅供参考。听不听两可,呵呵!。
  •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是2年。2年之后即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永久生效(法院撤销或变更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八条 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条 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 只要没有撤销,始终有效!
    但如果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不会因时间原因而自动失效。
    二、要撤销民事调解书,有两种途径:
    1、当事人申请再审撤销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2、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
    未参加诉讼,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书。
    建议:维权途径必须合法,尤其需要注意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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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曲高德,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曲素花,女,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诉人曲高德因与被上诉人曲素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曲高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驳回对方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曲素花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2月17日分别给被上诉人书写授权委托书两份,并详加注明支付上诉人辛苦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2000元。在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已上交,委托权限如下: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曲素花于2019年2月17日写委托书签字时已划掉作废,上诉人在二次庭审中已经说明因第一次复印件太多递交错误,又重新递交了划掉作废的委托书,而一审法庭对于第二次开庭上诉人递交的证据却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并且以代理诉讼身份认定上诉人的代理权限,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是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提供的,但委托权限早已划掉作废,本委托实质上是被上诉人雇佣上诉人的一份劳务合同,并非代理人出庭使用证明。被上诉人为其公爹书写、办事产生的误工费、辛苦费,应支付给上诉人,并且有12000元签字加盖手印的委托书作证。上诉人向法官说明代理权限内容已作废,此委托是一份雇佣合同,但法官不予采纳上诉人二次庭审递交的证据,不知道适用哪条法律给上诉人定性为代理诉讼人。上诉人递交的诉状是被上诉人支付4200元,一审法庭认定支付5000元没有证据证实。在两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答辩从未支持被上诉人上访,但一审判决书多次使用上诉人支持上访等字眼。

被上诉人曲素花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对方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曲高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曲素花立即支付欠曲高德代理辛苦费、服务费、交通费、打印费、饭费等共计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曲素花承担。

曲素花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曲高德返还5000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曲高德系平度市田庄镇西南寨村村民,曲素花系平度市田庄镇西潘家庄村村民,两人无近亲属关系。曲素花因其公爹潘寿荣受伤一案和其丈夫潘明松申请执行一案,于2018年11月14日向受托人曲高德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曲高德在“与潘书刚伤害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代理人,行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并协助立案。2019年2月17日,曲素花又出具第二份授权委托书。在委托曲高德后,曲素花支付费用5000元,并向曲高德提供相关材料,曲高德为曲素花打印检举信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冲洗照片四张,后曲高德为曲素花拟写了一份推荐信内容为“今由平度市田庄镇潘家庄村委推荐曲恩明代理潘守荣起诉潘书刚、姜洪芳、潘志军身体伤害纠纷一案,作为潘守荣的代理人”,要求曲素花找其村委盖章,未果。后双方发生争执,曲素花从曲高德处取走曲高德写的起诉曲素花的《民事诉状》,该诉状中表述“曲高德(曲高德)为其尽心尽力,出车出人,为曲素花(服务),历经三个月之久,共产生费用9300元,曲素花已付5000元,尚欠4300元”,《曲素花委托曲高德代理潘寿荣起诉案、报案费、交通费、打印费、饭费等》的明细和未加盖任何印章的“推荐信”。曲高德无律师执业证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其接受曲素花的委托后亦未取得相关基层组织的推荐信。

一审法院认为,曲高德接受了曲素花的委托,两份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均明确载明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为此,曲高德收取了曲素花给付的费用,对该事实双方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明确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曲高德作为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庭审中曲高德称其多次向曲素花表明其不具有代理资格,且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录音资料,但此种情形下,其仍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审法院认为,曲高德与曲素花之间形成的代理协议应为无效,因无效协议自始对双方无约束力,但实际产生的费用应予给付,同时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关于曲高德的实际花费,曲高德提供收据收条及其误工等情况曲素花均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但曲素花认可曲高德为其打印材料二份、冲洗照片四张,该部分花费应认定为曲高德的实际支出,曲素花应予给付,就该部分花费情况曲高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结合目前市场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100元,其主张的误工费、辛苦费不属于实际花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曲高德返还的数额,庭审中曲高德自认收取了曲素花4200元,曲素花主张为500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曲高德在起诉之前自己写的诉状,诉状上曲高德自认收取曲素花5000元,与曲素花的陈述相吻合,故曲高德返还的数额应认定为5000元。曲高德关于其与曲素花之间为普通的服务协议,非提供法律服务协议的答辩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曲素花关于曲高德因其行为给其造成损失3000元的主张未向一审法院举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曲素花给付曲高德100元;二、曲高德返还曲素花5000元;上述两项兑除后,曲高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曲素花4900元;三、驳回曲高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曲素花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曲高德负担;反诉费25元,由曲高德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曲高德提交新证据如下:

证据1、2018年11月14日雇佣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取证,调查潘守荣被打事实。

证据2、2019年2月17日雇佣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上诉人雇佣上诉人跑腿办事,以及曲林荣执行案件,承诺支付佣金12000元。

证据3、录音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多次找上诉人协助调解公爹被打。

证据4、录像一份,证明被上诉人通过证人白某找上诉人办事。

证据5、证人白某出庭作证,证明本案双方是雇佣关系。

证据6、照片一张,证明被上诉人支付前期跑腿费用3200元。

证据7、照片四张,证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调解潘志军占用被上诉人道路侵权纠纷一事。

证据8、曲林荣调解书复印件和借条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代写执行申请书。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1仅有一点异议,我签署的时候,“特别授权”两行内容没有划去。协助立案四个字是我写的。证据2落款签字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签署的时候,“特别授权”内容没有划去,且其后是空白。今天“委托协助报案“一直到”费用2000元“手写部分内容,在我签署的时候都没有,是对方添加的。证据3录音真实性没有异议,我的确委托对方办事、担任公爹诉讼代理人。证据4录像是我和证人,当天曲高德通知我过去拿钱,退给我3000元,但在现场又拒绝了,反而向我要钱。我们双方发生了争执,证人来某,让我走。证据6、7相片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不只一次付款,累计支付5000元,另外1800元是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方只让代写一份申请书。

本院认为证据1、2落款处户曲素花签字真实,但对于代理权限双方发生异议。代理权限都将原有的特别授权内容划去,第一份委托书添加内容为“协助立案”,第二份授权添加的主要内容为自愿支付各项费用总计12000元,但是曲素花否认“特别授权”内容被划去,也不认可第二份授权添加的付费内容。划去特别授权和添加支付代理费12000元等内容,都是在格式版本的授权委托书中的修改,在曲素花不认可的情况下,曲高德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添加的支付费用12000元的内容不予采信,认定双方代理权限就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授权以及协助立案。证据3、4录音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只能证明曲素花委托曲高德代理案件,后来双方发生争执。证据5证人白某到庭作证,证明曲素花是曲高德未在现场的情况下,取走曲素花作为证据、在一审中提交的诉状,诉状中曲高德自认收取费用5000元。曲高德认为上述行为涉嫌盗窃,但是截至二审开庭时,曲高德未提交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有效证据,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6、7、8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曲素花虽然委托曲高德代理潘志军诉讼和曲林荣执行两案,但是鉴于曲高德未能办理有效的代理手续,故完成的代理事项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法律关系性质。曲高德主张自己受雇于曲素花,双方不是诉讼代理合同关系。但是,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合同。但曲高德不需要曲素花提供劳动条件,只是根据代理权限和曲素花的意志开展诉讼代理工作。相对于普通的雇佣合同,曲高德接受曲素花委托代理潘志军诉讼和曲林荣执行两案,具有明确的诉讼代理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关系,适用法律正确。第二,关于已付款金额。曲高德自认只有4200元,但是一审中曲素花提交的曲高德自行书写的诉讼注明是5000元。虽然该证据是曲高德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曲素花取得,但是如前所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未经法律程序认定涉嫌盗窃。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已付款就是5000元。曲高德其他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曲高德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曲高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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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政治部牟文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夜间法庭工作机制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 回天地区一直以来是首都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住分离、便民需求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为参与和助推首都城市治理,解决超大型社区上班族诉讼难问题,昌平法院聚焦辖区内回天地区人口密集、职住失衡等问题,推出夜间法庭工作机制,开辟参与回天地区社会治理的新途径。
    自2020年4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昌平法院制订了《夜间法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夜间法庭的适用范围,逐渐形成六大常态化工作机制和三大特色品牌,精准对接回天地区群众需求,取得良好成效。

  •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本次通报会由昌平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主持。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审管办(研究室)的尹海萍,很荣幸主持本次新闻通报会。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回天地区是北京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大型社区,职住分离、人流潮汐流动的特点较为突出,居住在这里的上班族诉讼难问题普遍存在。为参与和助推首都城市治理,我院立足回天地区,推出夜间法庭工作机制,精准对接群众需求。
    今天,我院在此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夜间法庭工作机制情况及六起典型案例。出席新闻通报会的法官,分别是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两位人大代表线上参与本场通报会,他们是:市人大代表、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龙泽园街道工委委员、龙泽苑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伊然,区人大代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顶秀青溪家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付玉荣。
    此外,通过视频连线本次通报会的,还有新华社、法治日报、人民政协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社区报、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台、北京政法网、昌平传媒中心等十余家媒体朋友们。在此,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关注!
    本场通报会还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进行全程微博播报。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2020年4月,我院将位于回天地区的回龙观法庭和天通苑法庭设为夜间法庭试点,历时9个月的探索与实践,我院在开展夜间法庭工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六大工作机制和三大特色品牌。首先,请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通报夜间法庭工作机制情况。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北京作为超大城市,存在诸多职住分离型超大社区,居住于其中的上班族诉讼难问题普遍存在。为满足该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工作目标,我院立足回天地区特点,积极构建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逐渐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和三大特色品牌。下面就我院夜间法庭工作机制情况进行通报: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夜间法庭致力于解决大型居住社区上班族诉讼难问题,我院在职住分离突出区域找准夜间法庭的突破口。
    回天地区作为北京市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大型社区,包括东小口镇、回龙观街道、史各庄街道、龙泽园街道、霍营街道、天通苑北街道和天通苑南街道,据有关部门统计,这里以63平方公里的面积容纳了近84万的常住人口。回天地区人口集聚、职住失衡等问题突出,曾被网民们戏称为“堵城”、“睡城”。为破解回天困局,2018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优化提升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回天三年行动计划)。
    自“回天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以来,我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聚焦民生热点,妥善处理群众切身诉求与司法资源调配的关系。通过对回天地区诉讼群体进行调研,我院发现诉讼群体呈年轻化趋势,上班族占比超半数,64%的上班族表示工作期间请假较难,夜间开庭需求较高。
    考虑到回天地区一直以来是首都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住分离、便民需求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居住在此的上班族迫切需要夜间法庭降低白天庭审的诉讼成本,且回天地区以涉房类案件、婚姻家庭类案件居多,为夜间法庭的运行提供了案件基础。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为顺应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发挥人民法庭“两便”工作原则,我院将位于回天地区的回龙观法庭和天通苑法庭作为开展夜间法庭工作的两个试点法庭,精准对接回天地区群众需求,开辟参与回天地区社会治理的新途径。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自2020年4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制订了《夜间法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夜间法庭的适用范围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小、围绕当事人居住地的生活生产产生的邻里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其需求向回龙观法庭或天通苑法庭提出申请,法官结合案情、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和居住情况、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院通过夜间法庭开庭、调解共计175次,涉及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事案件231件,审结154件。从案件类型上看,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类案件审结52件,占比33.8%;婚姻、继承等家事类案件审结26件,占比16.9%;侵权类案件审结10件,占比6.5%;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司法确认等特殊程序案件审结55件,占比35.7%;其他案件审结16件,占比10.4%。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一)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
    设立夜间法庭立案专员,对当事人提交夜间开庭的立案材料快速审核,做到“凡请必回”、“按需以审”。建立案件专门台账,对“回天三年行动计划”中因疏解整治促提升等专项行动引发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等纠纷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对提出夜间开庭申请的当事人特事特办,由立案专员对接审判法官,实现案件快立案、快送达、快审理、快执行,从快从速解决上班族诉讼难的困境,助力回天三年行动顺利实施。
    为规范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案件进入夜间法庭审理的,审判团队需提前填写《开展夜间法庭工作审批表》,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情况及适用夜间法庭的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确保全程留痕。
    (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鉴于夜间开庭的案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数额较小,我院在试点工作开展初期就确定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理思路。在全面掌握案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审判团队适当简化庭审程序,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审理,庭审时间大大缩短。审判团队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找准矛盾症结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快速转入审判程序,以期做到“当庭结”。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以调撤方式结案86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55.8%。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三)打造“云端夜间法庭”
    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进一步发挥夜间法庭的灵活性和适用性,我院依托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将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调解、线上开庭同夜间法庭工作有机融合,最大程度将线下资源架构到网上,方便人民群众在线上灵活安排时间,完成诉讼流程,满足群众对庭审时间、庭审场地等多元化需求。在已审理的231件案件中,在线开庭和调解案件119件,占比51.5%,既有效落实了防疫要求,又免去了当事人舟车劳顿,为及时、有效解决矛盾提供线上交流平台,实现审判质效与便民效果双提升。
    (四)建立批量案件巡回审理制
    回天地区涉房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高发,批量案件占比高于其他地区。经调研,此类案件当事人多为年轻的上班族。我院积极拓宽审判思路,将批量成诉案件和数量增长较快的案件作为诉源治理的重点,以夜间法庭为平台,建立批量案件巡回审理制度,积极与街道、社区等单位沟通协作,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利用当事人夜晚闲暇时间,依托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站等开展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普法,集中时间对批量案件快速处理,促成批量案件非诉化解,源头减少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五)构建区域多元联动机制
    我院以“夜间法庭”为契机,构建人民法庭、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居委会等多方联动的多元共治平台。聚焦破解大型居住区治理难题,与司法所、社区搭建“联调联动”平台,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回天地区基层调解组织作用,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全覆盖。主动融入“吹哨报道”基层治理实践,深入落实“接诉即办”工作,对于居民通过12345平台反映的问题,社区居委会与夜间法庭法官无缝对接,及时给予回应和解答,实现“有问必接”“接诉即办”,及时响应诉源治理“哨声”,形成法治互联、群众互动,让司法服务更便民、更有力。
    聚焦回天地区职住分离常态,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社区居委会的沟通,深入调研群众对便利性、宜居性、安全性居住环境的需要,将夜间法庭与社会治理相融合,增进辖区百姓对夜间法庭的了解与适用,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基层治理管理机构的认可度。
    (六)拓展“实体+流动”宣传阵地
    搭建实体宣传阵地,积极与辖区司法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协作,将我院精心制作的《开展夜间法庭告知书》、《开展夜间法庭申请书》、宣传手册、图文海报、展示板等宣传材料摆放在社区、司法所、法官工作站等明显位置,供群众随时拿取并阅读。宣传材料中,我院详细为群众列明了夜间法庭开展形式、参与要求、申请方式等内容,让群众“一目了然、一看即懂”。积极发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加入宣传队伍,为来访群众进行讲解,提升全民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建设流动宣传阵地,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和法官工作站,在普法授课、立案咨询、下沉社区过程中,开展项目式、菜单式、站点式普法宣传,主动宣传告知辖区群众夜间法庭机制,共张贴宣传海报30余张,配置宣传手册210份,发放申请须知及调查问卷100余份,逐步实现辖区群众全覆盖。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针对回天地区上班族聚集、人流潮汐流动的特点,我院结合辖区案件情况,打造了“情感调解室”、“夜间调确直通车”、“安居诊疗车”三大特色品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当事人数量较多,参与意愿高,但时间难以统一。作为专业家事审判庭,天通苑法庭以维护婚姻家庭、亲情的稳定与和谐为出发点,设立“情感调解室”,全新的调解室内,每一处文字、摆设都充满家的和谐和温情。情感调解室以“和”为主旋律,以“情”为主调,利用夜晚闲暇时间,给当事人提供谈心磋商的平台,将家长里短的诸多琐事尽情吐露。审判团队优先将调解作为结案方式,用言语的温情和耐心感染当事人,给家事纠纷注入温情与理性,促使当事人消除对立、实现和解、恢复感情。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利用夜间法庭共审结家事案件26件,其中17件在“情感调解室”内达成和解。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二)“夜间调确直通车”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一般都具备事实清楚、合意成就的特点,夜间审理不占用当事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天通苑法庭探索运行“夜间调确直通车”,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紧密配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时间较晚,又急需当天进行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申请夜间法庭;对于疑难复杂纠纷,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申请法官到现场指导调解,共同打造“调确第一现场”的司法服务。从人民调解到法院立案,从审查协议到出具裁定书确认完毕,通过夜间法庭搭建绿色通道,形成纠纷零距离快速处理“程序链”,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让简易纠纷就地解决。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一站式的夜间调确直通车共审理案件51件,均当庭审结,平均耗时40分钟。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因特殊的地缘属性,回天地区上班族纠纷多围绕房屋产生,群体性特点突出。对此,回龙观法庭创新推出安居“诊疗车”,聚焦房屋租赁、相邻关系等纠纷高发区,利用夜间上班族在家休息方便聚集的时间,将安居诊疗车驶入居民社区,进行现场开庭和调解,并通过深入走访调查,找准纠纷多发的症结,通过“审理一案”达到“化解一片”的效果,从源头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为辖区群众提供暖心服务,让大家放心“安居”。据统计,回龙观法庭通过安居诊疗车审理案件28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20件,占比71.4%。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自夜间法庭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经问卷调查,92%以上的当事人认为夜间法庭降低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司法效率,对夜间法庭工作表示认可。
    今后,我院将在巩固夜间法庭既有工作成果基础上,在运行模式和市域治理方面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持续打造品牌效应,不断提升夜间法庭工作的便民性、规范性,为回天地区群众提供更快更好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邢院长。天通苑法庭作为我院家事审判庭,将夜间法庭试点工作与审判方式改革有机融合,与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密切联动,利用夜间调确直通车等化解了一批案例。下面请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 [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对我院三起适用夜间法庭开庭的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案例一:开启“在线夜间法庭” 为抗疫一线医生解忧
    王女士的父亲王老汉因病去世,留下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但未订立遗嘱予以分割,继承人为王女士和母亲张老太。于是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得知,原告王女士作为北京市某医院医生,目前正奋战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主要负责发热儿童的筛查和新冠肺炎排除工作。为了不占用王女士的工作时间,法官启动“夜间法庭”进行在线庭审。
    庭审过程中,考虑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双方同意调解,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及银行存款均由王女士继承。

  • [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该案当事人是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工作重要且繁忙,此时“夜间法庭”的灵活便捷优势便体现出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夜间开庭时间,开庭时通过调解等多种手段快速审结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及时定分止争,又极大得便利了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助力一线医生抗击疫情。“感谢法官不辞辛苦夜间开庭,让我能安心工作!”这是案件解决后,王女士对法官发自内心的感激之词。
    需注意的是,夜间法庭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便民利民举措,不具有普惠性质,它只适用于以下特定情况:一是特定地域,即集中居住的超大社区;二是特定人群,即职住分离;三是特定案件,即简单民事纠纷;四是特定管辖,即双方当事人集中居住同一社区,纠纷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 [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案例二:称被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 夫妻俩经调解后撤回申请
    魏女士和李先生是夫妻,二人的离婚纠纷由昌平法院受理。在审理期间,魏女士和李先生先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双方均称对方对其进行长期、多次的语言侮辱甚至殴打。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限较短,且当事人工作生活都很繁忙,因此该案件在跟当事人双方沟通后,启动“夜间法庭”进行庭审。
    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并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夫妻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目前证据尚不足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都认同家庭矛盾不应诉诸暴力,于是二人最终决定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魏女士和李先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其撤回申请。

  • [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由于针对的案件类型比较特殊,被家暴的受害人无时无刻都面临着受到人身伤害的危险,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面对紧迫的审判期限,尤其是在回天地区当事人通常是在城区工作,职住距离较远且工作压力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来到法院解决纠纷。此时,夜间法庭制度就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利用当事人下班归家后的有限时间,快速处理案件,为正在面临家暴的当事人,及时提供了法律上的人身安全保障,确保了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 [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案例三:“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快速化解家事纠纷
    王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王先生于2020年4月死亡,去世后遗留一辆轿车,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王先生的遗产份额应由孙女士及其子女王某一、王某二共同继承。双方因继承遗产问题协商不成,特申请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经调解,孙女士与王某一、王某二自愿达成协议:王先生遗留的轿车由孙女士继承,王某一、王某二放弃继承。
    天通苑法庭于当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女士、王某一、王某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之规定,裁定确认申请人孙女士、王某一、王某二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 [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免费、及时和高效的特点,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同时,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工作无缝对接,把调解挺在纠纷解决的前线,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本案当事人均住在天通苑,距离天通苑法庭较近,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均需上班,白天没有时间参加庭审。基于现实考虑,天通苑法庭于当事人下班后,启动“夜间调确直通车”,与人民调解员密切配合,联动化解家事纠纷,有效助力社会基层治理。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程杰庭长。除了家事案件外,服务合同纠纷、侵权类案件等民事案件也可适用夜间法庭审理,为群众切身利益的实现跑出“加速度”。下面,请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通报另外三起典型案例。

  • [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由我对我院三起适用夜间法庭开庭的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案例一:为上班族开启夜间法庭 线上化解昔日情侣纠葛
    徐女士与于先生原系恋人关系,曾有婚约财产纠纷在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判及强制执行程序,双方矛盾积累较深。为解决两家矛盾,徐女士与父亲在于先生下班途中与其进行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后徐女士以于先生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并书面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在获得同意后以夜间法庭形式在线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先生赔偿徐女士1000元。于先生当庭履行,还向其赔礼道歉,纠纷得到一次性化解,取得了良好效果。

  • [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

    双方当事人均是租住在回龙观地区的年轻上班族,工作单位位于市区,开庭时间难以协调。当事人表示因工作问题不能请假,希望可以夜间开庭。在送达工作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存在感情纠纷、情绪容易失控,考虑到双方均系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可以熟练运用在线庭审系统,利用“云法庭”可以避免当事人见面后矛盾升级,于是法官通过”云端夜间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 [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

    案例二:批量案件线上快审 两周调解百起纠纷
    李女士家住回龙观,白天在市区上班。2019年7月,李女士在家附近的某健身房办理了年卡,有效期为24个月,交纳会费2000元。不料,该健身房因租赁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开业后不久就被勒令停业整改,并于2019年9月正式停业。因多次联系健身房退还会费未果,李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费,并赔偿损失。与李女士情况类似提起诉讼的会员还有近200人。
    因涉及健身会员人数众多,案件数量大,矛盾较为突出。回龙观法庭在受理该批案件后,依托前端速裁团队,在速裁法官的带领下,充分发挥团队优势,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对案件涉及的健身年卡、私教课、游泳、健身次卡等不同项目类型、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了前期摸排,并建立案件信息台账,确定矛盾争议焦点和纠纷解决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健身会费,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告提供服务。现因被告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相应会费,并无不当。关于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予以确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回龙观法庭积极与健身房经营者沟通,了解其此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金状况,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其能积极退还会费。经过多次沟通健身房同意调解退还会费,并提出了调解方案,承诺退还相应健身费用。

  • [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

    回龙观法庭地处昌平区南部经济发达的“回天”地区,辖区内有大型生活居住区回龙观社区。同时,与另一大型居住区天通苑居住区毗邻。该地区人口稠密,人员流动性大。因离市区较近、交通便利,大量上班族选择在此居住,职住分离现象较为普遍。法庭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大多涉及年轻上班一族。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大但事实较为清楚。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发现,所涉健身房案件虽然数量较大,但此类案件基本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退费环节。
    二是案件争议标的不大。此类案件涉及的争议标的多在五千元以下,数额普遍不大。
    三是案件涉及人群多为职住分离的上班族。案件原告中大多白天需要在市区上班,晚上下班后才回到回龙观居住。职住分离现象较为普遍,白天参加诉讼较为困难。
    针对以上案件类型及人群特点,特别是在受到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案件当事人不能集中到庭参加诉讼。为了有效解决相关人群诉讼难的问题,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回龙观法庭在前期已调解成功的经验基础上,利用“云端夜间法庭”开展批量案件调解工作。最终,大部分案件得以顺利调解解决。

  • [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

    案例三:儿孙争夺老人监护权 法官“云”调解二人共同监护
    87岁的郭大爷与妻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于2000年去世,郭大爷和大儿子一起生活。大儿子去世后,郭大爷一直与孙子居住,后郭大爷患上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疫情期间,郭大爷的孙子向法院申请认定郭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郭大爷的监护人。
    同时郭大爷的二儿子也申请担任郭大爷的监护人,称其退休后想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但是郭大爷的孙子不同意。郭大爷的女儿因自身患有疾病,放弃申请担任监护人。
    2020年5月,郭大爷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虑到被指定监护人为上班族,白天参加庭审较为困难,在当事人申请下,法官适用“云端夜间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庭审中,法官向双方释明担任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和监护义务,并从最有利于老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与老人的相处及平时的照顾情况,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积极引导双方互相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郭大爷的二儿子和孙子共同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 [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

    当自然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怎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行的《民法总则》中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案采取夜间法庭进行审理,是基于被指定监护人是上班族且居住在附近社区,夜晚开庭灵活、方便,可以满足当事人对于时间的要求,减少监护人的诉讼成本,这也符合特别程序的意义。尤其疫情期间,回龙观法庭将“云法庭”与夜间法庭有机结合,办理多起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人指定的案件,确保紧急情况下
    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谢谢曹松清庭长。今后,昌平法院将在夜间法庭运行模式上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持续打造品牌效应,更好地满足回天地区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今天的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并开启麦克风。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法官晚上开展夜间法庭工作,如何平衡与八小时工作制的关系?

  • [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

    夜间法庭不是变相的加班,我院在《夜间法庭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开展夜间法庭工作的干警安排时间补休,具体补休安排由各审判庭室按照实际工作进行。同时,我院也会全方位做好夜间法庭的安全保障、技术保障、后勤服务等各项配套措施,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其实,在实际工作上,法官每天的工作安排很紧凑,以2020年为例,我院全年收案36235件,结案36241件(含旧存),每个法官年人均结案342件,平均到每个法官每个工作日需要办结1.5个案件,而每个案件需要立案、送达、开庭、起草文书、宣判等环节,有的案件还需要调证、勘验、鉴定、多次送达、多次开庭、合议、召开法官会议等等,所以,在没有开展夜间法庭的时间里,法官们也经常会在晚上加班写判决、阅卷等,很多法官都自愿放弃了补休或调休的机会,目的是让每一个案件都能高效快速办结。

  • 夜间法庭的启动流程是什么?当事人该如何申请呢?

  • [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

    总的来说,夜间法庭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以不影响法院其他正常工作安排为原则。当事人在立案时,法院立案人员会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对可以适用夜间法庭的案件类型、案件标的、适用时间及申请方式等进行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立案之初就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承办法官联系,申请开展夜间法庭。承办法官会结合案情、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和居住情况等因素,并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综合审查决定是否启动。

  • 有没有哪些案件不适合夜间开庭呢?

  • [回龙观法庭庭长曹松清]:

    夜间法庭主要针对的是特定类型的案子,集中在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数额小、围绕当事人居住地的生活生产产生的邻里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如果案件比较疑难复杂,双方矛盾较大、案件标的数额较大等,原则上不适用夜间法庭。比如一些涉及鉴定评估、勘验、调证等相对复杂的案件,像建设工程类纠纷、土地承包类纠纷、物权纠纷等案件,往往证据复杂、事实查明难度大,所需庭审时间较长,且一般有律师或者公司法务等诉讼代理人参与,此类案件一般不会安排在夜间开庭。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夜间开庭,而另一方当事人身体条件不允许、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北京的,也不适合开展夜间法庭。

  • [审管办副主任尹海萍]: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进一步交流。
    我们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各位博友、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综合办公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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