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工伤死亡嫁出去女儿有钱吗

  • 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你好,要根据具体请况确定,根据《》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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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放弃继承不侵犯夫妻共有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的遗产为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丈夫放弃继承并不侵犯夫妻共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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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死亡,有父母、妻子、遗腹子的,抚恤金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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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扣除特别项目后,一般是平分的。

  •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伤残程度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由企业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问题,要按照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原则办理,不实行单位和个人分担办法。   四、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1、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2、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最好是由家庭生活共同成员协商分割方案,产生争议的,法院一般会按照继承分割。 3、《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关于抚恤金发放标准,参照以前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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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母子讨赔偿金当庭抱头哭

  王芳带着儿子上法庭,和儿子抱着一起哭。京华时报记者蒲东峰摄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杨某因工伤死亡后,他的哥哥受委托要到一笔67万元的赔偿金。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昨天上午,杨某的妻子王芳携一双儿女走上回龙观法庭,向亡夫的哥哥追讨3人的生活费50万元。

  昨天上午9时,来自河北高阳县的王芳带着10岁的儿子小鑫、两岁的女儿小曼及年迈的父母出现在回龙观法庭。刚一落座,见到被告席上坐着的二哥杨先生,今年32岁的王芳便忍不住痛哭失声,一边哭一边向杨先生讨要丈夫的死亡赔偿金。

  见妈妈哭,小鑫与小曼也跟着哭。“小孩儿怎么也来了,他们太小,也说不了什么,让他们跟姥姥在外面等会儿吧。”回龙观法庭法官王磊耐心劝说,以防家庭争端带给年幼的孩子不良心理影响。

  据了解,王芳与丈夫杨某在2002年10月8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2年3月28日,丈夫在给河北廊坊一通信公司架高空网话线时遭电击身亡。

  丈夫死后,王芳同两个年幼的孩子及公婆共同签了一份委托协议,委托老公的二哥杨先生出面向单位索赔。该通信公司将6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打到了杨先生的账户上。

  “二哥,我给你电话,你不接。赔偿款付给后,我就要求分钱,你先是说处理了志江的后事再说,我同意了。后来你又说出差,又说同学聚会,一直往后推”,王芳称,他们孤儿寡母多次讨要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但至今没拿到一分钱,万般无奈才起诉。

  面对弟媳,杨先生表示分外委屈,“我们是一家人,我哪次亏待过你?现在钱已转到父亲账户上了,你应该告父亲要钱,”他称,自己大学毕业在北京上班,可老家在河北农村,村里也出现过不少这样的事情,老公死了,媳妇将孩子留在婆家,自己改嫁了,父母也担心弟媳妇拿了钱改嫁。

  “赔偿金一直在你账户上放着,我们起诉了你才转走,你就是想侵占这笔钱。”王芳一直哭。而杨先生则当庭赌咒,“完全不是这回事。为了要钱,我四处托关系,3天没睡觉,你不信任,又辱骂老人,我只能把钱给父母。我若说错一句话,出门就给车撞死。”

  原被告双方分别出示证据,又分别质证。一边审案,一边还要安抚原被告情绪,王磊不时敲槌警示以让庭审进行。

  庭审中,来自河北省妇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张魁明计算,根据河北省2011年平均工资计算,王芳及一双儿女3人共应拿到67万元赔偿金中的55万元。“考虑到还有老人,王芳和孩子只要50万元。”张魁明称。

  庭审结束时,王芳坚持诉讼请求,同意调解,而杨先生则表示,钱不在自己这儿,如果王芳坚持向自己要钱,则坚持答辩意见,不接受调解。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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