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掀起一波热潮后,大家在计算个税的时候,也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是综合所得?带着种种问题,小编为大家逐一解答。

  综合所得是什么意思?

  关于综合所得这专业名词,有很多人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综合所得其实是一个统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像大家的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费用都统称为综合所得。像这些综合所得的费用都会合并计算到个税里面。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吗?

  在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有不少人也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吗?答案是属于的。根据上述已经说明的很清楚,像大家的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费用都统称为综合所得。因此,劳务报酬也属于综合所得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劳务报酬,有很多人并不清楚怎么去计算个人所得税,下面小编跟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对于劳务报酬低于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来计算,对于4000元以上的,减除的费用须按照收入的20%来计算。

  大家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对于税款多的进行退回,而对于少交税的,则需要进行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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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年9-10月份工薪所得个税计算样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税法调整期间工薪所得税款计算和申报,举例如下: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单位发放的正常工资12000元,节假日补贴3000元,共计15000元,10月份取得单位发放的正常工资12000元,加班补贴1000元,共计13000元。如果李某每月“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为2000元,那么李某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扣缴单位在什么时候办理上述税款的申报呢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能否按照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按新规定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计算,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计算税款。

  (1)李某2018年9月份拿到的工资,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计算税款:

  按规定,单位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号前申报纳税,因此,扣缴单位应该在2018年10月申报期(1号至15号,国庆假日顺延,顺延时间我局另行公告)内办理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工资的税款扣缴申报手续,申报表填报要素具体如下:

  (2)李某2018年10月份拿到的工资,按照新规定计算税款:

  扣缴单位在2018年11月申报期(1-15号)内办理李某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资的税款扣缴申报手续,申报表填报要素具体如下:

  2、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实施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那么过渡期间,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市税务局给出了回答:

  一、过渡期间,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1.按照过渡期安排,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薪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如下: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10月应发工资12000元,扣除当月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支出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实际到手工资10000元,则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元。

  (2)本月工资应纳税额=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0=290元。

  2.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个税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二、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也就是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三、有的单位把本来该在2018年9月底发的工资,拖到10月份和正常工资一起发,那么10月份拿到的这两笔工资能不能分开作为两个月工资计算税款呢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里的“按月预扣税款”是指扣缴单位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计算税款。因此,纳税人2018年10月计税工资为扣缴单位于10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无论扣缴单位10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亦或是10月内分次发放的国庆节节日补贴,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可以按照个税新法过渡期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按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虽然能适用个税新法,但因为合并后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因此,相比单位9月份、10月份各自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做法,将9月底应发工资推迟到10月份发放的方法,减少了9月份应发工资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不一定划算喔。

  四、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后,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答:按规定,单位或纳税人应该在发放工资或者拿到钱的次月15号前申报纳税,例如王某2018年9月5号拿到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0月15号(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我局公告为准)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五、我们单位当月发的工资当月报税,10月份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申报时,如果发现系统的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税务局的软件没有更新?

  答: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发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因此2018年10月为扣缴单位9月实发工资的税款申报期。此时,扣缴客户端软件默认申报表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按照“通知”规定,该所得仍应按修改前的税法计算缴纳税款,基本减除费用为3500元。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我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根据个税新法分段实施的安排进行版本更新,及时满足税法关于过渡期规定的要求。扣缴单位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务必确认客户端软件为最新版本。经办人员可通过以下操作进行确认:

  1.登录扣缴客户端软件(确保本地电脑连接互联网);

  2.在主界面点击右下角“关于”按钮;

  3.系统自动连接服务器,提示“正在检查最新版本”;

  4.如果当前软件为最新版本,系统将提示已为最新版本,并显示版本号。如果不是最新版,则系统将提示下载更新。经办人员也可以至以下网址下载最新版本的客户端(注意:升级前,请务必确保历史数据已妥善备份

  六、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资,如果工资单上扣掉的税款仍然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的税款,可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答:部分单位财务人员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的同时申报上个月已发工资的个税,也就是说工资单上领到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交的是上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员工10月份工资单上所体现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对应的是上个月(9月份)收入所应纳的税款。根据“通知”规定,上个月(9月份)收入得按税法修改前的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及税率计算,因此问题中,在工资单上体现的税额有可能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纳税人如果发现10月份工资单上还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税款,可以先向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经办人员咨询,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工资单上的税款确实对应的10月份收入,单位又不愿意改正的,纳税人可以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调查核实情况后,给予纠正。

  七、单位如果已经做了错误申报,怎么办?

  答:扣缴单位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已申报个税,但因填报错误,需要更正申报的,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报表:

  第一种方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前次申报通过客户端提交申报表的扣缴单位,本次更正申报时,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更正”功能,更正申报表。不过扣缴客户端不能受理超过当前税款所属期六个月以上的申报表更正,扣缴单位如果属于此类情况,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办理。

  第二种方法:上门更正申报

  扣缴单位可以填报纸质申报表(加盖公章)或电子模板,以及更正申报原因的说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更正申报。

  八、过渡期间,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了: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执照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过渡期间,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月预缴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适用“通知”规定的税率表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9-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0=722元。

  (二)2018年度汇算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0×9-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5-元。

  3、关于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前有关准备工作的提醒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实施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为做好上述期间工薪、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 了解工资薪金所得扣缴计算的方法

  根据“过渡期”安排,扣缴单位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扣缴单位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发放的工薪所得,仍按照税法修改之前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计算税款。

  二、 及时升级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为保障扣缴单位申报,我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分步实施的规定,分阶段进行升级。请扣缴单位在上述期间办理扣缴申报时,先确认本单位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为最新版本(升级前请务必做好数据备份),再填报扣缴申报表,确保申报扣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 完成扣缴对象的身份数据清理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未来,为方便居民纳税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自行汇算申报,我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将在年度自行申报时,为纳税人提供“预填报”等多项便利申报辅助功能,这些都需要以高质量的自然人身份登记数据为前提。各扣缴单位应高度重视当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工作,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通知要求,及时处理未验证通过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将来综合所得的年度申报工作夯实基础。

  4、新个人所得税法介绍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迫切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改革完善,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低档税率级距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上升较快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制度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现行分类税制难以有效适应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渠道复杂等情况,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既能适当解决上述问题,又能促进税制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2.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3、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

  一是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对个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增加反避税条款。

  五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六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4. 新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新税法实施欧,我国个人所得税继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其中分类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外,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继续实行按月、按次扣缴税款的办法,与改革前变化不大。

  此次改革,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采取新的征管模式,由原来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包括:

  (1)按年计税。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总额,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年度应纳税款。

  (2)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日常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个人办理自行申报。

  (3)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所得按年汇缴清算、税款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优化服务、事后抽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减少事前个人税收资料报送,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5.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

  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6、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这样处理:一是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税率级次过少,不利于精准调节收入分配。二是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

  税率表优化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较大,高收入群体减税幅度相对较小,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7.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此次改革,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税负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经营所得税率表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同时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增长1倍,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增长5倍,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8.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9、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怎么缴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延长居留时间,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后,其当年按非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如何分步实施的?

  新税法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11. 新税法实施后,税务部门如何加强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为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此次税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

  (1)完善税制设计:一是增设“离境清税”条款,对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纳税人,规定在注销户籍前先行清税;二是增设“反避税”条款,对个人实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股东将企业设立在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从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三是增设“查验完税凭证”条款,明确由财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股权登记时需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通过部门协作,加强资本性所得收入管理。

  (2)强化征收管理:一是增强部门协作。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和共享,以有效监控高收入人群收入情况;二是实施“信息+信用”管理。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的情况纳入信息信用系统,并相应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措施,提升纳税遵从度。三是重点加大对财产性所得的监管。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完善自然人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唯一纳税识别号为基础的自然人信息登记系统,统一规范自然人基础信息管理;二是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微信申报、网络申报等多元立体的申报办税体系。


}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综合所得年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适用于年度计算): 

  (年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综合所得月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适用于月度计算):

  (月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计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

  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月税率表,适用于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过渡期

  (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适用于2018年10月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税收入额-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8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8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四、特定所得的基本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按照每次租赁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1-20%)×2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注意:如果另行给予优惠税率或者减半征收的,则按优惠税率或者减半计算。

个人所得税20种计算方法算法汇总

  (1)有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2)无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2.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5.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6.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

  (1)非高层管理人员应纳税额: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应纳税额:

  1)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7.非居民人员数月奖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

8.非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9.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0.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1.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2.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社平工资×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个人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年金领取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减除费用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18.财产转让所得(含股权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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