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工伤吗,怎样让公司赔偿?

  • 不属于工伤,单位不需要赔偿。如果你住院请病假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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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并依法设立。

2、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工。

3、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分为自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7、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如何使用试用期?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合并或者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2、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1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怎么办?

劳动地点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工作地点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相应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劳动者,如提供专车接送劳动者上下班等,而劳动者应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变更要求应给予尽可能的理解,如果却因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跨市区变更,确因诸多客观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14、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6、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7、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1、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移送档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转移等手续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2、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4、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由于劳动者过错使得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5、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数额有何限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6、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哪些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8、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计算经济补偿所依据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9、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变动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0、为什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以下两种后果:(一)劳动者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加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3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指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的分立。

3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3、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4、什么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5、什么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返回劳务派遣单位。

36、用工单位能开除接收的派遣员工吗?

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当被派遣劳动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法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实际用工单位辞职。

37、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需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38、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执行。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0、用人单位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一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是用人单位应将工资付给劳动者本人。

五是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六是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目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七是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八是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41、什么是“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本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其却没有全部支付。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42、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对于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从事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43、如何计算法定工作日?

根据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个月=20.83天/月。

44、如何折算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数额?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6、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3)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47、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8、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49、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中是否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最低工资中。

50、什么是标准工时?

标准工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遵守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标准工时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51、国家对加班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52、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3、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所谓的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工资照发的年度休假时间。《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下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4、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时间是多少?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5、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只能依据在本单位的工龄吗?

不是的。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为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56、因工作原因职工不能休年休假的如何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7、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根据《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59、女职工哺乳期可以得到哪些保护?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0、什么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的总和。也称为内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6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1)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必须合法。主体合法主要是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是指规章制度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3)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和告知程序。

62、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哪些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是说,制定规章制度有三个程序:首先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其次是提出方案和意见;最后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未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63、规章制度是否要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如在企业告示栏张贴告示、向每名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告知劳动者。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64、职工因工受伤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做出鉴定结论。

(3)主张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可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申请相应工伤待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65、职工工伤应该如何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6、已经参保的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10)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67、职工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有那些?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8、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9、职工因工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70、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怎么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内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2、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应向何处申请劳动争议伸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7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何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4、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立案时上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除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外,如有新的证据,将原件和复印件都准备好,开庭时一并提交。

75、仲裁庭审可以旁听吗?

依法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允许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

76、终局裁决有哪些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77、申请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一或第二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1)属非一裁终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属一裁终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78、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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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常见问题

一、工伤职工如何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服务?为什么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普通公民代理工伤赔偿事宜?

(一)法律援助,免费服务。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官方机构)免费为工伤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伤职工没有自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的,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镇(街道、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12348浙江法网()申请办理。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城南路329号永康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工伤职工如果证据材料不齐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视情“容缺受理”,并根据案情为工伤职工指派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未经依法登记的所谓的咨询公司、维权协会、维权工作站的人员,以及没有法律服务资格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理费而造成损失。

(二)对于工伤职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及时依法受理。

二、工伤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或向相关部门单位要求解决纠纷需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上岗证、工资单、单位盖章的工资表或欠条、银行转账凭证、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救护车出车记录、病历、医疗发票、出院小结(若遗失,可请原医疗医院复制),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如果工亡的还应携带认定工亡决定书、死亡证据、火化发票、家庭关系成员表、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如果交通事故工亡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时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详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证据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工伤职工提交给律师的一般是复印件。工伤职工应保管好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开庭时直接交给仲裁员。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解决约十大步骤(适用职工无过错原则,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工伤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一)第一步,一般到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实名治疗,并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社保部门报案,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有关费用事宜。如果能协商解决的,安心治疗。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按以下步骤处理。工伤职工应想方设法筹集医疗费用,如果冒用他人名字治疗的,应及时请医院医政科更正。如果医院不为工伤职工更改真实的身份信息,可以以姓名权纠纷为案由将医院和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积极为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14、15、19、20、55条)

(二)第二步,查询、复印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或《个体户登记情况》。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到市政府旁边的金城路2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查询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并请工作人员打印、盖章,以便请有关部门解决纠纷。电话:0579—。将厂名、地址和负责人姓名告诉工作人员即可查询。也可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目的:为了区别按工伤、非法用工,还是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金额,因为三者处理部门和方式各不相同。

(三)第三步,必须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一时难以工伤认定怎么办?在无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的用人单位受伤是否要进行工伤认定?)

(二)实地申请:可到各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复评(重新鉴定)先到镇(街道、区)残联初审,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出申请。

外省居民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残联窗口申请。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参考金额

一、无伤残等级,或者有伤残等级,或者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各有哪些项目?

(一)无伤残等级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二)有伤残等级的待遇:除上述待遇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

二、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等)

职工五至十级伤残与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待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领取,并一般不允许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一)我市近三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7年2820元、2018年3060元、2019年3330元。每年7月1日调整当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的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金”计算举例。

王某于2020年6月30日受伤,十级伤残,在7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10元[(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以上“三金”合计:47336元。

上述案例中,受伤时前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时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用人单位支付)

合计金额(元)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护理费另外计算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一次性处理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包括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待遇。

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三、一级至六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下列数据仅供参考,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方法参考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之日,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数,具体数额各有不同,社保支付。)

伤残津贴﹝受伤之日,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比例,1至4级社保支付(不解除),5至6级单位支付(可以解除)

1.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到退休年龄的停发社保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金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至四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伤职工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浙江省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2元;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432元;浙江省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下表以浙江省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一)医疗费用:社保支付(一个月内报案、报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医疗费一般由个人承担,但用人单位认可的除外。

(二)住院伙食费:社保支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2017年12月以后按照21元/天计算。最低月工资为1800元,按每月30天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1.原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应发工资不变。

2.(1)工作满一年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2)未满一年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3)未满一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6006.5元×60%=3603.7元。

3.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到鉴定之日前一日止。但仲裁实践中,无伤残等级的按0.5—1个月计算,十级按1—2个月计算,九级按2—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对生活影响较大或有医院证明的往高靠,否则往低靠。

4.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6.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被评为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浙劳仲院〔2012〕3号)。

8.伤残较轻,但需一年后拆除钢板,或治疗时间过长的,可先回原单位工作,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再领取“三金”。

1.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没有负责护理,应支付护理费,按170元/天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工伤残疾一至四级或治疗后死亡的为二人。

2.社保按月支付。被评定伤残等级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1)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给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即5536元×50%=2768元、40%=2214.4、30%=1160.8元。(2)计算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4条,金华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11条)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需要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一般计算首次,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到社保部门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更换。国产普通材料,按二十年计算。一般每4年换一次,半足每2年换一次。未成年人每3年换一次,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赔偿期限为成年前的年限加成年后二十年。例如,上臂假肢每次18000元,大腿假肢每次20000元。(永人劳〔2009〕5号,金华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七)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及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一)职工工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领取以下“三金”。(1.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工亡“三金”由社保支付,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不可一次性付清。2.职工未参加保险的工亡“三金”由企业支付,所有工亡保险待遇可一次性付清。)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2359元/年×20年=8471980元。

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06.5元×6个月=36039元。

3.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职工配偶每月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职工实际月缴费工资的40%;②其他每人每月可领30%;③孤老或孤儿再加10%,领到有劳动能力为止,按本人工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其供养亲属可以在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按月从企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②其供养亲属也可以要求从企业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计算,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指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待遇与上相同,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待遇:近亲属享受待遇有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39条、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6条)

(六)职工工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费退回吗?

个人缴纳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七、非法用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赔偿标准(已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一)非法用工的认定: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二)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按照金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即5524元)、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额计算:赔偿基数×赔偿倍数。赔偿基数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金华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18元,2017年为55002元,2018年为59838元,2019年为66288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4、5、6条)。赔偿倍数与伤残等级相对应。

非法用工死亡赔偿金额为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一次性赔偿42359元/年×30倍=1270770元。。

下表以金华市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一、建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写明双方姓名、地址、工作时间、地点、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平时还应尽量收集保留录音等证据材料,这些都是维权的证据。

二、工伤职工不能协助用人单位伪造材料骗取保险待遇,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伤职工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果发生工伤赔偿纠纷,工伤职工应请劳动保障部门尽量调解结案,双方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以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实现诉求。否则,维权之路将长达一两年。工伤职工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的发展,得益于职工的辛勤劳动。因此,在抓好生产销售的同时,要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以减轻赔偿等责任。要加强对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履行法律义务。要以人为本,善待为单位创造财富的职工,依法支付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职工要主动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确保其正常生活。

特别提示:由于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承担三分之一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宝或者平安保险官网、中民保险网等网站中搜索“雇主责任险”进行投保。这样,既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使用人单位能够正常生产和发展,又能使职工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市社保服务中心:东塔路187内设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中心综合窗口、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监察大队)。

二、芝英仲裁庭古山仲裁庭龙山仲裁庭

三、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省府路8号(0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网或到省里,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该鉴定为最终结论,鉴定费320元,时间60日左右。

四、市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城南路329矛调中心人民法院地址:华溪北路90号()。

五、金华市职业病防治所: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458号(),职业病诊断。

六、金华明镜司法鉴定所永康分所: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1楼挂号窗口后面(携带病历CT片或MTR报告单、影像片等材料前往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日、护理日、营养日、后续治疗费等评定,评定费12003000元,评定时间约20

七、社会救助站:九铃东路3222号(),大润发商场斜对面。

八、公证处:城南路421号(

九、律师事务所(法院旁):

(一)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66号(

(二)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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