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众多个人信息保护,有公益诉讼吗?

检察建议书-对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涉某某部门职责)-穗增检行建〔2021〕49号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穗增检行建〔202149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或是作为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经营的授权手机店,在办理客户开手机卡、办理套餐等业务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以4-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到微信群供他人注册京东、抖音、抖音等互联网账号牟利,非法获利金额不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在办案中还发现,上述案件违法行为人众多,涉及较多办理各类电信业务的营业厅和手机店。

另,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依据增城区行政机关改革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从上述案件办理情况看,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使用,将给社会公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但你局未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对相关行为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你局怠于履职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违法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止该行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再次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联系人: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代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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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20年度上海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终审评选会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深圳市好科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上海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6月,宝山区检察院在办理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发现深圳市好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科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数迈网”网站,为数据信息交易提供平台。

在运营期间,总经理韩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现用户上传的数据中包含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平台。截至2019年5月案发,网站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7万余条,经过交易的有3万余条。

那么平台是如何具体运作的?

卖家注册成为网站会员,然后上传信息数据,数据来源主要包括QQ资源共享群、网盘搜索引擎搜索、专业软件搜索、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内容涉及个人信用卡数据、母婴数据、手机用户数据、淘宝客户数据等。

平台客服人员对数据进行审核、与卖家磋商价格,进而在平台上发布并储存数据。买家转账给平台后,平台会给买家的会员账号充值,然后买家就可以从平台上下载数据,买家购买数据主要用于电话推销金融贷款、母婴产品、教育培训等。

本案作为本市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系列案件中首个公告的案件,在调查阶段,宝山区检察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1、好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3、针对本案网络特点,如何做到彻底消除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危险?

针对以上问题,宝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主动调取公司财务凭证、劳动合同,针对公司管理模式、网站资金来源、公司职员分工等问题制作询问笔录,将37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与银行卡交易明细、交易台账、QQ聊天记录进行交叉比对,邀请专家协助办案。

通过以上调查工作,宝山区检察院对好科公司、韩某某等人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关闭网站、注销侵权用QQ号并永久删除其中公民个人信息、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以上诉讼请求获法院一审支持,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一)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方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

在大数据时代,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呈产业化、规模化趋势,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巨大危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调查和研究,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根据网络特点,追究网络运营主体民事责任。

本案“好科公司”虽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但不代表其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追究网络运营主体民事责任,为网络运营主体发出警示,督促其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三)跨省协作,促进源头治理。

针对本案“某虎天猫旗舰店”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的规定,宝山区检察院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该院进行了行政公益诉讼,与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磋商,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某虎公司”在执行网络安全信息制度的防范措施上存在明显漏洞,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同时针对咨询、房地产中介、汽车销售、保险等重点行业发出预警信息公告。检察机关通过跨省协作,从源头上预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所在。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

(责编:王文娟、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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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4590元等。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将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了解,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李某、王某、张某利用担任中国移动乡镇代理点经理的便利条件,在他人不知用途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办理实名制手机卡,并将上述手机卡租赁给柳某、刘某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人民币34590元。柳某、刘某二人将租赁的实名制手机卡,利用猫池等设备将电话号码进行售卖,用于给客户进行平台注册并谋取非法利益,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后李某、柳某、刘某被抓获归案。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柳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李某、柳某、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协助配合相关单位注销所有非法持有的实名制电话号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礼道歉。

据此,莱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柳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柳某、刘某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4590元,协助配合相关单位注销所有非法持有的实名制电话号码;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青岛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买卖轻则造成电话短信骚扰,重则引发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泄露利用的案件层出不穷,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产业链日益猖獗,严重威胁了公民个人隐私以及人身、财产安全。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也首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李某、柳某、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更是警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去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提醒大家应当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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