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当地法院不秉公办案,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应怎么办?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对策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

  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 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 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国,1996年 《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接受请求的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调解、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承担调解、救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对于受害人之合法请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时,负有调解、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

  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应对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暴力的请求救助权和救助、处理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时离婚当事人一方基于个人不良目的和动机,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其性质十分恶劣。受害人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权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施暴行为人作出处理。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包括司法解释) 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4.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二)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1.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就是家庭弱势群体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三)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因此,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很有必要。比如开辟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为(受害)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如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了专门为家庭暴力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司法机关和维权组织在被害人投诉后前去调查、与加害人谈话、法医鉴定机关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法医检验,这些工作不仅帮助被害人收集与保留了被害证据,为将来控告施暴者提供了证据保障;同时也能使加害人在国家机关的威慑与社会的谴责中教育其转变对施暴行为的态度,抑制并消除暴力行为的蔓延。

  (四) 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密织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村委会和居委会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并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2.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当前农村和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为此,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尽快使反对家庭暴力行动有组织地实施起来,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公安派出所、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社区居民自助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法院) 组成的“反家暴”网络,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3.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实施家庭暴力是当事者的一种发泄行为,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因素。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对施暴者及时进行心理疾病的治疗。

  赘言至此,本文已粗略地谈论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了原因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1.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年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年

  3.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

  5.曹诗权 中英维护妇女权益, 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 法商研究 2000,(5)

  6.杨淑鸿 张爱军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甘肃农业 2004 年第5期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相钰

  第2篇:某法院执法监督情况汇报

  XX法院执法监督情况汇报

  某某区人民法院执法情况汇报

  某某年以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以及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履行审判职责。某某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某某件,审结某某件,结案率为某%。其中刑事案件某件 民商事案件某件 行政案件某件 执行案件某件。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近某年来我院执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依法惩处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某年来,共受理刑事案件某件,审结某件,结案率某%,判处罪犯某人,其中判处某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铁案”意识,认真贯彻刑事证据两项规定,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始终保持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的高压态势,对其中社会危害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同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依法惩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对起诉到我院的某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全部判决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教育引导公民杜绝酒后驾车;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某件,判处罪犯某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某名失足青少年得到及时矫治;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目前规范化量刑案件比例达到某%以上;注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共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某件,努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案件,以及从犯、初犯、偶犯予以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坚持能动司法,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某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某件,审结某件,结案率为某%。其中民间借贷某件占案件某%,合同纠纷某件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某件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某件占某%,权属及侵权纠纷某件占某%。一是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充分发挥诉调衔接机制的作用。认真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理念,做好诉讼调解和庭外和解工作,积极配合构建“三调合一”格局,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大大提高了民商事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我院某法庭“推行‘五制’促案结事了”的“调解法”被某委政法委在全市范围推广。二是加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倡导敬老爱幼风尚,努力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共审结 离婚、继承、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类案件某件,调解、撤诉某件,调撤率某%。三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及时审结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某件。四是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的审理,积极参与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纠纷,如某案,我院均以大局为重,派人全程参与。对涉及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某年共计减、缓、免收诉讼费某余万多元,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三、坚持强化管理,努力提升案件质效

  坚持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评判司法工作好坏的标准,通过开展“百万案件评查”“等活动,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案件当事人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不断改进工作。重视案件质量内部评查,重点加强对涉诉信访、改判发回、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等案件的检查,落实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增强干警办案责任心。某年来共评查各类案件某件,编发《案件评查通报》某期,发出案件评查意见书某份,评查涉诉信访案件某件,发现某件瑕疵案件,已整改某件,息访某件;评查裁判文书某份,合格率为某%;开展庭审评查某次,开展庭审观摩某次。根据评查反映的共性问题,开展了“三评查、三评比,主玫瑕疵案”等专项督查活动。通过大量的内查外 评工作,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明显提升,案件当庭宣判率某%、民事案件息诉率某%、结案均衡某、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某%,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

  审判管理是抓好执法办案的基础和保障。秉持这一理念,我院按上级法院要求先后开展了“审判管理年”、“深化审判质量管理年”等活动,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安装使用了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形成以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为平台、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依托、以信息化手段为导向、以质效考评为支撑的现代审判管理体系,实现了对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归档、司法统计、绩效考评等各个环节的节点动态监控,彻底改变了以往单纯进行事后监管的审判管理模式,保障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有效防止了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久决不执。同时,引导干警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合理分配办案时间,避免因年底突击结案影响办案质量。通过某年的狠抓审判质效。

  四、坚持司法为民,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优化便民利民举措,方便群众参加诉讼。坚持把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推进,全面加强硬件建设,改建了立案信访大厅。一是完善立案大厅服务功能,优化整合窗口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受理、查询咨询、判后答疑等 “一站式”司法服务并规范法官接待行为和用语。二是方便群众诉讼,在农村群众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 设立了多个巡回审判点,积极探索诉前调解等举措,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司法确认、“送法下乡”等活动,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共巡回办案某 余次,其中调处案件某余件,近年来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平均达某%。三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千方百计解决特困当事人生活困难等具体问题,共计减、缓、免收诉讼费某余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某余万元,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五、多策多措并举,全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在信访工作上,我院坚持以人为本,以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化解民怨、排除民忧、温暖民心为目标,加大解决力度,采取司法救助,人文关怀等措施,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制定了《信访工作制度》、《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等工作制度,完善法院内部信访工作流程,实行领导包案制,责任落实到具体庭、室和专人,完善接访登记、记录制度、群众来信回复制度、上级来信交办反馈制度、重要来信呈报制度,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均进行登记,涉及到反映问题的,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领导和办案人进行现场处理,由接待人员对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在案。某年至今,我院共接待来访群众某人次,来信某件,其中立案审查某件,说服息诉某件,组织开展了二次集中接访活动,坚持院领导日常接待制度, 只要当事人有要求,院领导尽可能予以接待,绝不回避,共接待来访群众某余人次,成功化解了某起省市接访中心交转办案件,并有效处理了某起复杂的初访案件,办理信访老案某件。某年我院办理的各类案件某件,无案件当事人涉及赴京访案件,无赴省访案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某件,办理省政法委督办重信重访案件某件,排查办理市中院督办涉诉信访积案案件某件。

  六、坚持从严治院,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认真贯彻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推行法官文明用语,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作风建设年”、“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活动和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正风气、治软鼓干劲的治庸问责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明查暗访、实名通报、严格查处等多条硬性措施,重点整治审判纪律、司法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院工作日上、下班“签到制”得到某委、某政府充分肯定。完善定期学习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学习例会、组织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和组织某人次参加上级法院法官业务培训等,提高干警的司法实践能力。

  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司法巡查、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等制度,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廉 政风险评估和排查,做到未雨绸缪;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司法财经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管理规定等制度,对重点岗位实施监督;认真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深化执行力建设,加大查处力度,专项治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肃查处执法不公、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腐败案件,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和“执法问责六条”,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通过开展党史知识竞赛、编院志等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切实增强了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构筑起“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廉政监督机制,确保了民商事审判始终做到秉公办案、廉洁司法。

  七、大力改善办公条件,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着力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后勤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最高院“天平工程”项目,全面完成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全院审判管理软件应用成效。先后完成了内、外网的改造;四级专线网络全线开通,全国法院视频会议系统建成启用,数据交换平台软件启用,建成了覆盖办案流程、质效评比、业绩考评、司法统计等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办案成本;展开美丽庭院建设,将杂草丛生的院内花坛进行彻底整治,移栽了树木、种植了花草、 兴建了篮球场、安装了健身设施,机关环境面貌焕然一新;在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一栋新的审判综合楼正式投入使用,今年老办公楼进行了改造,现办公楼成为一个整体,我院办公条件、安保措施已得到有效改善。

  八、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改善法院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自觉接受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做好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和案件执行等工作;加强与代表的联络沟通,某年来,走访、接待或以其他形式听取代表意见 人次,及时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拓宽接受监督渠道,改进接受监督方式,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案件质量效率还不够高。少数案件虽然实体处理没有错误,但在程序上仍存在瑕疵和不规范现象,个别裁判文书说理不太清楚,逻辑性不太强,法律文书文字差错等低级错误仍有出现。

  二是审判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意。保护主义、说情之风等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当事人无理缠访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以非正常途经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责难、威胁、攻击、侮辱、谩骂现象时有发生,法官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应 急处置措施有待落实。

  三是司法为民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由于自身工作任务繁重,下基层调研不够深入,法院外、审判后的司法延伸工作还很不够,审判实践经验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亟待提高。

  下步我院执法工作将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目标,按照“一好三高”即办案质量好、办案效率高、调解撤诉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要求来推动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着力在服务大局上有新作为。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第一政治责任,坚持能动司法,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把握好法律原则和政策适用,积极建言献策提供司法对策服务。围绕区经济建设和司法需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服务措施,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尤其要妥善审理企业改制、项目建设及征地拆迁等敏感性强、涉及面广的案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着力在维护稳定上有新成效。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诉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妥善化解各类各类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关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做好诉前矛盾分流和诉讼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在审判环节的集聚、激化。要落实院领导包案责任和有关部门、人员接访责 任,采取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等有效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着力在提升司法能力上有新举措。继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强化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加强廉政建设,建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岗位目标管理,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庭审观摩,促进法官不断学习和实践,掌握司法技能,提高化解矛盾、驾驭庭审、适用法律的本领。继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得曾都区法院应有地位。

  着力在提升案件质效上有新突破。着力在开庭审理、证据审查、认定事实、辩法析理等方面下功夫,规范庭审操作。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的机制措施,统一裁判标准。要从语言文字、实体处理和裁判说理三个方面把好审核关,继续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进一步强化判后答疑,从法律适用、事理情理分析等方面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着力在自觉接受监督上有新认识。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改进法院各项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汇报,听取监督指导意见;对严重干扰、阻碍民商事审判正常运行的行为,积极依靠人大的监督及时化解和排除;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 员的建议与提案;对重大热点难点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把法院审判工作实实在在置于人大监督之下。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庭审、监督作用,努力推进司法民主建设。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院将以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奋进的姿态,迎接新挑战,接受新考验,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全面提升司法水平,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务求实效,为建设文明、和谐、幸福、美丽某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3篇: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5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20XX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全面了解掌握两年多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尊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纳入20XX年工作要点。为确保专题询问达到察实情、促工作的效果,5月15-1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冠森带领调研组一行深入市中级人民法院、鄱阳、弋阳和信州区人民法院,听取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与市、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作了座谈交流,视察了所到各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6月21日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东进同志还专门带领调研组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调研、督导法院执行工作,对全市法院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肯定,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和希望。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主要情况

  两年多来,全市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联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威慑、制度创新建设等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获得长足进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XX年1月至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6269件,实际执结16115件,实际执结率44.43%,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7.6亿元;执结涉民生、金融、党政机关三类执行案件5136件,赴京访案件化解率100%。

  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5月,市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扩大会,下发了《20XX年解决执行难工作要点》,下达了工作任务交办单。全市法院把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中院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订责任书,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了中院领导挂点包片制度,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及工作时限,

  实行挂图作战,以“项目化”方式推进,并在重要节点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有力推动解决执行难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两级法院都建成了执行指挥中心,配备了执法记录仪、执法车辆等必要执行装备,保障执行经费,切实保证执行工作需要。

  二是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接协调,强化联合惩戒,构建了由38个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合惩戒体系,完善了执行联动协调办法。中院与市发改委、电子政务办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把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嵌入社会信用网络平台,实现市直联动单位信息共享;与市文明办联合发文,将诚信情况纳入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饶日报开辟专栏每月发布典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市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法院网站、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XX年以来共拘留、拘传被执行人2095人次,罚款435.55万元,15案16人被判处拒执罪。截至20XX年6月,全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6918人次。全市法院先后开展了“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执行攻坚月”等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执行,组织“晨战”、“夜战”、“节日战”,打出执行

  “组合拳”。开展了清理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的专项集中行动。通过集中执行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执行效果。截止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上半年共受理执行案件9509件,同比上升36%,实际执结4096件,同比上升39%,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8.8亿余元。执行质效指标进位赶超提速,法定期限内结案率、首次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等几项指标进入全省法院前列。

  三是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积极推进“互联网+执行”工作,完善“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与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阿里巴巴等网络“点对点”

  查控财产,实现电子数据“零距离”交换。20XX年以来,累计查询各类信息210.32万条,涉及被执行人221万人次。与公安机关对接,依托公安机关大数据查询被执行人信息56批次,有效查控达160余人。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20XX年4月起,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入驻淘宝、京东等司法拍卖平台,待处置财产均实行网络拍卖。充分运用执行指挥中心视频督办、执行会商、现场指挥等功能,形成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组织开展执行工作常态化机制。20XX年以来,市中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共向12个基层法院发起线批次。启用“掌上执行局”,通过手机“移动执行”APP,实时记录查人找物过程,随时发起“点对点”网络查控。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实行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办案模式。配强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案件专业化办理。推行分段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工作机制,改变过去一人包案到底、难以监督管理的情况,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查控组、速执组和网拍组,建立财产调查、裁决处置、处置操作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实行“简案”速执、“繁案”精办的分流机制,实现案件与人员的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发挥执行队伍潜力。完善立审执协调机制,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工作衔接;实行执行风险提前告知制度,在立案阶段就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释明财产保全制度,实现网络查控与诉讼保全的无缝对接,与保险公司建立诉讼保全保险合作机制,提高财产保全的使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探索执行转破产机制。推动执行程序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消化滞留在执行程序的无财产案件。中院、上饶县、广丰区、铅山县、弋阳县分别受理了世纪长河、远翔实业、吉意豪、天江纸业、荣盛化工等多个执转破案件,涉及相关执行案件202件。搭建社会化协同执行框架。对接市综治办,将执行工作嵌入到综治网格化APP系统。对经财产调查确实难以执行的案件,通过综治网格、司法建议的方式向乡镇、街办、综治网格员、民政部门推送,通过基层组织帮助查人找物、进行法治教育,促进案件执行。20XX年度,全市法院共向130个乡镇发出司法建议书416份,推送执行案件4737件,有效执行125件。5月14日,全市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将2449件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和600宗系列案件交办给各县市区的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和政法委,要求落实协办机制,限期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全市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四个基本”“四个90%”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终本案件过多。20XX年1月至今年6月20日,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6269件,实际执结16115件,实际执结率44.43%,加上20XX年以前旧存未执结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从到各地调研的情况看,“终本”案件普遍较多,且一些案件还存在瑕疵,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片面追求高执结率和案多人少矛盾,个别执行人员将“终本”作为提高结案率的便捷手段,一些尚未到执行期限的案件或未确定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造成该类案件数量增多,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二是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未完全落实到位,执行工作整体合力不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功能和范围不够完善,部分联动部门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的意愿不足,与法院“点对点”查控网络建设进展缓慢,信息共享存在壁垒,存在联不上、查不到现象。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力度不够,存在渠道不畅、信息不共享、政策落地困难等问题,执行威慑力不够。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个别成员单位大局意识欠缺,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一家的事,未能从全局高度认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对法院执行工作消极配合或不配合,少数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

  三是执行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缺乏充分了解,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相当程度存在。一些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存在片面认识,将因市场风险、交易风险或诉讼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为执行不力。特别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对此难以理解。

  四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案多人少矛盾是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全市法院普遍调整和加强了执行力量,执行人员数量有一定增加,但仍无法适应持续高速增长的案件量,执行力量的增加与执行案件的增长不相适应,一线办案人员工作量长期“超饱和”,“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常态。此外,少数执行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对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态度简单粗暴,不够耐心。

  五是普法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模糊,不能理性对待执行难有关问题。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往往缺乏常识性认知,不能正常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自己利益不能兑现简单归咎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力”。同时,因少数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的方式方法问题,导致本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转化为法院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今年是最高法院作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承诺的兑现之年。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冲刺阶段。要打赢这场攻坚战,必须多措并举,补齐短板、破解难题、合力攻坚。

  一是健全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格局。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难以完成,要进一步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适当增加执行工作在综合治理考核中的分值。各地要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在工作力量、工作保障方面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两办”《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更加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强化对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对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动情况的督查督办、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扎实推进执行联动。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促进“两升一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全市法院要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重点抓好“三类”案件的执行,切实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实际到位率。要完善分工明确、运转有序、互相协作的立案、审判、执行衔接配合机制,优化内部流程,提高执行效率。要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充分整合各类数据资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数据支撑。积极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强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要推进执行公开,加大执行案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力度,提升执行公信力。要严把“终本”案件审核关,并对已“终本”案件进行“回头看”,在降低“终本”率的同时,努力提高“终本”合格率,实现实际执行率和实际到位率的上升、“终本”率的下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率。

  三是完善执行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19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断拓宽执行联动的内容和范围,加快推进与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全覆盖,畅通被执行人及财产发现渠道,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各联合惩戒部门要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主动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运用到本单位管理、审批等工作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与法院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确保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落到实处。要健全执行救助机制,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妥善解决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

  四是加大执行宣传,获取公众广泛认同。要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多层面、跨媒介、全方位的执行工作宣传格局,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行环境。要注重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以及执行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件的宣传,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形成震慑效应。要加强对执行不能和终本程序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让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法院执行工作。

  五是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按照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执行人员力量,配强执行工作装备,采取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规范执行人员行为,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加强执行团队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运作模式,建立健全执行团队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律师参与执行等机制,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爱执行队伍,优待执行人员,加强心理疏导,缓解工作压力,妥善解决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的待遇问题,增强他们做好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针对集中执行频率越来越高、执行强度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执行中的冲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执行人员人身安全,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民事执行是法律救助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法律权威、恪守司法为民宗旨的最好体现。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行为核心”,发挥司法强制力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打通制约实现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振兴发展作出了贡献。二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执结率为?%,执行到位标的额?万元。民事执行工作得到了地方人大和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一)凝心聚力,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向市委、人大及上级院汇报执行工作,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在涉机关单位执行案件上给予支持。市人大经常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派人大代表全程见证集中执行活动。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政法委召开“三长”专题执行会议和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会议,在全社会形成了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法院负责、各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特别是《中国法院网》等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宣传稿件、典型案例?篇,赢得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综合施策,加强执行惩戒平台建设

  ——集中开展涉民生攻坚行动。重点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保障待遇等九类涉民生案件。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攻坚活动中,集中出警,拘留?人,执结?件,执行案款?万元。执行*镇?户村民与被执行人*公司种植订购合同案件中,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敦促其积极联系销售、想方设法筹款,使村民春耕前拿到了玉米款。冬季执行会战中,执行办案组放弃双休日突击执行、集中执行,执结案件?件,执行标的额?余万元。为涉及*煤矿的?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拖欠的工资款、工伤赔偿款?万元,一起群体性案件得到平稳妥善执行。

  ——围绕中心强化执行措施。坚持落实到人、跟踪督办、定期调度,依法执行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按照市委、政府要求,妥善组织强迁了涉及中央环保督察的某石材厂违规占地案,对应拆迁企业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通过土地房产查封、评估拍卖、财产分配、强制腾迁等措施,稳妥执结了?名债权人与**粮油有限公司借款案件,使连续上访六年的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利用曝光平台实施信用惩戒。通过市区三处电子LED显示屏公开曝光“老赖”相关信息,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碍于舆论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使其在政府采购、信用贷款及高消费方面受到限制,最大限度压缩其规避生存和经营空间。去年以来,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人次,促使?件案件得以执结,结案标的额?万元。

  ——用足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严厉打击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老赖”。去年以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人次,促?件案件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件,已立案?件。开展集中拘留“老赖”亮剑行动,执行干警、司法警察兵分两路奔赴乡镇,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全程见证执行。深入当事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拘留?人,对一处门市房进行了强迁,

  对?处被执行人石板材进行查封。

  (三)借助网络,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借力网络查控系统。利用执行指挥中心“总对总”查控系统,有效破解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难题。在执行外省被执行人案件中,办案人及时网上扣划被执行人在**省的银行存款,并赶到**省一次性执行回款?元,历经四年的跨省案件得到妥善执行。去年以来,网上查控?余件,网上查询财产?万元,执结案件?件。

  ——应用网络拍卖系统。开展网络拍卖工作,有效地解决了传统拍卖久拖不决、贬值贱卖的难题。去年以来,网上拍卖案件?件次,拍卖成功?件,拍卖总金额?万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发挥集案件管理、网上查控、网上拍卖、节点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平台作用,实现了对话、录音、录像及执行人员的位置同步传输、实时远程指挥的同步进行,解决了执行干警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取证难”、“沟通难”、“监督难”等难题。加强对执法办案现场的监督和对执行人员的安全保护,实现了执行工作联动化、一体化、科学化、安全化目标。

  (四)提升素质,加强执行职业化建设

  ——加强执行职业化建设。成立?个执行办案组,每组由一名员额法官和?名法官助理组成,每两组配备?名书记员。为每名执行干警配备执法记录仪,坚持配备到位、应用到位,做到执行全程留痕,不断规范执行行为。

  ——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坚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日常学习教育中。利用每周五下午组织干警学习先进的执行经验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提高执行干警遭遇新情况的应变能力和对执行案件的驾驭能力。

  ——开展廉洁、公正、高效执行教育活动。把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开展执行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对乱执行、消极执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强化公正执行、规范执行、廉洁执行意识,严肃查处执行法官违纪违法案件。专题研究部署执行工作,构建了以执行局为

  主体、其它业务团队及法警大队、办公室、宣传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启“5+2”、“白加黑”工作模式,确保案件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执行。

  “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有待加强,没有形成对被执行人的有效震慑;一些当事人对“执行难”仍存在片面认识,把市场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执行不力;执行干警业务水平特别是应用信息化能力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化执行工作的需要等。

  一、树立科学执行理念,构筑社会化执行大格局

  一要深刻认识民事执行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行为;是实现民事生效判决内容的最后一道法律救助程序;是维护审判权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终极体现。二要以当事人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行为核心,建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明确协助执行法定职责,简化协助执行工作程序,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全力破解执行难题,提高协助执行效率。三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联合惩戒体系,扩大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应用范围,以惩促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恶意规避债务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四要培树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配合、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良好执行环境,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二、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努力破解执行工作难题

  一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执行模式创新化、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管理信息化、执行力度效能化、执行评估体系化”发展模式,通过采取信息助力、第三方介入、联动威慑、系列攻坚和质效指标引导、办案节点管控等措施,强力破解执行难,努力实现“四个基本”(1、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扰执行的现象。2、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3、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问题。4、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工作目标。二要创新执行联动机制,科学配置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完善执行听证制度,遵守《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操作规程》,按照《财产调查规定》要求,充分运用民事强制措施,完善执行穷尽制度,严格结案标准,切实解决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执行难”问题,提高有效执结率。三要抓好诉讼服务中心、数据集控中心和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构建执行查控、财产变现、规范管理模式,加强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征信系统、网络化拍卖系统建设,完善失信信息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和悬赏执行制度,通过媒体曝光、限制出行自由等威慑惩戒手段,限制被执行人社会活动空间,加大拒不履行成本,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四要建立健全立审执衔接机制,在立案、审判程序中做到风险提示明确,案件信息准确,保全裁定及时、移送实施顺畅,裁判文书规范,为依法强制执行创造良好条件。五要积极适用司法建议,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负责人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或司法拘留;对执行案件多发企业及大标的额债权人提醒风险防控,提

  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升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满意度。六要建立司法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特困群体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缓解生活困难,彰显人文关怀。七要落实《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建立长效化案款管理机制,探索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解决财产处置变现难题。八要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运用执行质效评估体系和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不力、执行不公问题。

  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要以“基本解决执行难”为目标,坚持能动执行、联动执行,妥善处置矛盾易激化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二要认真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拘传、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用、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手段,借助公安技术手段查找失信“老赖”,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确保有财产的案件全部、及时执结。三要建立执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内容,强化协助查控财产工作。协同上级院和同级院运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破解执行难题,形成执行合力,确保执行效果。四要对事关民生民利案件建立执行“绿色通道”,精准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做到优先执行,和谐执行,实现最佳执行效果。对跨区域难以执行的“钉子案”,发挥委托执行跟踪协调机制作用,实施挂牌督办,做到协同、规范、阳光执行,确保办案质量。五要正确处理集中执行和日常执行、自动履行和强制履行的关系,发挥集中执行攻坚作用,适时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提高委托执行效果;定期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逐步消化执行积案,实现新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六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注重诉讼调解,强化庭外调解,促使当事人撤诉。坚持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推动执行和解,提高当事人自行履约率,从源头上减少强制执行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执行能力建设

  ,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要加强民事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优化执行队伍年龄、学历结构,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确保司法廉洁。二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搞好业务培训,把业务水平高、能力素质强、具备信息化操作能力的干警补充到执行队伍,着力提高执行干警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团队化执行促执行合力提升,努力打造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三要抓好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执行人员奖惩机制,完善案件执结率考核办法,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激发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执行效率,以标准化执行促执行规范提升,以专业化执行促执行公信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要积极争取上级院的重视和支持,加大执行经费保障力度,改善执行装备;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规范适用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案件管理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工作科技含量,以信息化执行促执行质效提升。五要强化执行监督,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特别是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以无讼化执行促执行和谐提升,为加快建设生态优良、产业兴旺、开放融合、法治文明、幸福和谐的美丽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五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队伍现状:法院执行队伍包括执行局干警和四个法庭的干警。法庭只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其余的案件由执行局执行。执行局现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在编政法干警8名,事业编制干警2名,聘用制人员3名,有司法警察身份的5人,具有法官身份的3人。10名在编干警都有本科学历。

  2、执行案件数及主要类型: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市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126件,执行标的约3亿元,执结1766件,兑付执行标的款9000余万元。主要涉及民商事案件1269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6起,非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857起。

  3、执行结果:三年来法院收结案件数、净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文书上网率、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率呈上升趋势。三年来尽管案件实际执行率达到了88.57%,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了89.51%,但历年来未结执行旧存案件仍多达3500件以上,其中,大部分是没有履行能力、当事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客观存在。

  1、被执行人难找;2、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3、被执行人财产难查;4、涉政案件执行难;5、队伍素质不齐;6、执行措施不力。

  1、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一是法院对自己缺少正面宣传,社会上对法院工作不了解,甚至误解。二是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文书为废纸,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逃避或公开肆意暴力抗法。

  2、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间联动不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凭法院“单打独斗”是难以解决的。体制上,公检法的执法联动协作不够,在处理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方面,常常是工作制约有余,打击不力;法院内部的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也缺少信息共享。机制上,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动机制。公安、检察的力量没有充分利用好,金融机构的冻结、扣划等查控手段上程序复杂,往往造成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

  3、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执行局干警每年人平办案100多起。目前,执行局工作人员13人,只有

  3名干警具有法官身份,公车一台,经费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执行干警工作和心理压力大,只能是疲于应付。

  4、法律手段运用不够,执行处罚力度不大。对一些被执行人故意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或采取的“赖、躲、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采取的法律手段还不够,打击处理力度不大。对其依法拘留的,前几年每年只有十多人,尽管今年增加到了四十人,但对抗拒执行违法行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市到现在还没有突破零,没有起到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

  1、加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一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级领导对法院工作的重视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二要广泛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活动,以案说法、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营造以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荣的社会氛围。

  2、创新执行体制,构建社会化执行大格局。一要不断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社会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合力破解“执行难”。二要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统一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体制,畅通内部沟通渠道。三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无处可藏。四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争取将部门配合执行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创建考核内容。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水平。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二要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三要加强执行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等硬件建设,逐步改善执行人员的办案条件,确保执行队伍稳步发展。四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对抗拒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基本解决临湘的“执行难”问题。

  为全面了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推动执行难问题有效解决,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列入20XX年监督计划。4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锦朝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集体视察了市中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3月中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剑敏结合大调研活动,带领调研组赴部分县(市、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基层单位调研,并召开市机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和律师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

  自20XX年“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迎难而上、奋勇拼搏,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各方支持,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初步形成。20XX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推进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开展执行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也相继出台文件。市县两级都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协调推进执行工作。20XX年,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婺城区以“春雷行动”为抓手,区委书记王健率四套班子领导进行战前动员。义乌市委新一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各地加强对执行工作的人财物保障,执行工作人员数量均超过全院政法编制的15%,东阳、义乌法院各增加执行协警10名,并增配执行车辆。

  (二)多措并举,攻坚克难,执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市县两级法院集中力量抓执行工作,均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市中院通过与基层法院签订工作责任书、院领导联系基层法院、建立季度责任跟踪卡等机制,加强工作督导,层层压实责任。两年来,全市法院开展涉民生、金融、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治理,开展夏季集中执行、长期未结案集中执行以及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专项部署,开展执行暂存款集中清理、集中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等专项行动,收到明显成效。20XX年,全市两级法院民事判决自动履行率42.24%,同比上升1.97%;实际执行率56.89%,同比上升19.78%;执行标的到位率51.43%,同比上升15.56%;程序终结率43.11%,同比下降19.78%;异议、复议和执行监督撤改率0.04%,同比下降0.02%;执行申诉率0.06%,同比下降0.02%;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率降低,基本实现“三升四降”目标。

  (三)立足实际,注重创新,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得到突破。20XX年,市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开展协同执行暨大型网络直播活动,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远程视频和单兵连线,重点攻克拒不腾退房产的金融债权类“钉子案”。在执行攻坚擂台赛中,各地法院推出一批务实管用的创新做法。如永康法院在拘留所挂牌成立全省首个矛盾化解中心,“院所联动”推动执行和解,该做法在全省得到推广;婺城法院探索“强制腾房五步走+拍易贷”、东阳法院探索不腾空拍卖、义乌法院探索排污权执行、永康法院开展金融债权案件抵押物集中处置、武义法院探索不评估拍卖等方式,推进财产处置工作。

  (四)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人财物查控和惩戒力度明显加大。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法院智慧执行工作,加快推进人财物查控信息化建设。全市法院执行指挥平台与全国执行案件网上管理系统信息联通。建成覆盖全国银联的银行存款查询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在我市得到有效落实。20XX年以来,全市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16639人次,纳入人行征信91304条,限制招投标、乘坐飞机高铁等惩戒措施得到落实。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两年来通过公安网上布控35504人、车辆681辆,共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75人,拘留9039人,罚款314人,有力震慑了“老赖”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当前,执行工作力度虽然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感受还有差距。历史积案多、未结案多、程序终结案件多、待处置财产多等“四多”问题,查物找人难、资产处置难、协调配合难、打击惩处难等“四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主动履行率不高,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现象多发高发。20XX年,全市民商事案件败诉方主动履行率仅为42.24%。分析原因:一是有的司法判决公信力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证据采信说理不充分,不能让败诉一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信访不信法”现象仍然多发,无法实现司法“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二是社会缺乏法治传统和诚信环境,不尊重司法权威和契约精神,存在“主动履行吃亏,规避执行得利”的现象,有的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借他人名义进行高消费;三是少数行政机关以及公职

  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不能带头支持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干扰执行、拖延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四是“僵尸企业”处置进展缓慢,有的被执行企业虽已“病入膏肓”,但资源重整的办法不多,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想靠拖时间熬年头寻找转机。

  (二)执行工作质效仍有差距,多数指标落后于全省均值。执行质效评估中11项主要指标中有9项在全省处于后进梯队,其中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清偿率、执限内执结率、未结案数均居全省末位。各基层法院之间不够平衡,部分法院“三升四降”指标存在应升反降、应降反升的情况。分析原因:一是我市涉企执行案件牵涉面广、阻力大、执行效率低。有的被执行企业受“两链”(资金链、担保链)牵连,认为在情理上不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员工就业为由寻求帮扶。二是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往往与涉众型集资案件、金融债权案件刑民交织、错综复杂,存在“先刑后民”以及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等障碍,导致资产清算工作停滞不前。20XX年全市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类执行案件占收案总数的41.98%。三是金融债权类、破产类等“执转破”案件力度不够大,20XX年全市有224家企业移送破产审查,涉及4254件执行案件,协调难度大,债权人意见无法统一,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债权迟迟得不到实现。四是有的涉及外地的被执行企业资产处置难,无法得到外地政府部门配合。

  (三)部门配合不够及时有力,导致部分案件执行难执行慢。截至20XX年底,全市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数为22214件,其中5%的执行案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其中国土、规划领域占52.9%,税务领域占15.7%。在国土领域存在土地买受人限定、不允许分割处置、工业园区入园资格限定、集体土地处置难等障碍;在规划领域存在抵押物因规划变更无法处置等障碍;在税务领域存在企业历史性欠税等障碍。另外,还有的乡镇不配合查询、划扣村委会财产;有的电信企业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区法院涉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执行案件协调较难;涉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及其近亲属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

  (四)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有的办案不规范,律师在执行案件中作用发挥不够。虽然这两年法院在执行力量上有所倾斜,但新收执行案件数高位增长(20XX年收案数增长10.4%、20XX年收案数增长22.4%),未结案居高不下,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人均结案数315.08件,居全省第二,导致执行工作人员负重拼搏,疲于应对,客观上存在选择性执行、办案不够规范、不愿花更多时间和力气啃“硬骨头”等现象。有的案件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有的案件机械执行忽视社会效果。有的办案人员态度较为冷漠,存在“门难进、人难找”现象。全市执行工作信访投诉总量仍然较高,执行申诉率0.07%,高于全省均值。法院签发律师执行调查令较少,相关部门对律师单独持调查令调查不配合,律师大都不愿意代理执行案件,导致查人查物都需要执行法官亲力亲为,增加了大量本可由律师承担的工作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

  三、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XX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奋力推进、攻坚克难,合力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支持法院依法高效执行。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作为攻坚克难的根本保障,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政治优势,巩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形成强大合力。一是充分发挥好府院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具体执行难题,加大执行工作人财物保障力度;二是发挥好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小组平台作用,打破信息孤岛,加大督导力度,积极协助执行,加快“刑民交织”案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进度;三是加强基层治理,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作用,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

  (二)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绩效。市、县法院要紧紧围绕“三升四降”目标,寻找差距、破解短板,着力化解“四多”、“四难”问题,努力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性扭转,让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切实提高。一是转变执行工作作风,加大办案力度,降低未结案数。针对金融债权类、企业破产类、特殊主体类执行案件开展专项行动,制订细化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执行案件。特别是加快“僵尸企业”清理进程,加大“执转破”力度,实现“腾笼换鸟”、盘活资源;二是对程序终结执行案件开展“回头看”,进行案卷评查和案件检查,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一案一策”、领导包案、实地调研、召开府院协调会等方式研究处理办法。四是着眼长远,总结分析制约执行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近年来执行工作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规范执行程序和行为,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力度不减,执行难问题不反弹。

  (三)强化平台建设,推进智慧执行,进一步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一是继续拓展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强与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存款、车辆、房产、社保等信息一体化查控,不断提高查人找物能力。二是切实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市县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经常坐镇执行指挥中心,运用指挥系统加强执行管理。三是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健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防范和纠正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等不规范问题。健全“一人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实现人案款精准对应、进出账全程留痕、应发款自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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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试题

1、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C.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D.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2、以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

)(B) A.李某系某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利用假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 B.张某在某基层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已离开法院 C.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方某 D.在法院担任法警的江某

3、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法官?(

)(B) A.某甲,自学法律多年,最终通过自考获得本科学位,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辞退

B.某乙,系某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因参与赌博被开除工作,现已满4年

C.某丙,系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曾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曝光,近年来刻苦钻研,发表了不少高水平文章

D.某丁,毕业于某大学法律系并在法院担任书记员5年,去年因车祸导致一只腿伤残,走路略为不便

4、根据《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禁止?(

D.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为了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但是可以接受私人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从事非诉讼性的咨询活动

B.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C.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供咨询性意见 D.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6、张俊是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下列有关他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张俊不得担任事业单位的职务 B.张俊的配偶不得与张俊在同一法庭担任庭长、审判员

C.张俊的子女不得担任张俊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张俊作为法官表现优秀,赢得百姓好评,被选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她当选后,更加努力的做好法官工作

7、黄某系某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委员,要免除黄某的检察官职务,必须经过下列哪个程序?(

A.由黄某任职地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

B.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免除

C.由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 D.由该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免除

8、某人民检察院在例行的工作检查中,发现本院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因私人事务拖延办案,只是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在时间紧迫难以取得充分证据时,又对嫌疑人采取罚站、挨冻等办法逼取口供;当事人请客送礼后,又帮当事人隐瞒证据;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常因证据不足要求补充侦查。于是该检察院进行了大力整顿,纠正了不少违法行为。你认为以下行为何者不是检察官的禁止行为?(

)(D) A.拖延办案,致使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B.采取罚站、挨冻等办法逼取口供 C.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D.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9、下列哪种情形中检察官可以辞职?(

A.在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和检查工作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B.刚刚接受一起重大贪污案件的侦查 C.正在接受审查

D.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10、下列检察官不需要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是(

A.赵检察官45岁,工作极为认真,业务能力强,但今年积劳成疾,生病住院,医生说需要调养,长期不能工作

B.钱检察官年满35岁,业务能力突出,被上级选调出本院,到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对于原所在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

C.孙检察官对于侦查刑事案件很有一套,被上级任命为本市公安局局长

D.李检察官经严格考核作为中国——美国法律培训交流项目的成员,去美国学习1年

11、在委托人给律师的委托授权书中关于代理权限写明“全权代理”,则律师有权怎么处理?(

A.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直接申请其回避 B.不经委托人同意便提起上诉 C.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撤诉

D.为减少委托人的损失接受对方的诉讼请求

12、下列有关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某英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代表(英国人,法学博士),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在我国执业的证书

B.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才能取得律师资格 C.只有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才能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D.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再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13、下列关于律师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叙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郑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的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有关部门欲给予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该处罚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作出

B.辛律师在一次刑事辩护中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

C.王律师在一次民事诉讼活动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厅吊销其执业证书 D.在诉讼活动中泄露当事人商业机密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具有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

15、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要求是(

)(B) A.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C.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D.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16、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

)任命。(C)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B.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院院长

17、三级法官晋升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

18、一级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

19、晋升高级法官,须经(

20、法官等级的降低不适用于(

21、对法官的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

22、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性质上属于(

23、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B)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 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

24、下列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A.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用适当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B.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C.法官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D.法官不得擅自过问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25、对法官考核的重点是(

C.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

D.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26、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C) A.杨某和蒋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何甲和何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袁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林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子小林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27、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检察盲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8、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

)(C) 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

29、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年龄要求是(

30、被辞退检察官应当自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办完辞退手续和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拒不服从辞退决定,逾期不办理辞退手续和公务交接手续的,给予开除处分。(B) A.10

31、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证(

)注册一次。(A) A.每年度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

33、《律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是(

34、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的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以表示为(

)。(A)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 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35、下列有关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办法,正确的是(

)。(B) A.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B.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

C.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 D.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

36、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享有(

)。(A) A.上诉权

3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执业律师(

)人以上。(C) A.20

38、下列有关律师执业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D) A.律师最多只能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兼任律师 C.曾担任法院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D.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3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

)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B)

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

B.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C.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

D.人民法院受案审判之日

40、下列有关律师会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等证件 D.律师会见被告人,人民法院应派员在场

1、法官应当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在约束业外活动方面的道德要求有哪些?(

)(ABC) A.法官不得参加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B.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使用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 C.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 D.法官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2、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下列哪些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回避?(

)(BC) A.法官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出现错判

B.法官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怀疑 C.法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D.法官认为如果审理该案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3、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的道义责任有(

)(ACD) A.社会舆论的谴责

B.法院通报批评 C.同行的批评

4、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检察官的禁止性行为?(

)(BCD) A.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B.泄露检察工作秘密 C.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D.伪造证据或者隐瞒证据

5、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A.爱俭敬业,恪尽职守

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6、在张律师的下列行为中,哪些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

)(BC) A.当事人要求张律师协助其偷税漏税,张律师向税务机关告发

B.在法庭上指责对方律师道德败坏、作风不正,其指责确有事实根据 C.给案源介绍人回扣

D.在报纸上刊登介绍自己的广告

7、王某考取律师资格后并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他利用与某法院的关系,长期在该法院代理案件,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BCD) A.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B.由该地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 C.没收违法所得

D.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下列情况例外(

A.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的严重犯罪 B.保密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C.保密可能会使自己无辜地被牵连进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 D.保密的事项在委托的法律事务完成后披露的

9、《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BCD) A.甲律师以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律师收费的方式招揽义务 B.乙律师在解答咨询时告诉当事人其已委托的代理人水平太次

C.丙律师事务所在某人民法院大门旁边50米处设立本律师事务所广告牌

D.丁律师在春节期间向某人民法院民庭全体人员赠送外包装印有本所名称的礼品

10、以下哪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方式和具体做法是不正确的?(

A.律师甲接受一朋友委托,帮其打官司,并声称:咱们关系那么好,我帮你打官司,你愿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事后律师甲私下收了其朋友20万元诉讼费

B.乙律师帮陈经理打赢了一个标的额非常大的经济官司,为陈经理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陈经理为了答谢乙律师送给他一辆轿车。乙律师认为自己在办案的过程中比较辛苦,并且陈经理也非常有诚意,于是他就接受了这辆轿车

C.程大妈的儿子非常不孝,平时对程大妈不闻不问,并且长达数年的拖欠赡养费。为此,程大妈找到丙律师。丙律师提出自己一向喜欢按照诉讼结果收费,所以在这个案件中也要求以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程大妈表示同意

D.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丁律师帮其代交律师费至律师事务所

11、李某于2001年7月获得文学硕士学位,下列有关他担任法官的说法正确的是(

)(BD) A.李某要想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B.李某要想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C.若李某因违章教师被行政处罚,则不能担任法官

D.李某要想担任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12、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哪些职务?(

)(AB) A.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B.同一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C.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D.同一审判庭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13、温某是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如果他从事下列行为,依法应辞退的是(

)(CD) A.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B.私自会见某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

C.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 D.不履行检察官职务,经教育仍不改正

14、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A.甲,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B.乙,曾因抢劫受到刑事处罚 C.丙,法律大专学历

15、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以下属于法官的是(

B.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6、依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哪些义务?(

)(ABCD) A.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

B.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C.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D.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7、实质意义上法官法的规范渊源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8、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要求,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官之间具有下列(属关系之一。(AD)

D.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B.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C.企业、事业单位职务

20、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可以担任其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亲 C.法官的配偶不得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法官的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2、根据法官法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回避的是(

)(CD) A.丈夫、妻子都在经济庭,丈夫是审判长,妻子是书记员 B.父亲是省高院副院长,女儿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C.丈夫是副院长,其妻子妹妹的女儿是同一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D.同胞兄弟在同一法院,哥哥是副院长,弟弟是助理审判员

23、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外,还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参加培训

C.提出控告和申诉 D.辞职

24、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由法院院长提醒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有(

25、法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ABD) A.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C.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26、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BCD) A.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C.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D.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7、法官参见合议庭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有以下哪几种方式?(

)(ABD) A.开庭审理

C.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

D.书面审理和调查询问相结合

28、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BD) 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的社会规范相比具有特殊性 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普遍约束的作用 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

29、某法院在审理一行政案件中认为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B.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审判

C.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所在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30、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BC)。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

31、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32、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AD) 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 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 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

D.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

33、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ACD) 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B.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D.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4、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BCD)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35、下列表述中何者为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

)(AB) A.在公开场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评论 B.私自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告知其应如何判决 C.向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咨询,探讨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D.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

36、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B.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

37、《法官法》第44条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

)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38、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的职业责任主要有(

)。(ABD) A.刑事责任

39、根据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之间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符合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度(

)。(ABC)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D.朋友关系

40、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BCD) A.服从命令听指挥

B.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D.忠实于客观事实

41、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你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BCD)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42、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BD) A.对待证人态度粗暴的

B.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C.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鸣枪的 D.干预他人办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4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行为?(

)(AD) 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44、检察官徐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追诉。下列关于徐某纪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 B.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 C.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 D.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5.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

46、《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BCD) A.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B.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C.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 D.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7、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ABC) A.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接受治疗的 C.女检察官在孕期内的

D.正在办理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的

48、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检察官的处分有哪些?(

49、我国检察机关共享有对下列哪些案件的侦查权?(

)(AB) A.贪污案件

C.省、自治区、直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

50、《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BCD) A.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B.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C.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D.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51、我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保障制度包括(

)。(ACD)。 A.职务保障

52、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

53、《检察官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54、下列哪些属于检察官奖励的种类?(

5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时,可通过(

)等途径获得救济。(ABCD)

B.向律师事务所索赔 C.向律师协会申诉

56、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BC)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C.有三名以上律师

57、法律援助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A.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B.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实现司法公正

D.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

58、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是(

)。(ABD) A.委托事项违法

C.委托人无法承担费用

D.委托人利用委托事项从事违法活动

59、律师执业活动,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

60、律师在执业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ABCD) A.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B.欺骗。欺诈行为

C.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D.违反法律的行为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资格是申请律师职业的唯一条件。(×)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承诺。但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的,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承办律师业务。

4、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5、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6、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用的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7、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8、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有过错行为或者违法执业的律师赔偿,但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9、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10、《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11、法官的任职条件包括:中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等。(√)

12、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3、律师执业会受到地域的限制。(×)

1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5、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6、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律师协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17、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能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18、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19、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0、律师应聘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21、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

2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

25、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也不必通知任何机关。(√)

26、马某因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马某本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7、从性质上分析,律师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28、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9、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30、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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