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13元过期食品顾客要1000元算敲诈吗?

买到过期食品,只能自认倒霉? 学会消费维权,律师告诉你如何索赔!

卖了1瓶过期矿泉水 超市被判赔偿500元

法院受理多起过期食品索赔案 判10倍赔偿 超市是“重灾区”

文/全媒体记者叶伟 实习生孙青华

中国江西网讯 如果你买到了过期食品,会怎么办?有的人可能会自认倒霉,有的人可能会要求退货。新余市民李先生在当地一家大型超市买到一瓶过期矿泉水后,不但1.1元买水钱返还,法院还判决超市赔偿500元。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中国法院网查询发现,这几年出售过期商品和商品外包装标注不准确,最终由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的,超市是“重灾区”。

那么,买到过期食品,身为消费者该如何索赔呢?

买到1瓶过期矿泉水 法院判赔500元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原来,2017年5月1日,李先生在新余一大型超市购买矿泉水一瓶。该水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的,保质期为一年。事后,李先生向超市反映情况,超市同意10倍赔偿,但李先生认为赔偿过低,协议不成。

三天后的2017年5月4日,李先生到新余市渝水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因有分歧调解不成。

2017年7月12日,李先生以在超市购买的水过保质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法院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对李先生要求超市赔偿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该大型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先生货款1.1元并赔偿500元。

多起过期食品索赔案 判10倍赔偿

“新余这起销售过期矿泉水案的判决,极具震撼,因为很多商家总以为赔偿10倍了事。”南昌有法官告诉记者,对于购买到过期食品,并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到法院的,南昌发生了多起。

此前,杨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家超市购买了13盒“熟咸鸭蛋”(每盒价款36元)和7盒“松花皮鸭蛋”(每盒28元),共花费664元。其中13盒“熟咸鸭蛋”已超保质期18天,7盒“松花皮鸭蛋”已超保质期22天。杨某就此事向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行政管局进行举报,工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超市店主刘某予以了行政处罚。这之后,杨某要求店主退还刘某购物款664元,并以购物款10倍赔偿损失。此案经青云谱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经营的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松花皮鸭蛋”和“熟咸鸭蛋”,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支付杨某价款损失664元及价款10倍赔偿金6640元,共计7304元。

南昌市民陈先生在南昌某商场购买“圣代杯”一盒,价格为4元,回家后发现“圣代杯”已过保质期,于是向法院提起起诉。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销售过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及购买的“圣代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超市成了10倍赔偿 “重灾区”

记者从中国法院网查询发现,在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在全国各地类似判例不断出现,均把过期食品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过梳理判决书发现,出售过期商品和商品外包装标注不准确,由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的,超市是“重灾区”。

相关数据显示,有关食品过期、食品变质的投诉,大型连锁超市的比例占到60%,小型连锁超市次之;过期、变质食品主要集中在牛奶、散装休闲食品以及一些超市自产自销的短期食品。

“一般情况下,超市是不会明知有过期食品而售卖的,除非是不知情,或者是监管不到位。”采访中,有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期食品都应该回收销毁,不能以任何形式销售。

“《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10倍赔偿。”南昌一法官告诉记者,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如,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有可能成敲诈勒索

“对于正常的消费维权法律是绝对支持的,但千万要注意的是,不要把这当成赚钱的方法。”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罗久保称,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去挑过期食品购买后要求增加赔偿,也许会成功一两次,但在发生多次以后,法院会在判决时不把你认定为普通消费者,不认可你增加赔偿的诉求。特别是在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过程中,如果还存在一些类似敲诈的行为,就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律师建议,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另外,消费者应该养成保留好购物小票的习惯。但是如果一旦购物小票没有留存,那么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其在商家购买过过期食品的事实。可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微信交易记录,证明自己在商家这里消费过,再结合其他如发票或者过期食品的包装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过期食品是在商家这里购买的。如果商家还在销售过期食品,也可以再购买一次过期食品来证明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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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这个案件,绕不开对“职业打假人”问题的探讨。所谓职业打假人,简单的定义就是利用法律,通过知假买假来实现营利的群体。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他们就闭嘴,假货越多他们赚的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打假,不会告诉群众也不希望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怎么识别和预防假货。————摘自百度百科

知假买假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以毒攻毒到底利弊孰大?感性评价的其背后是知假买假问题在司法实务和理论领域长达二十多年的争议。

尽管学界尚未没有统一观点,但迫于国内特定时期食品药品市场严重质量事件高发频发的现实,为了集结更多的力量打击假冒伪劣,行政司法领域还是谨慎地给职业打假的行为开了一个口子。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最高院的表态,社会上很快掀起了打假的热潮,知名打假人士声名鹊起,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例鼓噪一时。不可否认的是,群众的智慧是伟大的,群众的力量也是可敬的,这种做法的确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权宜之计终究不能长久,沉疴用猛药可以,但没有把砒霜当日常补品的。在这样的热闹声中某些东西逐渐走向异化,职业打假开始形成了一个产业,打假变成了生意。

特定事物注定只属于特定的时期,没人逃得过生命周期的轮回。职业打假的好日子昙花一现,很快在三年之后就迎来了监管部门的当头棒喝。很显然,监管部门也意识到,提升消费品质量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健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而非运动式的自发打假。高层释放出了第一个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6年11月16日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开宗名义,第二条就将并非为“生活消费”而是故意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法》范畴之外。只不过,这份征求意见稿后来并没有实际颁布实施,但其传递出的信号还是非常强烈的。

不久,最高法的观点也转向了,最高法办公厅在《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号)中提到,

其后,深圳率先执行高层的整改意图,颁布《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到今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彻底收缴了职业打假人用来谈判、恐吓的主要武器。至此,曾经轰轰烈烈一时的职业打假宣告退出舞台。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回到本案,年轻的夫妻二人其实就是在政策大门已经关上之后才“灵机一动、后知后觉”的职业打假人。

结合从报道中提取的信息简单说下我的观点:

1、专门寻找管理有漏洞的小超市

养孩子压力大,于是他们选择去向同样是弱者的小个体业主伸手讨秋风。

2、两个多月内连续敲诈五家店,总获利2万多

平均每家店敲4000多块,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价款十倍赔偿来算,他们的单笔消费要达到400多。很显然在一家小超市里要找出400多块钱的过期食品并不现实,所以他们索要的赔偿倍数大概率早已超出了法律保护的上限。要说打假是利用法律,很显然贪婪已经让他们走得太远了。

3、所得钱款已经挥霍一空

如果敲诈点钱是为了养活孩子似乎尚可理解,可钱都被两人挥霍掉了,说明频频得手之后的两人已经不再觉得有压力,取而代之的是财源滚滚的“希望”。如果没有最后一家店主的报警,他们是不是还打算一直这么干下去呢?。

用几个词来形容就是,忽视政策,不懂法律,动机不纯,贪婪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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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孕妇王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包乌冬面,次日发现已过期一周多

近日,南京孕妇王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包乌冬面,次日发现已过期一周多。执法人员: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目前,超市已向王女士赔付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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