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机动车酒驾没有一个很好的?

  在不小心犯错后,为了避免今后再出此类事件,往往被要求写检讨书来自我悔过,请注意写检讨书要注意正确的格式。检讨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酒驾自我反省的检讨书范文(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酒驾自我反省的检讨书1

  我今年xx岁,我是一名公务员,工龄20年。今天我怀着无比内疚的心情,向关爱我的领导做检讨:

  11年6月24日晚9点,与朋友在外相聚,吃晚饭后便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当车行至九附六时,被交警拦下检测为喝酒驾驶。

  对这件事我深深地懊悔不已,在此深刻检讨:

  1、本人的世界观以及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均没有随着自己阅历的增加而发展和提高。总是认为,象这次所发生的事情,不会发生什么大的事情,不会造成太大的麻烦,其实不然,事情的发生是严重的、沉重的,对我来说是非常深刻的。就本人的认识能力来说,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不仅仅能通过经验教训来获得,同时也能通过认真的学习、学习、再学习的途径来获得。比如,交通安全意识完全应该通过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获得。

  2、任何事物(包括人)的存在都是有规则的、有约束的。如火车只能在轨道上行驶,轮船只有在航线上行驶,这些看起来非常浅显的道路,本人却视而不知。做起事情来随心所欲,没有遵循规则做事,暴露了自己觉悟意识不高,以及思想作风涣散等问题。

  3、人类社会是整个自然界进化发展的最高级产物,是一个有序的、不断前进的社会。目前,提倡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正是人类对自身发展的美好要求。以自我为中心、自我思想膨胀、想当然做事,认为自己不会出事,不考虑自己的行为规范以及其行为给社会及周围人们包括自己家人带来的影响和不良后果,这样做显然不符合人类构建美好社会的要求,其结果就是害人又害己。

  4、作为一名丈夫,我对不起妻子;作为一名儿子,我对不起年迈且体弱多病的父母:看到她们担惊受怕的样子,真是内疚,悲痛。为此,我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做到:

  1、深刻反省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提高认识能力,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造成的严重后果。

  2、以国家及攀枝花市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种文件,认真学习、悉心掌握、铭记在心。严格遵章办事,杜绝违规操作。

  3、认真吸取本次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今后类似的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人不能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我坚信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我会仔仔细细、小小心心、兢兢业业的。对不起永不酒驾

  酒驾自我反省的检讨书2

  20xx年xx月xx日,我没有控制住自己爱酒如命的个性,就不自觉地酒后驾驶,在行驶的路上,xx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及时发现了我这一严重交警违章行为,并及时地对我进行了处罚和教育。

  经过几天的反思,想起我当时的行为,真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在目前的情况下,尤其是当下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违章行为期间,我却视而不见,知错犯错,真是极其不该。

  这样的行为,不但不尊重交警法规,更是对自己和家人及生命的及其不负责任,造成这样严重违章交警的行为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对生活没有良好的规划。这不但使xx交警大队增添工作负担,同时也对我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印象,也因此为家人和单位抹黑,留下了极坏的印象。在严打酒后驾驶违章行为期间,我竟犯了这样的错误,是在赤裸裸的挑战交警法规,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面,我愿意为自己的无知承担更严厉的处罚,使脑子彻底清洗。

  究其根本,谈其关键,在于平日里我对生活没有做好很好的规划,对人生没有向往,生活堕落,放荡不羁,自我逍遥,从而导致了不可避免的违章错误,严重违法了交警法规,破坏了交警法规的严肃性。

  我的这一行为,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关心我的每一个人,更对不起交警法律法规,我很清楚,对于制度法规面前根本谈不上

  对不起这三个字,但是表达我的真诚。如果平时能多像同事、朋友一样,严格要求自己,严谨做事,对生活积极向上,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身提高标准,想必就不会犯下此类严重错误。

  世上没有后悔药,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庆幸的是,没有造成生命财产安全,更提醒自己以后坚决不能酒后驾驶,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从现在起,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增加法律意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今后在行车路上一定切忌对抗交警法律法规,尊重交警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其实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尊重,只有先尊重别人,自己才会得到别人的尊重。

  酒驾自我反省的检讨书3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酒后违规驾驶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无视纪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导同志及广大人民群众表示深深地歉意。在此郑重地向您说一句:对不起!关于我此次的酒后驾驶的行为,是我犯下较为严重的错误。其中犯错的原因很多,在此我便不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这个事实。事后我不断的检讨自己,深刻地认识到如下几点:

  1)不可酒驾的原因

  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会出现兴奋状态,当酒精在身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驾驶车辆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几率越大。

  近几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近万起,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警醒人们,酒后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1)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及转向盘。

  (2)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行车中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在酒精的刺激下,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饮酒后易困倦,驾驶车辆行驶无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3)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日常生活中,在新闻上,报纸上看到某某地方出了交通事故,75%都是酒后驾驶导致。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切实的案例使我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轻则伤筋断骨,造成财物的损失。重则家破人亡,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想到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的愧疚。也多亏交警同志及时的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如今,我深知自己错误,以后一定严记,绝不犯此类错误,做个一个合格的公民。望领导能够接受我的歉意,从宽处理。

  酒驾自我反省的检讨书4

  我是xxx,今天是来为我酒驾的事情向您反省的,然后我也对自己的这种违规的行为检讨,是我没有注意个人的行为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抱歉领导。

  事情是这样的:昨天下午先下了班,因为工作遇到点烦恼,所以就跑去喝酒了,当时也没叫个人来陪我,就自己去喝酒了,开始本来就是想喝一点解解闷的,可是后来不知怎么的酒瘾就犯了,因此在饭店里就多喝了几杯,虽然没有喝醉,但是也是喝了不少的酒,那时也很晚了,我又是自己开的车,大概也是后面酒劲上来了,就忘记了喝酒是不能开车的,因此我就自己开车回家了。我在回家的路程中,刚好有一个路口在查酒驾,但是我当时也没注意,所以就直接开过去了,这下就被发现我喝酒还开车,成了酒驾,同时酒精的浓度是超标了的,就被扣留在警察处了,也被罚了款。到了今天早上我才被放回去,也是因为我酒醒了。如此您也就知道了我喝酒驾驶的事了。

  我知道您肯定是十分生气的,毕竟我作为我们公司的一员,员工的行为也是间接影响着公司的形象的,我造成了这样不好的形象,等于是给公司抹黑了,也给公司其他的员工带去一个坏的示范行为。这事我做的特别不对,都是因为平时就不注重对自己的行为的管束,同时对交通规则还不够重视,因此在昨天知晓酒驾是违规的事情,我竟然因为喝酒就忘记了。酒驾在社会上都是必须要严查的事,就是因为酒驾会造成交通事故,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不仅是伤害她人,也是在伤害自己,要是真的喝醉酒了,在开车的时候没有控制住,就会发生各种有可能的事情,这是多么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我只是被扣留教育一番和罚款还是因为我认错的态度良好,不然会罚的更严重些,我也是在警察处那里想清楚了一系列的后果,现在到达公司,就是为了给领导您道歉,并且向您保证我以后都不会再去喝酒驾驶车辆了,我还会劝解其他人不要酒驾,因为这确实是一种威胁社会安全的事情,一旦因为酒驾造成事故,这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而那个代价不一定是自己能去承受的,所以在这里恳请您原谅,也希望您看在我已经受到教训的份上那个对我的处分从轻。

  酒驾自我反省的检讨书5

  我是你的老公xxx,这次一起出门玩,我带着你去聚会,结果聚会上我就喝多了一点,可是我还不听劝要开车,然后在路上就被查出酒驾来,对此让你难过了,我对不起你老婆,在此对自己进行了很深刻的一个检讨。

  今天我们休假,所以就和朋友们出去聚会,在聚会上,因为我们是自己开车过来的,所以你叫我不要喝酒,可是我途中忍不住就喝了一些,被你看见了,我还嘴硬不承认,你为了我的面子,没有当场发作,但是心里对我是生气的,当时我也沉浸在跟他们一起聊天的场景中,没有去跟你认真的道歉。聚会结束后,大家看我喝的酒很少,就没有太担心我们,可是你不肯,希望有人去送我们回家,但我不听你的,还是觉得自己开车回家,还吼了你一声,你看我那样就知道酒的后劲上来了,就没说什么,让我开车走了,但是在路上遇到交警,被测了酒精,结果我酒精浓度超过了,就造成了酒驾,因此我们也被罚了款。我被查出来酒驾的那一刻,我是真的清醒了,知道自己是犯下错了,我也知道是我没听你的话,贪杯了,所以最后的这个后果就只能承受了。

  回家之后,你生气没有理我,我在之后,也对自己检讨了,我明白是自己太在意面子,所以让你委屈了。酒驾是很危险的事情,我还带着你开车,那一会我都没有注意你的安危。再有就是酒驾是违法交通规则的,我作为了一个拥有驾驶证的人,这些基本的常识是知道的,但我自从有了车,就开始不注意这些东西了,因此在今天这样的场合,我还是选择了喝了酒,虽然不是很多,但对于欧文这种要开车的人来说,半滴就都是不能沾的,开车本来就是要集中注意力的事情,如果我这样喝酒开车,保不准就会发生交通事故,这是不能挽回的。我经过今晚的认真反思,我是真知错了,老婆,你就原谅我的错误吧,我这次也就吃了教训,短时间内我也不会开车了。

  以后我也一定听你话不轻易喝酒,只要开车就绝对不去沾酒,以安危为重,保住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危。我以后也会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我希望你对我这次酒驾的事情能原谅,也不要在生我的气了,我希望你开心,以后你说的话我也会认真的考虑的。

  酒驾自我反省的检讨书6

  20xx年5月2日,我没有控制住自己爱酒如命的个性,就不自觉地酒后驾驶,在行驶的路上,福贡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及时发现了我这一严重交警违章行为,并及时地对我进行了处罚和教育。今后在行车路上一定切忌对抗交警法律法规,尊重交警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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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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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9号黄某忠危险驾驶案指出: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

  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交代饮酒事实,还是在公安人员根据其精神状态怀疑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讯问时承认饮酒事实,均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0号郑某巧危险驾驶案指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

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否

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1号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指出:(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3)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3号王某宝危险驾驶案指出:对于此类“零口供”案件,如何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审查:

  (1)审查有无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即可直观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有较强的证明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常见的直接证据有:被告人承认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罪供述,目睹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的证人证言,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或者当场查获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审查有无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或者与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情节,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点审查。

  (3)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时避重就轻均符合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去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只要其不保持沉默,总能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线索。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

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4号孔某危险驾驶案指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但在公诉机关未指控妨害作证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宜径行改判孔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

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5号孟某悟危险驾驶案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逮捕,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故对孟某悟不能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判决前孟某悟未被羁押,判决执行之日不能确定,判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只能略去,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其交付执行之日为刑期起始日期,以此计算刑期终止日期,填写在执行通知书中。

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

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

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

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

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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