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有明确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原告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告是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材料)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在提交文本和证据后取得收据。
(4)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款缴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市分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衢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01。
(5)原告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受委托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6)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调解书,提起反诉或上诉的,应当有委托人的具体授权。
(7)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我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
- 本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范围: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本院受理辖区内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二审上诉案件。
(三)本院受理辖区内的再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提示如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本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本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当事人向本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当事人向本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当事人向本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被告向本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8、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9、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做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10、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三、申请调取证据、保全证据、重新鉴定
1、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本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当事人申请本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
4、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5、当事人对本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6、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权勘验现场。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
7、当事人如果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原告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三)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四)申请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五)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七)申请回避的权利。
(八)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九)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十)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十一)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十二)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十三)进行辩论的权利。
(十四)就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申请调解的权利。
(十五)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六)申请再审的权利。
(十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十八)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九)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二十)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十一)胜诉后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原告方所需承担的义务:
(一)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三)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七)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被告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应诉答辩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六)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七)进行辩论的权利。
(八)就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申请调解的权利。
(九)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申请再审的权利。
(十一)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二)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十三)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十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三)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诉讼秩序
(一)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二)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三)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四)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五)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六)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七)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我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当事人还是旁听群众,进入我院法庭,应遵守我院的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
(一)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二)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三)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五)未经法庭允许,不得记录庭审内容。
(六)无线寻呼机及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关闭。
(七)禁止进入我院办公区域。
(八)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活动。行政官司,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法律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俗称“民告官”的官司。行政官司的特点是:
1、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恒定的。
2、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必须是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行为的做出,被认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法律,或是越权,滥用职权。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既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行政诉讼权利的期间一般为六个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超过二年的申请期间,且又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由,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应符合以下的条件:首先,必须得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其次,你只能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裁定中也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管辖异议三种裁定才能上诉,其他裁定以及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最后,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能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判决、裁定有不同的上诉期限。其中,不服行政案件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行政案件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期限都是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计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就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间届满日。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上诉日期以递交或邮寄上诉状之日为准,而不是以法院收到日为准,因此你需要特别保存好相关的邮寄或递交凭证。
提出上诉,还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可以请律师写,也可以自己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等)、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所谓非常途径,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因此,在提起再审申请时请务必慎重。
一、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不停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申请再审(申诉)须提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申诉)书(具体请参考诉讼文书格式);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对应的副本;
(四)原审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同时提交新的证据及证据清单;
(七)支持再审事由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目录与线索;
(八)再审申请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十)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其补正。不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一)正在审理的案件。
(二)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