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建一医院董事长周建富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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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伙同吴玉宋、周建富、张有德等人先后在衢州、宁波等地,采用向被害人家访、收取砍头息、家访费、押金,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和虚假汽车抵押合同,特意制造放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在被害人不能按期还款后,再又补齐空白借款合同,并掩饰被害人的还款情况提起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在起诉被害人之前,*****安排他人对部分被害人采用堵门锁、喷油漆、凭借虚假租赁合同强行入住借款人家中等方式讨债。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22日,住衢州市柯城区的被害人彭继峰向*****、吴玉宋借款3万。*****等人对彭继峰家访后,约定利息100炮,10天1期,并让彭继峰签订了空白的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扣除第一期利息及押金、家访费后通过吴玉宋老婆张某3名下6236××××9463银行账户放款8000元给彭继峰,另现金支付16000元给彭继峰,放款后指定彭继峰还利息至张某3名下6236××××9463银行账户、吴玉宋名下6222××××9196银行账户。后因彭继峰无力还款,2015年11月6日,*****便指派吴玉宋、陈明泡(另案处理)上门催债。2015年11月15日,吴玉宋、陈明泡持房屋租赁合同换锁进入彭继峰家讨债。2016年1月8日夜里,陈明泡伙同另外一人持一袋子的粪水打开彭继峰家的门,将粪水泼洒在彭继峰家内。对彭继峰的妻子滋扰无果后,*****、吴玉宋、陈明泡等人还到彭继峰的老家,对彭继峰的父母进行威胁、滋扰。2015年12月14日吴玉宋将彭继峰起诉至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彭继峰偿还3万元及利息,隐瞒了彭继峰已还款1.5万元。2016年1月13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吴玉宋胜诉。胜诉后,吴玉宋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彭继峰的前期姚翠琴于2018年5月16日将2万元执行款给吴玉宋。 2.2015年9月21日,住衢州市柯城区的被害人吴虹飞向*****借款5万元,此后吴虹飞向吴玉宋名下6222××××9196银行账户共转账1.85万元。2016年3月30日涂长军(另案处理)将吴虹飞起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吴虹飞已还款1.85万元。 3.2016年4月19日,住衢州市柯城区的被害人余某1向吴玉宋、刘某1(另案处理)、廖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刘某1、吴玉宋等人对余某1进行家访后发现房子是余洪标名下,便要求余洪标到场签订借条等材料,约定借款金额15万,利息100炮,10天一期。后余某1让余洪标到场,到场后吴玉宋等人让余洪标签订了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余某1及张志国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吴玉宋等人通过吴玉宋名下6217××××5491银行账户将11.85万元放款给余某1。放款后指定余某1还款给王成森、杨红等人账户。后续余某1还款10.2万元后无力还款,刘某1等人便指使他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入住余某1的房子进行逼债,余某1夫妇迫于无奈搬离房子。2016年10月11日吴玉宋将余洪标等人起诉至顺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余某1已经还款10.2万元。2016年11月17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吴玉宋胜诉。 4.2016年4月20月、2016年4月23日,住衢州市衢江区的被害人夏杰文共两次向吴玉宋借款2万元,吴玉宋人让夏杰文签订了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后,吴玉宋分别于分两次放款1.6万至夏杰文1008502卡上,此后,同年4月28日至7月19日期间,夏杰文每隔10日向王成森银行账户还款0.2万。至此,夏杰文转款9次共计1.8万元。2016年10月10日吴玉宋将夏杰文起诉至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2万元及利息。隐瞒了夏杰文已还款1.8万元。 5.2016年6月22日、7月22日、住宁波市奉化区的被害人姚清共两次向刘方(另案处理)、*****借款4万元,刘方通过黄某的银行账户放款3.6万至姚清0257440卡上.刘方让姚清签订了两张2万元的空白借条。姚清2次借款后还款至指定*****银行账户共5.85万元。2016年12月19日,刘方安排黄某将姚清起诉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4万及利息,隐瞒了姚清已还款5.85万元。 6.2016年5月7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娄君庭向刘方、*****等人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100炮,借期1个月,签订了空白的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后,在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后通过黄某建行银行3836放款23100元给娄君庭,借款后娄君庭于5月15日、16日、17日、18日共还款3.2万至*****的银行账户。2016年12月28日,*****安排周建富将娄君庭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隐瞒了娄君庭已还款3.2万元。 7.2016年6月16日,住宁波市北仑区的被害人陈飞杰向*****、刘方借款,黄某、郭某前往家访。约定借款6万,利息100炮,借期1个月。签订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黄某通过自己的6236××××3836银行卡放款6万给陈飞杰的银行账户,然后二人陪同陈飞杰取现2万元扣回。因陈飞杰无手机,二人还从给陈飞杰的钱里面扣除一部分钱给陈飞杰购买了手机用于后期催款联系。陈飞杰无力还款后,黄某、郭某等人电话威胁陈飞杰,并在陈飞杰家门口喷油漆字,张贴身份信息等。2017年4月1日,*****安排张有德将陈飞杰起诉至顺昌县人民法院,要求陈飞还款6万元及利息,隐瞒了陈飞已还款2万元。 8.2016年6月20日、6月28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赵春向*****、刘方、吴琼昌(另案处理)等人借款共计40万元,通过黄某银行账户放款40万元元给赵春。赵春前后通过银行账户还款给*****、吴琼昌等人共48.6万元。2017年5月27日,刘方安排黄某将赵春及赵春妻子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春偿还2016年6月20日、6月28日的2笔借款共40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赵春已还款48.6万元。后经过执行和解,赵春的妻子支付黄某8万元。 9.2017年5月11日,住宁波市象山县的被害人陈昕哲向*****借款5万。由周建富对陈昕哲进行家访,约定借款5万,利息80炮,借期1个月,每天还款500元,放款后先,扣除2万(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让陈昕哲签订了空白借条等材料。之后*****放款5万元到陈昕哲账户上,放款后周建富陪同陈昕哲前往银行取现2万元扣回,陈昕哲到手3万元。放款后,周建富让陈昕哲还款至其本人微信账号,陈昕哲每天还款500元,陈昕哲还款49000元左右。(2)、2017年5月16日,陈昕哲因无力偿还周建富的债务,迫于周建富等人逼债的压力,陈昕哲由中介再次介绍到*****处借款3万元,手续和之前一样,利息80炮。*****便通过张有德账户放款3万元给陈昕哲,放款后张有德等人陪同陈昕哲取现18000元扣回(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陈昕哲实际到手12000元。放款后,张有德指定陈昕哲还款至其微信账户,陈昕哲还款1万多元。(3)、2017年5月18日,*****等人得知陈昕哲到别人处借款,便先让张有德以陈昕哲到别人处借钱为由,肆意认定陈昕哲违约,要求陈昕哲签订一张6000元的违约欠条,同时张有德变更还款数额,让陈昕哲每天支付1000元(500元本金、500元违约金),陈昕哲迫于无奈同意。当天下午,*****又让周建富以同样的理由肆意认定陈昕哲违约,要求陈昕哲支付10000元违约金。陈昕哲迫于无奈,再次向*****借钱3万元用于偿还违约金。后周建富等人便以同样的方式让陈昕哲签订借条后,*****通过肖霞的银行卡6217××××6794放款3万元给陈昕哲。放款后,周建富等人陪同陈昕哲前往银行取现1.7万元扣回(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陈昕哲拿到剩余的1万余元后,支付了1万元的违约金给周建富等人。2017年5月21日,陈昕哲6228××××1978农行卡按照周建富的要求还款10500元至周建富的老婆兰金英的6228××××4379银行卡上。2017年6月22日,*****安排张有德、周建富将陈昕哲起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建富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隐瞒了陈昕哲已还款13.75万元(公诉人在庭审中将该数据变更为13.45万元)。 10.2017年5月17日,住宁波市慈溪市的被害人周旭东向*****、吴琼昌等人借款200万。当日*****带着周建富等人,由周建富开车至周旭东的对周旭东进行家访。2017年5月18日,*****等人再次来到周旭东的公司,约定借款200万,借期1个月,利息100炮。*****等人让周旭东签订了空白借条等材料后,*****便让周建富驾车带着其本人及周旭东公司的会计丁佳慧、华锡芳、丁林玲等人前往建设银行,在建设银行*****将刘方、吴琼昌、周建富、张有德、陈曾民等人合伙拼单的200万元转账至中冠农资公司对公账户。后周建富又驾车带着*****、丁佳慧、华锡芳、丁林玲等人来到农业银行,由公司会计从中冠制衣的公司账户取现520500元。会计取款后到车上时将520500元(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在车内交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放款后,周旭东无力支付利息也无力还款,2017年6月21日*****将周旭东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旭东偿还200万元欠款及利息,隐瞒周旭光已还款52.05万元。 11.2017年6月4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张茵向*****、吴琼昌等人借款,后*****、吴琼昌对张茵进行家访,约定借款70万,利息100炮,借期1个月并让张茵签订了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汽车质押合同等材料。后*****、吴琼昌等人筹资70万,由吴琼昌6217××××4425的建行卡放款70万给张茵6227××××8421的卡上。放款后,*****、吴琼昌等人陪同张茵前往银行取现20万扣回(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期间,张茵无力还款,*****等人将张茵的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扣回,张茵支付了一笔钱给*****后才将车子还给张茵。张茵后期无力还款后,该团伙以吴琼昌为出借人,于2017年7月5日将张茵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张茵偿还48万元及利息,隐瞒了张茵已还款20万元。 12.2017年6月15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陈国团向*****借款15万,约定利息为150炮,借款周期1个月,提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2.25万元。后*****让陈国团签订了20万的借条,并签订了空白房屋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签订好后,*****通过6236××××0593建行卡分4次放款20万给陈国团,然后让周建富、张有德等人陪同陈国团去取现10.5万(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交给*****。第二天,*****、张有德等人找到陈国团,以签订借条时未提供担保人签字为由认定陈国团违约,要求陈国团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更改还款方式为每天支付3000元,不然就要求陈国团立即偿还20万元。最后陈国团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同时让陈泉(陈国团的儿子)作为担保人签字。后陈国团支付了6次利息至张有德的6214××××9421招商银行卡,陈国团无力还钱后,外出躲债。2017年6月21日,*****指派张有德、周建富到陈国团厂里找陈国团还款,陈国团不在,二人便干扰工厂运行,工人报警,民警出警后二人离去。2017年6月22日,*****为了吓唬陈国团,便指派张有德、周建富对陈国团老家上门滋扰,由张有德持消防斧将陈国团老家门砍了一刀。2017年8月25日*****将陈国团起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8.2万元及利息,隐瞒陈国团已还款11.5万元。 案发后,张有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侦查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2021年2月4日,公诉机关追加起诉: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宁波等地,采用向被害人家访、收取砍头息、家访费、押金,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和虚假汽车抵押合同,特意制造放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在被害人不能按期还款后,再又补齐空白借款合同,并掩饰被害人的还款情况提起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24日,住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中海雍城世家56幢186单元3306室的被害人叶波向*****等人借款5万元,当日叶波向朱宇婷名下6217××××9359银行账户共转账1.05万元。2017年4月9日黄某将叶波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叶波已还款1.05万元。 2.2016年8月8日,住宁波市江东区宁舟二村28幢202室的被害人孔秀妃向*****等人借款15万元。放款当日,孔秀妃就通过现金方式被扣回2.75万元。2016年11月21日黄某将孔秀妃起诉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孔秀妃已还款2.75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建富、张有德、吴玉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涉嫌作案12起,涉案金额163.8万元;周建富涉嫌作案4起,涉案金额80.2万元;张有德涉嫌作案4起,涉案金额79万元,均数额特别巨大。吴玉宋涉嫌作案3起,涉案金额1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建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建富、张有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有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建富、吴玉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建富、张有德、吴玉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周建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张有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吴玉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赵春这笔黄某也吃单的,且该笔放贷是以黄某为主,其吃单10万元左右,其他的事务并未参与,诉讼情况其不知情,赵春妻子拿出执行款8万元其未分到。陈昕哲这笔,其根据周建富的要求代为垫支5万元,随后周建富就将5万元钱归还,故陈昕哲这笔应认定其未参与。周旭东这笔黄某也参与吃单的,周建富、张有德虽然去家访调查,但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应认定二人未参与。另其案发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

辩护人刘琪瑞、胡志辉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套路贷诈骗及系主犯无异议。事实方面,陈飞杰这笔虽然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后来张有德并未出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既遂。周旭东这笔虽然起诉了,但法院最终判决对周旭东诉前已归还520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扣减,该笔应属犯罪未遂。量刑方面:一是本案套路贷诈骗用的是真金白银做本金的,与“空手套白狼”的普通诈骗相比,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都要轻。*****等人虽然收到了一些利息,但实际本金还亏出去几百万元未能收回;二是*****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坦白了多起公安和检察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很好;三是*****检举揭发他人重大刑事犯罪线索,因跨省侦查需要时间暂未认定立功,但举报有名有姓有证据,足见其真诚悔罪。 被告人周建富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系受*****的指示从事相关行为,其名下银行卡内资金均为*****的资金并按其指示划转,其并未参与吃单。现真诚悔罪并且认罪认罚。 辩护人胡文杰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周建富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和次要地位,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对于陈昕哲这笔,该笔系*****接单并指示周建富办理,该事实除周建富供述外还有同案张有德的供述可相印证,款项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亦是套路贷诈骗的典型手法和特征,周建富转还*****的钱款非还款而是原本就是*****的钱。*****等人后续提起虚假诉讼并作虚假陈述,不能相关虚假陈述认定本案事实。 被告人张有德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时其未认识到行为系犯罪,现真诚悔罪。 辩护人毛苏华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张有德诈骗罪及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无异议。庭审中周旭东这笔,*****表示张有德并不知情,可以认定为该笔系*****一人所为。且这笔*****等人起诉后,法院审理认定诉前已归还520500元并从应还款项中扣除,*****等人虽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公诉机关将该笔作为诈骗既遂而作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张有德涉周旭东放贷只具有出资获取利益故意,并没有诈骗周旭东的故意。张有德具有从犯、自首及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比认罪认罚四年六个月量刑建议更轻的刑罚。 被告人吴玉宋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认罪认罚。 辩护人徐文龙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吴玉宋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吴玉宋、周建富、张有德等人先后在浙江衢州、宁波等地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及其同伙通过家访调查、向被害人收取砍头息、家访费、押金、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或虚假汽车抵押合同、特意制造放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情形,在被害人未按期还款则补齐空白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并隐瞒诉前已还款情况,以此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在起诉被害人之前,*****安排同伙对部分被害人采用堵门锁、喷油漆、凭借虚假租赁合同强行入住借款人住宅等方式逼债。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22日,住衢州市柯城区的被害人彭继峰向*****、吴玉宋借款3万元。*****等人对彭继峰家访调查后,与彭继峰约定借款利息100炮(日利率1%),10天一期,并签订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在扣除第一期利息及押金、家访费后,*****等人通过吴玉宋妻子张某3名下6236××××9463银行账户放款8000元给彭继峰,另以现金方式支付16000元,指定彭继峰将利息还至张某3名下6236××××9463银行账户或吴玉宋名下6222××××9196银行账户。彭继峰归还1.5万元后无力还款,2015年11月6日,*****指派吴玉宋、陈明泡(另案处理)上门催债。2015年11月15日,吴玉宋、陈明泡持房屋租赁合同换锁进入彭继峰家讨债。2016年1月8日晚上,陈明泡伙同他人持一袋粪水打开彭继峰家门,将粪水泼洒在彭继峰家内。在对彭继峰妻子滋扰无果后,*****、吴玉宋、陈明泡等人还到彭继峰老家对彭继峰父母进行威胁、滋扰。2015年12月14日,吴玉宋将彭继峰起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彭继峰已还款1.5万元的事实。2016年1月13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吴玉宋胜诉。吴玉宋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16日,彭继峰前妻姚翠琴交付执行款2万元。 2.2015年9月21日,住衢州市柯城区的被害人吴虹飞向*****借款5万元。借款后,吴虹飞共向吴玉宋名下6222××××9196银行账户还款1.85万元。2016年3月30日,涂长军(另案处理)将吴虹飞起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吴虹飞已还款1.85万元的事实。2016年4月27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涂长军胜诉。 3.2016年4月19日,住衢州市柯城区的被害人余某1向吴玉宋、刘某1(另案处理)、廖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吴玉宋、刘某1等人对余某1家访调查后发现余某1所住房子登记于余洪标名下,便要求余洪标到场签订借条等材料,并约定借款15万元,利息100炮,10天一期。后余某1让余洪标到场,吴玉宋等人让余洪标签订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余某1及张志国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吴玉宋等人通过吴玉宋6217××××5491银行账户将11.85万元放款给余某1,并指定余某1还款至王成森、杨红等人账户。余某1归还10.2万元后无力还款,吴玉宋等人便指使他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入住余某1所住房子进行逼债,余某1夫妇被迫搬离房子。2016年10月11日,吴玉宋将余洪标等人起诉至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余某1已经还款10.2万元的事实。2016年11月17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吴玉宋胜诉。 4.2016年4月20月及4月23日,住衢州市衢江区的被害人夏杰文分两次共向吴玉宋借款2万元。在夏杰文签订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后,吴玉宋分两次放款1.6万元于夏杰文。同年4月28日至7月19日期间,夏杰文每隔10日向王成森银行账户还款0.2万元,累计9次共计1.8万元。2017年3月3日,吴玉宋将夏杰文起诉至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夏杰文已经还款1.8万元的事实。同日吴玉宋申请撤诉,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5.2016年6月22日及7月22日,住宁波市奉化区的被害人姚清共两次向*****、刘方(另案处理)借款4万元。刘方通过黄某银行账户放款3.6万元给姚清,并让姚清签了两张2万元的空白借条。姚清借款后还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共5.85万元。2016年12月19日,刘方安排黄某将姚清起诉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姚清已还款5.85万元的事实。2017年2月23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胜诉。 6.2016年5月7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娄君庭向*****、刘方等人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100炮,借期1个月,娄君庭签订了空白借条及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等人在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后通过黄某建设银行6236××××3836账户放款23100元给娄君庭。借款后,娄君庭同年于5月15日、16日、17日、18日共还款3.2万至*****的银行账户。2016年12月28日,*****安排周建富将娄君庭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娄君庭已经还款3.2万元的事实。2017年3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害人娄君庭及张某2共同归还周建富借款27600元及利息。 7.2016年6月16日,住宁波市北仑区的被害人陈飞杰向*****、刘方借款。该笔借款由黄某、郭某(均另案处理)家访调查。双方约定借款6万,利息100炮,借期1个月。陈飞杰签订空白借条及房屋租赁合同后,黄某通过自己6236××××3836银行卡放款6万元至陈飞杰银行账户,后黄、郭二人陪同陈飞杰取现金2万元并扣还。因陈飞杰无手机,黄、郭二人还从给陈飞杰的钱里扣除一部分钱给陈飞杰购买手机用于后期催款联系。陈飞杰无力还款后,黄某、郭某等人打电话威胁陈飞杰,并在陈飞杰家门口喷油漆字,张贴身份信息等。2017年4月1日,*****安排张有德将陈飞杰起诉至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要求陈飞杰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陈飞杰已经还款2万元的事实。2017年6月28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12月7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原告张有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8.2016年6月20日及6月28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赵春向*****、刘方、吴琼昌(已另案判决)等人借款共计40万元。该笔借款通过黄某银行账户放款40万元至赵春账户。赵春陆续还款至*****、吴琼昌等人银行账户共48.6万元。2017年5月27日,刘方安排黄某将赵春及其妻子俞某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赵春已还款48.6万元的事实。2017年12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胜诉。后经执行和解,俞某支付黄某8万元。 9.2017年5月11日,住宁波市象山县的被害人陈昕哲向*****借款5万元。该笔借款由周建富进行家访调查,双方约定借款5万元,利息80炮,借期1个月,每天还款500元,放款后先扣除2万元的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陈昕哲签了空白借条等材料后,*****放款5万元到陈昕哲账户上,后由周建富陪同陈昕哲前往银行取现2万元扣回。放款后,周建富让陈昕哲还款至其本人微信账号,每天还款500元,陈昕哲诉前共计还款49000元左右。 2017年5月16日,陈昕哲迫于周建富等人逼债的压力,再次到*****处借款3万元,手续和之前一样,利息80炮。*****通过张有德账户放款3万元给陈昕哲,放款后张有德等人陪同陈昕哲取现18000元扣回作为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放款后,张有德指定陈昕哲还款至其微信账户,陈昕哲诉前共计还款1万多元。 2017年5月18日,*****等人得知陈昕哲向他人借款,便让张有德以陈昕哲到他人处借钱为由认定陈昕哲违约,要求陈昕哲签订一张6000元的违约欠条,同时变更还款数额为每天支付1000元,500元用于归还本金,500元用于支付违约金,陈昕哲被迫同意。 2017年5月18日下午,*****让周建富以陈昕哲向他人借款为由认定陈昕哲违约,要求陈昕哲支付10000元违约金。陈昕哲被迫再次向*****借钱3万元用于偿还违约金。周建富等人让陈昕哲签订借条后,*****通过肖霞的卡号6217××××6794银行卡放款3万元给陈昕哲。放款后,周建富等人陪同陈昕哲前往银行取现1.7万元扣回作为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陈昕哲拿到剩余的1万余元后,支付1万元违约金给周建富等人。2017年5月21日,陈昕哲通过其名下6228××××1978农行卡按照周建富的要求还款10500元至周建富妻子兰金英6228××××4379的银行卡上。 2017年6月22日,*****安排张有德、周建富分三个案件将陈昕哲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昕哲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陈昕哲已经还款13.45万元的事实。2018年2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周建富、张有德胜0诉。陈昕哲不服上诉,二审时周建富、张有德以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撤诉。 10.2017年5月17日,住宁波市慈溪市的被害人周旭东向*****、吴琼昌等人借款,*****带着周建富、张有德等人至周旭东经营的进行家访调查。2017年5月18日,*****等人与周旭东议定以及周旭东的名义借款200万,借期1个月,利息100炮。及周旭东签订空白借条等材料后,*****便让周建富驾车带其本人及财务人员丁佳慧、华锡芳、丁林玲前往建设银行,将刘方、吴琼昌、周建富、张有德、陈曾民等人合伙拼单的200万元转账至对公账户。后周建富又驾车带着*****、丁佳慧、华锡芳、丁林玲等人来到农业银行,由丁佳慧、华锡芳从周旭东6228××××7463账户中支取现金520500元。丁佳慧、华锡芳取款后到回车上将520500元作为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交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2017年6月21日,*****将、周旭东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周旭光已经还款52.05万元的事实。2017年9月8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令、周旭东归还*****借款1479500元及利息。 11.2017年6月4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张茵向*****、吴琼昌等人借款。*****、吴琼昌对张茵进行家访调查后,双方议定借款70万元,利息100炮,借期1个月,张茵签订了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汽车质押合同等材料。后*****、吴琼昌等人筹资70万元,从吴琼昌名下建设银行6217××××4425银行卡放款70万元至张茵6227××××8421银行卡上。放款后,*****、吴琼昌等人陪同张茵前往银行取出现金20万元扣回抵作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后因张茵无力还款,*****等人将张茵名下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扣去,张茵支付一笔钱给*****后才将车子开回。张茵后续归还22万元后无力还款。2017年7月5日,吴琼昌将张茵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张茵已还款20万元的事实。2018年3月9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吴琼昌胜诉。 12.2017年6月15日,住宁波市鄞州区的被害人陈国团向*****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150炮,借期1个月,提前支付利息2.25万元。*****让陈国团签订借款20万元的借条,并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后*****通过建设银行6236××××0593银行卡分4次放款20万元给陈国团,并让周建富、张有德等人陪同陈国团去取出现金10.5万元扣回作为砍头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次日,*****、张有德等人找到陈国团,以签订借条时未提供担保人签字为由认定陈国团违约,要求陈国团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更改还款方式为每天3000元,否则就要求立即偿还20万元。陈国团被迫支付*****等人违约金1万元,同时让其子陈泉作为担保人签字。2017年6月21日,*****指派张有德、周建富到陈国团厂里催款并干扰工厂运行,民警出警后二人离去。2017年6月22日,*****指派张有德、周建富到陈国团老家上门滋扰,张有德持消防斧将陈国团老家门砍了一刀。陈国团支付了6期利息至张有德6214××××9421招商银行卡内。2017年8月25日*****将陈国团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8.2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陈国团已还款11.5万元的事实。2017年11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胜诉。 13.2016年5月24日,住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中海雍城世家56幢186单元3306室的被害人叶波向*****等人借款5万元。借款当日,叶波向朱宇婷名下6217××××9359银行账户还款1.05万元。2017年4月9日,黄某将叶波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叶波已还款1.05万元的事实。2017年7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胜诉。 14.2016年8月8日,住宁波市江东区宁舟二村28幢202室的被害人孔秀妃向*****等人借款15万元。借款当日,孔秀妃所借款项被*****等人扣回2.75万元。2016年11月21日,黄某将孔秀妃起诉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隐瞒了诉前孔秀妃已还款2.75万元的事实。2017年5月27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胜诉。 综上,*****共作案12起,诈骗金额163.8万元;周建富参与作案4起,诈骗金额80.2万元;张有德参与作案4起,诈骗金额79万元,吴玉宋作案3起,诈骗金额13.5万元。 2020年3月9日,张有德主动到福建省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4月9日,张有德向江山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手机7部、IPAD1部、银行卡15张、SIM卡12张、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等,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笔录及视频、手机、笔记本电脑电子勘查数据光盘24张,证实作案工具现状、被扣押的情况及相关电子数据勘查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 3.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证实涉案证人、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张有德系主动投案,其余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5.退款凭证,证实张有德案发后向江山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6.吴文海、黄某等人起诉书,证实同案犯对住浙江省江山市××路贷诈骗的情况; 7.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吴琼昌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的情况;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签订租房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合法的住进欠债人家里,防止被警察处理。有一个在宁波诉讼的实际借款人是*****。*****也在金华用这种方式放高利贷; 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吴玉宋多次带人上门讨要彭继峰的钱款,并多次使用威胁语言要求其儿子彭继峰还款; 10.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是其老公吴玉宋的姐夫,吴玉宋是在2015年4、5月份被*****叫出去做事,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尾号9463、9550、9144的银行账户及邮政银行尾号6768、农业银行尾号90600、90060、91430的银行账户都吴玉宋在使用,交易密码由吴玉宋设置,绑定的手机号码也是吴玉宋的; 11.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是其丈夫,其名下建设银行尾号4491、0073、5229的银行账户,平安银行尾号8593的银行账户,福建信用社尾号0042的银行账户都是*****在使用的,银行账户关联的手机号码也是*****使用。*****同自己联系的手机号码尾号是7676,吴玉宋同自己联系的手机号码尾号是6868。其弟弟吴玉宋是被*****叫到浙江衢州一起做借贷生意的; 1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跟着陈曾民做放贷生意的,陪“鸟统”郊区看了两个单子,都是“阿歪”(*****)和“北个”(刘方)两家人合作的单子。其中一个单子叫陈飞杰,还有一个奉化的。奉化的那个租赁合同阿歪让自己帮忙签字的。自己去的时候,这户人家的墙上已经被喷字了; 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李刚杰的弟弟。李刚杰出去躲高利贷很久了。其在奉化体育场路的房子是给李刚杰住的。李刚杰跑路后,发现门上贴了租赁合同,合同显示李刚杰出租给了郭某。后来有四个人到老家讨债,说是李刚杰欠钱不还,把大门锁给堵了,大门边墙上喷了字“李刚杰,还钱”。听李刚杰的前妻说有人起诉了李刚杰; 14.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同赵春在2016年8月份离婚,在2016年5月份之前,家里已经帮赵春还款了200多万元,赵春答应不再到外面借钱了,节后过了一个月左右,又有人来上门讨债、闹事,其忍无可忍就同赵春离婚了; 15.同案犯吴琼昌的供述,证实其同*****合单向赵春、周旭东、张茵放贷的情况,其陈述的过程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 16.被害人彭继峰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柯城公安局处警材料,证实2015年8月22日自己向“施借吴”第二次借款3万元,其中8000元是银行转账给自己的,16000是给的现金,6000元作为砍头息和保证金扣除了。第二次借款自己还钱还到张某3和吴玉宋的账户里,此外还给过两三次现金。2018年5月16日,通过柯城法院转账20000元执行款给吴玉宋; 17.被害人吴虹飞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涂长军诉讼吴虹飞借款5万元的情况。该5万元是涂长军现金出借给吴虹飞,至今未还; 18.被害人余某2的陈述、诉讼材料、交易明细,证实内容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 19.被害人夏杰文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吴玉宋起诉夏文杰归还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3日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 20.被害人姚清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黄某起诉姚清归还2016年6月22日、7月22日的两笔借款共计4万元及利息; 21.被害人娄君庭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其陈述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其当时找*****借款3万元,到手2.6万元。其修理厂倒闭,房子也卖了才还清高利贷; 22.被害人陈飞杰的陈述、辩认笔录、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辨认出黄某是到其家里上门家访及讨债的人员。民事诉讼移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管辖,2017年12月7日因张有德不到案而裁定撤诉; 23.被害人赵春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5月27日黄某起诉赵春偿还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8日的两笔借款共40万元及利息,但其是向*****借的钱。其指认出黄某是同*****一起家访放贷的人。其两块手表被*****拿去抵债; 24.被害人陈昕哲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内容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 25.被害人周旭东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内容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该民事判决书中表述,庭审中*****对被告辩称收到本金当日支付给原告520500元不予认可; 26.被害人张茵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当时是找吴琼昌借款70万元到账后,取现25万元给吴琼昌作为保证金和砍头息。自己还款还过四个账户,周建富的9303账户、李春燕的0615账户、张光军的2277账户,此外还有现金还的,一共还了57万多。后来吴琼昌起诉自己,要求自己归还70万借款及利息,开庭期间,吴琼昌承认自己收到的周建富、李春燕的等还款合计22万元。银行流水显示,吴琼昌放款70万当日,张茵就取现20万元; 27.被害人陈国团的陈述、诉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内容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起诉陈国团借款20万元,已经还款1.8万元,要求判决陈国团还款18.2万元及利息; 28.被害人叶波的诉讼材料、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内容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 29.被害人孔秀妃的诉讼材料、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内容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 30.犯罪嫌疑人吴玉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内容其供述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 31.犯罪嫌疑人周建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左右,其跟着*****去宁波做借款生意。*****手下有自己、张有德。*****他们在宁波有好多中介帮他们接单的,有单子的时候,*****就会让我开车带他去看单。我把*****送到指定地点后,*****会自己去看单,到客户家去家访。*****和客户谈好后,如果客户要现金,*****就会把钱转到我的卡上,让我去取现给客户:如杲客户要转账,*****就会把客户的账号发给我,他把钱转给我,由我放款给客户,有时候他自已的卡也会放款。放款给客户后,*****会让客户把利息转至指定的账户,就是放款人和收款人岔开的。如果客户不能按时还利息,*****会让我和张有德上门去催债,如果没有找到客户,我们就会采取牙签堵锁眼、持房屋租赁合同去把客户家锁给换掉来滋扰客户。最后客户不还钱,*****他们就会去起诉客户,*****让我转账给客户的,那么*****就会让我去起诉客户。起诉的时候,*****会让律师把材料准备好给我签字,同时*****教我在法庭庭审的时候死不承认客户还过我们钱。然后我就在庭审的时候按照*****叫我的去做了。最后法院一般都判我们胜诉的。刚去宁波的时候,*****就让我用身份证去办理一张银行卡用来放款。我就去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尾号9303)了。*****把钱转给我,然后让我放款给客户,接着*****会去收取利患,客户不还钱后去起诉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把客户还掉的钱给隐瞒掉了。其实制造就是放款人和收款人岔开,起诉的时候不承认客户还钱的事实。关于陈昕哲这个单子的供述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当时自己和张有德一起向陈昕哲讨债,用胶水涂过密码锁,在他家门口张贴催款纸条。关于陈国团的这个单子的供述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当时*****同自己说钱已经转给陈国团了,让自己陪着陈国团去取现,陈国团取现回来后交给了*****,*****自己存起来的,具体存哪个账户不记得了,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一大包百元纸币,估计10万有的; 32.犯罪嫌疑人张有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系主动投案。其当时在宁波帮*****做放贷生意,是同*****、周建富租住在一起的。在宁波的时候,*****的客户是通过中介介绍的,*****查看了客户的房子后就会让客户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合同、代为开锁合同等材料。这些材料签订好后,*****会放款给客户,然后让客户将第一期利息、5%的押金、家访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用取现还给我们。客户不还钱后,我们先会进行电话威胁,电话威胁后客户还是不还钱的,我们就会找客户的家里去,用牙签和502胶水把客户的锁眼给堵掉,在客户家门口写上“欠债还钱”等字样,再有客户不还钱的,我们就会拿着房屋租赁合同将客户的锁换掉并入住客户家。去法院起诉的时候,能够起诉转账给客户的那部分钱,由于事先放款人账户和客户还款的账户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我们就不承认客户还钱的那些事情,这除掉的第一期利息押金服务费中介费这些费用,和之前已经归还的钱我们就可以隐瞒掉了。这部分钱就相当于是赚到的。关于陈昕哲的单子,其陈述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后来找不到陈昕哲后,*****让自己和周建富去起诉陈昕哲,自己起诉了3万,其中吃了一半的单。关于周旭东的单子,其陈述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这个200万的单子其吃了4万多元的。关于陈国团的单子,其陈述与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后来陈国团人不见了,自己和周建富找到陈国团老家,但其老家里没人,就用消防斧头在他们门上劈了一下。这个单子其吃了4万多元; 3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其辩解称在衢州是跟着“廖志青”做民间借贷,后来自己去宁波和“阿炮”两个人合伙做民间借贷,自己没有套路别人。吴玉宋是自己的小舅子,来衢州是同刘方一起做借贷生意,和自己没有关系。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姚清、娄君庭是其同刘方合作的单子,吴虹飞、周旭东、陈国团是自己的单子。其中周建富、张有德在陈国团的单子里有合单的情况。砍头息、家访费、保证金等都是放款给客户后,客户拿钱给的。自己当时起诉客户都是按借款上金额起诉的,并说对方一分都没有归还,是自己不懂法,也没多想。其认为周旭东这笔认定自己犯罪自己很冤,自己不但没有得到一分好处,还损失了100来万,自己被周旭东套路了,自己一直只要求周旭东归还150万; 34.视听资料:周旭东案庭审视频、周旭东案车内给*****钱视频、周旭东案讨债视频、占元华案录音及讨债视频、陈鑫宏、张信琦庭审录音、陈鑫宏、郭玉龙庭审录音、蔡光平、王**庭审录音、陈培辉、王秩君庭审录音、陈培辉、叶未荣庭审录音、陈培辉、卢先德庭审录音、余鑫案庭审录音、银行取款视频、蔡光平、朱成钢庭审录音、彭继峰案泼脏水视频共18张光盘; 35.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扫描卷、福建农行、建行宁波分行、建行浙江分行、招商银行资金流水电子档、顺昌农行流水、乐淘银行流水、范国宏、赖小英农商行流水、工商银行流水共13张光盘; 36.资金汇总盘光盘1张(江山市公安局汇总); 37.本院2020年11月25日对*****的讯问笔录、关于补充侦查的函、人口档案、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全国禁毒线索流转系统截屏、江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举报他人贩毒线索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在审理阶段主动交待公诉机关原指控以外的犯罪事实、检举他人贩毒犯罪线索及核查进程的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富、张有德、吴玉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收取“砍头息”“家访费”“违约金”等费用、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故意制造放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情形,恶意制造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属于“套路贷”,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其中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本案采用掩盖被害人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以借条上借款金额提起诉讼,被害人已归还部分借款金额应视为诈骗犯罪既遂数额。其中*****、周建富、张有德三人涉案金额均为特别巨大,吴玉宋涉案数额巨大。相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昕哲、周旭东两笔犯罪数额属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及其辩护人关于*****未参与被害人陈昕哲这起犯罪的辩解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周建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富、张有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有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建富、张有德、吴玉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均予采纳。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被害人从某处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部分可以从被害人处追缴。被害人还款数额大于收到的“本金”数额的损失,责令各被告人退赔于被害人。 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开庭前尚无查证结果,本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相关立功线索查处结果可以作为对*****减刑、假释的参考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建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有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玉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有德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由扣押机关江山市公安局发还于被害人陈昕哲。 六、本案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诈骗而实际给付的“本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各被告人应追缴数额见附件《*****等四人“套路贷”诈骗财产刑责任一览表》中“追缴本金”部分。 七、本案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实际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从各被害人处追缴,上缴国库。各被害人应追缴差额见附件《*****等四人“套路贷”诈骗财产刑责任一览表》中“追缴差额”部分。 八、本案被害人实际还款额大于实际收到“本金”数额的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于被害人。各被害人应某退赔数额及各被告人的退赔责任详见附件《*****等四人“套路贷”诈骗财产刑责任一览表》中“应退赔”部分。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7部、IPAD1部、SIM卡12张、银行卡15张、空白房屋租赁合同,予以没收。 十、扣押在案的钱包、皮包各一只、手串挂饰及项链各一条、文件若干,发还于被告人*****。扣押在案的福建省社会保障卡一张,发还于被告人吴玉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件:*****等四人“套路贷”诈骗财产刑责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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