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五年了房子不给过渡费不给该找谁?

10月31日,本报从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获悉:太原市市长对网民留言做出323条回复,本报选登留言请看正文。

关于房屋的拆不拆、回迁、房产证等问题汇总:

1.关于北固碾动迁时间

尊敬的耿市长,北固碾说要动迁,现在一点消息都没有,该供暖气了,要不要租房,村民们也好安排,不拆的话早点通知啊,希望您抽时间给我们一个回复,谢谢。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尖草坪区政府核实:目前,北固碾已完成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再次核定工作,正在进行133用地重新划定、招商引资及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等工作。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下兰村拆迁改造问题

请问市长下兰村今年是否能启动拆迁改造工程?这都10月中旬了也没动静,冬天我们应该如何安置?请市长多为老百姓考虑考虑,尽早为我们改善居住和生活条件,能给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个满意的答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言而有信好政府,办实事,谋福利~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尖草坪区政府核实:目前,下兰村正在进行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再次核定、133用地的重新划定、拆补方案的确定及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等工作。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耿市长您好,现在马上入冬了,南寨村今年还会拆迁吗?感谢您的回复?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万柏林区政府核实:南寨村已列入万柏林区2018年城边村改造提升整村拆除计划,预计年底前启动拆迁。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4.太原南寒圣都非村民拆迁安置户

耿市长您好,我是原西矿街华龙泰汽配小区住户,2012年因迎泽西大街延伸我的房子被拆,此小区为大红本房,房产证已经发放。拆迁后将我们安置到现在的南寒圣都小区2号楼3单元,负责拆迁安置的为南寒街道,当时承诺我们为大红本,2018年10月15号交房,南寒街道确认信息然后去南寒村委领钥匙,给我一个小红本,上面写着住宅证,咨询两个问题:1、安置房能否办理大红本?大概多长时间?2、附交房时的收费条,维修基金旧房子交过且没用过,现在是否不应该收?3、水电费为何不执行市政标准收取?水费4.5一吨。入户门,水表电表的钱(非预付款)怎么也收?为什么要强制我们安装煤气热水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万柏林区政府核实:1、安置房与南寒村民一样统一办理产权证。2、经向房地局了解,维修基金在旧的产权证注销后,由市房地局退还本人,目前旧的产权证未注销,办理新的产权证仍需缴纳维修基金。3、经了解,水电费按照市政标准收取,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最低2.3元,最高6.9元每吨。4、入户门、水表和电表均按标准收取费用。5、煤气热水器是由煤气公司统一安装的,经了解,大部分回迁户愿意安装,如个人不想安装,亦可不安装,但需提出申请。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5.桥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问题

尊敬的耿市长,我是桥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在今年年初和我们桥东街一起审核手续的东岗路和南沙河的居民已经进行了回迁安置,而桥东街迟迟没有进行第二批的回迁安置,我们想问一下耿市长多会能给我们分房呢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迎泽区政府核实:从9月13日开始,分房安置工作将逐步进行,先对南沙河快速路拆迁户进行回迁安置,回迁地点为龙城新苑,其它路段拆迁户尚需等待回迁安置方案出台。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6.汇丰苑晨光小区有明确的改造时间表吗

请问一下汇丰苑晨光小区有明确的改造时间表吗,这个小区尤其一层的住户,采光问题严重,一天不见阳光更加下水管道更是多处漏水导致地沟常年积导致一层潮湿严重,恳请耿市长以民生为本,告知一下具体时间让老百姓有个盼头!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尖草坪区政府核实:截至目前,晨光小区暂无改造计划。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7.五一路269号棚户区拆迁问题

耿市长您好,我是一名五一路269号住户,工薪阶层,无法买房子,全家跻身18平米小房子。这栋楼58年建造,如今墙体脱落,居住环境不堪。16年听说要改造,全家异常欣喜,没想到18年还未有任何动作。而且房子面对五一路,实在不美观。周围有外国语中学,三大二院,地段极好,请问,这样的房子什么时候才能考虑拆迁呢?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杏花岭区政府核实:截至目前,暂无此处拆迁的相关文件。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8.府东东延东来龙城苑回迁

请问东来龙城苑(建材厂棚户区)回迁安置工作何时开始?
杏花岭区2018年工作安排多次提到实施启动东来龙城苑回迁安置工作,可到现在也没信儿,马上就要供暖了,今年能拿到钥匙吗????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杏花岭区政府核实:目前市房管局并未将建材厂地块的回迁安置用房下拨给杏花岭区政府,且市建审中心正在对所有2013年以来的被征收人的档案进行逐一审核,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该地块的回迁安置工作。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9.西中环南延占地补偿问题

尊敬的市长大人,西中环南延工程已经快接近尾声了,可是占了的耕地补偿方案却迟迟没有出来。目前土地已经确权,那么补偿方案应该是在施工之前就应该提出方案,征得耕地农民的确认签字才行,可是如今确实工程结尾,村民却不知道政府会如何补偿,望政府能够早日提出方案,通知到占地村民这里,让我们一颗悬着的心早日落地,晋源区晋祠镇三家村村民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晋源区政府核实:西中环南延工程属市政府重点工程,具体补偿方案需等待统一安排。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0.染料厂宿舍房产证问题

尊敬的市长、您好!首先衷心的祝您节日快乐!
我是住在南内环街染料厂宿舍(单位破产)的居民,此处宿舍以有20余年之久。当初厂子还在之时、人们对房产证意识淡薄。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加的重视到房产证的必要性、不论是售卖还是将来的拆迁。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人们多次找物业以及原单位人员反映、均无实质性进展。各环节人员一推再推,说房子的证明就像村子里大队一样、都在一个本子上。
那么如果我想出售房屋怎么办,亦或者将来的有一天要拆迁怎么办。我们几百户居民可都没有房产证啊。
请领导帮帮我们、让我们几百户居民能得到翘首以盼的房产证。督促那些不作为的物业和有关人员能尽职尽责为这些单位已破产的老住户解决实际的房产证问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国土局核实:买受人购买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房后,在办理产权证时没开发企业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开发企业的产权证,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为民服务中心一层大厅转移综合业务窗口申请。如开发企业已不存在,买受人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其营业执照已吊或注销的证明,将相关内容公告期满后,可由买受人单方申请。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1.新城村东门外,原新汾街拆迁户六年了没有回迁

市长您好,希望您百忙之中可以看到我的信息,我是原新城村东门外居民后来的新汾街,因太佳铁路建设导致我们拆迁,说是三年盖楼进行安置,如今六年多过去了,房子遥遥无期,新的居住地动工慢如蜗牛,只一个打桩就打了一年多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请问市长是不是不打算让我们回迁了,帮帮我们这些老百姓吧,给我们一个答案。谢谢。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尖草坪区政府核实:目前,新星社区已办理完毕土地手续,现正办理规划手续。尖草坪区将督促开发商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使居民早日回迁。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2.阳曲县侯村占地款没有着落

我家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阳曲县侯村乡侯村的耕地于2017年4月,由村委会组织,被国家占用,当时占地款只给了每亩近3万多元,按照当时的占地赔偿约定,还应支付给我们1.9万余元/亩。剩余这部份钱村委会迟迟不支付,也没有相关的答复。还请领导给予明确的回复。谢谢。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阳曲县政府核实:相关部门将尽快核实集体土地面积,并及时兑现。侯村乡党委、政府将积极与阳曲产业园区沟通,尽快给征地村民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请耐心等待。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3.阳曲县侯村乡辉家沟多会拆

耿市长您好,想问一下侯村乡辉家沟村有拆迁计划吗?现在附近都是工业园区,而且还有垃圾填埋场,所以填埋场解决了市区很多的问题,但是毕竟挨的我们居住地方太近,夏天根本不能住人,也太心喝的水有问题,所以问问这个地方以后会拆迁吗?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阳曲县政府核实:辉家沟村于2013年划归阳曲产业园区,期间进行过房子的丈量。2018年1月,辉家沟村又划归侯村乡管辖,经过与阳曲产业园区以及相关部门对接,暂无辉家沟村拆迁计划。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4.国樾龙城回迁房该交的钱都交了,房子就是下不来

领导您好,我是涧河的拆迁户于2017年11月得到通知随后办理了拆迁同意以及国樾龙城70平米房屋回迁手续,于2018年4月交了房租面积差价的金额,各方面的手续都办了,说是房屋很快就会下来,但是都快到2018年10月了,过去5个月了房子迟迟下不来,说是审核了,手续都办完了,审核需要半年吗?这5个月的过渡费也没有给发放,我只是想尽快拿到房子。希望领导能够关注一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杏花岭区政府核实:目前市建审中心仍在对2013年以来的所有被征收人的档案进行逐一审核,待审核通过后适时启动该地块的回迁安置工作。现已要求涧河街道办事处将您所在拆迁项目中所有住户的拆迁信息,全部录入太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建审中心进行审核。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5.小店区康馨苑红本问题

敬爱的耿市长: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留言,特别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距离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承诺的发红本日期已过去四年了,而且相关单位的回复也都是一样的,我们想知道,如何小区违建不拆除,那么房产证是否无望办理?现在进展如何?我们何时可以办理?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实:该处为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康馨苑小区。2010年9月开工,2012年12月竣工。2017年8月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局对A1、A2、A3、A5、A7、A8、A9、B1出具跟踪意见。但其中由于A4、A6、B2、B3、B7、B8、会所越证建设,B4、B5、B6、幼儿园多处有私搭乱建行为,不能办理规划验收。建设单位至今不积极配合办理,市规划局多次催促办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于2018年5月28日对私搭乱建部分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并规(执A)停字【2018】第A004号。要求其自行拆除,市城乡规划局将督促建设单位自行拆除并加快完善越证建筑的处理。现在建设单位正在完善资料,尽快推进项目的整体验收。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交通、征地、车位等问题汇总:

1.关于孩子上学户籍为题:

2018年8月4日,给孩子报名太原第四实现小学,孩子和她奶奶一个户口本,我自己和妻子的户口在我妻子家,接待老师说不能证明是直系亲属,要我开一个我是我妈的儿子,才能证明我妈和我女儿是直系亲属,派出所说现在不开这种证明,我现在不知道去哪开,今天最后一天报名小学。我该怎么办?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小店区政府核实:按照太原市教育局小一新生入学条件要求,人户一致(直系亲属关系)可按学区划片入学。经了解,因您与女儿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无法确定您女儿是否满足此入学条件,学校要求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后经协调,您已开具相关证明,您女儿已顺利报名入学第四实验小学。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关于征地补偿款问题

耿市长您好!我是清徐县西木庄村民。近日,万科要在我村征地,我家地里种的梨树,已经有10年树龄了。这十年来我勤恳劳作精心培育。树长势良好,结的果子清甜可口,远近闻名。卖梨增加了我的收入,使我一家安居乐业。但是县里说给我18000元把这130棵优质梨树就征收了,附近有5,6年的枣树也是这个价格。难道征地赔偿可以一刀切?不管树的品种,树龄,棵数?我们找评估公司估价为什么不算?18000元想想还心酸了!还不够我这10年一车车往地里拉的粪钱,下的辛苦了!请领导体察一下我们老农民的心声。我不耍无赖不闹事,只求一个公正合理!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清徐县政府核实:您为清源镇西木庄村村民陈镁,主要反映内容为土地征收中地面附着物果树(梨树)的补偿标准问题。西木庄村南303亩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目前清徐县正在实施土地收储等相关工作。根据县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果树、干果类的补偿标准分为四类:一是苗期1500—3000元/亩;二是初果期8000元/亩;三是盛果期18900元/亩;四是衰老期3000—4000元/亩。您家种植的一亩梨树(10年)属于盛果期,补偿标准为18900元/亩。您就西木庄征地问题已向清徐县清源镇反映过,认为自家的梨树每亩18900元/亩补偿太少,要求评估公司评估。当时清源镇要求您找的评估单位为市林业局、农业局、农科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但您本人是从社会上找的其他评估公司对他家梨树进行评估。清源镇与评估公司座谈时,评估公司表示对所评估的价格不负任何责任,而且该评估公司没有出具任何评估资料,所以清徐县清源镇对该评估价格不予认可。9月28日,清徐县国土局、清源镇政府已积极联系您,认真讲解征地政策,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对您进行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村民合法利益。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小区没有停车位,小区大门外贴罚单,老百姓该如何?小区周边夜间停车要能改成晚7到早9点,周末能让全天停车还能接受,请市长体恤百姓的难处,谢谢。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交警支队核实:近年来,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保持高速增长,2014年突破100万大关,2018年突破150万大关。车量的增加在反映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交通拥堵和“停车难”就是其中最大的两个。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其中尽可能的寻找平衡点。晚七点到早九点允许停车,虽缓解了“停车难”问题,但与早高峰的7:00-9:00冲突严重;周末允许停车更是给周末出行的人群带来不便。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市民选择周边较远处的停车泊位停放,或多选择其他低碳出行方式。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4.关于公交车换乘问题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在榆次的上学的晋源人,每次上学需要到火车站换乘车辆,有点不方便,所以恳求领导可以开通从晋祠公园到大学城的公交车,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太原南部的学生去榆次上学,缓解火车站坐公交车的人流量,而且也能让大学生来晋源,带动经济的发展互利共赢。

希望领导可以考虑一下我的建议,如有打扰请多包涵。最后希望市长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公交公司核实:早在2002年,按照太原晋中一体化发展要求,市公交公司同晋中公交公司开通了901、901支,方便了两地居民互通;随着高校新区投入使用,陆续开通了902、903、903支,方便了高校新区师生出行;太原火车南站启用后,开通了909路,方便了晋中市民前往火车南站乘坐高铁,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市民乘坐舒适度,公交公司在2015年初将901、901支原有10米车辆更换为更大容量的12米空调车。截至目前,服务连接太原、晋中两地共计6条公交线路,日总趟次达到300余趟,线路途经覆盖太原市火车站、太原市飞机场、太原市火车南站、榆次老城、高校新区等大型客流集散点,上述6条公交线路可以满足两地市民乘坐公交出行。目前,晋祠公园附近群众可通过一次换乘到达晋中地区。考虑连接太原、晋中两地主干道太榆路已有6条公交线路衔接,并且上述线路途经站点已有多条市区公交线路与之衔接,太原和晋中市区各地可通过换乘抵达,为了避免运力浪费,同时,考虑到太榆路高峰时段交通通行压力,不再增设晋祠到榆次公交线路。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5.关于公交车提示语问题

敬爱的耿市长: 太原的大公交无论硬件、还是管理,放眼全国也数一数二。 美中不足的是,每次乘坐总能听到“请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这样的字眼。试想,这样的弱势群体们本就惶恐,恐怕不爱听这样的字眼吧! 文明太原城,可以点滴美。 比如,可以改成“亲爱的乘客,欢迎您奉献自己宝贵的爱心”“乘客们,我们献出一点爱,共创文明太原城”“爱满车厢、请您让座”等,如此一来,既温暖、又文明,既尊重、又美好,多好! 以前也曾给7249876建议过,可惜人微言轻,没有意义! 希望耿市长关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公交公司核实:关于您留言建议将“请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这样的提示语进行修改,公交公司曾到一些大的站点进行民意调查,大部分乘客对提示语的内容没有什么意见。乘客表示在公共场所,只要大家都能互相谦让即可。公交车是为大众服务的,让座提示只是给乘客提醒,通过有明确对象的提示,市民基本上能做到主动让座,目前公交宣传的“请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全国绝大数公交统一的让座提示,是对这些特需乘客的重点关心和照顾。在今后的工作中,公交公司将集思广益,为乘客的利益着想。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6.关于桥东街音箱扰民问题

桥东街主要建筑是264医院,之外则以居民为主。几百米长的路上,随处可以看到店家门口摆放着一个个音箱,从音箱里传出的那些震天动地的声响,从早上一直到晚上关门,搅得周围不得安宁,无法正常工作与休息。这种行为实在不文明。 店家喇叭揽客成城市“景观”。短短几百米长的道路两边,至少有20多家店在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响或广告招搅顾客,成为桥东街一大“景观”,许多市民深恶痛绝,并成为市民向110、城管等部门举报的一大热点。 这些店家以饭店、便利店为主。他们都把音响放在门外,有的挂在店外檐顶上,有的装在门沿上方,有的放在门外地上。希望有关部门拆除这些擅自安装的喇叭。 店家喇叭与住户“打游击”。当附近居民向一些店家提出播放的音响太响时,他们有的说还好,有的说了就调低一下,但是然后,立马调高音响揽客,与住户“打游击” 如果大家都不放音响,让城市多一份安静多好。对此,有的店家说:“我不放音响,旁边店家在放怎么办?只能播放,互相比拼。 ”

不过,也有一些商家对用这种办法揽客有不同的看法。一位不愿意用音响来揽客的店主说,做生意不是靠这种办法,关键是靠商品质量和服务。这种做法实在太不文明了。 诸如此类的商家促销噪音已然成为城市污染的痼疾,领导不能对此“负责到底”吗?对此噪声,市民是否只能“自认倒霉”“洗耳恭听”? 一个城市的和谐与繁荣,需要法律来保证,而法律是需要人去执行的。只有树立起以民为本的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我们的城市才会建设得更美好。

强烈要求,政府能出面制止该行为,还居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谢谢!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公安局核实:桥东派出所民警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并将此情况通报给桥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和迎泽区行政执法局,并要求社区民警深入管片区域,对所涉及的路边店进行集中整治,目前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7.关于太原市公共交通状况问题

尊敬的耿市长,感谢您在太原执政以来的辛苦的付出,但是对于太原市目前的公共交通状况,我有几点意见要提:

1.太原作为一个省会城市,公交支付系统严重落后,且不说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和全国一卡通等支付手段,公交月卡充值点营业时间短、公交卡充值方式单一,建议尽快和别的省会城市一样开通多种支付方式。

2.公交车的车距过大、车速过慢,严重影响出行效率。

3.公交站点设置不合理,自从太原开始大规模修建快速路以来,有些公交站点之间的距离过大,以近期火车站602路和816路车站变更为例,虽然这两路公交车不走地下通道,但是使得地面交通更加混乱且与下一站间隔过长。

4.太原市近年来城市版图扩展迅速,但是公交车线路覆盖基本没有变化。

5.出租车不打表、随意拼客等乱象持续多年,未见有好转。太原市地铁还没有建成,但是希望把公告交通的方面做好,以目前的状况看,着实体现不出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体现不出太原市为公交都市的称号,体现不出太原作为山西省会的门面,更体现不出公共交通为民着想的理念。发展好公共交通,从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城市目前拥堵的状况和电瓶车过多的乱象。希望今后能将公交票价适度上调,把公交交通系统市场化,引入其他公司进行竞争,同时向其他大城市学习,才能保证公共交通的良性发展,避免有些领导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状况。

热心网友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公交公司核实:目前市公交公司正对手机网上办卡和充值、移动支付、扫码乘车等功能进行方案对接,项目建设有望在年内实现。一旦实施完成将大大方便市民出行。公交线网优化布局依托公交场站。今年,市公交公司已提出增加全市6处公交停车场建设,待长风东、长风西、嘉节、明珠、新城、柴村等拟建场站建成后,将根据市民的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和调整线网结构,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同时,依托拟新建公交停车场为支撑,开通服务空白区域公交线路。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今年还将推出“网约定制公交”项目,采用路线乘客定、需求提前提、等车时间短、一人一座位、一站可直达、乘坐更舒适的优质运营服务,同时,还在有序推进智能调度系统建设,待上述项目实施后,还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挖掘传统公交的发展潜力。通过对市民的出行需求和轨迹、传统公交和网约公交的客流统计以及道路通行能力等诸多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实践中验证和调整,进一步提高网约公交服务品质,同时优化传统公交的线网结构,提高运行效率。近期,市政府正在委托上海同济大学交通研究院,新修编太原市的总规,其中包括公交专项规划,在规划中将依据太原市业态的变化,重新制定优化公交线网相关内容,这样使公交线网更趋合理,降低重复,增加公交覆盖面积。关于您提到公交车辆不走火车站下穿通道的问题,交警部门重新规划火车站周边交通路网,建设路(南向北方向)辅道和主道设置了硬隔离,公交线路车辆行驶辅道后无法走下穿,为此,市公交公司调整602、816路等走向,由此带来的不便望市民谅解。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8.关于医院欺诈百姓问题

我弟弟来自娄烦农村的一名农民工,日,我来到山西博大泌尿外科医院做包皮手术,挂号后,当时说做手术需要交2000多,挂的是刘主任的号,我弟弟当时问他们做完手术需要多少,医生说2000多,我弟弟感觉能承受,所以就交了2000多,医生检查了一下就让进手术室了,结果进去,没过多时,医生说病严重需要做另外一个手术12800元,由于当时手术已经开始一半,医生让我弟弟打电话筹钱,我弟弟来太原次数不多,第一次遇上这事情,他很害怕,出门在外人老实,没有熟人,所以就问我家人包括我在内,借了一万多,交给医生,然后手术才从新开始,期间把我弟弟扔在手术室不管,交了钱才管,我弟弟从手术室出来很伤心,总共花了13500元,给我打电话痛苦不堪!山西博大泌尿外科医院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我恳请耿市长还我们一个公道,这样的黑心医院不知道要坑害多少老百姓,耿市长替我们讨回公道吧!

热心网友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发改委核实:山西博大泌尿外科医院为营利性民营医院,该医院收费项目及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各项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在价格主管部门均有报备,该医院收取您的费用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协调,院方了解到您是农民工,且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特为您慈善援助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元)。您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9.关于小东门街违建问题

尊敬市长: 您好。小东门街,新开南巷报刊亭,报纸基本不售卖,私自搭建经营其他生意,占道经营,希望早日拆掉!

热心网友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杏花岭区政府核实:坝陵桥街办近期将集中整治,彻底拆除违建。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0.关于出租车乱收费问题

尊敬的耿市长:您好,我在9点23左右打出租车(AT7***),从小马商城到西贾北街72号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司机本来饶了点路打表显示48,平时最多40。到目的地说这个地方偏僻要收两倍最后收取了95的费用。还不开发票。这种贪小便宜事小,丢太原人面子事大,出租车作为一个城市的标杆,这些无良司机连本地都坑,还坑学生。而且违反了法规。

热心网友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市客运办投诉科10月11日已召回晋AT7***当事出租车驾驶员朱X军进行核实,经核实驾驶员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违章运营行为成立,依据《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已移交违章处罚科予以200元交通行政罚款,同时扣除当事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10分。同时责成驾驶员退还乘客当次运营中多收取乘客费用47元。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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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澄迈县人民政府拟对澄迈县国税、地税、剧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等设施实施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澄迈县国税、地税、琼剧团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咨询的,请到澄迈县国税、地税、琼剧团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园路金城帝景业主之家旁)进行咨询,需要反馈意见者请携带证件。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到2016年11月21日。

附件:澄迈县国税、地税、琼剧团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澄迈县国税、地税、琼剧团棚户区改造

为做好澄迈县国税、地税、琼剧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澄迈县国税、地税、剧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等设施。

澄迈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责任主体;澄迈县国税、地税、琼剧团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拆迁改造工作;澄迈县住建局和金江镇政府为本次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指派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土地报征工作;县城乡公司为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

(一)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签订协议后,协议生效,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指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六)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认为应予补偿的;

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变更为非住宅用房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或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房屋权属证书,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住宅房屋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反相关规定或在征收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确定

(一)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

(二)无任何手续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总价。

第十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基准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搬迁奖励可按本方案第二十四条发放)。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具有完全产权的,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单位具有部分产权的,经补办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的,经评估后给予补偿;未补办相关手续的,经评估后分别给予补偿。

(二)产权完全属于单位的职工住房,经评估后补偿给单位。

(三)为切实,迅速解决水灾中心区(国税、地税及琼剧团)实际问题,缓解抗险救灾压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区职工房屋征收可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总额不低于可被征收房屋面积×4000元。

(一)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1.居民住宅用地,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征收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2.行政、事业单位经政府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予补偿,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如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3.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

1.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2.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持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有效证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对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一)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本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二)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违法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

(一)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二)企业土地补偿按征收当年本区域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对企业零地价取得的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业单位自行搬迁,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三)企业建(构)筑物征收补偿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村(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一)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还房。

(二)征收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无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可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按土地面积1:1.5的比例提供安置住房,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如果征收的土地价值量大于用于安置房屋的价值量的,剩余部分则以货币方式补偿。如属于商业地段,可按1:1的比例还相应性质用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还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安置房为毛坯房;

(二)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四)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成本价格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二十条  为方便群众入住,安置房应包含铝合金窗、双层钢板防盗门以及自来水、电、电话、宽带等到户。

第二十一条  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1.临时安置过渡费:实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应予以补偿的房屋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支付,每户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补足。

2.搬迁费:搬迁补助费由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产权房屋面积30元//次标准予以支付。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15元/m2/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30元/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前3个月(征收公告颁布之日前)交纳营业税额所得税的平均数倒推利润(按营业税额所得税平均数的30%计算利润),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利润作为停产、停业补偿。如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第(一)款标准,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虽然实际用于经营,但未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一)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按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商业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在按照本条第(一)款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货币奖励。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奖励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1.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奖励的发放。

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16日至25日(含第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

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26日至30日(含第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元奖励;

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30日以后的不予奖励。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完毕后,被征收人在15日内(含15日)搬迁完毕,并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的,全额发放搬迁奖励;

协议签订日期起第16日—30日(含30日)期间完成搬迁的,按搬迁奖励的50%发放,30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而中止签约、搬迁的情形,待不可抗力事项消失后经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认,可继续计算期限。

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放弃承诺书》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四)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委托其配偶或者近亲属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必要证明代理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亲自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

(六)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至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前,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8个月内予以安置。

(二)保证安置房合符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对于简易装修的安置房,装饰装修标准见本方案第十四条。

(三)安置房的产权证明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一)在棚户区拆迁公告发布前购买棚户区内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经交易双方确认交易真实、补缴相关税费后,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

(二)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县政府组织国土、住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抵押、典当、信托、委托经营等合同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已经列为征收对象的事实通知合同相对人,处理相关合同的善后事宜。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五)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由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笫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笫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澄迈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归属;若在征收公共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确定权属归属的,将该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视为权属争议物予以征收。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权属争议物的征收程序是:(一)、征收人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征收物进行证据保全;(二)、征收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物进行价值评估;(三)、征收人根据本安置补偿方案标准对被征收物计算补偿款;(四)、征收人设立专户,将该被征收物的补偿款提存;(五)、将权属争议物征收为国有资产;(六)、待争议物的权属明确后,征收人将该被征收物的补偿款支付给权利人。

笫三十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澄迈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三)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笫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笫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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