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自曝直播唱歌被索赔版权费 10 万,你认为合理吗?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规定,著作权人(即:版权人)对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主要拥有以下16种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其次,该游戏主播从事的是商业直播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在商业直播中公开表演他人的作品(即:公开唱他人的歌曲),其事前并没有经过该歌曲版权人的许可以及提前支付报酬,同时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情形(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该游戏主播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54条关于赔偿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标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来予以确定,如果是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前述确定的赔偿标准上适用1-5倍的惩罚性赔偿。而从报道中该游戏主播的行为来看,版权人索要10万元赔偿款,估计法院届时判决不会这么高,应该会往下降,具体金额多少,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总之,现在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立法是越来越完善,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是越来越全面,所以,但凡是商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千万不要随意表演他人的作品(想唱就唱已经过期了),即便要表演,也一定要事先经过版权人的许可以及提前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否则,那可能就会吃上官司(版权人告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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