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缴纳过残疾社保的公民到了4050才能享受残疾社保政府优惠政策对吗?谢谢

(一)便民服务全程代理项目

1.健康家庭一卡通(一孩、二多孩);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便民服务全程代理程序

1. 芜湖市健康家庭一卡通(一孩、二多孩)代理程序

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孩、多孩的夫妻。

2)提供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育证明及夫妻合影照2张。

①登录一站通,办事大厅里面的业务受理,分双方省内、一方或双方省外两个选项。点击进入填写基本信息(同《生殖保健服务证》内容),有身份证读卡器的,可以直接读取基本信息。系统自动导入的信息如果与证件有出入的,以证件为主,手动修改。

②证件库可选择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证件库没有的可手动拍照上传,一次可上传多张照片。当天办理的结婚证等证件可能无法及时导入系统,需要手动上传。婚育情况承诺书、婚育证明和其他材料的上传至“其他附件”。

③确认上述基本信息正确无误后,先保存,后提交,所有信息直接导入省平台。在待办事项里面点开办证信息,先点击“办结”,最后点击“证件套打”按钮,一站通里面的证件办理完毕。

④办证信息转至省办证平台,镇级将信息下发到村级,村级审核后,镇级审核通过,点击“发证”,不需要打印证件,由村居或镇级继续发送短信给当事人,省平台办证流程完毕。

4)承诺时限:夫妻双方均为省内1个工作日;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省外的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代理程序

1.领证对象: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妇。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不予办理。

2.需要的资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或孩子医学出生证明,夫妻合影照2张。②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代理程序:夫妻双方申请,由村级代办员收集齐全相关证明证件后到镇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办结后送证上门。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代理程序

1.办证对象: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

2.提供资料:①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②已婚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康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③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代理程序:拟外出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村级代办员收集齐全资料后,陪同办证人员到到镇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奖励扶助手续代理程序

1.办理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年满60周岁,且在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仅指亲生子女)。

2.需要的材料:①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②户口簿。

3.代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后,由村级代办员收集齐全相关证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登记表》,经村级审核公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镇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经镇级审核公示后,由镇级代办员上报到县级人口计生委,经县级审核公示确认后,由村级代办员告知服务对象。

4.承诺时限:每年9月30日前将奖扶资金足额划拨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六)特别扶助手续代理程序

1. 办理对象: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 需要的材料: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②《死亡证明》或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代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后,由村级代办员收集齐全相关证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经村级审核公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镇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经镇级审核公示后,由镇级代办员上报到县级人口计生委,经县级审核公示确认后,由村级代办员告知服务对象。

4. 办理时限:每年9月30日前将扶助资金足额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5. 收费标准:免费。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登记就业失业信息的办理及审核程序

1.《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2)户口簿原件和本人那页复印件;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证书;

6)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的资料:

1)从高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解聘合同和连续六个月的工资表或社保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县居保中心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3. 失业登记办理对象: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4. 办理就业信息需要的资料:

城镇户口(符合以下一点即可)

1)居委会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2)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有劳动部门的签证印章)

3)自己创办企业或者个体经营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

农村户口(符合以下一点即可)

1)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有劳动部门的签证印章)

2)自己创办企业或者个体经营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

5. 代理程序: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属实后将其基本信息输入系统,上报县人社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登记就业,失业信息。

6. 承诺时限:即刻办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对本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通过查找社保系统进行确认)或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且在系统中连续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在系统中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通过查找社保系统进行确认),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且不挑不拣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在系统中连续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被征地率50%以上或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在系统中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在系统中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毕业24个月内高校毕业生,且在系统中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享受低保待遇、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以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文件为准。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和镇(横山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所联合勘察出具的调查材料。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身份及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明细单。

3)长期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明细单。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款存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款存折;由户口所在村和镇社保所出具、县居保中心复核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审核表”。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款存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款存折;高校毕业证书原件。

1)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本人持申请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无为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经初审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镇社保所审核后,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审批认定手续。

2)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季将新增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培训就业科备案,并将拟认定人员名单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

4. 代理程序: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属实后将其基本信息输入系统,上报县人社局审批。

5. 承诺时限:即刻办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具体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50元/人.月(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300元/人.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60元/人.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已满3年,目前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保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具体操作适用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的芜人社[号文件)。

3.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因欠费原因社保补贴享受期未满,欠费补缴后可继续按现行标准享受社保补贴,合并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已办理退休人员申报社保补贴不再补发。

4. 具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人配偶在各类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工作,其收入水平明显较高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夫妻双方有一方独资或合伙创办各类企业的;

4)拥有二处以上(含二处)私有住房或拥有门面房的;

5)其他不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的,需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等凭证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社保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

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由本人持申请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无为县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经初审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镇事务所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局培训就业科。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直接向镇社保所或县人社局培训就业科申报。县培训就业科每季度汇总审核一次,对参加社会保险、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7. 代理程序: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属实后将其基本信息输入系统,上报县人社局审批。

8. 承诺时限:即刻办理

(四)离退休人员办理登记证及年检服务

1. 办理对象: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

2.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证》的办理程序提供材料:

2)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3)代理程序: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属实后将其基本信息输入系统,上报县人社局审批,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证》。

4)承诺时限:每年4-6月份,参加年审人员携带《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审工作。

3. 离退休人员办理程序提供材料:每年4-6月份,参加年审人员携带身份证进行年审。

1)代理程序: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属实后将其基本信息输入系统

2)承诺时限:立即办理年审

(五)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及初审程序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2. 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无为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推荐书》(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均需验证原件),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登记失业状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复印件;网络商户需提供网络实名认证资料;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提供相关证明。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证原件),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2016、2017年注册工商业执照;农村种植、养殖大户需要提供承包协议等创业证明材料。

申请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所在居(村)委员会登记,填写《无为县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到所在县就业服务中心签署意见。

4. 承诺时限:在每年贷款政策实行时期内办理

(六)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受理程序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1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峨山镇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峨山镇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峨山镇范围内的镇属企业及外来企业,有合法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2. 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写明投诉人详细基本信息;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注明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4)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登记及申领程序

1. 城乡居保的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2. 城乡居保的参保手续

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个人结算户存折的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居)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人员办理好登记手续,县居保中心审核后将发放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在每年12月前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的应缴费资金存入缴费存折,由银行划扣养老保险费。

4. 申请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条件

2)按规定参保,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到龄后由村社保员代理参保人员办理申报手续。

5. 承诺时限:每月10日前将所需材料报予社保所,在当月申报缴费已满的情况下,下月即可享受待遇。

(一)办理老年证所需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一张;

(二)办理残疾证所需材料:领取残疾鉴定表到指定医院鉴定,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二寸彩色照片三张。

(三)城乡低保申请程序

1. 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盖村公章、一式三份、二寸照片三张)

2. 申请原因(因病、因残、或其它特殊原因的证明病历,残疾证),月人均收入低于576元

3. 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和安徽省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承诺书

5. 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四)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 救助对象:城乡重点优抚,五保,低保,特困人员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凭身份证、户口本、出院小结、医疗报销结算单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

2. 其它困难人员在当地办理。

4. 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 凭新农合补偿结算通知单原件

(五)农村五保户申请程序

1. 填写无为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盖村公章、二寸照片三张)

(六)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1. 救助对象因当年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导致城乡生活特困家庭人员

2. 申请、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盖村公章

3. 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4.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6. 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每人一份

(七)承诺时限:按规定时间办理

(一)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审批及办理程序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经过鉴定确需改造重建或修缮加固的危旧房屋

1)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0.6万元

2)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每户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0.4万元。

1) 农户申请。由户主资源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籍、住房状况以及家庭困难的相关材料。

2) 村委会评议。村委会对困难家庭的申请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张榜公示;经评议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审核。

3) 镇级审核。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并对申请房屋重建进行现场勘查。对经评议认定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县级审批。经镇政府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报县城乡建委审批。审批后同农户签订协议,并通知其开工建设,并收集一户一档资料。

5) 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村委会组织初步验收、镇政府现场验收和县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6) 资金发放。经各级部门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汇至农户一卡通。

7)信息录入。将农户基本信息输入全国危房改造系统。

1)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一户一档》。

2)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困难证明材料。

4)村委会公示材料。

5)危房改造前、中、后三张照片。

5. 承诺时限:每年3-10月份。

(二)农居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 办理对象:住宅位于全镇范围内急需拆房建房或存在住房困难的群众。

1)申请建房的报告。

2)农居民建房审批表。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材料。

1)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报告初审并附意见,上报镇城建办。

2)现场勘查。镇城建办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到现场勘察,填写《农居民建房勘察表》。

3)审批。报镇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办公会意见反馈给户主。

4)现场放样。建房前由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到现场放样。

5)竣工验收。待房屋竣工后,由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到现场验收。

4. 承诺时限:即刻办理

(二)审核涉及惠民补助资金

(三)负责涉农资金政策咨询和补助资金查询

(四)承诺时限:按规定办理

1. 受理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审查、发布、上传。

2. 受理和代办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服务;提供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咨询;提供农资供应、育秧育苗、植保统防统治、机耕机收等生产作业性服务。

3. 农业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技术培训的信息服务,农业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服务;办理各种涉农补贴补助;提供农产品买卖市场信息,有关气候变化、抗灾防灾传达、支农惠农政策传达等。

4. 提供办理木材运输、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服务。

5. 提供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提供树木病虫害防治、林业技术推广、林业技术培训的信息服务。

(二)承诺时限:按规定办理

受理不在以上窗口受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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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2006年、2007年省财政两年发放粮食直补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39.09亿元。2008年继续稳定粮食直补政策,加大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力度,全省共计划安排粮食直补资金6.9亿元,农资直补资金32.3亿元,两项合计39.2亿元,粮食(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与2007年相同;农资综合直补每亩补贴62元,比2007年增加32元,补贴资金5月底前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农户。

(二)以土地治理为重点,打造农民增收平台。2008年国家立项土地治理项目省财政计划投入6.9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6.2亿元),改造中低产田120万亩,着力土地治理和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民增收提供最基本的生产条件。

(三)着力培育区域性主导产业。2008年国家立项产业化项目省财政投入3.3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3亿元),着力培育区域性主导产业,加大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扶持项目60个左右,以积极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

(四)以专项开发为突破口,加快区域协调发展。

一是实施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2008年省财政计划投资1.6亿元,扶持我省26县丘陵山区开发,充分发挥丘陵山区的发展优势,通过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实施产业化综合开发,把丘陵山区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平台。

二是实施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2008年省财政计划投资6500万元,改造中低产田15万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善黄河故道沿线的13个县(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及农村基本生产条件。

三是支持沿海滩涂开发。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投资7250万元,推进沿海滩涂开发,计划围垦5万亩,实施垦区配套5万亩。

四是支持高沙土项目农业开发。2008年省财政计划投资3000万元,改造中低产田12万亩。

五是支持煤矿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2008年省财政计划投资1000万元,改造中低产田3万亩。

(五)鼓励引导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对各地有一定规模扶持、合法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以奖代补。在坚持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我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高效规模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为发展我省现代高效农业创造有利条件。

(六)推动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模式。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设施(高效)资金3.5亿元,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和高效农业;分别安排1亿元、5000万元对新增高效设施农业规模大、消化农产品能力强、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成效显著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大力支持。

(七)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引进、示范和推广。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1500万元,用于开展农业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安排农业三项工程资金2.15亿元,围绕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支持农业种质资源基因库建设、现代农业技术集成、重大技术示范推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开展农业科技入户工程。

(八)促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政策,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动物防疫疫苗经费,2008年中央及省财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经济薄弱地区动物防疫注射费补贴;安排专项资金2995万元,用于动物免疫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

(九)治理里下河、淮河流域内涝问题。2008年省财政计划专项安排1.5亿元,根据里下河等地区相关市、县财力情况,对灾后应急治理工程建设实行差别补助。

(十)实施丘陵山区水源工程、圩区治理和西南岗地区农村基础设施改造。

丘陵山区水源工程:省财政补助额度按照工程新增蓄水量核定,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2008年省财政补助标准为:塘坝0.5/立方米、大口井2.0/立方米。

2.圩区治理:重点支持里下河腹部地区、沂南沂北地区圩区治理。2008年里下河腹部地区新建、拆建圩口闸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新建圩口闸按闸口宽度每米补助1.5万元,改造圩口闸每米补助0.5万元。省对沂南沂北地区(灌云县、灌南县、新沂市、沭阳县、宿豫区、淮阴区、涟水县)圩口闸、排涝站更新改造补助工程造价的70%。

(十一)加强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实行竞争立项,2008年省财政对立项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每县(市、区)计划安排资金25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统一政府采购泵站机电设备(变压器以下,含变压器)。

(十二)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桥项目建设。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小农桥建设资金3.84亿元,支持建设乡、村非等级公路的农用机耕桥及农民生产、生活用桥5500座以上,单项桥梁总投资不得低于4万元。省财政对苏南(苏、锡、常)、苏中(通、泰、扬、宁、镇)、苏北(徐、淮、盐、连)、宿迁分别补助投资总额的30%、50%、70%80%,单项桥梁省财政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良种补贴政策。2008年中央及省财政计划安排水稻良种补贴资金5亿1855万元(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1650万元),实现全省3457万亩水稻良种全覆盖。同时,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小麦、生猪、奶牛、油菜、棉花等良种补贴政策。

(十四)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2008年中央及省财政计划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7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1.2亿元),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施财政补贴,扩大补贴范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地方开展现代高效特色农机具补贴进行引导。

(十五)提高能繁母猪补贴标准。2008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能繁母猪实施补贴,补贴标准在2007年每头补贴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头补贴100元,对苏北、苏中补助比例为60%40%,苏南地区全部由市、县财政负担。

(十六)增加对农民培训的支持力度。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资金1亿元支持农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继续坚持培训券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对高技术工种的补助标准。同时,将对初次取得选定高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实行以奖代补,省财政计划安排资金6000万元,实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制度,支持和鼓励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就业、转业、创业”,丰富农民增收来源渠道。

(十七)继续完善扶贫小额贷款制度。2008年省财政安排放贷计划7亿元,贷款对象以苏北地区及黄、茅部分地区的年收入2500元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

(十八)积极支持贫困人口较多地区扶贫攻坚。2008年,省财政将在扶贫力度不减、扶贫资金不少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建立促进经济薄弱县脱贫攻坚激励机制,在扩大县级自主权的基础上,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制度及奖惩机制,确保三至五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十九)深入实施千村万户帮扶工程2008年继续实施1011个经济薄弱村分年度的整体帮扶计划,省财政计划安排扶贫资金1.5亿元,支持剩余373个村的扶贫整村推进工作,重点用于经济薄弱村道路、桥梁、电灌站、防渗渠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化项目;在农桥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一池三改、河塘整治及扶贫小额贷款等项目上,向1011个经济薄弱村倾斜。

(二十)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6.62亿元,解决350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十一)支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县乡河道疏浚补助资金2.8亿元,河塘整治资金2.25亿元,用以支持县乡河道疏浚和村庄河塘整治工程。

(二十二)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湿地保护。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1.5亿元,主要用于沿海、沿湖、沿江及沿高速公路的绿化带建设;全面开展农村村庄绿化建设;以太湖等湖泊湿地为重点,支持湿地保护体系建设。

(二十三)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机制。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3682万元,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力度,用于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助。

(二十四)支持利用农村清洁能源。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建设以一池三改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户用沼气8万处,支持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800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20处。

(一)2007年,全省城乡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2008年始,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

(二)2007年,省财政对高中阶段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平均1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对中职校一、二年级学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对高校学生分别按3%16%的比例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2006年始,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帮助经济薄弱地区培训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择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到苏北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持苏南及城镇优质学校骨干教师到苏北农村中小学对口支教。

(四)2007年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1.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建立长效援助机制。

一是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是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是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50%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100%。

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五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六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2.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2007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200万元,对委托地方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代偿和微利项目贴息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享受对象的范围,增加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手续,严控贷款风险,规范管理制度。

1.继续完善省对困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办法,2007年省财政对省政府确定的33个养老金困难市县安排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8.09亿元,2006年增加3.48亿元,增幅23.8%,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22007年省财政制定下发《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养老金106元,增加后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1066元。

1.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帮助各地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直接挂钩的增长机制。2007年全省城市平均低保标准244/月(其中苏南291元,苏中239元,苏北194元),同比增加23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129/月(其中苏南184元,苏中107元,苏北80元),同比增加14元。全省支出低保资金12.73亿元,比上年增加3.11亿元,增长32.3%。其中省财政安排4.18亿元,比上年增加1.24亿元,增长42.2%

220078月和20081月,省财政两次安排困难地区城乡低保对象物价补贴资金共计8088万元,缓解粮油、猪肉等主副食品价格大幅上涨给低保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2007年,我省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截止2007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88万人(含学生儿童378万人),城镇居民医保总覆盖率为88%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全省各级政府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金1.01亿元,救助城市困难群众29.13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93%175%;累计支出农村医疗救助金1.33亿元,救助农村困难群众112.48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73%22%

(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为合理配置城市卫生资源,2007年省财政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80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配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给予补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以奖代补奖励。

(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

2007年,省财政安排乡村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专项资金65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100所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和1000个村卫生室的设备配备进行扶持。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院医疗队伍建设,2007年省财政安排医护人员培训经费1000万元,培训农村医技人员及管理人员2.8万多人,大大提高了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

2007年,是我省实施农村五保户关爱工程的第三年,省财政预算安排1.55亿元,对苏北和苏中乡镇敬老院建设给予扶持。省补地区当年完成建设项目354个、新增床位2.69万张。全省农村五保户平均集中供养率达到60.7%,比上年提高10%,其中:以县为单位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苏北接近55%、苏中接近65%、苏南接近70%。

(九)省政府重点助残项目

2007年省财政安排3995万元专项资金对全省5199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安排27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建成50家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总建筑面积达9万多平方米;出台文件,要求把无固定收入的12万多名重度残疾人,全部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安排515万专项资金支持创建白内障无障碍省活动,使100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通过免费复明手术重见光明;安排三个一万专项资金800多万元,用于安置一万名残疾人就业、一万名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一万名残疾人脱贫致富。

(一)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2008年省财政计划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加上2007年结转的5000万元,资金总额达1.5亿元,对建立一站式便民窗口、利用网络信息手段进行保障对象基本信息管理等工作给予补助。同时,在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对财政困难地区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二)认真落实国家油价改革补贴政策。20062007年全省共发放油价补贴12.65亿元,涉及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等六类补贴对象。油价补贴使我省4.32万户渔民、75个林业企业、135个公交公司、2.08万个农村客运经营者、4.87万名出租车司机受益。

(三)积极落实保供措施,维护物价稳定。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的恢复性生产。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支持粮食收储库的扩容改造、支持建立省市两级地方猪肉储备、支持建立省级食用油储备,确保市场的应急供应。

(四)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网工程建设。2006年以来,省财政共安排专项经费1.2亿元积极支持镇村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村庄建设整治工作。2006年全面完成镇村布局规划编制任务,2007年通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全省完成1000个规模较大、历史文化遗存丰厚、地形地貌复杂的三类村庄规划编制、200个村庄环境整治试点等六项重点工作,带动全省完成环境整治试点村内 100 公里 的道路和 500 公里 的排水管道建设,新增垃圾箱4000个、简易环卫设施200套、村庄公共绿化面积

此外,为加快我省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我省对供销社系统所属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等商品流通网点的新网工程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和财政贴息等支持方式推动发展便民惠民的农业流通产业,有效促进我省农村流通服务网络的发展。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年每人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至2008年底)。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促进残疾人再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且所退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2.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调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根据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 2008 3 1 日起 ,纳税人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2000/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

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科普活动的税收优惠

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由国税局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九)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

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 2006 1 1 日起 ,至 2008 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一)为帮助解决诉讼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省财政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实施补助,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2007年省财政制订出台《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我省农业保险试点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除了对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开展保险试点以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开展保险试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6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为80%。以省辖市为单位,各市农业保险试点主要参保品种的推进面应不低于各市种植面积的30%,能繁母猪原则上应全部建立保险制度。2008年财政部继续将江苏列为农业保险试点省份。我省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保费补贴政策将于近期制定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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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及补贴条件是湖南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的具体情况,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8月10日,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区就业局了解到,目前,岳塘区2015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已正式开始办理,集中申报将持续至今年11月30日。岳塘区就业局提醒符合条件者在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填表申报。

按照规定,原湘潭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纳入38号文件对象的按38号文件执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属于“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员”、“*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并且年龄达到“4050”的人员,经调查确实已经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都可申请社保补贴。

申报社保补贴登记时,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持申请人《居民*》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原湘潭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提供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复印件;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属于“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员”、“*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并且年龄达到“4050”的人员经调查确实已经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供人员类别相关资料,并填写《湘潭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目前,岳塘区各街道、社区社保员均开展了该项业务的培训。

湖南省申请跨省转移流程:

“五险一金”参保人员缴费比例

“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各地的“五险一金”缴费标准并非完全一致。在下调之前,缴费比例一般是这样的: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左右,单位缴纳20%左右;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左右,单位缴纳10%左右;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0.5%左右,单位缴纳1.5%左右;

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纳,单位分别缴纳0.5%和1%左右;

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纳比例相同,根据各地情况分别缴纳6%到百分之十几不等。

1.4050人员社保补贴新政策

2.山西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及补贴条件

3.4050人员社保补贴最新政策

4.贵州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及补贴条件是什么

5.云南4050社保补贴最新政策

6.4050后人员社保补贴最新政策

7.4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看了湖南省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及补贴条件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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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的社会安全制度。下文是人才网小编整理的4050社保补贴标准,欢迎阅读参考!一、社区就业补贴标准1.4050失业人员享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2.4050人员按...

  •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获悉,我市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将享受补贴对象中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人员”中的“1年”调整至“5年”,扩大受益人群。调整后的政策从1月起施行。我市调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

  • 中新网郑州1月11日电(汤荔)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消息称,今年河南省将实施专门针对“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四大帮扶新政,帮助这部分人员就业。对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在公益*岗位工作至退休,确保这部分人员不因享受政策到期而再...

  • 日前,在大连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大连华信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米娜领到一张395万元的稳岗补贴支票。据了解,2016年7月下旬,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共同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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