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受理部门: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科。
办理地点:金星小区金星广场C幢2楼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办理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巡游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规定;
(三)选用符合当地技术规定的车型;
(四)具有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装置,并按要求喷涂或者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五)按规定投保相应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第十三条(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7)及相关规定;
四、《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政规〔2018〕02号)第十条: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4.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5.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
6.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或者安全气囊4个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
7.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8.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9.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业务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其它材料: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车辆运输证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3.9cm×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6.营运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7.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形式审查: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事项属于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所需提交的种类、数量,申请材料应当符合规定的形式,申请材料应当无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等。形式审查通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二)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申请材料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科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日内,经负责人审查决定,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在送达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信息按规定予以公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经营条件下变更平台公司的,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平台移出该网约车登记信息,由车辆所有人或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填写并向业务办理窗口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网约车平台变更登记表》,办理重新登记。
网约车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经营时,凭填写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退出及终止经营表》,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收回,对难以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八、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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