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物被砸,公司要我负什么责任

差评遭商家砸家门,这是怎么回事?现在城市里大学生叫外卖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手机软件在“饿了么”在一点,饭菜就会送到门口,方便又省心。但是没想到现在 有位商家因为顾客给了差评竟然跑到顾客家大闹,将门锁都砸变形了,防盗门上被砸了10多个坑。差评遭商家砸家门,此等猖狂闻所未闻。现在这家涉事店家已经 被永久下线,双方也已经得到和解。

据华西都市报消息,3月26日中午,在外租房居住的成都温江大学生小杨,通过手机点餐软件在“饿了么”上,找到一家名为“乡村豆花饭”的餐馆,花了40元整点了一份豆花饭、一份可乐鸡翅和一份梅菜扣肉。

很快,店家送饭上了门,小杨当场签收。不过,小杨觉得饭菜不太好吃,就在点餐软件上给这次点餐发了差评。

下午5点,店家打来了电话,“为什么要给我差评?”小杨说,店家还称,“我知道你的电话和住址,你不取消差评,我上门来找你!”

小杨也不甘示弱,回应道,“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来找我?我不怕。”

下午6点,已经外出的小杨,再次接到店家的电话,“他说就在我家门口,叫我出来,我在电话中听到了砸门的声音。”小杨说,半个小时后,他回到家中才发现,门锁已经被撬变形,防盗门上还有10多个小坑,如同被利器砸过。

29日下午记者从“饿了么”总部公司了解到,公司经调查核实,涉事店家确实存在对顾客差评不满,上门损坏顾客房门的情况。当日,“饿了么”公司已经将涉事店家永久下线。

下午3点,记者又找到涉事店家,希望了解事情经过,对方称已经和顾客协商处理好此事,不想再接受采访。记者从温江警方了解到,经警方协调,涉事店家和小杨已经和解,由店家负责赔偿财物损失,双方都不再追究。

26日,成都温江大学生小杨通过“饿了么”,在一家“乡村豆花饭”餐馆点了餐,小杨觉得不好吃就给了差评。商家随后打电话要求取消差评,小杨拒绝修改,而商家竟带人砸了小杨家的门。饿了么后将该商家永久下线。经调解,商家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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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把车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窗被砸,车内物品被偷,物品价值近万元。我当即报警。警察到现场做了笔录,该停车场没有监控。不过停车卡上有公示,写明了停车场不对车内财物负责。我希望该收费停车场赔偿我的车窗玻璃,车内物品既然已作公示,则不予追究。我想问:我的诉求能不能实现?收费停车场收费的义务包含哪些范围?


石先生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很多人搞不清楚也无法搞清楚收费停车场到底有什么义务。

一般情况下,停车场方面都称: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是场地租赁合同,而非保管合同,所以对车与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在国内已有的判例中,的确有法院将此种法律关系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这种说辞没有瑕疵吗?那么,就来分析一下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的区别。

两种合同的区别在于:首先,保管合同是践行合同,而场地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践行合同的成立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的;而诺成合同的成立,只需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即可。假如缴费停车是一种场地租赁合同,那么车主只需要对停车场说:“我要将车停在这里。”如果停车场表示同意,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然而,根据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如果车主没有开车过来,并将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即将车辆交付于停车场,双方的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显而易见,车主与收费停车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租赁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即要求书面合同的形式。而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管人一般向委托人签发领取保管物的凭证即可。显然,当我们停车时,是不可能与停车场经过一番讨论,然后定下书面的合同条款,签上双方的大名。所以,停车行为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点。

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停车场主要有三种:一是社会公益停车场,也称社会停车场、公用停车场。这种停车场,不管是来自哪里的车辆,均可入内停放,大多分布于城市商业区、城市主要干道出入口及过境车辆需求集中的地方。在这种停车场,停车是免费的,所以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一旦发生车辆的损毁灭失,只能由车主自行承担后果。

二是消费场所配建的停车场,通常是指大型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消费场所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主要为来此消费的人提供泊车服务。一般情况下,在这里停车不需另外缴费,但它并不属于公益免费的停车场。因为停车费用实际已经包含在了消费之中,即使消费者并没有消费。而且由于停车场的配备对于该营利场所的评级等方面也发挥作用,所以这种停车场实际上是消费场所经营的一部分,对于消费者的车辆及其它财物负有保管的义务。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因为该类停车场一般不收取费用,因而也就没有停车凭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很难维权。所以在停车后、离开前,一定要尽量索要凭证。此建议同样适用于那些停车时没有凭证、取车时再缴费的停车场,因为当您取车时发现问题,就为时已晚了。

三是收费停车场,包括限时收费停车场和收费停车场。限时收费停车场是指在限时的基础上,辅以收费的停车场所。收费停车场是指无论停泊时间长短,均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所。收费停车场以营利为目的,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市民停车时,如果发生车辆损毁灭失等意外事故,车主需要证明自己停车的事实、车辆原本状态的事实、已经缴纳停车费的事实。而停车场需要就自己没有故意及过失导致车辆受损而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车主来讲,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一定要保管好停车费单据,这是证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的最有效的证据。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损坏,最好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察,对车辆损坏情况会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这将成为以后诉讼至关重要的证据,也避免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双方扯皮情况的发生。

另外,关于车辆内财物损失的问题,需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在停车时,双方认同财物的存在及数量等情况,停车场同意保管,并出示了相关凭证,停车场则负有保管整辆汽车及车内财物的义务,一旦发生损失,车主可以请求停车场赔偿;如果车主并没有告知停车场相关财物的存在,虽然依据保管合同的原理,停车场仍然对整辆车及其内财物负有保管义务,但是一旦发生了损失,车主需要对相关财物的存在及状况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法官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因为车主对此将很难举证。

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是,目前国内,比如广东省不少城市都已颁布政策,明确表示机动车交付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后,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丢失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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