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判几年

通过网络,在不见面的情况下胁迫女童拍摄裸照,是否构成?近日,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件,引发外界关注。

检方查明,男子罗英以诱骗、恐吓方式获得女童裸照后,进一步提出侵犯要求未能得逞。一审法院认定罗英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随后,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定罗英犯罪事实成立且既遂,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

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2017年1月,中学生何菲上网时遇到一名男子搭讪。对方自称“施文”,聊了几句便要求她“爆照”。

对于这样的要求,何菲没有太放在心上,就发过去几张照片。但对方收到照片后,很快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她发一些“露点”的照片,甚至索要“裸照”。何菲没有同意,并直接将对方删除。

事发时,何菲还不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中在校生;而施文本名罗英,是一名社会青年。

罗英平日里喜欢在网上搜索女童的QQ号,添加后以各种手段获取裸照。通过QQ,他找到与何菲同校的张玲,通过恐吓等方式,逼迫其向何菲施压,以达到获得裸照目的。随后,罗英又使用另一个QQ号添加何菲,自称是同校的“学姐”。

在何菲面前,“学姐”精心编织出一个无意中认识罗英,因为未按要求发送裸照,结果被罗英找人“侵犯”的故事。

听完这个故事,何菲很害怕,于是在“学姐”指引下,重新添加罗英为好友,并按其要求发送部分裸照。

罗英并没有收手,在随后聊天中又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何菲“出来开房”,否则就将照片转发给老师和同学,何菲没有理会。

“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一个月后,在课堂上学习相关知识后,何菲第一次鼓起勇气,将遭遇向老师倾诉。2017年2月,她在老师和家长帮助下,向警方报案。

记者获悉,2017年3月4日,警方通过网络固定证据,将罗英控制。在搜查其手机等移动设备时,警方发现,罗英储存有大量女性裸照,其中一部分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当年5月,警方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罗英所涉嫌的罪名,成为检方的工作焦点。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尽管不满14周岁的何菲符合“儿童”条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形,都是嫌疑人与受害者有直接接触。

具体到罗英所涉案件,在整个过程中,罗英与何菲始终是通过线上联系,彼此之间甚至没有见过面。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表示,检方在通过对包括QQ聊天记录、证据照片、口供笔录进行分析后,逐渐对案件性质有清晰认识。

江汉区检察院认为,罗英在与何菲接触过程中,明知对方的就读年级、年龄等,并曾查看过何菲的生活照。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罗英在明知何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提出包括拍摄裸照、开房等要求,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检方抗诉后法院“从重处罚”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定,罗英通过言语威胁何菲“开房”,最终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一审结果,江汉区检察院未能接受。检方认为,除了面对面的直接行为,强制儿童观看淫秽音像制品、拍摄裸照等,也应认定为“猥亵”。罗英通过言语威胁和恐吓,借此要求何菲按其要求的姿势拍摄裸照,属于强迫儿童对自身身体实施猥亵,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承办检察官、武汉市检察院未检部负责人黄静表示,如果案情符合“满足行为人的刺激或性欲目的、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两个要件,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黄静认为,一审判决未从猥亵的上述实质要件进行判断,是对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认识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黄静说,罗英在获得裸照时,猥亵行为即已实施完毕。在这一前提下,其获得裸照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后其利用裸照,试图继续强迫未成年人开房,是进一步实施犯罪,不影响猥亵行为已实施完毕的结果。此外,根据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据此,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外,还遗漏从重处罚情节,致使量刑偏轻。基于上述理由,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并得到武汉市检察院支持。

二审中,武汉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近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罗英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本版受害者均为化名)

诱骗31名女童 男子获刑11年

自称影视公司负责人,南京男子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由,通过网络结识并设计陷阱诱骗31名女童,最终实现线上猥亵目的。5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宣判,蒋成飞猥亵儿童罪名成立,一审获刑11年。

法院查明,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无业人员蒋成飞在网上谎称代表“星晔公司”、“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影视制作单位,并以“当童星”、“拍电视剧”为名,招募女童加入。

每当有女童愿与之接触后,蒋成飞便会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提出需要对方发送裸照初步筛查。此后,他还会要求女童打开摄像头“面试”,并要求对方脱下衣服做出猥亵动作。当有女童拒绝时,蒋成飞便以公开裸照相要挟,并强迫对方继续裸聊。他还将部分视频保存在电脑中。

记者获悉,部分受害女童通过家长报警,南京市玄武警方查明,蒋成飞侵犯的女童达31人。

法院查明,蒋成飞诱骗的女童遍布全国各地,多数未满十二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从诱骗次数看,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以上,身体和心灵受到巨大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蒋成飞明知多名女童不满14周岁,仍借助网络通信手段编织骗局,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施以哄骗、引诱、迫使,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蒋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部分犯罪已着手实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网络诱骗女童拍裸照仍属猥亵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诱骗31名女童拍裸照”一案的王萍法官说,当事人通过网络诱骗不特定被害人做出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且没有进一步的强迫、威胁或传播,但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王萍看来,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实施猥亵行为。

因为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的非直接接触。

王萍认为,上述伤害甚至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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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法网恢恢 正义终结罪恶

2020年3月3日,一位奶奶哭诉着对检察官说道:“我终于为可怜的孙女讨回公道了”!

这位老奶奶口中的孙女,就是本案的被害人李某,案发时她年仅12周岁,属于留守儿童,由于缺乏足够的关爱,让被告人于某有机可乘,2016年-2019年期间,于某多次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家中及邻居家等多地,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强奸行为。2019年年末,被害人李某发现自己怀孕近五个月后产生轻生念头遂喝药自杀,被家人发现送医院抢救后才暴露被强奸怀孕的事实并报案。

案发后,丰镇市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及时了解熟悉案情,适时对被害人给予情绪疏导和心理安慰。承办检察官通过提前阅卷、案件讨论,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并同公安机关进行“一站式取证”,避免反复多次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案件提请批捕后,2020年1月21日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于某做出批捕决定。

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于某涉嫌强奸罪向丰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克服疫情期间提审等困难,快速审阅了所有涉案材料。在审查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被告人于某还通过哄骗、利诱等方式从2016年3月份左右就开始对被害人实施长达一年的猥亵行为,遂追诉于某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2月18日以强奸、猥亵儿童罪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精准提出量刑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2020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于某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在丰镇市看守所一审不公开审理。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在铁证面前被告人于某表示自愿认罪伏法。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丰镇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2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5年,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此案从受理移送起诉到判决仅用20余天,期间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承办检察官快办快结、快捕快诉,积极与丰镇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以良好的办案效果与办案成果,向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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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ibo.com/tv/v/J7W2OzRrR?fid=月16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案一审宣判,王振华被判5年,18日,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发布声明,称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对此,俞敏洪发布视频分享他的看法: 在宋元明清,猥亵儿童几乎全都是死刑。美国最高可判250年,韩国是化学阉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对猥亵儿童犯罪的惩罚)我们目前的法律太轻了,应该敦促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俞敏洪说,他个人认为类似拐卖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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