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社保,我该怎么办?

08:56: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泓燕 刘向琼

  原告蒲某某原系被告重庆某钢管公司职工,被告是成立于2011年2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公司筹备期间,钱某某作为发起人之一,以被告名义于2011年1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聘请原告为公司筹建至开业期间的车间管理或技术骨干,并约定待岗期间工资为1000元,从报到上班之月起工资为1400元。201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聘请原告在公司的行政部门工作,从事炊事员工作。2012年5月10日,被告以原告“在工作中不能胜任,不具备公司规定的工作能力”,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原告在2011年期间以个人名义按照重庆市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1178元/月缴纳了缴费比例20%的养老保险费2827.20元,2012年1-5月期间亦按照重庆市上年度月缴费基数2944元/月的60%缴纳了缴费比例20%的养老保险费1766.40元,共缴纳了4593.60元。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以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被告认为过错在原告,因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原告正与前就职单位因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诉讼,为了不影响原告领取失业保险金,原告要求被告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损失。双方对工资及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3年4月22日向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5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仲裁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损失2646元,养老保险损失2944×60%×20%×15=5299.20元。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荣法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失业保险损失2646元、养老保险损失4593.60元,共计7239.60元;驳回原告蒲静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前就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可否免除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二是原告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何确定。针对这两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

  1、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纠纷为由,免除自身应承担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已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筹备期间,2011年1月发起人钱某某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被告对发起人钱某某上述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协议书实际履行,该《劳动用工意向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原、被告之间从2011年1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至2012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17个月中,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是原告与前就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该纠纷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可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计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法院管辖范围。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存在较大争议。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原告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部分损失属于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损失赔偿;二是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原告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4593.60元,该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属被告为原告缴纳的部分,关于这部分损失的计算,笔者认为应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为宜。若被告未缴纳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由于原告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原告到规定年龄仍可领取养老金,但原告承担了本该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而减益,被告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增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较为妥当。

  关于失业保险损失的计算,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1年以上不足2年,应当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由于被告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原告不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按照荣昌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735元∕月计算,原告的失业保险损失是735元∕月×3个月×120%=2646元。

  关于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可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赔偿劳动者。原告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经走访社保部门,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若以单位名义参保,单位需为原告缴纳的部分计算,即:2011年1月-12月,1178×12个月×20%(单位)=2827.20元;2012年1月-5月,2944×60%×5个月×20%(单位)=1766.40元,共计4593.60元,该养老保险费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原告主张17个月都按照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2944元/月为缴费基数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故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

你好,我是89年参加工作的,原单位未给缴纳,95年到另一单位,起先也未缴纳社保,直到2002年才缴纳,我现在如何补交社保和认定呢,而且原单位的档案已荡然无存了,现单位的原档案又烧了,现新立的档案,我该怎么办理,原单位的条我都有,现单位的所有证明都烧了

  • 为员工缴纳社保流程如下: 1、收到办理社保通知后,进行新员工参保的办理(包含已参保员工续接保险的办理)。 2、在劳动局网站上录入员工信息备案,并提交申报。 3、劳动局网站通过后,录入劳动合同,并提交申报。 4、劳动合同网上审批后,填写《养老保险增员表》,网上申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新增信。息,向劳动保障部门报盘并打印文件。 5、到市劳动局办理现场鉴证劳动合同确认。 6、人事专员携带《鉴证登记册》、《养老增员表》、《医疗保险新增员备案表》、《失业保险新增员备案表》到当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统筹险增员工作。 7、办理完毕,资料备份存档。

  •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能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则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   社保征缴比例是多少,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五、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导语】员工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但有些公司视而不见。许多公司不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障费,那么单位欠社保怎么办?

据了解,单位欠交社保,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还有几个解决方法,详情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中心投诉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障而损失医疗费用、生育费用、养老保险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仲裁和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由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自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1、医疗险:连续3个月未缴费的,无法报销;

2、养老险:断交没有影响,可以补缴,但没有交满十五年无法领取退休金;

3、生育险:生育时未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则无法享受生育险;

4、工伤险:一旦断交就会失效;

5、失业险:断交不会作废,可以累计缴纳年限。

1、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比例为8%并且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支付是我工资的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3、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是企业全体员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目前,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一般不超过1%;

5、生育保险: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1、概念不同: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范围不同:社会保障就是我们每天所说的五种社会保,五种社会保障和一种住房基金只比社会保障多一个公积金。五种社会保险、一种住房基金或三种社会保险、一种住房基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

在五种社会保险中,前三种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支付,后两种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即用人单位支付五种社会保险、一种住房基金,员工支付三种社会保险和一种住房基金。

总结: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得出来,社保的作用是比较大的,所以如果有单位欠社保的话,一定要第一时间去起诉,不然亏本的是自己。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和五险一金的区别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