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组织未成年卖淫会被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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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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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

  •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

  • 组织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条件包括:(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四)客观要件: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条件是这样的:1、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2、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01/04/:00更新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那么,该行为是如何判刑的?下面随华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1/20/:00更新

    在我国是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卖淫的,对于这些组织卖淫的人,一般来说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关于组织卖淫是什么犯罪类型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01/04/:00更新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1/04/:00更新

    组织卖淫是指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一种犯罪方式。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相关内容的呢?应当如何处罚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组织卖淫罪判决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 很多时候刑事犯罪的帮助行为,往往都是作为该罪的帮助犯存在,但《刑法》中就有一个罪名是比较例外的,那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组织协助卖淫罪。此时对于协助他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的,就被单独定罪处罚了。那协助组织未成年卖淫罪处罚的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2/15/:00更新

    我们国家是禁止娱乐场所进行一些非法的卖淫交易的,组织卖淫罪是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会涉及一系列的行为。那么组织卖淫罪怎么确定共犯,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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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卖淫 2013年8月初,张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组织安排蒋某某(女,1997年8月生)、何某某(女,1999年5月生)在江阴市周庄镇某甲旅社、某乙旅社、某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当月16日晚上,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后,张某安排被告人*****、肖伟接手管理蒋、何二人,并具体负责安排蒋、何二人卖淫事宜。被告人*****、肖伟与蒋、何约定卖淫分成后,由被告人*****、肖伟联系嫖客再通知、接送蒋、何外出卖淫。为控制蒋、何二人,被告人*****、肖伟规定蒋、何二人不能乱说乱跑,安排“余某某”(另案处理)与蒋、何二人同住在某某宾馆、某甲旅社分店、某甲宾馆进行看管,并不定期地前去旅馆查看。蒋、何二人违反规定带异性朋友回房间被发现后,被告人*****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蒋、何二人不愿跟随被告人*****、肖伟从事卖淫活动后,以身体不舒服等为由进行推脱,遭被告人*****拳打脚踢殴打逼迫继续卖淫。蒋、何为摆脱被告人*****、肖伟的控制而出逃,并于9月21日晚报警而案发。被告人*****、肖伟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肖伟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二、介绍卖淫 201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与卖淫女约定介绍卖淫分成金额后,为3人介绍4次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被告人谭某甲通过被告人*****,为4人介绍4次卖淫嫖娼活动。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伟组织、强迫两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多次为他人介绍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肖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殴打何某某不是强迫她卖淫。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从事卖淫的女性仅有二名,*****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要求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卖淫活动的要件,不构成该罪,而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殴打、强奸何某某并非为强迫卖淫;3.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相对小于同伙张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5.*****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肖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1.肖伟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2.肖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偶犯。建议对肖伟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均辩称其不知两卖淫女为未成年人。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卖淫 2013年8月初,被告人*****、肖伟得知张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已判刑)等人组织安排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和朱某在江阴市周庄镇某甲旅社、某乙旅社、某某宾馆等地从事卖淫活动。8月16日晚,刘某甲因聚众斗殴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张某安排被告人*****、肖伟接手蒋、何二人,具体负责蒋、何二人卖淫事宜,并看住蒋、何二人。被告人*****、肖伟即与蒋、何约定,由*****、肖伟联系嫖客再通知、安排蒋、何外出卖淫,*****、肖伟从中提成。此后,被告人*****、肖伟通过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等人员在社会上积极招嫖,安排二女卖淫。 为控制蒋、何二人,被告人*****、肖伟规定蒋、何二人不能乱说乱跑,并通过“余某某”(另案处理)与蒋、何二人同住的方式进行看管,二被告人不定期地前去蒋、何所住的某某宾馆、某甲旅社分店、某甲宾馆旅馆查看。在住某某宾馆期间,蒋、何二人违反规定带异性朋友回房间被发现,被告人*****打电话通知张某到场处理此事,尔后,被告人*****和张某分别强行与何某某、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在住某甲旅社分店期间,蒋、何二人不愿跟随被告人*****、肖伟从事卖淫活动,以身体不舒服、拖延医治等为由推脱,何某某遭被告人*****殴打。 2013年9月19日,蒋某某、何某某为摆脱被告人*****、肖伟的控制而出逃,被告人*****、肖伟于9月21日晚找到蒋、何二女,因何某某报警而案发。 通过控制蒋、何二人卖淫,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肖伟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她们于2013年7月份开始卖淫,后经刘某甲提议,她们被张某接至某甲旅社,开始在某甲旅社卖淫,当时朱某等人也在该处卖淫,因为蒋某某跟别人讲了卖淫的事情,曾被张某殴打。后她们被转移至某乙旅社和某某宾馆。刘某甲被抓获后,由张某、*****、肖伟负责打电话给她们,让她们出去卖淫。她们因身体不适不愿卖淫,*****即督促去医院就诊,以便能继续卖淫,因何某某不肯去医院,拖拉磨蹭,*****殴打何某某,并说“叫你不听话,有生意不做。”在某某宾馆期间,何某某的前男友带一名男子来找何某某玩,遇*****、肖伟也来,她们于是将二男子藏在柜中,二人因怕黄、肖发现,分别与黄、肖发生性关系。后因二男子被发现,张某闻讯赶来处理,得知二女分别和黄、肖发生了性关系,即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也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此后,她们仍继续卖淫,9月19日中午,她们躲到平安旅社,切断与张某、*****、肖伟的联系,9月21日晚被*****、肖伟找到,何某某趁机报警。 2.证人刘某甲、聂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7、8月间,刘某甲为安排何某某、蒋某某卖淫,与聂某带蒋、何二女至张某所在的某甲旅社,由张某交代了规矩,二女开始在某甲旅社卖淫,刘某甲从中分成获利。蒋某某曾因与别人讲了卖淫的事情,被张某殴打。 3.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8月,其和何某某、蒋某某在某甲旅社卖淫,其根据张某的要求,参与看管蒋、何二人,半个月后,不知何故,蒋、何二女跟着刘某甲、*****、肖伟等人离开,其在张某的安排下继续在某甲旅社卖淫直至9月初的事实。 4.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肖伟等人在2013年9月中下旬寻找蒋某某、何某某,9月21日*****、肖伟等人寻至平安旅社,并让蒋、何收拾东西跟他们回去的事实经过。 5.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何某某、蒋某某是在刘某甲、*****、肖伟手下卖淫的女性,2013年9月21日,因蒋、何二人不见了,其开车带黄、肖二人在平安旅社找到蒋、何二人,黄、肖叫蒋、何收拾东西回去的事实经过。 6.户籍证明及证人覃某、刘某乙的证言笔录,分别证明蒋某某、何某某的年龄情况。 7.被告人*****的供述,称2013年7、8月间,张某等人带着朱某、何某某、蒋某某在周庄某甲旅社卖淫,后来刘某甲、聂某、“余某某”、何某某和蒋某某搬到某乙旅社和某某宾馆,聂某和刘某甲被抓后,张某让其和肖伟管理、看好蒋、何二人,为二女介绍卖淫生意。其和肖伟与二女约定了分成获利的办法,并开始给她们介绍卖淫生意。平时一方面安排“余某某”跟她们住在一起,另一方面吩咐她们不要乱走乱说。一次,肖伟告诉*****说何某某下身不舒服,不想卖淫,其即让何某某去看病,并与她约好去医院看病,何某某在网吧逗留、拖拉,其将何、蒋带回,并殴打何。一次,因为蒋、何二人带男人进房间玩,怕被其和肖伟发现,自愿与他们发生性关系,此后两名男子被搜到,其通知张某来处理,张某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也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其明知蒋、何二人未满十八周岁,通过蒋、何二人的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8.被告人肖伟的供述,称其于2013年8月初知道张某的女朋友朱某及蒋某某、何某某都在某甲旅社卖淫。刘某甲被抓后,张某、*****让其看好蒋、何二女,不能让她们跑掉。此后*****和其即让“余某某”在旅社看着蒋、何二女,其平时有空也去旅社看看,并通过朱某甲等人为二女介绍卖淫。一次,何某某不肯卖淫,推脱有病,其恐吓无效,即打电话给*****,称何某某“不肯接客,推脱说下面痒,叫她去看病又不肯去看”。*****要带何某某去医院看病,何在网吧不肯回来,*****赶到网吧把何、蒋带回,并打了何,之后又说“以后给我好好听话,不要乱跑,不然不要怪我不客气”。此后送蒋、何去接客卖淫时她们都“比较乖了”。一次,*****和其去蒋、何的房间,蒋、何不让黄、肖呆在房间,黄提出要发生性关系,二女即与黄、肖发生性关系,后来在二女的房间内发现两名男子,*****就打电话让张某来处理此事。其明知蒋、何未满十八周岁,通过蒋、何二人的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9.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蒋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人*****、肖伟相互辨认的情况。 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的劣迹情况。 1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侦破及被告人*****、肖伟的归案情况。 12.本院(2014)澄少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本院判刑。 二、介绍卖淫 201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通过肖伟与卖淫女约定介绍卖淫分成金额后,介绍卖淫3人次,另直接介绍何某某卖淫1次,合计介绍卖淫4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被告人谭某甲通过被告人*****,介绍卖淫4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于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应邓某要求,介绍并接送卖淫女何某某与嫖客邓某在江阴周庄镇一树丛旁苏B×××××车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被告人朱某甲于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主动联系管某是否需要嫖娼后,电话与肖伟确定卖淫价格,并将卖淫女何某某送至江阴市华士镇向阳度假村。在度假村202房间内,管某与何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朱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3.被告人朱某甲于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与肖伟确定卖淫价格后,将卖淫女何某某、蒋某某送至江阴市华士镇向阳度假村供曹某挑选。后在度假村203房间内,曹某与蒋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朱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4.被告人朱某甲于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与肖伟确定卖淫价格后,将卖淫女何某某送至江阴市周庄镇康普佳客房。在康普佳客房206房间内,曹某与何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朱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5.被告人谭某甲于2013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联系被告人*****确定卖淫价格后,介绍卖淫女何某某、蒋某某与嫖客刘某丙、何某卖淫嫖娼。刘某丙、何某分别支付400元后,在江阴市周庄镇东大街*号*室与何某某、蒋某某卖淫嫖娼。其中刘某丙分别与蒋某某、何某某各发生1次性关系,何某与蒋某某发生1次性关系。 6.被告人谭某甲于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联系被告人*****确定卖淫价格后,介绍卖淫女何某某、蒋某某与嫖客代某、武某卖淫嫖娼。后在江阴市周庄镇某甲旅社内,代某与蒋某某卖淫嫖娼,武某与何某某卖淫嫖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邓某、管某、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他们与朱某甲介绍的卖淫女性进行嫖娼活动的事实经过。 2.证人刘某丙、武某、刘某丁、代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他们与谭某甲介绍的卖淫女性进行嫖娼活动的事实经过。 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蒋某某、何某某与上述嫖娼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 4.江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述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介绍卖淫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介绍卖淫的事实经过。 7.被告人*****、肖伟的供述,证明他们通过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等人在社会上招嫖,后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与他们联系,并为蒋、何二人介绍卖淫的事实经过。 8.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的归案情况。 关于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辩称其不知道蒋、何二人系未成年人的意见,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认定该二名被告人明知蒋、何二人未满十八周岁,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伟参与组织多名女性进行卖淫活动,直接控制、强迫二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伟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甲、谭某甲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肖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肖伟组织卖淫人数未达到多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伟经张某安排接手蒋、何二人前已明知张某等人组织蒋、何二人及朱某卖淫,接手蒋、何二名未成年卖淫女后,直接对该二人控制、管理,并积极招嫖,调度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还实施了强奸、殴打等暴力逼迫行为,在管理过程中,一旦出现卖淫女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会通知张某前来强化管理,被告人*****、肖伟及张某组织多人卖淫,且对卖淫女直接控制、管理,而非实施的提供便利或排除障碍等协助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割裂了案件事实,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强奸、殴打何某某并非强迫她卖淫”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何某某因违规带其他男性到房间玩而遭受强奸,因患病不愿卖淫、拖延医治被*****带回殴打,*****的强奸、殴打行为,不仅是出于对何某某违反管理规定的惩罚,更是对蒋、何二人加强管理而采取的暴力手段,上述辩护、辩解意见避重就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自己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被告人*****通过张某安排接手蒋、何二人后直接控制二人卖淫,且有强奸、殴打等暴力逼迫行为,所起作用为主要作用,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肖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肖伟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肖伟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较被告人*****而言所起作用为次要作用,但其受张某安排,和被告人*****直接共同控制、管理二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良好风尚,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辩护人的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纳;二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其他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及理由,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肖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谭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肖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朱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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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是桑拿休闲公司,实际却在从事非法卖淫,前台甚至通过控制遥控器,来帮助犯罪团伙躲避检查。

日前,记者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两起因组织卖淫被查处案例,两案29人均被判刑,其中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未成年人协助组织卖淫被判8个月

2018年1月,受雇于同案人段某、田某(均另案起诉)的陈某,开始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某商务大厦二楼的桑拿休闲公司从事卖淫活动。

陈某担任该桑拿休闲公司收银员一职,并负责控制前台遥控器以帮助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同年3月20日,民警到该桑拿休闲公司检查,抓获被告人陈某及涉案人员共计40人,缴获避孕套若干只,现金1818元,以及遥控器、电脑等涉案物品和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考虑到陈某案发时还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向酒店和水疗会所“运送”女青年

从2015年开始,肖某便组织肖某甲、张某、王某光及何某楠等人入股,分别在恩平市某华酒店、江门市某水疗会所内组织多名女青年向他人提供性服务。

其中,张某负责恩平市某华酒店的技师管理,何某楠负责江门市某水疗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潘某、冉某香分别负责酒店、会所的日常收入统计及发放工资、提成等钱款。

2016年,被告人王某光、杨某经合谋后,又先后招募了钟某、代某双、贾某、范某慧入股。与此同时,一行人在白云区某大厦206房内对外招募多名女青年,并运送至恩平市某华酒店等地有偿提供性服务。

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肖某甲、张某、何某楠、王某光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0年6个月不等;被告人杨某等二十三名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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