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最好的处理防范?

1、周益新(YI XIN ZHOU)与周益华等遗嘱继承纠纷申诉案件申诉民事裁定书 |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 | 2019年09月23日

2、许凯 | 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则的规范修正与适法边界 | 澎湃新闻 | 2021年04月22日

3、何东闽 | 涉外股权继承纠纷如何确定准据法 | 继承法苑 | 2019年09月11日

4、赵宁宁、吴慧萍|浅谈涉外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苑 | 2017年11月16日

原文标题:浅谈涉外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赵宁宁、吴慧萍|律师视点

来源:继承法苑,2017年11月16日

赵宁宁、吴慧萍|浅谈涉外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

作者单位: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来中国大陆工作生活、投资置业,国内私人财富的不断增长也催生了海外移民及置办产业的现象,由此产生的涉外继承纠纷屡见不鲜,涉外财富传承的法律需求更是逐年增多。

被继承人雅子原中国籍,婚后加入日本籍,于2015年在上海去世;其配偶青柳,系日本公民,双方于1970年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园子,系香港公民。涉案遗产是位于上海某区住宅(以下简称为“上海房屋”),1998年雅子回国探亲时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雅子一人名下;另,雅子在日本的银行存款折合人民币约120万元。

经查,雅子和青柳曾于2008年在上海房屋内签署了一份日语版的《遗言书》,落款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遗言书》的主要内容是:确认雅子于2008年起作为上海房屋的所有权人;雅子去世后,女儿园子作为上海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问题的提出与案例解析

1、涉外继承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管辖问题涉及到中国法院是否有权实质审理案件。就继承纠纷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将其列入了专属管辖的范围,明确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不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当事人均无权以协议或者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时,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当被继承人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可根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继而确定管辖法院。

结合上述案例,因当事人主体涉外,属于涉外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雅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中国上海,遗产包括上海房屋以及日本的银行存款,就财产价值而言,上海房屋的价值远高于银行存款,可认定主要遗产所在地为中国上海。因此,鉴于被继承人雅子死亡时住所地以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中国上海,上海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享有管辖权。

对此,笔者认为,虽然因被继承人去世而产生认定财产权属的问题,但夫妻财产关系和继承关系的调整对象存在明显差异,夫妻财产关系是调整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而继承关系则是调整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事宜。因此,在认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其纳入夫妻财产关系;而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明确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则应将其纳入继承关系。

3、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合上述案例,雅子和青柳均为日本公民,未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也就是适用日本法认定被继承人雅子名下的财产权属。而根据《日本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于婚前所有的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结合上海房屋登记在雅子一人名下,《遗言书》明确约定了上海房屋权属等相关事实,可认定被继承人雅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4、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就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需根据继承关系发生的时间,以我国《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为界限,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若继承关系发生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1)2011年4月1日前发生的继承关系,主要依据以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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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崔冽举办《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应用》讲座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保险作为经济发展的稳定器逐渐进入大众的生活。由于人们对风险规避需求不断强化,对保险的概念不再陌生,甚至保险服务开始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保险合同具有明显射幸性的特点,其购买费用与理赔金额不对等,使得诚实信用在保险合同签署及履行全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如果不能构建现代社会的诚实信任体系,保险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将会是一句空谈。

2018年8月1日,合伙人崔冽举办《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应用》专题讲座,为律师同仁解析保险法重点,希望能通过不断的探索,帮助大家认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作用,在保险法律适用中不至于迷失方向,增强大家解决类似问题的能力。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告知内容包括:义务的主体、义务的履行方式、义务的履行时间、义务的内容。如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费。

二、保险人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普通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指保险人提供保单并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免责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包括,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以及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三、投保人出险后的及时通知及配合收集资料义务

出险后及时通知是财产险中常见的条款,由于保险标的物一般掌控在被保险人手中,相关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很多情况下需要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进行查勘才能避免争议。由于保险人并非事故的当事人,如果被保险人不配合,显然就会影响相关事故及损失的确定。

四、保险人的及时定损理赔义务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只有及时定损理赔才能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进行及时的救济和保障,甚至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状态,因此,在理赔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尤为重要。

五、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及出险后的减损义务

保险行为的各方主体由于在不同的阶段处于不同的信息和掌控方面的优势,因此在不同阶段应从诚实信用的角度设置各方的义务,从而保证保险行为顺畅进行,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进而减少保险成本,降低费率,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崔冽律师的精彩演讲不仅有务实的法则,还加入了自己的办案心得,对于提升大家的办案技巧有极大的帮助,律师同仁们表示崔冽律师在保险法领域的业务非常专业,其分享的内容都是干货。

崔冽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业务主任。崔冽律师善于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擅长金融保险、公司、合同等法律服务领域,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尚的人格魅力,为政府、大型国企、私企和个人办理过数百起案件,其中不乏疑难新型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例,并有不少典型案件被新闻媒体所报道,深受委托人的赞赏和敬佩,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崔冽律师还积极参加学术理论探讨,多次受邀参加华东政法大学、多家保险金融公司等单位主办的保险金融法律培训及典型案例的研讨会,并关注涉及保险金融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

2018年7月31日,美国White and Williams LLP(以下简称怀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Gary P. Biehn、律师Jamie Yi Wang到访中豪重庆办公室,合伙人郑毅、杨青进行了热情接待并座谈交流。

会上,杨青律师首先向两位来宾介绍了中豪的发展概况、人员结构、专业领域、纽约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情况等,并着重分享了中豪在境外投资、收购及外商投资领域取得的骄人业绩和相关经验。杨青律师指出,近几年,由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与收购,中豪强大的涉外业务团队为博赛、华宇、金科、乾立基金、两江基金、虎牙、康达环保等国内大型企业的海外投资与收购保驾护航。同时,多年来,中豪也为诸如麦当劳、长安福特、巴斯夫、霍尼韦尔、韦世通、拉法基、沃尔玛、ABB(中国)等诸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大型外资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紧接着,Gary P. Biehn介绍了怀威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他指出,怀威与中豪有很多共同之处,比如2家律所规模类似,都属于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能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标准服务等,并分享了其在服务中国客户方面的丰富经验。Gary P. Biehn指出,他们正在帮助一些大型美国企业从沿海向中国内陆城市进行产业转移,希望双方能共同为其美国企业客户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提供服务。随后,Gary P. Biehn介绍了怀威律师事务所的优势业务领域。他指出,怀威律师事务所在跨国投资与并购、资本市场、保险、银行等业务领域具有明显优势,而且拥有强大的业务团队,有多名华人律师,能为中国企业客户提供无语言障碍、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后,双方就可能的合作业务领域进行了深入交流。郑毅律师表示,虽然中美贸易战正打得火热,加之我国境外投资主管机关不断加强境外投资监管,在美国CFIUS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赴美投资与收购短期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中国企业国际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和热情不会改变,美国作为中国企业最大的投资目标国短期内不会改变,希望双方强强联合,共同为中美企业的投资与经贸合作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双方进一步就后续如何强化合作机制、深化互动交换了意见,希望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深化合作。

此次到访,怀威律师事务所真切地表达了与中豪达成合作伙伴关系的愿望,希望借助中豪国际化、综合性的行业优势和纽约办公室优越的地理位置,加强海内外优秀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力求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White and Williams LLP成立于1899年,是一家全球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纽约、特拉华、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等10个办事处拥有240多名律师,与全球诸多一流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其拥有悠久的历史,兼有大型律所拥有的优质资源和小规模律所的灵活性,在保险、金融、商业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保险法业务常居全美前三。获得U.S.

合伙人陈晴、向曙光一行赴德国法兰克福拜访AC Tischendorf律所

德国时间2018年8月6日下午,合伙人陈晴、傅达庆、汪飞、俞理伟、向曙光一行赴AC Tischendorf律师事务所德国法兰克福办公室拜访。这是中豪秉持多年的一年一度国际律所交流之行,以期学习和吸收国际顶级律所的发展经验,强化合伙人的国际化、一体化意识,拓展与国际大所的深度合作,从而为境内企业的海外投资、并购与经贸合作提供更为专业、高效和便捷的一体化法律服务。

Tischendorf博士介绍了该所的基本情况,以及为诸多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投资、并购与争议解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相关业绩;重点介绍了德国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主要优势,以及中国近两年在德国的投资与收购迅速扩增的相关情况,并进一步分析了中国企业在德国成功投资的关键因素。其次,Matthias Müller博士介绍了德国房地产市场,以及外国企业在德国收购可能面临的限制和挑战,为中国企业赴德投资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介绍,并分享了相关防范建议。随后,合伙人俞理伟介绍了中豪的基本情况,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豪为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收购与开展经贸合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相关业绩及成功案例,以及中豪在地产、金融等优势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合伙人向曙光介绍了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相关情况。最后,双方就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共同为客户开展讲座等具体合作事项交换了意见,并就中国、德国律所养老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交流。

AC Tischendorf律师事务所与中豪同是国际大型法律联盟LAWorld的会员律所,互动密切。AC Tischendorf去年赴重庆参加了“中豪海外投资法律实务国际论坛”并作了主题演讲,今年8月其还将委派合伙人赴中豪上海、重庆、成都办公室进行交流,并拟于8月22日在重庆办公室与中豪共同举办德国投资法律实务的培训讲座,旨在为西南企业特别是重庆企业赴德国投资提供风险防范建议和介绍德国投资、并购机会。

AC Tischendorf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法兰克福,系德国一流商务律师事务所之一。在欧洲大陆设有14个办事处,拥有400多名专业律师、税务顾问和商业专家,其高度整合的跨境并购团队能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作为LAWorld的成员,AC Tischendorf能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特别在跨境交易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其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公司法、并购、劳动法等。AC Tischendorf专注于处理跨境法律事务和交易,为400多家国内及国际公司和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商、信贷机构、控股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其也担任银行、股东、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的商业搭档,管理和执行并购交易。AC

合伙人涂小琴、汪飞一行赴德国法兰克福拜访国际顶级律所Herbert Smith Freehills

德国时间2018年8月6日上午,合伙人涂小琴、汪飞、陈晴、傅达庆、陈心美、赵晨等一行8人共赴Herbert Smith Freehills德国法兰克福办公室拜访交流,开启2018年度中豪国际律所交流之旅。本次访问旨在加强与国际顶级律所Herbert Smith Freehills的联系,实现市场、法律信息共享、业务互助,促使中豪持续向国际化和专业化方向迈进。

Kessler首先介绍了该所的全球布局和欧洲办公室的主要情况,以及英国退出欧盟前后英国、德国和法国的外商投资情况。其次,Dirk Hamann博士介绍了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和并购中面临的审批和监管问题,并通过德国监管部门近期否决的收购案例说明中国企业赴德投资和并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紧接着,Sven Wortberg博士介绍了中国企业在欧洲投资过程中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经验和案例。随后,合伙人陈晴介绍了中豪的基本情况和国际化的发展举措;合伙人汪飞介绍了中国中西部企业投资欧洲主要关注的工业制造、高科技研发、水环境治理、酒店、基础设施等领域,并结合案例分析了中国企业在引入欧洲知名康养、教育、IP企业方面的需求;合伙人陈心美介绍了美国、英国知名学校在中国华东地区合作项目落地的相关情况。最后,双方就律所养老制度、律所如何强化各办公室互动和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讨论了在IP、教育、养老、环境治理领域共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为客户提供高效服务的合作前景。

Back去年赴重庆参加了“中豪海外投资法律实务国际论坛”并进行了主题发言。此次中豪拜访其法兰克福办公室,旨在进一步强化双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Herbert Smith Freehills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伦敦及悉尼,在全球设有27个办公室,共有约460名合伙人、3000多名律师。该所于2012年10月1日由英国Herbert Smith和澳大利亚Freehills律所合并成立,合并后为全球第八大、亚太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其不仅是英国和澳大利亚两地顶级律所,也是德国诉讼与并购领域最为卓越的律所之一,擅长金融、房地产、能源、科技、制药、政府与公共事务等众多领域,为绿地集团等大量中国企业成功提供了法律服务。

合伙人钟冬蕾举办《爱与财富的传承——遗产继承规划与纠纷解决机制》讲座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速度加快,近年来,遗产继承与财富传承规划已经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极为关注的现实问题。然而,中国传统观念对遗嘱和继承安排比较避讳,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比如遗产纠纷见诸报端,遗产继承司法实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为有效规划分配财产、避免遗产继承纠纷,2018年8月9日,合伙人钟冬蕾举办了《爱与财富的传承——遗产继承规划与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响应当前遗产继承的热点问题,分享了合法合规保护家庭财产、避免继承纠纷的措施,解析了遗嘱的制订与执行流程,并对律师如何代理此类案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一、企业家“身后事”安排的必要性

提前订立遗嘱具有较高风险防控作用,可避免生命垂危或突然撒手人寰时,被继承人之间无法正常对遗产分配作出安排,避免继承人对逝者的后事安排和遗产分配产生争议。一定程度上还可规避财产缩水风险并降低财产继承的技术难度。尤其是对家族企业来说,继承问题足以影响企业命运。因此,企业家需要提高传承意识,提前承担起制订、完善传承预案的责任,把握住立遗嘱的最佳时机,确保去世后用提前规划好的预案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如何在法律和继承人意愿内规划“身后事”

订立遗嘱首先要保证其有效性和可实施性。在订立遗嘱时,首先应考虑遗产范围,哪些能分,哪些不能分;其次应考虑这份遗嘱的保管与执行。由于遗嘱效力可能会受到立嘱的时间、形式、内容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必须考虑到拟订遗嘱的主体、遗嘱的形式、遗嘱所涉财产的权利限制,以及立嘱的安全性等方面。如果要采用录音遗嘱、打印遗嘱、网络遗嘱等新形式立嘱,要考虑其能否满足合法有效的条件。

三、继承人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为明确继承人范围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我国《继承法》对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有明确界定,并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概念做出了解释。在这一板块,钟冬蕾律师通过案例讲析了继承纠纷的解决思路,包括女儿与继母对未作继承安排的贵重物品数量产生纠纷、遗嘱中未注明拆迁房产的门牌号导致各继承人对遗嘱理解产生分歧、巨额遗产未作遗嘱分配导致妻子与儿子对继承份额产生争议三个典型案件。通过解析案例可知,在继承纠纷中,为争取继承人权益,应当多留意收集财产信息、遗产范围、继承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多分或少分遗产的证据,以及遗嘱有效或无效的证据等。

为打破“富不过三代”魔咒,实现财富稳健传承,钟冬蕾律师向各位嘉宾介绍可通过遗嘱库、律师见证、意定监护、遗嘱信托等方式来实现财富科学传承。如中华遗嘱库免费为老人办理遗嘱咨询、登记和保管的公益项目,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的意定监护形式等,多种遗产规划方式正在将财产继承意识和实践推广到各层面。最后,钟冬蕾律师谈到,继承不仅是对财产的继承,更是对爱与家风家训的传承,包括身份遗产和文化遗产,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另立嘱托,将家族来源、传承、事迹和人生感悟传递给后代。

讲座圆满结束。钟冬蕾律师的讲解虽然只有短短两个小时,但其分享的干货已经给嘉宾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在继承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传承意识没有普及的背景下,钟冬蕾律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紧跟社会需求,为大量有财产规划和家族传承需求的人们提供了参考。

钟冬蕾律师本科和硕士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逾1000件,曾创下1年办理245件离婚纠纷案件的“惊人”纪录。多年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在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自加盟中豪以来,钟冬蕾律师代理了大量家事、金融、房地产法律业务,并担任众多大型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比如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钢铁、宗申动力等,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合伙人杨青举办《东南亚投资法律实务》讲座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到“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承包工程和开展经贸合作的企业越来越多。东南亚各国与我国在产业发展领域互补性很强,相互之间具有很多共性。因此,东南亚各国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东南亚各国与我国在法律、社会制度、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亦存在着重大差异,其中潜藏着各种风险。

为了使境内企业到东南亚国家投资与开展经贸合作过程中防范好风险,2018年8月15日,合伙人杨青举办《东南亚投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杨青律师结合其团队处理的多个东南亚投资项目积累的经验,与事务所同仁们分享了在东南亚国家设立子公司及代表处的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东南亚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外资准入限制、用地、劳工、许可证与执照获取、争议解决方式等实务问题,以使同仁们能更好地为境内企业到东南亚投资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设立海外子公司或代表处实务要点

杨青律师以虎牙在印尼、越南、泰国设立代表处或子公司运营和推广旗下NimoTV直播平台为例,讲解了虎牙到东南亚投资的商业模式。虎牙可以通过在投资目标国境内设立子公司来运营其直播平台,或者通过离境操作使得NimoTV能被投资目标国用户使用,并在投资目标国设立代表处,从而进行平台的市场推广。随后,杨青律师分享了在印尼、越南、泰国等东南亚国家设立代表处或子公司的相关流程及资料准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比如:设立代表处时,境内投资方需要将首席代表任命书、声明函、意向书、委托书、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担保函等文件交由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完成后,再提交给投资目标国驻我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如果设立子公司,根据投资行业不同,还需要向相关监管机关办理并获得许可证照,比如直播行业需要获取社交网络许可等许可证照。东南亚各国对于外资公司设立所需文件存在较大差异,且审核流程一般持续3-4个月,所以境内企业投资前,要根据具体投资目标国要求,提前筹备。

二、东南亚投资法律实务

东南亚国家针对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准入限制。比如,对于P2P公司,印尼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85%,且注入公司的资金不应来自贷款。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越南为履行其入世承诺,相较于印尼和泰国,其外资准入限制则更多。比如,根据越南法律,网络直播业务需要获得电信服务提供商许可证,对非以设备为基础的电信服务,外商投资占股比例不得超过65%。对于环保项目,印尼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应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管制,在负面清单下,与非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外商投资限制。但是,与发电有关的业务活动则需遵守如下外商投资限制:1. 发电量小于1兆瓦的项目,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股;2. 发电量为1兆瓦至10兆瓦的项目,外国投资者最大持股比例为49%;3. 发电量超过10兆瓦的项目,最大外资持股比例为95%,如果项目是在相关特许期间通过公私合作方式进行的,则最大外资持股可为100%。杨青律师建议:境内企业投资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投资目标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投资行业是否存在相关准入限制,从而避免后续可能因违反投资目标国的外资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和损失。

土地制度与购地风险

绿地投资一般会涉及购买土地,由于每个国家的土地法规和政策不同,境内企业投资前,需了解清楚投资目标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相关政策。比如,土地法律法规是否对外资购买土地存在限制性要求,购买土地的流程、所需时限及难度等。以印尼土地制度为例,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制,即所有的土地原初都属于个人所有,政府需要土地也得从个人手中购买。印尼土地的权属形式分为3种:一种叫Hak Milik Land, 该种土地只能登记在个人名下,而不能登记在公司名下;第二种叫Indigenous Land Ownership (Girik) ,该种土地只能由个人持有,土地持有人未获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第三种叫Hak Guna Bangunan(HGB),该类土地只能由公司持有。上述三种类型的土地均可自由转让。但作为购买方,在购买上述土地时,承受的风险差别极大:第一类Hak Milik Land,因为在土地管理局进行了登记且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证,购买方购买该类土地只要在土地管理局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即可,风险较小;第二类Girik土地,由于没有所有权证,买方购买该类土地风险非常大,因为不知道是何原因卖方未能获得土地所有权证,也无法核实持有人是否是真实的所有权人。因此,境内企业在购买上述土地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标的土地的类型,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东南亚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健全,特别是一些新兴领域,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投资来说,法律上的不健全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反而会更大。比如,在游戏直播领域,印尼、越南、泰国迄今尚未出台有效法律规定运营商需获得哪些特定许可。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这就使得政府机关在实际执法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增加了境内投资者的风险。又比如,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根据印尼法律,目标公司应办理并获得用地许可、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功能可行性证书、环境影响分析和环保许可证、临时电力供应营业执照、电力供应营业执照等诸多证照,境内投资方投资前,则需要了解清楚办理上述证照的具体流程、办理难度、所需时限与费用等内容。如缺乏事前充分了解和筹备,在办理上述证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多风险,从而会实质性影响项目的推进。

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均会影响一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制定。因此,各国的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差异非常大。杨青律师提出:境内投资者投资前,应该了解清楚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支付哪些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投资目标国是否对外籍员工与国内员工的比例及对外籍员工技能与经验是否有特殊要求等内容。比如,印尼法律对雇员的保护程度要比我国法律更为严苛。印尼人力资源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避免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终止无法避免且无法与员工达成协议,则用人单位必须向法院申请并获得终止员工劳动关系的许可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离职补偿金、服务期补偿金及权利补偿金。印尼公司如需雇用外籍员工,则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外籍人力资源利用计划。虽然目前政府没有明文规定外国雇员与印尼雇员的具体比例,但在实践中,人力资源法规定要求每个外国雇员至少配比一名国内雇员,且外国雇员不得担任与人力资源事务有关的某些职务。

争议解决作为境内企业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其重要性往往被境内企业所低估。境外投资中,一般至少会涉及投资目标国与我国的法律适用,如在其他法域搭建SPV,则可能还会涉及其他法域法律的适用。在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方面,到底是选择投资目标国法院,还是当地仲裁机构,或是第三国国际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这些都是境内企业投资前必须要考虑清楚的问题。适用法律不同,争议解决机构不一样,其对纠纷解决的结果与效果可能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印尼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印尼的法律法规,但在发生争议时,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印尼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要在印尼执行国际仲裁裁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国际仲裁裁决必须由一个国家的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该仲裁法庭是与印尼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比如纽约公约的成员国;2. 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范围限于《印尼商法》规定的范围;3. 不违反印尼的公共秩序;4. 该仲裁裁决已获得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命令。如在印尼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印尼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诉讼周期有时会在4-5年以上,诉讼语言要求为印尼语,但诉讼费比较低。如选择在印尼国家仲裁委(BANI)申请仲裁裁决,一般180日之内审理完结。相比诉讼,仲裁费用与律师费用较高。因此,到底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机构,境内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及在交易谈判中地位的强弱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一种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为有利的方式,从而一旦发生纠纷后,能通过争议解决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上述风险外,在东南亚投资还可能遇到其他诸多风险,比如地方保护、政府信用风险、宗教信仰带来的风险等。比如印尼2009年颁布了语言法,规定印尼语必须在涉及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私人机构或印尼个人的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中使用。例如:劳动合同必须用印尼语拟订,如果是双语的,那么印尼语应是劳动合同的适用语言。 虽然法律本身对于缺乏印尼语版本的效力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印尼已经有一些司法判例判决没有印尼语的合同无效。因此,去印尼投资时,签署的合同最好使用包括印尼语的双语合同,从而规避上述风险。又比如,印尼政府腐败情况比较严重,政府官员索贿的情形时常发生,政府的贪污情况也很严重,这些风险境内投资者在投资前都应该了解清楚,从而事先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三、东南亚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虽然东南亚国家投资机会多,但其存在的风险也很多。杨青律师建议:境内企业投资前,一定要做好投资目标国基础法律尽职调查、搭建好交易架构、重视政府信用风险和腐败风险、劳工风险、宗教信仰风险等相关风险,并事先制订好风险防范预案,事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防范措施,当上述风险发生后能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从而防范因此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此外,境内企业要多借助专业机构的作用,比如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做好法律、财税方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充分相信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从而避免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只有这样,境内企业才可能在“一带一路”投资过程中走得更稳、更顺。

随着“一带一路”不断深化,东南亚市场已经成为境内企业“一带一路”投资的前沿市场。本次讲座,杨青律师凭借多年帮助境内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美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投资积累的丰富经验,分享了东南亚投资的方方面面,有利于帮助各位律师同仁在处理东南亚投资项目时更得心应手。

2018年上半年度合伙人会议在香港圆满落幕

2018年8月17日-19日,2018年度年中培训会在香港隆重召开。来自重庆、上海、成都、贵阳、北京、香港、纽约7地共8个办公室的41名权益合伙人参加了此次盛会。本次会议对2018年上半年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回顾,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做出了统筹规划与安排。同时,会议还围绕律师参与破产重组业务商业机会、证券业务介入点、招投标业务注意事项、律所大数据和智能化管理运用等专题进行了培训和交流。

会议第一阶段,董事合伙人涂小琴担任主持人

8月17日下午,合伙人王辉、汪飞、刘军、章朝晖、柯海彬、张涌先分别就上海、成都、贵阳、北京、香港、重庆办公室的半年工作情况通过PPT形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了汇报。在2018年上半年,中豪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展优质客户,收获了丰硕的成果,也获得“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称号、蝉联2018年度“钱伯斯”第一等律所等荣誉。

随后,董事局主席袁小彬进行了总结发言。袁小彬肯定了事务所在业务营收、行业优势、制度建设、管理规范、人才培养方面的成绩。在2018年1-7月,中豪的发展有如下亮点:一是事务所营收平稳增长,业务开展顺利;二是在金融、破产、海外投资、证券、地产等板块的优势不断强化;三是跨地区互动日趋活跃,联动效果明显;四是管理规范,公司制律所架构更加坚实;五是人才培养、晋升梯次有序。在全体同仁的努力下,事务所不断提档升级,大而强的特征明显。会议还对上半年工作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就整改和完善提出了务实建议,制定了相关方案。

会议第二阶段,董事合伙人宋涛担任主持人

同日,全体与会合伙人参与了业务分享和研讨会。在业务分享和研讨会上,党委书记、合伙人张涌作了《破产重组商业机会及业务介入点》演讲,张涌总结到,律师在破产重组案件中的业务包括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代理向法院申请破产、担任债务人重整顾问、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破产重组对相关主体有巨大影响,而律师则是保护破产重组在法律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合伙人向曙光作了《律师证券业务及市场机会》演讲,向曙光以图表的方式,向大家展示了证券业务的主要类型,对比了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所内证券业务收费情况,分享了包括客户培养拓展、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在内的业务来源渠道及切入点。

合伙人汪飞、文建作了《招投标业务经验分享》演讲,两位主讲人从法律服务采购方式的变化和应对、团队/律所面对招标比选的策略调整、招标投标的关键事项三方面讲解了如何把握住律师业务招投标采购程序的优势,分享了营销并扩大客户群体的务实方法。

合伙人俞理伟作了《深化律所大数据和智能化管理程序运用的建议》演讲,俞理伟从法律检索的痛点入手,分析了通过逻辑符号等进行法律检索的高效方式,并对合伙人团队法律检索报告的标准化提出了要求;同时,通过统计数据对业务办理管理软件使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如何优化使用管理软件的方案。

会议第三阶段,董事合伙人郑毅主持,专题讨论并交流业务情况,与会者积极发言,各抒己见。

8月18日上午,合伙人郑毅、杨青、陈心美、青苗、朱剑、李静、郑鹏等拜访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与该所合伙人郑炎潘、黄启豪座谈交流。在座谈会上,黄启豪向中豪合伙人深入介绍了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在证券、证券解决、婚姻家事方面的优势,双方深入交流了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内地债务人在港财产的保全查封等法律实务问题。

同时,合伙人宋涛、文建、肖东、赵晨、伍伟、郑继华等召开了房地产部业务协作会议,深入讨论了重庆、成都、贵阳、上海办公室四地房地产业务协作联动机制和业务开展标准化,并就部门简介完善和修改进行了交流。

随后,合伙人向曙光、王必伟、刘文治、红天晓等围绕证券业务中心的市场拓展、各个办公室业务联动等事宜召开了专题研究会议。

8月18日晚,董事局主席袁小彬主持召开了各个办公室主任会议,围绕事务所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开展进行了部署。

年中会议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落幕,与会合伙人探讨交流了新形势下律所的发展趋势,为如何打造智能律所、优化律所结构出谋划策,从前线业务到后勤管理,多角度总结和反思律所工作,切实增强了律所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新阶段启程,中豪将树立新目标,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伙人张涌、郑毅和杨青出席第五届重庆律师论坛

2018年8月20日,重庆市司法局和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了第五届重庆律师论坛。本次论坛主题为“服务‘两地’‘两高’建设,重庆律师担当作为”;中共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强,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等领导出席;合伙人郑毅担任“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分论坛主持人,合伙人杨青担任嘉宾在该分论坛《律师在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中的机遇和挑战》主题沙龙中作精彩分享。

在论坛开幕式上,市律师协会韩德云会长发表致辞,提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度融入和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的论坛任务。在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法律服务合作签约环节,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分别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签署了《法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管理局签署了《法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等。随后,完成了对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律师服务团、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律师服务团、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重庆市重大社会矛盾化解律师咨询服务团、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服务团的授旗仪式。最后,各级领导与企业代表们发表了《民营经济新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中新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的成果与展望》等主旨演讲。

在“服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分论坛中,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袁小彬先生为分论坛致开幕辞,市律师协会国际与WTO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毅担任论坛主持人。袁小彬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在这一新形势下,如何为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提供有力法律支持?对重庆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律师唯有以勤勉的态度与踏实的脚步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抓住新机遇,实现更大的价值。随后,中新南向通道公司董事长王渝培、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陈咏梅、重庆仲裁办公室仲裁事务二处处长黄河、香港斯蒂文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启豪及四川律协会长程守太分别作了《拓展南向通道与渝新欧通道,打造互联互通大枢纽》《“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之机遇与挑战》《国际仲裁的发展》《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及《浅析川渝律师业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精彩演讲。境内外律师、专家学者、企业董事长、仲裁员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和相关经验,从境内企业东南亚投资与开展经贸合作存在的相关风险、东盟国家法律研究、重庆涉外仲裁发展现状与前景、成渝两地律师如何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分享了许多干货,这对新时代背景下,重庆律师如何优化结构,把握发展新机遇、新使命和新战略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更好地汇智聚力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

在主题沙龙中,杨青律师分享了重庆企业走出去和在“一带一路”投资、并购与开展经贸合作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的法律风险,包括外资准备限制风险、劳动用工风险、购地风险、争议解决风险等。杨青律师提出,境内企业要多借助专业机构的作用,比如聘请律师、会计师等做好法律、财税方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搭建好交易架构,并事先制订好风险防范预案,充分相信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从而避免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杨青律师还谈到,部分境内企业误认为,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与开展经贸合作中,境内律师发挥的作用不大,事实上,境外律师对境内企业的商业目的与商业逻辑、商业思维等都不了解,所以他们很难真正理解境内企业的商业诉求,境外律师主要专注于提供法律服务建议,完成境内企业委托的事项,他们不会像境内律师这样尽心尽力地全方位为客户设身处地着想。所以,境内律师更像是一位总导演,境外律师只是其中一个重要角色;如果缺乏总导演的整体筹划,整个项目可能会出现重大漏洞风险。因此,境内律师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与开展经贸合作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届律师论坛在热烈的交流讨论中圆满落幕。来自全国的法律专家、学者、企业家与重庆律师就如何更好地服务“两地”、“两高”建设与助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展开了深入的交流,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了多方位的合作。这对发挥重庆律师优势,更好地服务于重庆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伙人李静举办《2018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法律解析》讲座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稳步发展,公民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深化,越来越多的具有社会轰动效应并引发广泛讨论的知识产权事件不断涌现。2018年至今,大量的知识产权热点话题层出不穷,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无论是商标、专利还是版权,对知识产权热点案件的了解及对相关案件所涉行业的再研究,对于律师把握知识产权发展动向、掌握知识产权案件代理技能,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把握知识产权热点动态,更新专业知识,拓宽行业领域。2018年8月21日,合伙人李静举办了《2018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法律解析》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响应当前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重点关注问题,结合电影《我不是药神》、茅台“国酒”商标、电视节目《演员的诞生》等社会热点话题,分享了专利强制许可、商标“撤三”、含“国”字商标审查、作品著作权与作品原件所有权、电视节目的可版权性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背后的法理探讨,并对律师如何代理知识产权案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我不是药神》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电影男主人公程勇,走私印度生产的一种治疗慢粒白血病的药格列宁(该药的正式译名为“格列卫”)。按照电影中的说法,瑞士的是“正版药”,印度的是仿制药,那巨大的差价就是专利的价格。印度的1970年专利法是不授予药品专利的,仅授予制药工艺专利,所以只要改变工艺,仿制出相同的药,并不侵权。但由于格列卫在中国有发明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不可以仿制“神药”格列卫。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权力介入实现的,非专利权人自愿的由他人对专利的实施。这是各国通用的一项专利制度。强制许可的规定,1984年的专利法就有了。但是,至今从没有用过任何一次。根据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规定适用强制许可的药品为“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而电影中的慢粒白血病,不是传染病。

标知名律所商之争与商标“撤三”制度

中国规模最大的某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因一个注册在第42类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的商标,与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因同名商标产生权属纠纷。因认为该房地产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该知名律所针对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在商标局及商评委相继作出决定撤销上述商标后,此案又进入行政诉讼。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的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合理地利用商标“撤三”制度,是处理商标争议案件的有效手段之一。

“国酒”茅台与商标审查标准

茅台酒厂自2001年始,先后四批次提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虽屡败屡战饱受非议,但也说明带“国酒”字样的商标或者宣传用语,确实具有极大的广告效应和市场价值。《商标法》第10条禁止将带有欺骗性或者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广告法》第9条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实际上,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美誉度、品牌价值也是动态变化的。“国酒”字样,含有或者暗含“国家级酒”“中国最好的酒”之义,本身就属《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出现的绝对化用语,若作商标使用则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平,还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不能作商标使用的用语。

茅盾手稿案与作品著作权、原件所有权的区分

1958年,茅盾先生将毛笔书写创作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文章内容发表在《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刊物上。后阴差阳错手稿原件为张晖所有。2013年11月13日,张晖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茅盾手稿原件,拍卖公司接单后拍照上传了高清数码照片并进行了详细的宣传介绍。茅盾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张晖系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合法处分;张晖的行为未侵害其著作权。而经典拍卖公司侵害了茅盾手稿的美术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演员的诞生》与电视节目模式的可版权性探讨

浙江卫视中国蓝电视节目原创模式大赛曾面向公众征集电视节目模式原创参赛方案,此后,某参赛者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帖子声称浙江卫视推出的全新电视综艺节目《演员的诞生》涉嫌剽窃其参赛方案《天生演技派》的创意。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本质属性,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概念本身出发,全盘认为节目模式一定属于思想而不属于表达的看法是片面的。要重视思想与表达之间界限的界定,当节目模式在情境设定、流程安排、故事路线、舞美灯光、台词布景等足够细化、具体时,即是从思想到表达的突破。如今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属性,并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地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加以排除,当其足够细化及具体并能够构成表达,且具有独创性时,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不是药神》、“国酒”茅台等,无一不是近段时间引起极大社会舆论的焦点话题,李静律师从知识产权角度解读这几个案例,引起了大家热烈的讨论。李静律师通过对热点问题及案件的分析,从中梳理出相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点,这对于同仁们进一步理解知识产权实务内容与案例代理技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李静律师系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成都市涉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公司法、涉外投融资领域内的法律事务,曾参与撰写全国律协主编的《专利侵权业务指引》。在知识产权领域,李静律师代理知识产权申请、转让、使用及与之有关的诉讼业务,而且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建议,协助设计和建构有价值的资产组合方案,确保对客户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服务过的客户主要有微软、中粮集团、长安福特、中国邮政、华西医院等。在公司法领域,李静律师为多家国内外知名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代表性客户包括华西医院、海特高新、施耐德等。在涉外融资领域,李静律师亦经验丰富,先后为某中资企业引入海外IP建设运营主题乐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某国有企业并购海外水务集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中豪与德国AC Tischendorf律所举办《德国投资法律实务》讲座

重庆作为中欧班列的起点,地处“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的联接点,与终点站德国杜伊斯堡一脉相连,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合作密切。2017年,海航集团成为德意志银行最大股东,中国科瑞集团收购德国Biotest公司,2018年2月,吉利汽车以90亿美元入股奔驰母公司戴姆勒。据安永统计,2017年中国企业在德国并购金额上升9%,达到137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在国家不断加强境外投资监管的大背景下,2017年中国在欧洲范围内的并购总金额和项目数均出现下滑,但中国在德并购总金额仍逆势上扬,显示出中国投资者对德国企业的并购热情丝毫未减。

2018年8月22日,中豪与德国大型律所AC Tischendorf联合举办《德国投资法律务实》专题讲座,重庆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协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许瑶女士、中豪合伙人杨青律师、AC Tischendorf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atthias Müller和Stephan Schwilden博士均发表了精彩演讲,几位主讲人对境外投资政策、“一带一路”法律务实和德国投资风险防范几个方面向嘉宾作了详细的讲解。

2018年8月22日,中豪与德国大型律所AC Tischendorf联合举办《德国投资法律务实》专题讲座,重庆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协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许瑶女士、中豪合伙人杨青律师、AC Tischendorf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atthias Müller和Stephan Schwilden博士均发表了精彩演讲,几位主讲人对境外投资政策、“一带一路”法律务实和德国投资风险防范几个方面向嘉宾作了详细的讲解。

会上,首先由许瑶女士作了《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的演讲。许瑶女士结合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为重庆企业境外投资办理备案登记的实务经验,对2014年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解读。(1)关于境内投资主体,境内投资主体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法人,自然人是不允许开展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办理备案前需要取得金融部门审核意见。(2)关于备案权限问题,商务部负责核准和负责投资金额3亿美元以上项目的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备案。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需要通过省级初审,初审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以后把情况反馈到省级,然后仍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对于需商务部核准的项目,新出台文件取消省级的初审权,企业可以直接向商务部提交资料。(3)关于备案原则,没有具体境外业务的平台公司是不予以备案的。以发债为目的的平台公司取得国家发改委的同意后可以备案。特殊目的公司,即为上市而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的公司,由商务部进行核准,所以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在境外设平台,其管理权限在商务部而不是省级部门。路径公司可以进行备案,境外投资路径第一层级是外管给资金放行的依据,因此必须进行备案。投资基金公司视为平台公司,无项目时不能进行备案,有项目时可以直接对最终项目进行备案。如存在内保外贷、外保外贷、发债融资情形,都要填写在备案信息表上,否则后续办理外管登记时会遇到障碍。(4)关于备案时间,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相关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而不是自收到备案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最后,许瑶女士对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时提出了3点建议,一是吃透政策;二是企业所提交的资料要保证真实,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交的资料不是给主管部门看,而是给企业自己看,企业境外投资前本应该开展诸如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等事项,这是企业自身防范风险的有效方式,以避免后续出现重大风险;三是留足备案时间。

杨青律师以其处理的诸多“一带一路”投资项目,讲解了《“一带一路”投资法律实务》。首先杨青分享了“一带一路”投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风险,比如印尼设立P2P公司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85%,且注入公司的资金不应来自贷款。其次是购地风险,比如印尼将土地权属形式分三种形式,即Hak Milik Land、Indigenous Land Ownership Bangunan(HGB),不同权属形式的土地面临的购地风险会不一样,购买流程也不一样,境内企业在购买土地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标的土地的类型,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许可证照风险、劳动用工风险、争议解决风险、地方保护风险、政府腐败风险、宗教信仰带来的风险等。然后,杨青律师分享了境外投资的相关建议,境内企业投资前一定要做好投资目标国基础法律尽职调查、搭建好交易架构、重视上述提到的相关风险,并事先制订好风险防范预案。此外,境内企业要多借助专业机构的作用,比如聘请境内外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做好法律、财税方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充分相信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从而避免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最后,杨青律师分享了境内律师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可为企业提供哪些法律服务,比如帮助境内企业筛选境外律所,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设计交易架构,审查与修改交易文件,参与商业谈判,办理境外投资商务委与发改委备案及资金出境手续等,境内律师绝对不只是一个“串串”,而是企业境外投资风控的“总导演”与“总协调人”。

德国ACT律师事务所的Matthias Müller和Stephan Schwilden博士,结合其在德国从业20多年的实务经验,讲解了《德国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为了应对德国复杂的法律制度,Matthias Müller和Stephan Schwilden博士建议,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一定要要与当地律师与税务/财务顾问配合,严格按照德国投资法律政策,签署好保密协议,准备好投资前期文件,包括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条款要点、条款清单等,这些前期文件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但对进一步谈判具有重大意义,即必须具有正当理由才能请求偏离已商定的内容。企业需要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包括购买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过渡服务协议、常务董事协议、管理层激励/股权计划、与劳资委员会达成的协议等。由于德国税务法律极其复杂,由于核算失误导致的失误风险频发,为合理避免税务风险,两位主讲人建议每一位投资者都在专业的税务顾问指导下进行投资。最后,两位主讲人还分享了德国境内收购的法律限制,除了反垄断审查外,Matthias Müller和Stephan Schwilden博士指出,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审查并购交易是否威胁到德国的基本安全利益,是否可能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目标公司是否在某些行业中表现活跃,例如国防工业、IT安全部门(范围扩大到侦察/传感器技术和支持/保护技术),如存在上述风险,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会否决交易。在作出审批之前,并购交易不得完成交割。最后,Matthias Müller和Stephan Schwilden博士还分享了争议解决方面的建议,其建议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排除德国法院的管辖权。

讲座在来宾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两大律所的合伙人携手开展讲座不仅增加了我所与境外律所的交流合作,同时为参会企业提供了一场德国投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的知识盛宴。在“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深入推进及我国企业全球化快速推进的新时代背景下,提升自身实力,更好地服务于境外投资是我所一直以来的实践追求,中豪将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优化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境内企业赴“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并购与开展经贸合作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中豪举办《新政下国内及香港上市之路解密》讲座

近两年来,国内证监会及境外交易所对IPO申请审核趋严,许多企业在IPO登山之旅中“夭折”。2018年,随着小米、蚂蚁金服、平安好医生等中国独角兽企业的调整,以及阿里巴巴、京东等中概股的回归,围绕着这些炙手可热的中国“独角兽”,交易所之间的争夺战硝烟四起。年初,内地市场CDR新规出炉并落地,为之前无法满足A股上市条件的企业打开了空间。与此同时,港股也迎来25年来重大改革,今年4月份出台新规,容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允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为了让企业能够零距离接触资本市场,让企业上市少走弯路,2018年8月23日,中豪律师事务所、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香港明大企业集团联合举办《新政下国内及香港上市之路解密》专题讲座。中豪合伙人向曙光、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国明、香港明大企业集团旗下明德企业融资有限公司董事陈铭铿先生担任主讲人,从香港投资新政入手,讲解两地投资上市的要点,希望对上市公司、计划上市的初创企业、创业者、公司高管、公司风控部门负责人的投资业务有所帮助。

会上,合伙人向曙光首先对国内上市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向曙光律师以图表的形式,展示了近两年国内上市审核的通过率变化。持续走低的数据显示,新政把控下的上市审核否决率逐渐提高,且未来的审核节奏有逐渐放慢的趋势。随后,向曙光律师针对企业的上市流程拆分讲解道:企业上市之前,要先经过中介机构尽调、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制作申报材料的申报基本流程;然后是审核流程,由审核机构进行受理、反馈、开见面会和初审会议,若发审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有回复意见,则需要召开发审会;再进行封卷,最后核准发行。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对于企业的考察在于法律和财务两大板块。法律方面,主要审核申报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限、同业竞争、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瑕疵、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纳税义务、重大违法行为认定、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财务方面,主要审核企业的股份支出、税收优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持续盈利模式、经销商模式,以及发审会前业绩下滑情况。企业在通过审核上市之后,通过并购重组和再融资进行资本运作,完成企业上市全部过程。

张国明律师将香港企业上市分解为四大板块进行了解析。首先,香港上市的条件:企业遵守相关部门的财务规定、会计规定、营业记录及管理层、最低市场资本值、公众持股量及股东人数5方面的上市规定,通过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配售、介绍、预托证券的方式上市;如果涉及集团重组,需要尽早征询律师/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其二,红筹上市和H股上市比较:红筹上市与H股上市在构架、审批备案两方面的区别,导致了不同的优缺点。红筹上市优点在于:一旦架构搭建成功,将无需再取得中国政府的审批,上市后股份可以自由流通,且上市之后可灵活再发新股;其问题在于:10号文出台后,实际上禁止了境内人士通过境外公司在境内进行关联并购,因此其境外重组需以特别的方式进行。H股上市优势在于:直接使用境内公司做上市实体,上市前重组不涉及境外部分,操作简单,且上市成功之后回归A股的法律障碍较少;其缺点在于:公司需要同时满足联交所和中国法律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额外条件,审批时间长,且上市之后只有H股可以流通,股票增发需要证监会审批,把握市场机会的灵活性较低。其三,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对核心产品研发、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运营资金充足的条件。最后,不同股票架构上市:上市条件必须满足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股票占比不得少于发行股份10%的条件,且上市公司的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独立非执行董事人事变动、委聘或辞退审计师、公司自愿清盘5项必须按一股一票基准决定。

陈铭铿先生结合最新出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析了企业在香港上市的3个关注点。(1)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第15号、第16号的更新。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文件对金融工具划定了明确范围,其中常见的有应收款项、贷款、股票、债券等。第15号文件是对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的规定,在新准则下,收入确认将与合同的条款及其交易实质高度相关。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签订与收入确定时点的安排、金额的安排,以及税务和财务处理的差异。对于租赁政策变化,第16号文件注明承租人的新租赁准则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了小于12个月或是小额资产的租赁,其他所有租赁都要上表,且企业将需要对大多数租赁确认高后低式的费用,所有租赁负债的本金偿还包括利息都可包括在融资活动中。(2)关于审计中需要关注的问题。首先在于审计的独立性,即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是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应当准备财务报表及财务数据的相关文件;最后,审计师的责任,审计师责任范围包括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师的审计程序,企业上市所执行的审计一般用时3-4个月。(3)内控制度。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第21项应用指引,香港上市企业需要聘请内控师完善企业内控并出具报告,未执行内控监控程序和欠缺正式有效的书面政策的企业,将会受到香港联交所的企业管制。

本次证券板块专题讲座,结合了港陆两地经济政策、投资环境,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发展解读了最新的上市政策。三位主讲人作为各自领域的佼佼者,在此次讲座上强强联手,打造了一场内地及香港上市所需的法律与财务知识盛宴,嘉宾们纷纷表示意犹未尽,期待有更多机会向几位主讲人交流学习。

向曙光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豪证券中心主任,曾在司法系统工作数年,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向曙光律师在证券发行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他主办了众多资本市场项目,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债券发行等,涉及的行业包括石化、房地产、制造业、高科技、互联网、医疗等。此外,向曙光律师担任多家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公司提供法律风险的预防及处理工作。

张国明律师是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及商业部门主管,他在公司及商业法范畴拥有丰富经验,包括企业融资、合并及收购、证券、期货及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银行及融资方面的法律事务。张律师在证券、期货及基金方面亦具备特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过去20年,他为不少证券、期货及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他们成立业务、申请经营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及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协助客户成立私人及认可基金,亦为不少银行及金融机构就法律及合规事宜、贷款融资交易及银行业务运作提供专业意见。张国明律师获评为2014年Asialaw 优秀律师(一般法团事务)。

陈铭铿先生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系,主修金融、经济,及后获得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注册会计师及执业会计师资格,曾于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从事国内企业的审计工作,拥有超过14年的财务及审计经验。陈先生现为香港明大企业集团旗下的明德企业融资有限公司董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六号牌照(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持牌负责人。陈先生专注于企业融资、并购及上市,在过去两年为八间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

合伙人梁勇举办《破产处置疑难问题探讨》讲座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战略与包括“去杠杆”在内的“三去一降一补”的经济工作部署下,新一波债务违约潮汹涌而至,律师在破产领域的业务将迎来一个阶段性高峰。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2批10大破产典型案例,并同时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律师研究破产处置业务提供了新的指导性文件。

为帮助本所律师应对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高破产管理方面的业务技能,2018年8月29日,合伙人梁勇举办了《破产处置疑难问题探讨》讲座。梁勇律师结合多年承办破产案件积累的经验,详细讲解了破产处置业务的宏观架构,并剖析了实务中的具体疑难问题。

梁勇律师认为,当下破产业务的理念在于:1.破产是“火化”与“孵化”的结合,一边搞破产,一边搞招商;2.破产是“破立统一”“有破有立”,发挥破产在“去产能、调结构”方面的作用;3.破产是“危机”与“机遇”并重,既是终点也是起点。破产业务的迅速增加扩大了市场对专业破产律师的需求,担任破产管理人、代理债权申报、代理破产衍生诉讼等方面,都是当前律师主要的业务开拓方向。最高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有明确规定。梁勇律师建议,可以通过担保财产变价款“预分配”、管理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等领域,争取报酬最大化。

梁勇律师根据自身多年办案经验,详细讲解了破产处置过程中几个疑难问题。第一,抵押权与税收债权清偿顺位:债权的性质及其优先性应以相应实体法规范为准,《破产法》相对《税收征管法》来说属于特别法,因此应当按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确认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第二,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尚未到期,承租人尚有保管、返还租赁物等主要义务。房屋出租的过程是合同履行的过程,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因此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银行可否以破产债务人的存款抵销其贷款:银行自行扣划客户存款的行为不是行使法定抵销权。如果银行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扣划破产企业存款抵销贷款,管理人有权以偏颇性受偿为由予以撤销。最后,梁勇律师还分析了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与抵押债权的受偿先后顺序,并解答了与会律师们对于破产处置中的实务问题。

如何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合法高效的处置,成为律师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必修课。本次讲座,梁勇律师结合自身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讲解了破产处置的整体法律架构,并具体分析了实务中常见的棘手问题,帮助本所律师拓展了破产处置业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了律师开拓破产案件的业务能力。

梁勇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深造于西南政法大学,兼具注册会计师、拍卖师、经济师资格,熟稔企业管理、金融和会计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从事专职律师以前,梁勇律师曾在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工作,非常熟悉和了解商业银行的全面运作,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梁勇律师在破产实务领域也有较深的造诣。梁勇律师作为管理人负责人,承办了凯茂房地产公司、佳佳机械公司的破产清算事宜;并代理汉口银行,参与重庆医药工业公司、渝宏公路公司破产债权申报;以及代理港渝担保,参与瑞银旅游开发公司、靖悦机械设备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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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统计:超过60%的遗嘱在遗产纠纷中被认定为无效。造成这点的主要原因是老人对于遗嘱订立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要求不了解,有违法可以通过配偶落户广州吗最导致在法律上没有效力,老人的心愿不能得以实现。 。现在因为遗产分配的问题而产生家庭纠纷的事情非常多,最主要就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不够和谐,法律上对于遗产的分配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我们遇到纠纷解决不了的话,也是可以到打官司的,不过很多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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