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面,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王卫洲怎么那么多成功案例呢?什么原因,网上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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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411室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于房地产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当今时代律师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传统散兵游勇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律师行业,本所坚持“专业化、团队化”的服务模式,“精诚协作、术业专攻”的执业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无比的优越性并取得辉煌的成就. 万典是由一批经过严格筛选的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队伍组成,为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万典承办的每一项业务均有专业化办案小组承办,业务监督委员会指导, 专家把关、团队协作,凝聚全万典力量,追求最优质服务,聘请万典律师就是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 选择万典,就是选择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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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
这一点大家都好理解,企业拆迁了厂房肯定是要进行补偿的,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就是重置成新价,就是说建造成和现在厂房成新程度一样的厂房需要多少钱。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
2、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补偿:
企业除了厂房外还有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一般情况下也是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来进行计算,但这里面涉及到了装潢装修的补偿,可以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构筑物、附属物、添附物补偿:
企业除了厂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外还有变电房,水泵房,烟囱,锅炉房等等,这类构筑物、附属物及添附物是工厂进行生产经营的一部分,拆迁时需要进行补偿,补偿也是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4、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企业的土地一般情况是工业出让土地,有的还有部分住宅用地和办公用地,对企业拆迁是提前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因此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拆迁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是工业划拨土地,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情况是划拨用地,因对划拨土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就一概不予补偿,不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有价值的,也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为拆迁给企业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如何主张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情况下要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有一个情况也是比较普遍的,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认定的,针对这类企业如何维权,我们在以后的节目当中会为大家讲解。
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预期利益损失,企业因拆迁造成经营中断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承担违约责任,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所以这也是拆迁造成的损失,是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6、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在拆迁中会进行破坏性拆除,会导致该设备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7、可移动设备搬迁、调试费用及功能损失补偿: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
8、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补偿:
在企业拆迁过程中,对一些原材料、半成品将无法处理,对这些原材料、半成品无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9、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拆迁补助和拆迁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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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强拆服装厂,政府上诉也不行,照败无误;江苏南京:”违法建筑“逼迁,万典律师力挽狂澜,为企业争得满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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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系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村民,1997年3月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原告之兄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杨某之父生前将该宅基地分配给原告。

2003年玉田镇人民政府将原告拥有的宅基地拍卖给公司,2008年涉案地块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被告将原告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予以废止,将其征收后,出让给孙,至今,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且为孙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涉案土地已经被孙使用。

自己合法的土地却被别人使用,而且征收也没有给予一分补偿。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杨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冯凯二位律师办理案件。

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于2017年6月5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2017年6月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材料,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收到被告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玉田县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赔偿决定书),该不予赔偿决定书以不具备客观实现条件为由,不予补偿。

国家赔偿申请遭拒,并没有出乎万典律师的意料,毕竟原告土地被征收后多年一直没有拿到补偿,案件自然有一定的难度。随后杨将玉田县人民政府告向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8年8月29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万典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被告是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被被告征收,尚未征收完毕,原告尚未获得补偿安置,且原告所有的玉田建(1996)字第10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行终字第24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的证件,因此,涉案宅基地及房屋依然归原告,被告无权将涉案土地出让给孙,更无权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的财产权因被告征收土地和出让土地的行为遭受严重侵害,被告应当为其作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主体适格,属于合法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本案中原告是玉田建(1996)字第10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持有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在之前作出的《注销土地登记通知》也是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原告所有,主体资格问题已经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不是适格的行政赔偿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三、被告作出涉案不予赔偿决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本案中被告自收到原告的赔偿申请后,从未听取原告的意见,就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不符合以上规定,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四、被告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宅基地,这些赔偿都是可以实现的。

本案中,被告征收土地和出让土地未给予原告补偿安置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且原告对涉案房屋所依附土地依然享有使用权,属于可以恢复原状的状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宅基地的法律责任。

即使涉案土地已经出让并形成新的建筑公寓,也是因为被告违法出让土地造成的,应当由被告承当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被告可以返还原告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这是完全可以的,并非无法实现的。

(在起诉过程中,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向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被告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作出的玉政赔字【2017】1号《玉田县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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