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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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驰名商标,特别是历史悠久的驰名商标,由于中国一些企业家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在外国没有及时注册,最后发现在外国被抢注,该怎么办?(例如“同仁堂”的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最后被追回。类似这种事该怎么处理,企业家们是否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意识?)

  • 驰名的保护首先要取得国内商标机构关于驰名商认证,在国外提起的会受所在地国法律的影响,但一般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巴黎公约>,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适用公约用关的规定.满意请采纳

  • 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你可以在缔约他国(地所在国家)依照公约及其相关法律办理。

  • 加强保护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学习蒙牛,最近在香港就打胜了。

  • 如果该商标,在该外国,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追回。 当然应该加强。

  • 企业自己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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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两天,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内容为依法打击对“冰墩墩”、“谷爱凌”等400余件商标的恶意抢注。

公众印象里,奥运明星被别有用心的商标注册者盯上,已是寻常之事。就在去年8月中旬,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刚刚结束,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依法驳回了“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的注册申请。

实际上,除了奥运明星,其他行业很多名人也“中过招”,比如“钟南山”、“毛不易”等都被一些企业和自然人恶意抢注过。

由于涉及名人,这些事件都引发了舆论关注,而在大众不太注意到的地方,是更多的企业因此类事件受到侵害。

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因为存在一些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发现和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有一定局限性;另一方面,恶意注册获利容易,而违法成本相对比较低,于是此种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抢注机构。不少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就因为商标被人抢注,导致前期广告宣传、市场投入白费,为他人做了嫁衣裳。

通常来说,恶意抢注商标的常见情况有: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力但未注册的商标。

2.恶意抢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抢注他人已经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简称或俗称。

4.抢注名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标。

5.抢注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法院方面一般会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性、商品的类似、在先其他民事权利、恶意程度等。

针对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旨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对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被申请人因为和申请人存在代理或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他关系,明知或应知申请人的商标。
  •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他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那么,如何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对企业来说,首要的是将风险防控做在前面,以免诉讼发生,投入不必要的精力与费用。

一是构建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及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尤其要尽快注册已经在国内外进行交易的商品的商标,才能受法律保护。

二是适当构筑防御性的“多类注册”战略。比如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注册。拿娃哈哈集团举例,除了将“娃哈哈”商标在多个类别上注册,还注册了容易和“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标。别小看这个招数,曾有不少企业注册商标时只注册了本产品类别,没有注册相关联的平行领域、垂直细分领域产品,新品推出时,又没及时进行商标增项注册保护,导致同行钻空子抢注,带来一系列损失……

三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做好保护工作。比如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不给产品起别名,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等等。

万一企业没预防到,发现商标被恶意抢注,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一是对于申请中的恶意抢注商标,及时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企业应设置相关监测系统,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

同时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收集侵权信息。提供在先使用证据,以及自身与抢注人关联性较强的商标等,以证明对方是在知道自己已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抢注的。

二是对于已注册的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近些年,“撤三”申请量逐步增加,从申请动机分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纷纷提出撤销申请。

撤销是否被批准,将视情况而定。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局将给商标注册人寄发通知答辩的文件。新《商标法》实施以后,“撤三”的审理时限是9个月。

那么,对于提出申请的被抢注企业来说,就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提供充分的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避免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

反过来说,作为企业也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比如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与整理、归档。再比如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身权利。

三是对于已注册的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已经注册的商标,若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合法性,可以被宣告无效。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可以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无效申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除驰名商标外,应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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