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吗?

1.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适用于所有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基本依据。

3.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和经济义务关系。

4.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5.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7.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8. 企业: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

9. 公司:指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10. 公司(企业)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依法合为一个公司(企业)。

11.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举办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12. 合伙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3. 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的清偿的债权。

14.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5.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7.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8. 代位权:因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9. 撤消权: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的实施行为权力。

20. 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

2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定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对方的金钱或其它抵代物。

22. 自然资源法:指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 专利权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4.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5.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6.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7. 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颖是新的或未被公用、公知的。

28. 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同其他人生产或者销售的同种或类似商品和提供服务相区别的标记。简言之,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

29.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30. 纳税人:指按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1. 默示担保义务:指生产者未以合同或其他文字材料明示但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必须对产品所负的义务。

32. 明示担保义务: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内在质量、性能、用途等所作的明示说明和保证。

33. 产品标识:指用于帮助用户和消费者识别产品性能、用途、使用要求或特征的所有标志的总称。

34. 严格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并且因此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35.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6.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7. 经济仲裁: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居中调解并进行裁决的活动。

1.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P23)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

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商业银行的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P37)

答:1)有限公司属法人组织,有永久延续性。合伙企业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有限公司活动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活动的依据是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

3)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独立,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唇齿相依,权利义务相连。

4)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无直接参与公司日常业务的权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有直接参与企业日常业务的权利。

5)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以公司名义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且是在出资范围内负责,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

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P38)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是如何分配的?(P41)

答: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时,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在决定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P65)

答: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6.破产财产包括哪几部分?(P68)

答: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额的余额。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7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P69)

答: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2)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

3)清缴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5)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内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同一顺序内各清偿要求所占的比例分配。

8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P79)

答:1)必须是特定的主体所为的意思表示,即他人能据以确知谁是要约人。

2)要约内容必须确定,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9.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P85)

答: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0.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哪几种情形?(P85)

答: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11.可变更、撤消的合同有哪些?(P86)

答: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协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2.债权人如何行使其代位权?(P89)

答: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3.债权人如何行使其撤消权?(P89)

答:1)撤消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的实施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

3)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4.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P110)

答:1)主体的特定性。(在我们,土地只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交易。)

3)权属的稳定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15.土地征用的法律特征?(P111)

答:1)土地征用权由国家专有。

2)土地征用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3)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4)征用土地必段给予适当的补偿。

16.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形下可回收?(P114)

答: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17.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是?(P118)

答: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4)农业科研、科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18.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P152)

答: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2)经销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足以造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陷匿等到便利手段的。

6)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9.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哪些?(P191)

答: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09.追索票据权的实质要件是什么?(P211)

答:1)期前追索;(a)汇票被拒绝承兑.。(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c)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

2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P231)

答: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劳动中在劳动保护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P241)

答:1)有要求并获得用人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

2)有获得本岗位安全知识、技术的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3)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4)用用人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健康检查的权利。

6)同时,劳动者也负有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义务。

23.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P266)

答:1)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3)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4.仲裁协议发生效力的条件有哪些?(P274)

答:1)当事人要具备订约的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约定应明确。

5)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6)

答: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和经济义务关系。

2)所有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P75)

答:1)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合同自愿原则包含:a缔约自由b相对人自由c合同内容自由d合同形式自由e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P76)

答: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该原则主要表现为:a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对方讲述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

b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c因合同而产生纠纷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各方权益,公平合理、正确地确定合同内容。

d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4.试述格式条款的运用?(P84)

答: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

3)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试述合同履行的保全包括哪些?(P103)

答: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

6)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7)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试述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应负的义务?(P190)

答:1)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应负义务

a)默示担保义务:指生产者未以合同或其他文字材料明示但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必须对产品所负的义务。

b)明示担保义务: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内在质量、性能、用途等所作的明示说明和保证。

2)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负义务

a)产品标识:指用于帮助用户和消费者识别产品性能、用途、使用要求或特征的所有标志的总称。

3)生产者对产品包装应负义务

4)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不作为应负义务

7.试述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不作为的义务?(P191)

答: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逃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试述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应承担哪些责任?(P193)

答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销售者出售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害人身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

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时计算。

7)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四.案例及理解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由全........

部合伙人承担.(案例类-P40)

2.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或委托个别合伙人执行事务,每个合伙人都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案例类-P40) ...........

3.合同法规定,合法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案例类-P42) .........

4.案例:属于破产债权的是: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

c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限的债权,但应扣除相应的利息.

d清算组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

e因保证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f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案例类-P6

6.无效合同的情形: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案例类-P86)

7.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类-P89) .......

8.可中止履行条件: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类-P89)

9.不安抗辩实施条件:a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b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债务未届履行期.

c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 (理解类-P89)

10合同义务的转让条件:a债务人无论是将合同债务的合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都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

b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c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d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同情形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类-P91-92)

11.土地征用审批权采用国务院及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制;国务院批准:a.基本农田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00亩)c.其他土地

超过70公顷(1000亩)的;征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民地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案例类-P117-118)

1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a.工资、薪金所得。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d劳务报酬所

得。e稿酬所得。f特许权使用费所得。g利息、股息、红利所得。h财产租赁所得。i财产转让所得。j偶然所得。k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理解类-P171)

13.税务登记: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案例类-P176) ..........

14.税务发生争议时,应该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上一级税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类-P179) .

1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

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类-P179) ...

16.票据收到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定对票据丧失后...

的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理解类-P206) ..............

17.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理解类-P228) ...

18.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理解类-P229)

19.长时间的工资报酬:1)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支付本人工资标准的150%。

2)休息日支付本人工资标准的200%

3)法定休假日支付工资标准的300%(案例类-P237)

20.劳动争议审理条件: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且当事人对裁决不取,必须在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

21.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处理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类-P275)

22.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

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这一工作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案例类-P276) ..

23.除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外,仲裁应当开庭进行。除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以外,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收到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后,应当如

期到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有上述事实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案例类-P276)

2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适用的程序。(理解类-P280) .............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

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

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我说一下我对经济法的了解: 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

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 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 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

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 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

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 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 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 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 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 引导,所以经

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 另一方为经营者。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可比拟的独立性、优越性和特定性等。他有其自身的独立特点,与其他法律不同;但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着密切联系,离开了其他法律,他是无法独立生存下去的。他作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他只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却越来越重,在社会中通过其作用而完善其不完备的地方,使得其越来越完善。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仅仅通过一个学期的经济法的学习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

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

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

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

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

考试地点: 10404时间:6月13日

考试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3、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6、法律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7、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经济法”一次的词源,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时间、地点、国家)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

4、公司的分类(标准、类型)

5、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效力

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组织设置的特殊之处

8、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

9、一人邮箱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别规定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

1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

13、累积投票制的概念

14、董事的资格和义务(书P49页“2.董事长”的上面两段)

17、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

18、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3、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除外情形

4、第一部反垄断法1890年《谢尔曼法》等反垄断法的历史(书P187)

5、核心卡特尔(书P188)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6点)

1、消费者权利(选择权是核心权利)

3、消费者争议的解决方式

2、产品缺陷的概念及其种类

3、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4、生产者的免责事由(P206)

1、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事实)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错误)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收款人名称)

6、在我国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为(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8、申请人如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0日内)

9、(专利权)是专利的基本含义,也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期间为(20日)

11、保证法律的实施,首先要保证(宪法)的实施。

12、负责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该企业注销登记,终结破产程序的部门是(管理人)

13、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14、注册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

15、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法规是(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

16、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股票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该股票

17、两权分离原则是指: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8、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19、1804年法国颁布的民法典,即《拿破仑民法典》,集中地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

20、当合伙人企业有新的合伙人入伙时,应当在作出接纳决定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是:15日内

2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占债权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出资

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房屋、机器设备

8、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A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B行政争议C劳动争议D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9、专利权人的义务有:缴纳年费、实施专利、接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10、(科学发现,胎儿性别识别仪,土豆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11、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有价证券、货物、某项发明创造

12、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都属于破产费用。

15、要约失效的情形有: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C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承诺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A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C罚款

17、汇票、本票、支票是我国标据法上所称的票据

18、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双方均可采用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场地使用权

19、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包括: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S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1、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合营者应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的文件包括:

A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B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C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D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22、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不能含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2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字样

1、担保合同既可能由于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可能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因自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正确)

2、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正确)

3、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正确)

4、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正确)

5、留置担保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决定的。(错误)

6、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申请或补申请破产。(错误)

7、只要有法律规范,就能产生具体珠经济法律关系 。(错误)

8、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正确)

9、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时合同成立。(错误)

10、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正确)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1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4、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根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

15、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达真实

③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必须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16、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必须是想有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②必须符合经济管理法律规范

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

18、经济违法行为:是指在经济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

19、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

20、法律事实的后果:①发生经济法律关系②变更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和债权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③一物一权原则。

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此外物权法中还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

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力而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4、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所有权人处取的财产所有权。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①主观上是善意的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履行适当的手续),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6、拾得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

2 年之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

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

8、事实处分: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二是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态,使物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

9:、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设定、变化。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权利主体的变更。二是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抛弃也属于这种情形。

10、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

11、具体的物权保护请求: ①请求确认物权 ②请求恢复原状 ③请求返还原物

④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⑤请求赔偿损失

(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第四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一些特别的设立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未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从合伙人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满足其债权清偿要求时,才有权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②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和身份,不能插手合伙企业事务。

5、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6、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经营管理权 ③知情权和监督权 ④补偿权 ⑤优先受让权

7、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人依法可享有相应的权利。

8、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合伙人享有以决议方式共同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利。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时,其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事务决定表决方法的,按照该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合伙人的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推出其出资份额,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0、退伙条件:①自愿退伙②当然退伙③除名退伙

11、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如果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或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①确定清算人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③清算债务④注销登记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中的分类:①无限责任公司②两合公司③股份有限公司④股份两合公司⑤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其他分类:①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②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③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④母公司和子公司⑤总公司和分公司

2、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由公司创立人制定,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即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由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复合法定人数(2↑200↓)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5、公司资本三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 ②资本维持原则 ③资本不变原则。

①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①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③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①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②股东会的通知与记录

③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申请主体:监事会,1/3以上的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0、股东的出资方式:①货币出资方式②实物作价出资方式③工业产权出资方式④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①股权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 ④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和召开: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4、监事会的任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合同法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3、合同的分类:①书面形式②口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③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5、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6、承诺的迟到和迟延:迟到:要约人主观原因,原则上无效;迟延:客观原因,原则上有效。

7、合同无效的特征: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8、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③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9、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③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④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10、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1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③情势变更原则

12、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13、债的保全: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1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5、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6、债权的让予和债务承担:债权人转让权力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未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有权向原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转让对受让人的效力是除非受让人同意,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债权转让之后,除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之外,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

1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8、合同的解除条件: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19、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20、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2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1、抵押和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可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②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同一财产上设立两个抵押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保证方式: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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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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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况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1、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 2、合同存在欺诈情形; 3、一方胁迫对方签订合同的; 4、合同显失公平。

    游小强律师 阅读:553

  •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特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 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难免会接触到一些法律的知识,比如说常见的代位权,这个常常出现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之中,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呢?今天,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产生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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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我国有关立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C、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D、转托代理的后果对被代理人是有利的

2、人身权属于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3、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性抗辩权 B、只为延期性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C、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性抗辩权 D、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性抗辩权。

4、甲以举报乙的儿子吸毒相威胁,迫使乙签订了一份合同。乙事后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乙事后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乙撤销合同的意思何时生效?

A、乙作出意思表示之时 B、乙撤销通知到达甲时

C、乙的主张得到甲承认时 D、乙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时

5、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将引起下列何种效果?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继续

6、甲于2003年5月4日病逝,5月7日安葬完毕,5月8日继承人一起确定甲的遗产,5月9日继承人之间确定继承的比例,5月10日遗产分割完毕。请问继承是从哪一天开始的?

7、本科生秦某、阮某共同出资1万元,合伙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缝单周秦某使用,双周归阮某使用,各自对自己使用期间发生的损害独立负责。10月22日,阮某同石某发生纠纷,争执中阮某用电脑打伤石某,造成损失3万元。本案应如何认定?

A、秦、阮二人是合伙,石某有权要求他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秦、阮二人合伙,本应连带赔偿,但合同约定各负其责,应当按合同办。

C、阮某用共有财产致人损害,应当自己负责。

D、阮某用共有财产致人损害,应当先赔偿,无力赔偿部分,由秦某补充。

8、要求结婚的男女,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关系有效时间自何时起算?

A、登记之日 B、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之时 C、兼备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时 D、公开同居之时

9、杨某欠白某酒钱,同白某签定抵押合同,把自己的祖传宝刀抵押给白某,没有登记。此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A、因为没有登记,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抵押效力,只有事实上的抵押效力。

B、没有登记只能发生抵押合同的效力,不能产生抵押担保物权的效力。

C、对杨某和和某有抵押合同原效力,宋某则不受约束。

D、对杨某和白某有债权担保的效力,没有物权变动效力。

10、下列债权中,能够发生代位权的是哪一种?

A、甲欠乙10万元,2月2号到期,丙欠甲15万元,当年5月到期。

B、于某卖给郭某5万元的贷,交货后质量不合格,付款期到郭拒不付款,于某欠王某5万元到期未还。

C、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20万元,到期不还,乙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到期未还,甲公司正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D、甲做生意欠乙20万元借款到期不还,丙煤矿因甲父在矿难中死亡,承诺会给甲22万元赔偿金。

11、个体工商户陈某将自己开办的美容院交给好友赵某实际经营。赵某在为顾客李某做美容时,因错误使用美容产品与李某发生争议。如果他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争议,应以谁为被告?

A、陈某B、赵某 C、陈某与赵某 D、陈某或者赵某

1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表人行使下列哪项权利无须经过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A、变更诉讼请求 B、提出证据 C、进行和解 D、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3、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应当由下列哪一个法院管辖?

A、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D、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14、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依法改判

C、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改判

15、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应作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 B、缺席判决 C、诉讼中止 D、诉讼终结

16、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A、拘传 B、缺席判决 C、按撤诉处理 D、终结诉讼

17、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认为该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受理条件时,下列哪种处理是正确的?

A、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B、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C、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D、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18、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向支会人发出何种通知?

A、立案通知 B、参加诉讼通知 C、协助执行通知 D、停止支会通知

19、对法院作出的先予仞行的裁定,当事不服的,享有何种权利?

A、可以提起上诉 B、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C、可以提起反诉 D、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20、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司法拘留,该当事人不服的,享有何种权利?

A、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B、向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各申请复议一次

C、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1、国际私法要要的法律冲突,主要指

A、法律的国际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时际冲突

22、进行法律选择时,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与精神,倡导此种做法的学说是

A、结果选择说 B、国际礼让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本地法说

23、是影响最大的一个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

A、国际联盟 B、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C、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D、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是以 为标准确定外国法国的国籍

A、法人成员的国籍 B、法人注册登记地所在地

C、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法人营业中心所在地

2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在其

A、国籍国 B、营业所所在地 C、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地方

26、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在方法上属于

A、分割论 B、单一论 C、主观论 D、客观论

27、对涉外侵权赔偿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适用

A、中国法律 B、与被控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 D、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

28、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人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

A、美国加州法律 B、加拿DaFa律 C、意大利法律 D、中国法律

29、在遗产的法定继承上,关于“同一制”的正确理解是

A、指对死者人格及财产的“普遍继承制度”

B、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均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制度

C、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统一由死者属人法决定的制度

D、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统一由法院地法解决的制度

30、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5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A国是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法律是

A、A国法 B、B国法 C、C国法 D、D国法

31、《合同法》第2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下列合同中,属于这种效力状况的有哪些?

A、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合同 B、家庭共同共有人擅自花大额资金在首饰店为自己购买首饰的合同 C、甲委托乙经营饭店,乙同丙订立了买卖该饭店的合同

D、公路长途运输的承运人因得知货物销售价格极高,途中出卖该货物

32、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馒头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规定,以下表述中,哪些为正确?

A、动物饲养人不能被受害人证明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B、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C、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错所致的,不承担责任

D、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3、在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下各项中,哪些足以使相对人乙误信其有代理权?

A、本人丙知道甲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B、甲持有丙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C、甲原有代理权,后来代理权范围被缩小,而乙无从知晓

D、甲原有代理权,后来授权被撤销,但没有通知乙

34、下列哪些发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A、某甲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支付料钱和工钱后取得该戒指。

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C、王某将邻居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区瘸腿马擅自卖给赵某,赵某基于善意买得此马。

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

35、甲向乙借款,将自有的一头已受孕的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归属,应当如何认定?

A、牛犊应归甲所有 B、牛犊的归属依据母牛的权属关系确定

C、甲在质押期间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在质押期间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36、根据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下列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暴雨来临时,主动为外出的领导加固危房。

B、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而修理邻居家的房子。

C、看到走失的牛带回家饲养,并贴出招领启事。

D、受委托看孩子,孩子生病,将其送往医院。

37、甲将自己的录音机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享有下列何种权利?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

38、以下关于要约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要约是意思表示 B、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同一含义

C、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D、要约应表明相对人承诺即受其拘束

39、张某为泄私愤将同村村民石某打伤住院,石某在住院期间被查出已是晚期肺癌,不久即死在医院。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对石某之死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石某因晚期肺癌而死亡,张某的行为与石某之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张某对石某之死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是其导致石某受伤住院,而石某是在医院死亡的。

C、张某对石某受伤住院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石某已经身患绝症,住院疗伤已无意义

D、张茜对石某之伤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石某之伤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0、在登记生效的抵押关系中,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应受何种限制?

A、不能作事实上的处分。 B、既不能作事实上的处分也不能作法律上的处分。

C、能够有限度地作法律上的处分既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转让无效。

D、作法律上的处分不受抵押权的限制,但是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主张让无效。

41、下列哪些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A、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B、代表人诉讼案件 C、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D、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4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哪些?

A、调解 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 D、迳行裁判

43、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A、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 C、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D、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4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根据指定的期间履行下列哪些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A、交付财物 B、给付金钱 C、指定的行为 D、其他义务

45、以下哪些情形,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A、不予受理的裁定 B、驳回起诉的裁定

C、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

D、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46、以下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C、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7、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哪些?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48、根据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在一审程序中无权进行以下哪些诉讼行为?

A、提出管辖权异议 B、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C、申请回避 D、申请撤诉

49、督促程序可以基于下列哪些情形而终结?

A、支付令的撤销 B、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清偿债务

C、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 D、债务人下落不明

50、下列哪些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A、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B、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C、选民资格案件 D、重在疑难的非讼案件

51、国际私法渊源的表现形式有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52、 是旨在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冲突法制度

A、识别 B、反致 C、法律规避 D、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53、明确规定采用反致或转致

A、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B、日内瓦《解决汇票和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

C、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D、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54、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于解决

A、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B、人的能力、身份方面的法律冲突

C、继承领域的法律冲突 D、婚姻实质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

55、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认为,采用反致制度

A、不违反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B、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C、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尊重外国主权

D、可使案件不论在哪一国审理,都可以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

56、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

A、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代理 B、具有涉外性的指定代理

C、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代理 D、具有国际性的诉讼代理

57、按照莫里斯的理论,合同自体法是指

A、合同缔结地法 B、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时,根据情况可以推断其选择的法律

D、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58、根据《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内国法,但除外

A、事故的发生因承运人的故意引起 B、事故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引起

C、如果在发生事故地,车外的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且他们均在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

D、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发生事故,且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登记注册

59、关于促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说法是

A、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B、决定促裁实体法适用的依据

C、仲裁庭得以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D、仲裁裁决得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60、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B、在中国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接受外国公司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 D、因处于我国的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

1、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何在?

2、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

3、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4、提起上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连接点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1、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2002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水泥厂于同年9月底之前向向甲公司提供水泥500吨。合同签订后,2002年9月20日,乙水泥厂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水泥。同年9月26日,丙运输公司将乙水泥厂交付其运输的水泥运到甲公司住所地时,发现甲公司已于9月初被丁公司住所地时,发现甲公司已于9月初被被丁公司兼并,丁公司的负责人称不知此事,拒绝收货。此时,邻近的戊公司声称乙水泥厂尚欠春600吨水泥未提供,并出示与乙水泥厂之间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要求丙运输公司将该批水泥交给自己,地是内运输公司将水泥交给戊公司。

乙水泥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如何提起诉讼?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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