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局来检查要房产证干什么,他有权利查吗?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我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会计中心会计的配合协作下,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对清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我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1、在与银行、会计中心和报帐员核对截止资产清查基准日的有关资料和实物后,固定资产帐面数为671403元,盘亏固定资产60000元,其中盘亏资产为已转让出售资产,此前未入帐;实盘数为611403元。

  2、暂存款、暂付款、固定基金、结余、人员基本情况等情况通过核对清查,账实相符。

  1、3月9日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后,我单位立即动员部署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学习本次清查有关文件资料,认真学习财政部20xx年月12月13日的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工作人员充分把握资产清查中的各项政策。同时成立了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立领导小组成员,指定人员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进行帐务清查和财产清查。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本单位的银行帐户、暂存款、暂付款等进行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同时按照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债及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了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出的盘亏资产均按规定进行了单独列计。

  3、卡片录入和报表生成。按照清查的各项结果,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卡片,填报了《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与《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各项报表经表间计算和审核成功后,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并进行了备份存盘,报表各项结果均与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结果一致。

  在本次的资产清查工作中,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上报工作。但是在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管理不够科学。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解决。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切实摸清了本单位的资产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将与会计中心协调做好盘亏资产的入账划定问题,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出现;同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二、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xx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经清理,本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户数为1户,即本单位1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我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按照我单位制定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以财务、综合办公室为主,各科室密切配合进行。

  3、按照要求,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主要对我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1)基本情况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2)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了我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3)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我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已专项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3000.00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3000.00元,资产盘盈共3000.00元,其中流动负债盘盈3000.00元;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填制了《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通过对我单位20xx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我单位资产总额账面数为4,115,186.40元,清查数为4,112,186.40元;负债总额账面数为3,000.00元,清查数为0.00元;净资产总额账面数为4,112,186.40元,清查数为4,112,186.40元。

  我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共3000.00元,主要是:流动资产损失3000.00元,其中:其他应收款损失3000.00元。

  我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情况:确认资产盘盈共3000.00元,主要是:流动负债盘盈3000.0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盘盈3000.00元。

  (二)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原因分析

  1、资产损失原因:资产损失主要为其他应收款损失1笔,金额共计3000.00元,损失原因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已逾期3年以上,且原会计及出纳均已更换,现已无法寻找到原会计和出纳,无法收回,已形成实际坏账损失,又因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

  收成本,作损失申报处理。

  2、资产盘盈原因:资产盘盈主要为其他应付款盘盈1笔,金额共计3000.00元,盘盈原因主要为其他应付款已逾期3年以上,经查阅账簿等资料,该笔账形成于3年以上,因是多年来累计扣取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故无法确定具体年份,现该笔账已不需要支付,也无法退还给职工个人(无法确认到具体职工明细),形成实际坏账,作盘盈申报处理。

  (三)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证明材料

  1、资产损失证明材料:记账凭证及原始附件,单位作出的专项情况说明。

  2、资产盘盈证明材料:其他应付款-公积金”科目明细账,单位作出的专项情况说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我单位委托湖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单位的资产损失、资产盘盈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其审核后的情况如下:

  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审核后的资产损失共3000.00元,主要是:流动资产损失3000.00元,其中:其他应收款损失3000.00元。

  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情况:审核后的资产盘盈共3000.00元,主要是:流动负债盘盈3000.0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盘盈3000.00元。

  (五)单位申报核实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处理预案

  我单位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按规定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销处理。

  四、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1、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未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实物资产堆放杂乱,未定期清理资产; 4、帐务处理不及时。

  1、因资金紧张,未及时对资产进行维修和维护;

  2、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定期清理资产;

  4、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帐务。

  五、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1、因资金紧张,未及时对资产进行维修和维护;

  2、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定期清理资产;

  4、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帐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各种历史原因,我单位固定资产中的房屋类资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我单位领导层对此也非常重视,并要求尽快解决历史问题,早日办理产权证。

  随着我校事业的发展,固定资产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管理中存在和出现问题也越来越多,致使资产清查工作难度大、困难多,任务艰巨。资产管理处依靠学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和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历时近一年,初步完成了学校固定资产账务核对和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学校固定资产家底。

  (一)账账核对结果

  由于固定资产总账、电子帐、分户明细账、分户账错漏较多,无法实现相互校核,经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协商,请示主管领导同意,账账核对只能依据财务处固定资产资金帐进行核对。

  通过核对,学校固定资产账与财务处固定资产资金账实现了相符合,截止20xx年底,学校固定资产账面总额为万元。

  (二)账实核对结果

  通过三轮账实核对,学校万元账面固定资产中,盘实在用资产万元,盘亏525.067401万元。依照资产大类统计,教学仪器设备万元,盘实在用资产万元,盘亏378.025162万元;其他资产万元,盘实在用资产万元,盘亏147.042239万元。按照资产使用年限统计,20xx年前资产万元,盘实在用资产万元,盘亏272.948744万元;20xx年后资产万元,盘实在用资产万元,盘亏252.118657万元。盘亏资产总量较大,占学校账面总资产4.01%;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盘亏占学校账面总资产2.88%,占盘亏资产72%,20xx年后资产盘亏占学校账面总资产1.92%,占盘亏资产48.02%。

  二、账务核对和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账务核对和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账务核对和资产清查中缺乏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的介入,账务核对处理和资产清查过程与方法、资产清查报告都可能不够规范。

  二是本报告为资产管理处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形成的报告,能否作为资产账务交接报告,请学校审议。

  (1)本次资产清查盘亏总量较大,占学校总资产比例较高。建议学校在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和资产编码后,及时再次组织进行各部门资产盘点,盘亏资产将会有所减少。

  (2)目前资产清查和管理的难点之一是阶梯教室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学生课桌椅,考虑学校教室使用和管理现状,建议学校明确阶梯教室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学生课桌椅由教务处统一进行二级管理。

  (3)本次资产清查中包括上报待批报废262.7万元,建议学校将本次清查盘亏的525.1万元资产,全部列入待报废资产,资产管理处待资产清查交接工作结束后,将及时分批申请报废。

  根据财政部、省、市财政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主审所经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的专项审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51号)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确定为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对市建材所12月31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在清查前,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首先,我所成立了由李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具体负责资产清查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办公室”)。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其次,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主要对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1)基本情况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2)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了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3)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已专项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第二次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填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了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认真清理产成品,未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第二次讨论通过,最终确认资产损失共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

  (二)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确认资产损失共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元,固定资产损失元。(详见专项审计报告)

  三、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1、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未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实物资产堆放杂乱,未认真清理资产,未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帐务处理不及时。

  1、单位科技产品停产多年,因资金困难,未及时对资产进行维修和维护;

  2、未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资产;

  3、认真清理资产并整顿实物管理现场;

  4、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帐务。

  5月12日下午,学校在科技楼第六会议室召开了xx年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由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史伟奇主持,院领导林少菊、谢军、陈庆祥出席会议,校属各二级机构一把手、部门资产管理员(内勤兼)及校资产清查办公室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国资处处长胡晓光同志宣读了《湖南警察学院xx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湘警院通《xx年学院国有资产规模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增值保值,但也存在重钱轻物、重配置轻管理等等问题,要求:一是以清查为契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二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制,定期做好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四是推进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五是建立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自查的通知要求,调兵山市地税局xx年2月25日至4月 8日进行了本年度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已圆满结束,现对本次清查工作总结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资产管理,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彻底摸清家底,最大程度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根据省局、市局的要求,我局精心组织了全局性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二、清查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局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把清查工作作为三季度局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由局长赵东光同志任组长,办公室主任王英俊为副组长,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相关同志为组员的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并要求局其他部门对清查工作全程给予配合支持。

  (二)提高认识,宣传到位。为更好地达到清查效果,我局召开了清查领导小组及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传达了开展上级地税系统固定资产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就清查范围、清查内容、领导机构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局清查领导小组专门组织召开了清查动员会议,对清查开展情况及时宣传,使每一位职工对清查工作都有一个较高的认识,积极配合清查工作。

  (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清查工作共分为准备、清查、总结和验收四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组,明确分工,准备清查的相关资料。对工作任务量大、责任重的实物清查工作又安排各相关部门专人予以配合。

  (四)合理安排,重点突破。本次清查的重点工作落在清查阶段和总结阶段上。清查阶段主要工作是清查人员对全局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落实资产存放地点、资产状况等,并同财务软件中相关信息相核对。对清查中发现的需要报废、报损或作其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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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根据2021年2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修订):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工商规〔2014〕38号):《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县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资质机构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县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九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安全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县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资质机构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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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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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商
地方政府金融办可行性评估报告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二)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凭地方政府金融办(局)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可行性评估申请由企业主要发起人向当地政府金融办(局)提出,申请材料应包括拟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协议或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地方金融办(局)应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募资和管理能力做出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和有效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八)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九)项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地方政府金融办可行性评估报告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二)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凭地方政府金融办(局)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可行性评估申请由企业主要发起人向当地政府金融办(局)提出,申请材料应包括拟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协议或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地方金融办(局)应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募资和管理能力做出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样式附后)。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五、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十三)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税务总局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三、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二)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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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到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是不收费的。

首付款放到监管账户是房管局对开放商的监管,防止开放商挪用购房款,是对购房者的保护。

房管局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特色服务:

1、提供收款人监管和用途监管两种服务。

2、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3、提供母子账户监管服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七条 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部门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资金管制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管制“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管制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管制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管制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1、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

2、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三楼(金湖文化广场,位于银行汽车站和南方药厂之间)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

3、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约10个工作日左右。

4、交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买方领钥匙。

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多少?收手续费吗?

资金监管金额不固定,需要缴纳手续费。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不具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没有强制性,金额没有强制固定。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监管费用。

在交易中,如果交易的房产贷款尚未还清,需要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卖家按指令向银行拨付手续费;同时待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将支付尾款给卖方。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过户完成,一般需要1至3个月的时间,房产交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问题,如果对交易资金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很容易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只有采取资金监管和资金托管这两种方式才是真正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这两种模式都是通过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的冻结,在没有买卖双方约定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均动用不了资金。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房款交割模式,都会让资金划转存在一定的风险。

1、资金监管金额不固定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不具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没有强制性,金额没有强制固定。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监管费用。

选择资金监管的市民,只需先到办证大厅或监管银行任一就近网点签订监管协议并足额存入监管资金,后期不管交易成功与否,交易双方都不需要再返回银行,系统自动在交易成功或失败的30分钟内将监管资金划拨至约定账户,市民通过正常的买卖过户流程即可完成资金监管。

在交易中,如果交易的房产贷款尚未还清,需要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卖家按指令向银行拨付手续费;同时待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将支付尾款给卖方。

几乎所有二手房交易的资金都会纳入托管账户监管,这不仅保障了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同时也能有效防范“阴阳合同”的出现。新规将致二手房买卖交易环节增多,也会对资金发放的速度造成拖延,“客户和中介推行的动力都不大”,工作量也将明显增加。

对于中小银行来说,新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是把买方支付的购房款存入,由银行作为“中间人”开立的专门监管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资金进行冻结保管,等到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才把资金划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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