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给我缴纳社保时出现 “该人员没有可续保险种!请核 实”养老的转移单已经有了!

  企业员工社保办理工作流程,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是怎样的。办理员工社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员工社保办理流程,希望你们喜欢!

  公司办理员工社保流程

  关于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例如,

  1、员工保险转移;

  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2、生育保险报销,有无指定医院?

  肯定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才可以的。

  3、企业缴费怎么实现?

  交纳至当地社保局或指定帐户即可。

  4、医疗与生育保险是在一起办理的么?我们公司是在太原市杏花岭区。

  肯定不是一个窗口,但都在社保局办理。

  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

  另外,如果说办理社保,最好通过第二种单位交纳方式比较好一点,因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自己的交费压力。

  新员工办理社保所需资料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单位缴纳22% 个人缴纳7%

  三资、私营企业 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7%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13% 个人缴纳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员工社保办理流程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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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并且缴费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好处有哪些? 

  1、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升而逐年提高。目前,我国养老金已经连续十七年调整提高。 

  3、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均按同样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4、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如何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分为:企业缴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其中: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比例为16%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为基数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0%核定,高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核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7个档次范围内,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城镇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所谓统筹养老金,原先称为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向退休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从职工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中向退休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中人"退休时,在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 

  所谓中人: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之后退休人员叫“中人”。也就是指在199611日之前参加工作,2005123日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 

  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统筹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如45岁的计发月数为216个月,50岁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附:《计发月数表》)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ד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1、刘X X,女, 19696月出生,首次参保时间199811日,20196月满50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待遇。 

  其养老待遇为: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养老金的参数: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53元,缴费年限合计21.5258/12)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0.634,个人账户储存额48331.16元,计发月数195个月。 

  月统筹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0.634)÷2×21.5×1 

19598月出生,首次参保时间199271日,参加工作时间19784月,20198月到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待遇。 

  其养老待遇为: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养老金的参数: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53元,缴费年限合计41.42=497/12(其中:“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时间到19951231日为17.75=213/12;“统账结合”后的缴费年限从199611日到退休时间20198月为23.67=284/12),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5387,个人账户储存额元,计发月数139个月。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1.5387)÷2×497/12×1%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

  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15),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七、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盟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九、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项规定明确了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统账结合”是将社会统筹的长处和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也有所不同。例如:锡盟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时间199271日;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时间199371日,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十一、参保职工正常退休需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保人员退休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5年。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十二、参保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以及符合特殊工种条件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如下: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经人社部门批准认定为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非因工致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十三、影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高低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缴费基数高低;二是缴费时间长短;三是退休年龄大小;四是退休时全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不存在断保欠费的,退休时养老金就越高。有些参保人员养老金低,就是因为缴费年限短,或存在断保等情况。 

  十四、企业不按规定给员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将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拒不缴纳的,劳动者可到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由人社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十五、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以支取或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当个人达到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应当领取的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支取: 

  1、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领取,即行终止;  

  2、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3、个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关系。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十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如何处理?  

  具体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是根据20116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7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十七、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未退休人员可按以下情况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1、自治区内转移的,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参保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2、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以一并提出转入申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信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转移系统查获。 

  十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关系是否可以相互合并转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1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必须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办理,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能再办理转移的。 

  相互转移的必要条件:一是必须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才能办理转移,中途不能办理;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将企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必须先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先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衔接手续。 

  十九、跨地区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养老金领取地。具体有以下情况: 

  1、参保人员在多地缴纳了养老保险,而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那就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需要在参保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需要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已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那就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的资金归集到户籍地,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李女士在江苏、深圳、北京三地都缴纳过社保,缴费年限分别是3年、4年、8年,而在户籍地河南没有缴费过。 

  结合上述规定和李女士的情况,她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虽然她没有在户籍地缴费过,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河南,由河南的社保部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河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企业退休(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申领? 

  办理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证》; 

  2.在职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 

  3.退休人员(在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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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社保缴费基数,劳动者还能要求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吗?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需要垫付吗?社保缴费基数包括哪些?剔除哪些项目?

2019年2月,刘某进入S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在《S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中勾选同意“每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社保征缴机构每年年检时由单位确认的基数为准,不向单位提出社保基数补差的要求”。

2020年1月14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

S公司在刘某受伤后按每月实发1222元标准累计向刘某支付14554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

2020年度长沙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3087元,S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为3087元。刘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409元。

S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分别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用、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按月平均工资为6409元计算)

双方在劳动合同和入职承诺书中已经约定按照单位确定的社保基数缴纳社保,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公司按照3087元的标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已经为刘某缴纳社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费均不应由公司支付。

案例来源:(2022)湘01民终314号

约定社保基数有效,员工在职未提异议,不支持补差;

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无需垫付。

刘某签署的《S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承诺书中刘某勾选同意“每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社保征缴机构每年年检时由单位确认的基数为准,不向单位提出社保基数补差的要求”系刘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S公司按上述约定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3087元不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且刘某从入职到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止,从未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提出异议,现刘某请求S公司按实际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S公司已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法院不予处理

约定社保基数无效,支持按劳动者受伤前的月均工资补差;

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垫付,基金支付的费用单位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S公司与刘某成立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审查,双方于刘某入职时签订《S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并同意“每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社保征缴机构每年年检时由单位确认的基数为准,不向单位提出社保基数补差的要求”,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规定,应属无效。

S公司按照3087元的标准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明显低于刘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6409元,S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缴纳的3087元系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对应的费率标准,故S公司应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基于方便诉讼原则,为避免诉累,本院判令用人单位S公司先行垫付刘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S公司垫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归用人单位所有。

【2022年长沙市社保缴费比例和暂定缴费基数】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006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

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均缴费工资。暂定上限为18018元,下限为3604元。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均缴费工资。暂定上限为18018元,下限为3604元。

缴费比例:1%(单位0.7%,个人0.3%)。

缴费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保底封顶。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行业类别分为八档,分别为0.4%、0.56%、0.8%、0.96%、1.2%、1.6%、1.92%、2%。

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已合并,成立了医疗保障局,制定缴费政策,统一缴费。

缴费基数:目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5460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380元,下限为3276元。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8.7%(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比例为2%。

【社保缴费基数包括哪些?剔除哪些项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小便识、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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