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构成借贷诈骗吗?

> > 如果一个人欠钱不还,但有借条,会构成诈骗吗?为什么?

如果一个人欠钱不还,但有借条,会构成诈骗吗?为什么?

民间借贷中,对方借款不还,你去公安机关举报诈骗,不几乎是可能立案受理的,更不要提再有借条存在的情况下,那就更不可能立案了。唯一的救济途径就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执行手段将借款追回。

  • 民间借贷归根到底是民事案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企图占有受害人的财物。看似欠钱不还很像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实际上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就是民间借贷的双方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而诈骗是一方欺骗,另一方受骗。其次,民间借贷多数是由于借款人一方遇见难处所借,诈骗多是编造虚假的内容,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再次,民间借贷几乎都有借条等书面手续,诈骗几乎是什么都没有,就是通过花言巧语诱骗到了您的钱财。最后,借款人是对借款无异议,自身没有赖账的行为,而诈骗是将钱骗出来,压根就没打算还的意思。
  • 现实生活中,很少会将民间借贷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即便从很多人眼里看来,有能力偿还而不拒不偿还的老赖,与诈骗无异,但是维权的手段只有通过法院走民事程序罢了,假如真的要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也只能按照拒执罪追究,而拒执罪的刑事立案,多数都是要法院移送,申请人自己去申请有时并没太大用。

一,借钱不还,刑事立案走不通。

当前社会,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一些人明明借了别人的钱,但是当出借人主张还款时,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此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有的出借人出于愤怒,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借款人借钱不还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公安机关几乎是不可能受理的,理由就是,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畴,建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绝对是统一的回复理由,不信您去试试看。的确公安机关说的没什么问题,民间借贷属于民事领域,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刑法调整,要想追回欠款,只能通过法院的执行机关,借助执行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民间借贷,一方不还钱,一方主张诈骗,是行不通的。

二,民间借贷与诈骗的区别。

一些人很不理解,公安机关为何不将欠钱不还的人绳之以法,定成诈骗,追求其刑事责任呢。殊不知,诈骗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

  1. 首先民间借贷的双方多半都熟悉认识,都有过接触,出借方对借款人是一种信任。而诈骗呢,多数发生在双方不熟悉的基础上,一方通过诱骗骗取对方的信任。
  2. 其次,民间借贷,借款人之所以借钱,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囊中羞涩又急需用钱。而诈骗就是为了单纯的骗,占为己有。
  3. 再次,民间借贷,借款人几乎都会给出借人出具借款手续,保证自己不还款时,对方可以主张权利。而诈骗不会有任何手续,全靠一张嘴骗。
  4. 最后,民间借贷,借款人对向出借人借款的事实无任何异议,只是现在由于某种原因,可能暂时还不上,但是绝不赖账。而诈骗是压根就没想还钱。

三,欠钱不还,符合条件,是可以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似很像诈骗罪的民间借贷,如果真的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不按诈骗罪追究,按照拒行罪追究。不过这个也得需要出借人先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后再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假如借款人明明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存在转移财产,隐藏财物,躲避履行,对抗执行的行为,这个时候就符合了拒执罪的特征,是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过拒执罪公安立案多半靠法院移送线索,申请人自己去申请,多半是不可能立案的。

在我是法律解忧君,解忧君是公益法律人,喜欢的可以点个关注。

  • 免费注册,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

  • 专业团队,3天出执照,7天办结

  • 多位资深专家顾问一对一服务

创业开公司该花多少钱? 提前算一算

初步创业计算器 今天已有1021位获得初步创业预算!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

}

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肖文彬: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工作微信/电话:

审查逮捕属于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因素,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本文研究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目的在于从检察院对诈骗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情形里总结规律,为我们办理诈骗罪及相关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如何为后续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模块,一是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共性探讨;二是从诈骗罪个罪特征,研究其可能存在的不予批准逮捕的个性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于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侦查与检察院自侦案件类型的区别,公安机关至迟会在拘留后30天,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至迟会在拘留后17天,做出逮捕决定。此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或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直接提请或决定逮捕的情形。

若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选择变更强制措施,按照具体案件情况,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一旦执行逮捕,若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上述两种可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一直会被羁押至一审判决生效为止。

执行逮捕后,若涉案人员最后被认定为无罪(此处暂不讨论无罪类型),逮捕行为即属于错捕,办案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故相较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逮捕既严厉又相对慎重。

此外,抛开个罪而言,监察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动,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如何与检察院之间进行衔接,留置措施如何与逮捕之间衔接?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保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职能是必要,一方面能够降低监察体制改革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制度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司法公正亦是有益的。

那么实务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对于本文所研究的诈骗罪,又存在哪些特殊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情形呢?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二)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二、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为什么诈骗嫌疑人的电话一直开机警察却抓不到人

哎,实在看不过去了,一群人答不到点子上,我从技术角度回答吧。

1.手机显示了来电号码,不能证明某个号码给你打过诈骗电话,得异地调取原始话单才行。绝大多数诈骗网络电话都是在素以文明法制的HK落的地,然后再改号码打到内地。

嫌疑人不会蠢到用自己实名登记的号码实施诈骗。

2.即使提供汇入账户,也不能代表该账户的登记人就是嫌疑犯。某些省份10块钱就能收一张银行卡,银行门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没法证明这个人把卡“卖”给了嫌疑人,他说自己丢的你也没辙。也没规定这种卖卡的人在此类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3.钱汇到了某个用于实施诈骗的账户后,会经过多个渠道把资金打散再合并汇出国外,比如以1万元为单位汇到几十个不同的账户上去,然后再经过其他环节(比如赌场筹码或者比特币)将资金洗几次,增加追查难度。

4.电信诈骗早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取钱的人和实施诈骗的人不是同一伙人。不同分工的人之间根本就不认识,遥控指挥的大头目都在国外呢。

5.取钱的人不傻,异地跨行取钱就不说了,大盖帽和口罩都是基本的,有些心细的连手套都戴上。再说,你知道最后会在哪张卡上取现呢?

所以,即便这个手机号码在国内,并且具备实施手机定位的条件(这里不方便说太细),也没那么容易破案。很多有名的诈骗村都是派人在路口放哨,发现警车和外地车辆就通风报信派人跟踪,要知道诈骗可是某些地区的支柱产业啊!记得某年在东南某省某诈骗村,定位和取证都是半夜用无人机携带技术设备飞过去完成的,警察15分钟内开进山抓人带离直接上高速一口气跑回自家省份,才放下心来。

邪恶早已抱团,而善良各自为战。大家别在互相指责了!

被个骗子骗了,立案成功警方却不抓人在微博公开骗子个人信息违法吗

非常理解答主的气愤焦虑,我说一说从已知的情况得到的一些个人看法。有些地方表述不太规范,还请见谅。

第1点说的就是立案的问题。立了案,只是司法程序启动的起点。代表有可能违法犯罪的事实发生,触犯法律法规并需要对此进行调查。所以立了案,并不代表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采取刑事或者是行政措施。

第2点说的就是调查的情况。答主说自己被诈骗了。没有没记错的话,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和民间借贷混淆。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需要对自己的住房进行翻新或者是建造,并以此作为理由向朋友借贷100万,逾期不还。如果对方提出要建房子的事实的确存在,那么不归还款项,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对方根本就没有建造房子的打算,只是想着以此为借口,利用对方的同情或者是高息引诱欠款故意不予归还,这就是诈骗。在答主的信息当中,无法得知对方是以什么理由,把你的款项划走的,是否诈骗,真的无法得知。

第3点要说的就是管辖权,也可以笼统的称为调查涉及的因素的问题。千万不要以为很容易解决,在基层警务工作中,有各种各样的考核指标。很多单位,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在接案的时候,都会考虑这个案子能否给自己的工作业绩考核带来正面的影响。如果案子比较难办,投入的成本比较多,比如需要出差办案,甚至是与多个部门的沟通调查取证。一些消极的单位,就会比较敷衍,这是本人的真实感受。所以作为报案人,应该在事前有一个完整而细致的考虑。比如准备的资料必须齐全,尤其是资金转移方面的证据,最好能够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同时关于对方提出诈骗的过程也应该有相应的材料证明,或者是人证物证书证。实际很多单位对于投资理财类或者是高息借贷的诈骗警情,都不会给予过多的关注,说实话,这些事情太常见太多了,而且办案的成本非常大。因此事主报案时,准备的资料,提供的材料就很重要。有助于警方直接锁定嫌疑人,准确的对其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评估,采取对应的法律措施。

说一句题外话,我曾经遇见一位长辈,因为善良轻信,被诈骗巨款。在接到他的求助申请的时候,我没有马上去报案而是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1件事,把被骗的过程,每一个细节详细捋了一遍。特别是时间,地点,人物这几个要素。第2件事,把长辈的交易流水情况用他的身份证向银行提出申请全部打印了出来。把每一笔款项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关联账户都做了整理。第3件事情就是评估接受案件的办案单位,是否会全程参与。我仔细看了,每一笔数额发生的过程以及诈骗的经过。觉得按当时案件分工,刑警大队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由派出所办理这个案件。于是对可能受理这个案件的派出所情况进行了考虑。

在前期整理的过程当中,我形成了两份材料,一份就是书面的报案经过,另一份就是关于诈骗涉及金额的每一笔款项发生地点以及对方获取货款的方式,比如是现金还是转账。这两份材料在细节方面是一一对应的。

做了前面几份工作之后,我觉得在资金证据流水,以及对方的主观恶意方面须要予以强化锁定。于是我让这位老人家假装继续和骗子接触,并创造了一次让骗子又骗2万块钱借款的机会。并提前做了准备,比如准备了录音笔和视频,把骗子骗的,通话经过完整的录了下来,并在通话当中,对时间地点,借款理由等进行了锁定。特别是我们知道这个骗子没有驾驶资格,但他却以办理公交车驾驶资格缴交押金为由,向老人家提出了借款。通话的过程当中,老人家问了对方公交车公司的名称以及关于缴交押金的时间,还有骗子近期的生活情况。这方面的细节为后来办案单位判断其属于捏造事实,故意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打下了基础。同时提出转账的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和老人家一起去营业厅办理手续,为的就是利用破案之后,去营业厅调取视频资料埋下伏笔。还有一个很关键的地方。经过详细考虑之后,我建议老人家去某派出所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手续,因为这个派出所比较规范,民警比较有责任心。而且这个网点的视频监控比较完整。老人家上午转了2万块钱过去,然后马上去派出所办案,晚上就把嫌疑人抓获了。

说到这里,结果就不用再往下说了,如果没有做好前面的工作,那么这个骗子仍然会继续逍遥,因为很多基层派出所接到类似的警情实在太多了,会比较敷衍,对案件审查的过程也比较粗略,除了部分派出所比较本分较真以外。

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我也很不好意思。但另一方面,以本人所在的城市派出所为例,平均每天都会接到两中左右这样的诈骗警情,再加上各种各样的治安纠纷,安保巡逻和防控任务。基层派出所的确应接不暇。在压力大的情况下,办案单位只能对各种报警,或者是案件进行粗略的评估和调查。因此报案的时候提供的信息材料是否有效就很关键。

关于公布对方的信息,本人不太赞成,首先第1点,对方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不得而知,即使对方违反了法律法规,这样做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用自己的过错去惩罚对方的恶意实在不划算。第2点,作为受害的一方更希望通过施加压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挽回损失,至于骗子,一定是个脸皮厚心肠黑的人,所谓的公开其信息,对于那些没有底线没有道德感的人来说,影响并不大,而且也对自己挽回损失没有什么大的帮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早日挽回损失。

}

恶意借钱不还可以报警吗?

一、恶意借钱不还可以报警吗?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二、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

借钱不还也可构成诈骗罪,例如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三、借钱不还多少是诈骗

是不是诈骗和借钱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在借款时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导致出借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误信行为人有还款的能力,在借到钱后,行为人在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就可以算诈骗,否则不算诈骗。一般遭遇借钱不还的,向对方催收后依旧不还的,应当及时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恶意借款是否构成诈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