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肖文彬: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工作微信/电话:
审查逮捕属于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因素,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本文研究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目的在于从检察院对诈骗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情形里总结规律,为我们办理诈骗罪及相关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如何为后续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模块,一是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共性探讨;二是从诈骗罪个罪特征,研究其可能存在的不予批准逮捕的个性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于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侦查与检察院自侦案件类型的区别,公安机关至迟会在拘留后30天,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至迟会在拘留后17天,做出逮捕决定。此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或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直接提请或决定逮捕的情形。
若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选择变更强制措施,按照具体案件情况,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一旦执行逮捕,若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上述两种可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一直会被羁押至一审判决生效为止。
执行逮捕后,若涉案人员最后被认定为无罪(此处暂不讨论无罪类型),逮捕行为即属于错捕,办案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故相较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逮捕既严厉又相对慎重。
此外,抛开个罪而言,监察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动,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如何与检察院之间进行衔接,留置措施如何与逮捕之间衔接?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保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职能是必要,一方面能够降低监察体制改革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制度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司法公正亦是有益的。
那么实务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对于本文所研究的诈骗罪,又存在哪些特殊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情形呢?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二)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二、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为什么诈骗嫌疑人的电话一直开机警察却抓不到人
哎,实在看不过去了,一群人答不到点子上,我从技术角度回答吧。
1.手机显示了来电号码,不能证明某个号码给你打过诈骗电话,得异地调取原始话单才行。绝大多数诈骗网络电话都是在素以文明法制的HK落的地,然后再改号码打到内地。
嫌疑人不会蠢到用自己实名登记的号码实施诈骗。
2.即使提供汇入账户,也不能代表该账户的登记人就是嫌疑犯。某些省份10块钱就能收一张银行卡,银行门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没法证明这个人把卡“卖”给了嫌疑人,他说自己丢的你也没辙。也没规定这种卖卡的人在此类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3.钱汇到了某个用于实施诈骗的账户后,会经过多个渠道把资金打散再合并汇出国外,比如以1万元为单位汇到几十个不同的账户上去,然后再经过其他环节(比如赌场筹码或者比特币)将资金洗几次,增加追查难度。
4.电信诈骗早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取钱的人和实施诈骗的人不是同一伙人。不同分工的人之间根本就不认识,遥控指挥的大头目都在国外呢。
5.取钱的人不傻,异地跨行取钱就不说了,大盖帽和口罩都是基本的,有些心细的连手套都戴上。再说,你知道最后会在哪张卡上取现呢?
所以,即便这个手机号码在国内,并且具备实施手机定位的条件(这里不方便说太细),也没那么容易破案。很多有名的诈骗村都是派人在路口放哨,发现警车和外地车辆就通风报信派人跟踪,要知道诈骗可是某些地区的支柱产业啊!记得某年在东南某省某诈骗村,定位和取证都是半夜用无人机携带技术设备飞过去完成的,警察15分钟内开进山抓人带离直接上高速一口气跑回自家省份,才放下心来。
邪恶早已抱团,而善良各自为战。大家别在互相指责了!
被个骗子骗了,立案成功警方却不抓人在微博公开骗子个人信息违法吗
非常理解答主的气愤焦虑,我说一说从已知的情况得到的一些个人看法。有些地方表述不太规范,还请见谅。
第1点说的就是立案的问题。立了案,只是司法程序启动的起点。代表有可能违法犯罪的事实发生,触犯法律法规并需要对此进行调查。所以立了案,并不代表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采取刑事或者是行政措施。
第2点说的就是调查的情况。答主说自己被诈骗了。没有没记错的话,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和民间借贷混淆。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需要对自己的住房进行翻新或者是建造,并以此作为理由向朋友借贷100万,逾期不还。如果对方提出要建房子的事实的确存在,那么不归还款项,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对方根本就没有建造房子的打算,只是想着以此为借口,利用对方的同情或者是高息引诱欠款故意不予归还,这就是诈骗。在答主的信息当中,无法得知对方是以什么理由,把你的款项划走的,是否诈骗,真的无法得知。
第3点要说的就是管辖权,也可以笼统的称为调查涉及的因素的问题。千万不要以为很容易解决,在基层警务工作中,有各种各样的考核指标。很多单位,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在接案的时候,都会考虑这个案子能否给自己的工作业绩考核带来正面的影响。如果案子比较难办,投入的成本比较多,比如需要出差办案,甚至是与多个部门的沟通调查取证。一些消极的单位,就会比较敷衍,这是本人的真实感受。所以作为报案人,应该在事前有一个完整而细致的考虑。比如准备的资料必须齐全,尤其是资金转移方面的证据,最好能够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同时关于对方提出诈骗的过程也应该有相应的材料证明,或者是人证物证书证。实际很多单位对于投资理财类或者是高息借贷的诈骗警情,都不会给予过多的关注,说实话,这些事情太常见太多了,而且办案的成本非常大。因此事主报案时,准备的资料,提供的材料就很重要。有助于警方直接锁定嫌疑人,准确的对其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评估,采取对应的法律措施。
说一句题外话,我曾经遇见一位长辈,因为善良轻信,被诈骗巨款。在接到他的求助申请的时候,我没有马上去报案而是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1件事,把被骗的过程,每一个细节详细捋了一遍。特别是时间,地点,人物这几个要素。第2件事,把长辈的交易流水情况用他的身份证向银行提出申请全部打印了出来。把每一笔款项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关联账户都做了整理。第3件事情就是评估接受案件的办案单位,是否会全程参与。我仔细看了,每一笔数额发生的过程以及诈骗的经过。觉得按当时案件分工,刑警大队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由派出所办理这个案件。于是对可能受理这个案件的派出所情况进行了考虑。
在前期整理的过程当中,我形成了两份材料,一份就是书面的报案经过,另一份就是关于诈骗涉及金额的每一笔款项发生地点以及对方获取货款的方式,比如是现金还是转账。这两份材料在细节方面是一一对应的。
做了前面几份工作之后,我觉得在资金证据流水,以及对方的主观恶意方面须要予以强化锁定。于是我让这位老人家假装继续和骗子接触,并创造了一次让骗子又骗2万块钱借款的机会。并提前做了准备,比如准备了录音笔和视频,把骗子骗的,通话经过完整的录了下来,并在通话当中,对时间地点,借款理由等进行了锁定。特别是我们知道这个骗子没有驾驶资格,但他却以办理公交车驾驶资格缴交押金为由,向老人家提出了借款。通话的过程当中,老人家问了对方公交车公司的名称以及关于缴交押金的时间,还有骗子近期的生活情况。这方面的细节为后来办案单位判断其属于捏造事实,故意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打下了基础。同时提出转账的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和老人家一起去营业厅办理手续,为的就是利用破案之后,去营业厅调取视频资料埋下伏笔。还有一个很关键的地方。经过详细考虑之后,我建议老人家去某派出所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手续,因为这个派出所比较规范,民警比较有责任心。而且这个网点的视频监控比较完整。老人家上午转了2万块钱过去,然后马上去派出所办案,晚上就把嫌疑人抓获了。
说到这里,结果就不用再往下说了,如果没有做好前面的工作,那么这个骗子仍然会继续逍遥,因为很多基层派出所接到类似的警情实在太多了,会比较敷衍,对案件审查的过程也比较粗略,除了部分派出所比较本分较真以外。
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我也很不好意思。但另一方面,以本人所在的城市派出所为例,平均每天都会接到两中左右这样的诈骗警情,再加上各种各样的治安纠纷,安保巡逻和防控任务。基层派出所的确应接不暇。在压力大的情况下,办案单位只能对各种报警,或者是案件进行粗略的评估和调查。因此报案的时候提供的信息材料是否有效就很关键。
关于公布对方的信息,本人不太赞成,首先第1点,对方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不得而知,即使对方违反了法律法规,这样做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用自己的过错去惩罚对方的恶意实在不划算。第2点,作为受害的一方更希望通过施加压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挽回损失,至于骗子,一定是个脸皮厚心肠黑的人,所谓的公开其信息,对于那些没有底线没有道德感的人来说,影响并不大,而且也对自己挽回损失没有什么大的帮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早日挽回损失。